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度篇

第一节 家国同构:宗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影响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要素,除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外,社会组织结构也是至关重要的。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其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在于以血缘纽带维系的宗法制度。它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家族制演变而来,并由宗法分封制推扩到宗法君主制,构成了家庭政治化、国家家庭化的家国同构的帝制社会,并延续了两千余年。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

所谓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以血统远近区分亲疏的一种制度,据《白虎通义》“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可知“宗”所强调的是主从关系,这种体现嫡庶、主从等级秩序的法则世代相传,因而称为“宗法”。

宗法制度的形成,首先经历了从氏族向宗族的转变,与之相对应,氏族原始民主制也一变而为家长主权制,进而导致专制。

根据田野考古发现和古史神话传说记载,中国古代经历了由血缘家族向氏族到氏族联盟的演进过程,而氏族制又经过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就早期宗法制度而言,父系氏族的出现对其萌芽与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新石器时代的到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及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财富主要依靠男子创造,男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最终确立了男子在氏族和氏族联盟中的支配地位。

在父系氏族社会,男性家长已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族或氏族成员不仅有支配权,甚至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这种权威在其死后对其子孙仍然具有震慑作用,使子孙们心怀敬畏,这样便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与之相伴随的是种种祭祀祖先仪式的出现。同时,为保证男性家长的权力与财产得到继承,一系列的继承程序又应运而生。到父系氏族后期,旧氏族因个体家庭的出现而解体,部落和部落群兴盛起来,男性家长的权力逐渐转移到部落酋长或部落联盟主的手上。而《史记·五帝本纪》所记的“阪泉之战”、“涿鹿之战”等部落兼并战争,则是为保护本部落的利益而排斥他部落的行为。从氏族到家族、宗族乃至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核心问题是等级划分与首领的统治地位,从而导致由宗法到帝制的专政意志的形成。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与宗法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是姓氏与族群意识。姓是一种族号,起源比较早,而氏是姓的分支。需要指出的是,姓作为族号的确立,与宗法分封制下天子封地赐姓、再以封地命氏的政治背景有关,而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其根基的,如黄帝有子二十五人,仅十四人得姓,二人同姓,共十二姓,兄弟异姓说明了政治是凌驾于血缘之上的。虽然如此,他们的族群意识并没有消失,周制婚俗“同姓不