第二节 《坛经》诸版本考释
《坛经》是研究六祖思想的主要材料,但因其版本较多,众说纷纭,使人莫知所从。又一般认为《坛经》乃六祖所说、法海集记,但自胡适著《荷泽大师神会传》等,标立新说,认为《坛经》乃是神会杰作以来,又起纷争,为《坛经》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此部分即试图从《坛经》几种主要版本的考证探究有关《坛经》的一些主要问题,以期得到对之较为准确的理解。
《坛经》版本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是敦煌本、两卷本(即所谓惠昕本)和曹溪原本(契嵩本),宗宝本依曹溪原本而成,与之类似,德异本更是曹溪原本的翻版。其中以敦煌本和曹溪原本的价值最大,两卷本是二者的折中。下面即通过对这几个主要版本的研究考证《坛经》的作者、时间、流传等问题。
依诸本所述,《坛经》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六祖在大梵寺所说法,由法海记录整理,这是其主体,因为是六祖亲说,故价值最大。第二部分是记载六祖行化及灭度等史事的,其中也有六祖语录,这一部分并非全是六祖自说,而是由门人编著的,法海是主要编著者。关于第一部分,诸本内容基本一致,唯敦煌本较略,两卷本(惠昕本)、曹溪原本较详,应当说确实是六祖大梵寺说法的记录,只是详略有异、抄本不一而已。第一部分在两卷本(惠昕本)为一缘起说法门,二悟法传衣门,三为时众说定慧门,四教授坐禅门,五说传香忏悔发愿门,六说一体三身门,七说摩诃般若波罗密门,八问答功德及西方相状门;在曹溪原本为悟法传衣第一,释功德净土第二,定慧一体第三,教授坐禅第四,传香忏悔第五。这一部分次第分明,内容连贯,涉及了禅、教、净土诸方面,全面系统地体现了六祖“自性是佛”的宗旨,也是《坛经》的第一本和后来诸本的底本。这一底本可能是经六祖首可并订正的,诸本中皆有“流传坛经”等语,大概多指此底本,这也表明确实有一本六祖亲述的《坛经》,并非都是后人的伪作或妄改之书。
第二部分在两卷本(惠昕本)为九诸宗难问门,十南北二宗见性门,十一教示十僧传法门;在曹溪原本为参请机缘第六,南北顿渐第七,唐朝征召第八,法门对示第九,付嘱流通第十。这一部分敦煌本、两卷本(惠昕本)、曹溪原本的差别较大,原本比前两本多了参请机缘和唐朝征召两门,从内容上比前两本详细得多,但这一部分既非六祖亲述,门下皆有根据自己所知编著订补的权力,故详略虽异,却不能以此定前后真伪。
敦煌本一般被认为是最早的版本,出现于中唐。此本题为“南宗顿教最上大乘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六祖惠能大师于韶州大梵寺施法坛经一卷、兼受无相戒、弘法弟子法海集记”,从内容上看以上述底本为主,第二部分较为简略,故此本只有约一万二千字,文字最少。今见的抄本文字多有错讹脱落之处,内容也混杂不堪,不大连贯,可能是此本最糟糕的抄本。但不少学者反而由此认定此本是最早的本子,其逻辑是文字越简单、内容越烦杂,便愈是早出,反之文字越好、内容越详便越是后人突发窜改之作,这种看法恐怕有失偏颇。敦煌本的错失还可能是由于记录不完善、抄写者所见的底本是一简本、并且抄写者水平不高所致。如果把这一错误百出的本子当作六祖《坛经》的原本,那么六祖的宗旨便大可怀疑了,禅宗后来几乎一统天下的盛势便很难解释了。
当然敦煌本的错失还不能完全归因于抄写者的水平,文字错误可能部分在于抄写者,内容之脱漏便不能如此解释,而很可能是最初的记录者记录不详所致。此本既题为法海“集记”,可见当时并非法海一人记录,而是由法海汇集整理了诸人的记录而成。记录者水平不一,所闻、所记不会完全一致,文字之详略、内容之小异是很自然的。法海的记录是兼集诸录而成,又经过六祖订正,自然是最好的本子,但其他记录本也会流传开来。从此本内容、文字来看,未必是本于法海原本,而很可能是依于另一较为简略的记录本而成。其中有大量的音误,如受(授)无相戒、名(明)悟、领(岭)南、佛姓(性)、流(留)此偈、问(闻)已、先性(圣)等,简直是不胜枚举,可知记录者本来水平不高。其中也有不少形误,如后伐(代)、白(自)悟、不息(思)法意等,这可能是记录者之误,也可能是抄写者之误。由此可知此本至少第一部分是比较原始的记录,而第二部分也有不少音误和形误,因而也有可能是第二遍记录,即是听人讲诵原记录本的记录本。
近来学界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敦博本的重新发现和研究。先有杨曾文校写《敦煌新本·六祖坛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的问世,其后又有周绍良编著《敦煌写本坛经原本》(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邓文宽、荣新江录校《敦博本禅籍录校》(包括《坛经》),李申合校、方广锠简注《敦煌坛经合校简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等,杨曾文又对之重新校订,出版《新版敦煌新本六祖坛经》(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是对这一版本的最新研究成果。
敦博本原由任子宜收藏,后为敦煌博物馆藏品,向达曾于上世纪四十年代见之,其后将这一消息公之于世,上世纪八十年代周绍良复于敦煌博物馆见之,并由邓文宽拍照,使之重见天日,嘉惠学林。其间原委,可参见杨曾文本之自序与周绍良序文等。
敦博本的发现和校订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敦煌本错漏字较多的问题,使得这一版本更加受到学界关注。敦博本与敦煌本出自同一原本,在内容上无大出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版本过于简略、“不见六祖大全之旨”的问题,其思想价值不是很高。
敦煌本本来就被多数学者认定为最早的本子,敦博本的发现更提高了此类版本的地位,乃至被视为《坛经》原本。其实敦煌本虽然包含着惠能于大梵寺说法的记录,却是经后人大量改篡的本子,与原本相去甚远。是本的名字便大有问题,“南宗”之说,就不可能为六祖所允许。六祖受五祖传法,为整个禅宗的第六代祖师,不只是南方禅宗的领袖。六祖本人、甚至神秀都不承认有南宗北宗之分,南北宗之分只是“世人尽传”,外界无知者之说。二大师均认为“法即一宗”,“法无顿渐”,本来是一家,没有必要妄立南北,以起彼我。以“南宗”相标榜,只是神会之意,神会将“南宗”的创始者归于菩提达摩(盖是由于达摩来自南天竺),道是“菩提达摩南宗一门”,甚至不允许神秀一系使用“南宗”之号,直言“普寂禅师,与南宗有别”,这就等于否定普寂为达摩传人。是以首贯以“南宗”之号,完全是神会之意。
“最上大乘”之说颇不可解。六祖对智常说过四乘法:见闻读诵是小乘,悟法解义是中乘,依法修行是大乘,万法尽通,万法俱备。一切不染,离诸法相,一无所得,名最上乘。六祖的解释重在修行的程度,与通常的三乘分别不同。只有最上乘,并无最上大乘,这一名相是改篡《坛经》者的编造,与六祖无涉。
敦煌本的作者很难说是谁,但它确实记录了六祖所说法和史事,尽管内容、文字不大翔实。那位无名的记录者可能说是前一部分的编者,后一部分的编者非一,可能有法海、神会及其门下。敦煌本有可能是神会自曹溪带到北方、并使之得以流传的。胡适认定此本乃神会之作固然无据,但它确实与神会有很大的关系。
神会是南宗战胜北宗的先锋和大功臣,故敦煌本有二十年预言,以神会为六祖传人,这也表明此本确实经神会门下改订过。敦煌本的原本应是神会在六祖卒后自曹溪带到北方的,此时当然无二十年预言。神会到曹溪时间虽早,但居留时间不长,《宋高僧传》云其“居曹溪数载”较为可靠。神会第一次至曹溪时年纪尚幼,所得必然有限,他真正的“闻道”应在景龙年间(707—709)至六祖灭度之间。因此他在六祖门下资历不深,年龄不大,故六祖称之为“小师”。他第一次到曹溪大约在万岁通天元年(696),六祖大梵寺说法时他还未曾出生,故不得亲闻,他所得的写本自然来自于先至的同门师兄,此写本不一定是法海的集记本。
敦煌本后一部分可能与神会有关,其中涉及他本人的部分很清楚,问惠能坐禅见与不见当是第一次至曹溪时之事,法门对示中述十弟子时将神会列为最后一位便是一证。这一部分的简略便是由于神会对六祖史事所知不全而致,中宗征召在景龙前,参请机缘涉及的许多人神会并不知道(行思、玄觉等已经离去),故无此二门,而是在南北二宗部分中掺杂了他所知的数人之事。然最后付嘱流通部分所述与《神会语录》相违,表明这一部分肯定不是神会所编。这一部分显然经过神会门下的改订,证据便是二十年预言,其谓:“吾灭后二十余年,邪法遼乱,惑我宗旨,有人出来,不惜身命,第佛教是非,竖立宗旨,即是吾正法,衣不合转。”此预言必非出自六祖,因为他决不会称神秀所传为“邪法”。其或出于神会暗示,由其门下编造,添加到《坛经》中去。从此预言及后面的传承来看,敦煌本的最后订正最早也在神会卒后。
曹溪原本是诸本中内容最详、文字最好的版本,但也由此被认为是后人的改订本。曹溪原本是北宋契嵩发现的,并重加校订刊行,故又被称为契嵩本。契嵩原刊本现已不存,一般认为现存本中题为曹溪原本的明藏成化本最为接近契嵩本的原貌,也有学者认为德异本有可能就是契嵩本,由于两种版本正文内容完全一样,因此二说事实上并无太大差异。德异本前附法海《略序》,后有令韬附录,这种编排应该是契嵩本的原貌,现存曹溪原本即成化本的再刊本中只有御制序,没有《略序》,后面虽有附录,却没有“守塔沙门令韬录”的题名,可能是赵玉芝“重加编录”所致。
胡适等认为曹溪原本为契嵩伪作,是依《别传》、两卷本(惠昕本)对敦煌本修改增订而成的。这种说法殊无根据,而言此本并非契嵩改订却有有力的证据。契嵩是至和三年(1056)前发现曹溪原本的,而他又于嘉祐六年(1061)完成了《传法正宗记》,比较此两书,可以发现关于六祖的说法有明显的不同,可见非出于一人。
如《传法正宗记》云惠能三十二(应为三十三)岁咸亨年间至黄梅,这与曹溪原本二十四岁龙朔元年至黄梅的说法根本不同。又在弘忍传中称“客有卢居士者,自称慧能”,这显然不同于《略序》“上惠下能”之说。还认为遇刘志略在得法之前,与曹溪原本恰恰相反。这充分表明契嵩虽然发现了曹溪原本,但对其是否真为可靠的古本并不肯定,对法海《略序》的可靠性更是怀疑。故他著《传法正宗记》时采用了《祖堂集》和《宋高僧传》的说法,并不完全依据曹溪原本,特别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
契嵩未改订曹溪原本的另一证据是,对曹溪原本中自相矛盾之处(如“汝去三年,吾方逝世”与二十四岁至黄梅说)并未改正,而是仍存其旧。这表明契嵩并非胡适所言的妄改《坛经》的狂徒,而是谨慎地传布自己有疑的曹溪原本,不敢妄动一字,表明了他对《坛经》的虔诚而又严肃的态度。
言契嵩是曹溪原本的编订者属于胡适的“大胆假设”,对此没有什么证据可寻。郎简序称:“六祖之说,余素敬之,患其为俗所增损,而文字鄙俚繁杂,殆不可考。会沙门契嵩作《坛经赞》,因谓嵩师曰:‘若能正之,吾为出财,模印以广其传。’更二载,嵩果得古本,校之,勒成三卷。粲然皆六祖之言,不复谬妄。乃命工镂板,以集其胜事。”可见契嵩所作的只是校订文字,并将其分成三卷,并无添改之事。胡适甚至认为契嵩所得的“古本”就是《别传》,并以此校改俗本《坛经》为三卷,这种说法更是不值一驳。契嵩所得,只能是《坛经》古本,“六祖之言”,这也是郎简的要求。如果契嵩将《别传》(据前其实只是《宝林传》的一部分)分成三卷,充作《坛经》,实是不可想象。
胡适见曹溪原本与《别传》有相同之处,便谓契嵩抄自《别传》而成曹溪原本。前文已为契嵩辩诬,今再述曹溪原本与《别传》之关系。曹溪原本与《别传》有雷同之处,《别传》有误而曹溪原本无误,显然是《别传》误记误抄,如云抄错误的《别传》而成无误的曹溪原本,则不可能。如瑝禅师事,《别传》误作潭州(长沙)瑝,以玄策为“大荣”,诸书皆云河北智隍,何来潭州坐禅之瑝禅师?又六祖大弟子中无“大荣”,显然是玄策之形误,其中错失见前文之《别传》考。两书雷同之处是由于用了同一种材料或记录同一史实,但《别传》作者未亲至曹溪,又未见原文,故多有错谬,曹溪原本则无误。
细读《传法正宗记》,可知其与《别传》差别甚多,可能契嵩根本没有见过《别传》。《正宗记》谓六祖三十二岁至黄梅,此说见于《祖堂集》,在《别传》中则未见。据前文,《别传》不大可能在中国长期流传。契嵩既不可能得见《别传》,其据《别传》编订曹溪原本《坛经》就更不可能了。
胡适之说却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乃至契嵩改编《坛经》说几乎成为定论。杨曾文指出:
契嵩所得的“曹溪古本”,胡适在《坛经考之一》(《胡适文存》第三集)之中认为是《曹溪大师传》,以此校改俗本《坛经》为三卷。如果此说成立,元代德异本、宗宝本中的慧能遇刘志略、从其姑无尽藏听讲《涅槃》、慧能死后“七十年”的预言及与印宗论佛性等内容,最初当是由契嵩从《曹溪大师传》中补入的。契嵩嘉祐六年(1061)进献朝廷的《传法正宗记》,所载慧能生平传记的时间虽与德异、宗宝二本不尽相同,但所载慧能临终遗诫及预言等许多情节是相同的。因此说二本祖于契嵩本是可能的。[1]
这里将《传法正宗记》与本于曹溪原本的德异本、宗宝本的根本差异一笔带过,却强调二者之相同之处,不过是为了说明契嵩改编过《坛经》。二者有相同处,是由于契嵩引用了曹溪原本,二者之不同,表明契嵩并非曹溪原本的编订者。如果非要说就是契嵩改编过《坛经》,那么曹溪原本中与《传法正宗记》不同之处又来自何处?是谁的观点?如六祖二十四岁得法说既不是契嵩的观点,在《别传》中也未发现,敦煌本、两卷本也没有此说,《传灯录》亦然,持契嵩改编《坛经》说者均不肯承认法海《略序》的可靠性,那么此说的来源就成了问题。
曹溪原本确实有许多地方与《祖堂集》《传灯录》等相同,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曹溪原本引用了上述典籍,一是上述典籍引用了曹溪原本。
比较《传法正宗记》与曹溪原本,可以发现契嵩有意改变原本字句,加以己意,这表明他对原本的可靠性有所怀疑。再与《传灯录》相比,这一特点就更加突出。《传灯录》在引用原本时几乎是完全照搬,一字不易,与《传法正宗记》的随意添改形成鲜明的对照。因而如果说因为引用原本文字就表明可能编订了原本,那么《传灯录》作者道原更有可能是原本的编订者。前文已述,《传灯录》谓咸亨二年(671)六祖居宝林,表明道原见过《略序》,其中又有与原本所附《令韬录》完全一致的内容,故在道原的时代,就已经存在曹溪原本及所附《略序》《令韬录》了。没有任何证据说明道原编订过《坛经》,因而曹溪原本应是在此之前早就存在了。
曹溪原本的部分内容亦见于《祖堂集》。《祖堂集》卷十八仰山和尚传中记载了不少内容与曹溪原本相近的传说。一是传法偈语,其谓神秀偈为: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遣有尘埃。惠能偈为: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有尘埃。曹溪原本惠能偈末句为“何处惹尘埃”,二者只有一字之异。二是惠能化惠明故事,敦煌本与两卷本都非常简略,而仰山所述与原本差近。《祖堂集》谓:
先教向石上端坐,静思静虑。“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思不生时,还我本来明上座面目来。”惠明问:“上为密意,即这个是,为当别更有意旨?”行者云:“我分明与汝说著,却成不密。汝若自得自己面目,密却在汝边。”
原本谓:
能云:“汝既为法而来,可屏息诸缘,勿生一念,吾为汝说。”良久,谓明曰:“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那个是明上座本来面目?”惠(原作慧,依德异本等改)明言下大悟,复问云:“上来密语密意外,还更有密意否?”能云:“与汝说者,即非密也。汝若返照,密在汝边。”
三是六祖对日后之难的预言。《祖堂集》载:
这一预言亦见于曹溪原本。只是《祖堂集》所载仰山对五六年中的解释是错误的,“五六年中”者,五加六十一年也,并非五乘六三十年。仰山号“小释迦”,其说不应有误,可能是《祖堂集》作者的误记。
总此三者,可知在仰山的时代曹溪原本就已经存在了,但仰山本人似乎没有见过原本的正本,只是略知其内容梗概,可见曹溪原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流传不广,或许只是在曹溪密传,故其内容虽有外露,却罕见全璧。
也有相反的可能,即曹溪原本始于仰山之时,由后人加工定型。然而从仰山对六祖预言的解释来看,他绝对不是这一预言的始创者,因为作者自己不可能犯错误,这也说明包含六祖预言的曹溪原本早在仰山乃至沩山之前就存在了,因为沩山亦未纠正仰山的误解。
韩国保存的传说同样可以证明曹溪原本的早出。据崔柄宪《双溪寺记中六祖惠能的传说》:
位于智异山麓(全罗南道)的双溪寺,有一座石塔,称为六祖顶相塔,《双溪寺记》载录有关石塔的有趣传说如下:新罗文武王十六年(西元六七六年),三法祝发为僧,戒师是义湘大师。三法天生异禀,敏而好学,迅即深入经论,智慧大开。闻六祖惠能在中国曹溪山妙宣法义,决定参访中国,归依惠能座下。但他无法成行,因此获知惠能于唐玄宗二年(新罗圣德王十二年,西元七一三年)时圆寂,悲痛不已。六年后,有缘读到金马面(今全罗道)弥勒寺圭宗从中国请回的《六祖坛经》。他发现六祖曾预言:“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他自忖:“我将尽力完成这项工作,将我国土化为极乐净土。”于是他向金庾信将军夫人法宗尼借钱二十千,搭乘商船前往中国。抵中国后,住洪州开元寺,遇见来自新罗的大悲禅师。二人密议,雇请该寺常住和尚张净满,酬金二十千,以偷取六祖头送回韩国供奉。开元十一年(圣德二十二年,西元七二三年),有个晚上他们在法宗尼师所住持的灵妙寺偷偷举行追思六祖法会。……十八年后,新罗孝成王三十八年(七三九年)的七月十二日,三法沐浴洁身,在禅坐讽诵《六祖坛经》中圆寂。[2]
这个传说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六祖入灭六年后三法便读到了载有六祖“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预言的《六祖坛经》,这种版本肯定不是敦煌本或惠昕本,只能是曹溪原本。盗首的传说见于多种史传,当是史实,只是中国的史料只提到主谋者新罗人金大悲与行事者中国人张净满,未提背后还另有主谋,即义湘的弟子三法。这次行动实际上是失败的,但这一传说却说是成功了,这只是表达了新罗人对六祖的敬仰和希望迎请六祖到海东供养的美好愿望。估计所谓“六祖顶相塔”供奉的只是六祖的头像,不可能是六祖之首。三法既从《六祖坛经》中读到取首预言,又在讽诵《六祖坛经》中入灭,这足以表明他与《坛经》的关系。
正如崔柄宪所述,双溪寺本身历史并没有那么久,但它与其前身玉泉寺及智异山花开谷三法兰若是一脉相承的,后来的寺记也完全可以记载过去的传说。三法既相关人物都是实有其人,其读《坛经》知有预言及谋划实施估计都是史实,这就足以表明早在三法的时代(其卒于唐开元二十七年,公元739年)已经存在了载有取首预言的《六祖坛经》,而现存本中只有曹溪原本及源自这一版本的德异本、宗宝本有此预言,足以证明曹溪原本的早出。
曹溪原本之早出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传灯录》卷二十八载南阳慧忠国师语云:“吾近比游方,多见此色胜矣。目视云汉,云是南方宗旨。把他《坛经》改换,添糅鄙谈,削除圣意,惑乱后徒,岂成言教!苦哉,吾宗丧矣!”慧忠卒于大历十年(775),上元二年(761)肃宗诏他入京,待以师礼。《五灯会元》云其受心印后居南阳,四十余年不下山,则其游方应在上元二年(761)至大历十年(775)间。据慧忠之言,则他至少见过两种版本的《坛经》,一种是他认可的正本,另一种(也可能有数种)是被改换过的本子。观此篇语录全文,可知慧忠批评的可能主要是不得马祖“即心即佛”真意,却妄言“身生灭,心不生灭”的南方禅者,然“云是南方宗旨”,又有可能指自称“南宗”的神会一系,可见当时对《坛经》的改换已不止一家。敦煌本不会不被近在京师的慧忠看到,其中也有“添糅鄙谈,削除圣意”之事。大概当时各种记录不全且被擅改的《坛经》本子很流行,正本反而不多见,以致慧忠有“吾宗丧矣”之叹。那么慧忠认可的正本是什么呢?可能就是曹溪原本,因为迄今未见到比此本更好的本子,而且曹溪原本内容最详,无“削除圣意”之嫌。
如此曹溪原本既非契嵩等所作,又究竟是何时的版本呢?依前所述,《略序》很可能真是法海之作,那么与之相应的曹溪原本亦有可能是唐时所出。值得注意的是,曹溪原本之后附有题为“守塔沙门令韬录”的一段话,补记了六祖卒后“孝子”盗首、肃宗请衣、代宗诏还袈裟`等事,可知曹溪原本可能与令韬一系有关。
令韬史迹今见于《别传》《宋高僧传》《传灯录》。《传灯录》五云:
曹溪令韬禅师者,吉州人也,姓张氏。依六祖出家,未尝离左右。祖归寂,遂为衣塔主。唐开元四年玄宗聆其德风,诏令赴阙,师辞疾不起。上元元年,肃宗遣使取传法衣入内供养,仍敕师随衣入朝,师亦以疾辞。终于本山,寿九十五,敕谥大晓禅师。
《别传》亦云令韬受众请守护衣塔,可见令韬确是六祖卒后守护衣塔并主持祖庭的大弟子。但其生卒年月尚难考定,《传灯录》云其寿九十五,《别传》则云八十九,未知孰是。而《宋高僧传》《传灯录》又云司空山本净禅师上元二年(761)卒,寿九十五,谥大晓禅师,不知是否将二人史事混为一人了。若依《别传》,令韬寿八十九,卒于乾元二年(759)正月十七日,但上文又云肃宗上元二年(761)十二月十七日下诏请传法衣并令韬入内,令韬乾元二年(759)正月一日表辞,误将乾元置于上元之后。今《传灯录》、曹溪原本附记皆云上元元年(760)肃宗下诏请衣,当有所据。故实是乾元二年(759)广州节度使韦利见奏请令韬及传法袈裟入内,其年肃宗依奏,于十二月十七日诏请,上元元年(760)正月一日令韬表辞,十七日辞世。由于是岁末下诏,令韬接到诏书时可能已到次年正月一日,惠象及传法衣也是次年入京,故曹溪原本与《传灯录》等载是上元元年(760)请衣。以此推算,令韬应生于咸亨三年(672),在六祖灭度时四十二岁,在诸大弟子中算是比较年轻的一个,因其一直未离开六祖身边,深得法要,故得到法海等众人的信赖,担负起看护祖庭和衣塔的重任。《别传》实为作于贞元年间的《宝林传》的一部分,又在曹溪编撰,对于令韬生平的记载应当比较可靠,且令韬长期充当六祖侍者,在六祖门下应是比较年轻的,故其寿数应依《别传》。
今细考附记,至“肃宗遣使就请师衣钵入内供养”方是令韬亲录,此处只言请衣,不言请令韬入内便是一证,下文乃其后人补记,可能原来以小字为注,后来衍为正文了。因为永泰元年(765)令韬早已去世,诏书中未提及令韬,而言“卿可于本寺如法安置,专令僧众亲承宗旨者严加守护,勿令遗坠”便是明证。附记中“上足”可能原为“弟子”,令韬不会以“上足”自诩,乃是其弟子所改。
附记记六祖身后事很详细,只有令韬一系才会对此如此清楚。附记与曹溪原本正文联系很紧密,也不是后人把令韬的附记附于曹溪原本之后。这就表明令韬生前便有了曹溪原本,而其主要编著者可能就是法海和令韬,最后的编订者则是令韬。
《略序》、附记与曹溪原本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略序》与曹溪原本皆有二十四岁说。《略序》记大梵寺说法以前之事,附记记六祖身后之事,二者与曹溪原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不能随便拆解。《略序》述六祖事,至从广州归宝林后止,正与曹溪原本开头“时大师至宝林”衔接。奇怪的是,《略序》无一字提及《坛经》,只是详述了曹溪原本所未载的六祖身世、历史及所居曹溪宝林寺的历史传说和地理景况。可能法海原意只是补述与《坛经》有关的一些史料,使人对六祖的历史和思想得到全面的理解,并不愿对六祖宗旨妄加评述。“略序”之名,可能为令韬所加。
如此曹溪原本第一部分,即前五门,为六祖亲述,法海集记,此本所述最为翔实,错失最少,是最好的记录本。第二部分,即后五门,为法海、令韬两人编著。敦煌本、两卷本(惠昕本)亦有但较略的南北顿渐、法门对示等可能为法海记录整理而成,故也为其他弟子(如神会)所录。他本所无的参请机缘、唐朝征召可能是令韬后来编著的,其他大弟子皆已离开曹溪,故不得见。付嘱流通比较复杂,可能先经法海编撰,后又经令韬改编补充。
参请机缘收录了法海、法达、智常、志道、行思、怀让、玄觉、智隍、玄策等诸大弟子的史事,还讲到了得法后遇刘志略及无尽藏和六祖晚年收弟子方辨等事。此门将法海列为诸弟子之首,显然并非法海所著,而且其中讲诸弟子时提及六祖身后时事,显然是后来编著的。法海是受命于六祖分化一方的十弟子之首,六祖灭度后即离开曹溪,不可能留下来编著此门,分化各地的弟子都会将情况告知祖庭,有关六祖及其弟子的记载此处也应最多、最可靠,故令韬得到的材料最翔实,具有编订《坛经》的便利条件。唐朝征召与后面的附记相应,附记中的一部分是征召的补充,因此这一部分也是令韬所著。曹溪祖庭必然保存着诏书原文及有关此事的详细记载,故只有令韬才最有条件编写此门。
曹溪原本其他门也经令韬改编、订补过,如南北顿渐门讲到神会天宝中大弘顿教、著《显宗记》,此事显然是由令韬补充的。此本由令韬编著的一个重要证据便是无一字提及令韬本人,其他主要弟子则皆有著录。但正文中并非与令韬毫无关系,如付嘱流通末有“主塔侍者尸之”之语,这个主塔侍者显然是指令韬,附记后题“守塔沙门令韬录”便是明证。这表明令韬是很谦逊的,也表明令韬当了不少年的六祖侍者,《传灯录》云其“依六祖出家,未尝离左右”与之可以互证,由此可知付嘱流通门也是经令韬编订过的。
从曹溪原本附记来看,此本虽在令韬生前业已定稿,但又经其门人改订过,其中的七十年预言便显然是后来混入的。曹溪原本称六祖“又云:‘吾去七十年,有二菩萨从东方来,一出家,一在家,同时兴化,建立吾宗,缔辑伽蓝,昌隆法嗣’”,这一“又云”显然是后来伪作的。因为这一预言是讲法传何人的,前文明言“有道者得,无心者通”,可见六祖并未肯定是哪些人得法,而此一“又云”列于“后莫有难否”之问后,菩萨东来怎么能是“难”呢?可见伪作者并未细思便将此预言插入本文中,结果不伦不类。其他如“汝去三年,吾方逝世”与二十四岁说不合,也是后人衍入。
通过对敦煌本和曹溪原本的考证,可以进一步来看与二者都有关的两卷本(惠昕本)。一般都把两卷本称为惠昕本,因为兴圣寺本前有序,题为“依真小师邕州罗秀山惠进禅院沙门惠昕述”,但一旦细究此本前面的《序》和《记》,便可发现这种说法仍有问题。
其《序》云:
原夫真如佛性……见性之人,虽处人伦,其心自在,无所惑乱矣……古本文繁,披览之徒,初忻后厌。余以太岁丁卯,月在蕤宾,二十三日辛亥,于思迎塔院,分为两卷,凡十一门,贵接后来同见佛性者。
下面紧接着是晁子健的《记》:
子健被旨入蜀,回至荆南,于族叔公祖位见七世祖文元公所观写本《六祖坛经》。后题云:“时年八十一,第十六次看过。”……冠岁遇高士刘惟一,访以生死之事,刘曰:“人常不死。”公骇之,刘曰:“形死性不死。”公始寤其说。自兹留意禅观,老而弥笃。……绍兴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右奉议郎权通判蕲州军州事晁子健谨记。
真福寺本前面有《韶州曹溪山六祖坛经序》,同样题为“依真小师邕州罗秀山慧进禅院沙门惠昕述”,除个别文字外,与兴圣寺本内容一样。后面又有大中祥符五年(1012)周希古《后叙》。
既然两个版本都有题名惠昕述的序,似乎可以断定这一序文确实为惠昕之作,由此也可以断定两卷本确实是由惠昕编订的。不过同为两卷十一门本的天宁寺本和大乘寺本则只有存中的再刊序,没有题名惠昕的序。
据胡适考证(胡适《坛经考之二、记北宋本的六祖坛经》,见《胡适文存》第四集),太岁丁卯应是宋太祖乾德五年(967),蕤宾指五月。如此两卷本出现于宋初,比前两本都晚。胡适又考证文元公即晁迥,其年八十一时为天圣九年(1031)。胡适还指出:
这个惠昕改订为两卷十一门的本子,是晁迥看过又题过的,是晁子健刻的。刻的年代是绍兴二十三年。最可注意的是,在此本刻印的前两年——绍兴二十一年——晁迥的另一个七世孙,晁子健的堂弟兄,晁公武正写他的郡斋读书志的自序。在郡斋读书志的衢州本的卷十六,有这样的记载:
六祖坛经三卷(王先谦校:三,袁州本作二。)
右唐僧惠昕撰。记僧卢慧能学佛本末。慧能号六祖。凡十六门。周希復有序。
马端临文献通考的经籍考五十四,转录此条如下:
六祖坛经三卷。
晁氏曰,唐僧惠眇撰,记僧卢慧能学佛本末。慧能号六祖。凡十六门。周希後有序。
《通考》之惠眇是惠昕之伪,周希後是周希復之伪。但最可注意的是“三卷”“十六门”两项,可证衢州本读书志不误。依此看来,在蕲州刻的惠昕二卷十一门本之前,早已有一部三卷十六门的惠昕本在社会上流通了。[3]
如此依照晁公武之说,则惠昕为唐人,其所传的《坛经》是三卷十六门本,并非宋初的两卷十一门本。这一版本有周希復的序,当然不会有两卷十一门本前附的序。
因此两卷本前《序》可能并非惠昕之作,两卷本不应称为惠昕本,同为两卷本的金山天宁寺本、大乘寺本皆无惠昕题记便是一证。同时还表明两卷十一门本前还有一种三卷十六门的唐惠昕本,而且两卷本与惠昕本有一定关系,是自惠昕本删节而成,不然便不会有此题记。
学界多谓惠昕即是《序》之作者,盖是由于前面有“依真小师邕州罗秀山惠进禅院沙门惠昕述”之题记,其实这一题记可能只是讲惠昕“述”此《坛经》,与敦煌本等题名“法海集记”、宗宝本题名“风幡报恩光孝寺住持嗣祖比丘宗宝编”一样,晁公武谓其“撰”《坛经》,即是依此,并不表明其作此《序》。兴圣寺本与真福寺本将此序题为惠昕述可能是错误的,依石井修道《惠昕本〈六祖坛经〉的研究》(驹泽大学佛教学部论集第十一号),宽永八年本则只谓“韶州曹溪山六祖坛经依真小师邕州罗秀山慧进禅院沙门惠昕述”,并未将后面的序当成惠昕之作,这种题名应当是正确的。那么既然惠昕并非两卷本的作者,为什么还题名为惠昕述呢?这大概是因为两卷本系由惠昕本删节而成,为了表示对原编者的尊重,所以保留了原三卷十六门本的题名。
此序明言其嫌古本文繁,欲加以删节,而惠昕本为三卷十六门,字数自然繁多,正是序作者删节的对象,因而“述”三卷十六门者与“删”之而成两卷十一门者必非一人。另外,晁公武明言惠昕为唐人,而此序作于宋初,即使惠昕生于后唐,然其主要活动于宋代,晁公武也不应随便称之为唐人,因而惠昕与作序者并非一人。
由于近年来发现了日本真福寺本,前面有惠昕序,其后附有宋周希古《六祖坛经后叙》,此本仍为两卷十一门本,于是学者多谓“周希復有序”应作“周希古有后序”,是故对晁公武之说彻底否定,道是惠昕实为宋人,三卷十六门亦是有误。晁公武称惠昕为唐人,必有根据,或者是在题名前有“唐”字,或者是根据周希復的序判定其为唐人。“三”与“二”固然容易出错,“六”与“一”则不易相混,十六门很难说误作十一门。周希復是为唐朝的三卷十六门本作序,周希古则是为宋代的两卷十一门本作序,周希復既有可能是唐人,也可能是后世的人,周希古则肯定是北宋时人,二者根本不是同一人,至于两人名字前两个字一样,则可能只是巧合。晁公武作“周希復有序”,马端临则转录为“周希後有序”,胡适已经指出,“後”是“復”之伪,因为二者形近,而“古”与之相去甚远,不可能弄错。若作“周希古有后序”,则增了两字,其根据恐怕不大好找。晁公武肯定是看到了当时尚在的三卷(或二卷)十六门的唐惠昕本,故予收录,他没有作伪的必要。
日僧永超在宽治八年(1094)所编《东域传灯目录》中载有《六祖坛经》二卷,并注云:“惠能作。疑惠能资惠忻(昕)作欤?又下卷可(当作“何”)惠昕云云。”此处所述大概是惠昕本的原貌,其原名为《六祖坛经》,分上下二卷。永超所录不知何时传到日本,既与圆仁请来的禅宗典籍列在一块,也有可能是唐末请来。永超看到的本子远在晁公武之前,因而可能原来就是两卷,“二”与“三”容易出错,且袁州本也作二卷。古人分卷比较随意,并无固定的字数限制,二卷与三卷甚至一卷,在内容上可能完全一样,然十六门明显比十一门内容多,这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下卷有“惠昕云云”之句,表明惠昕确实对之进行了大量的编撰,并有不少“惠昕云”之类的原话,乃至永超怀疑这是惠能授意惠昕之作。大概惠昕相当大胆,对古传《坛经》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并将自己的理解加进去,每每有“惠昕云”之语,使之变成两卷十六门,而且公然称是自己之作,以“述”名之,这就是永超怀疑惠昕受命于六祖本人而作、晁公武直言“惠昕撰”的原因。现存的各种两卷十一门本都没有“惠昕云”之字样,因而不属于永超所见的惠昕本。
胡适晚年的《读书随笔》中有《附记兴福寺永超〈东域传灯目录〉里的南宗资料》一篇,谓“这里记的《六祖坛经》乃是北宋初年的惠昕分两卷本。故永超有‘疑惠能资惠昕作欤’的疑问。‘资’即‘师资’的资,即是弟子。此语的意思是‘疑是惠能的弟子惠昕作的罢?’下文又说‘又下卷可(有)惠昕云云”[4]。胡适以为永超认为惠昕是惠能的弟子,这也表明永超认为惠昕不仅是唐人,还可能是惠能亲传弟子。
综上所述,惠昕本是由唐朝人惠昕编订的三卷(或二卷)十六门本,为一“文繁”的“古本”,其中(卷下)有大量的惠昕本人的评语或注释,明确称为“惠昕云”。现存的两卷十一门是在宋初由惠昕原本删节改编而成,属于惠昕本系统,然并非原本。
如此此《序》非出于惠昕,两卷十一门本亦非惠昕本,那么谁是此《序》和两卷本的编者呢?
兴圣寺本将《序》与晁子健《记》抄在一起,不分节段,可见原书二者是相互关联的。《记》中载晁迥冠岁遇高士刘惟一事,并云其自是留意禅观,可见刘惟一是晁迥研习佛教的引路人。此事可能是晁子健在晁迥所观写本上发现的,或见于晁迥他书的记载。晁迥单记此事、晁子健独提此事一定有其缘由。晁迥冠岁时为宋开宝三年(970),他所观写本《坛经》可能就是此时刘惟一相赠的。此距乾德五年(967)只有三年,因此两卷本的编者可能就是刘惟一。《序》中“见性之人,虽处人伦,其心自在”等语颇合身处人伦的居士的口气,而所谓“形死性不死”即是慧忠国师所呵的“半生灭半不生灭”,表明他对六祖真意并无太深的理解。即使此本非刘惟一之作,其作者也肯定与之有关系,不然成书不久的两卷本不可能很快即落入其手。
《序》中又云“古本文繁”,为使学者披览方便,将之改为两卷十一门本。此“古本”必非敦煌本,因为删改后的两卷本较前本还多约两千字,不是更“繁”了吗?当然“繁”还有“繁杂”之意,但德异《序》中有“惜乎坛经为人节略太多”之语,宗宝《跋》中有“续见三本不同……略者详之”句,可见元朝时尚知两卷本为节略本。又两卷本前题为惠昕述,《序》后又无题名,而晁氏《郡斋读书志》明言尚有三卷十六门的唐惠昕本,表明两卷十一门本是由三卷十六门的惠昕本删节而成的。大概作者觉得惠昕将己意加入《坛经》,颇为不伦,而且这样增加了大量的篇幅,加重了读者的负担,故将含有“惠昕云”的五门删去,变成两卷十一门本。作者认为此本只是惠昕本的简本,故仍保留了惠昕原来的题名,他也并不认为自己所做有多少开创性,故在《序》中隐去了姓名。但两卷本内容、体例与敦煌本接近,而与曹溪原本差别较大,因此所谓古本实际上有两种,“繁”兼摄“繁多”与“繁杂”两义。两卷本事实上是依据敦煌本删减惠昕本的,试图兼取敦煌本文简与惠昕本义丰的优点,而去其义理“繁杂”与文字“繁多”之缺失。
《坛经》可分为曹溪原本、惠昕本、敦煌本三大系统。杨曾文有《坛经》演变示意图,今参照之图示如下:
[1] 杨曾文:《新版敦煌新本六祖坛经》,307页,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
[2] [韩]崔柄宪:《双溪寺记中六祖惠能的传说》,见《佛光山国际禅学会议实录》,401~402页。
[3] [日]柳田圣山主编:《胡适禅学案》,305~306页,台北,正中书局,1975。
[4] [日]柳田圣山主编:《胡适禅学案》,457页,东京,日本中文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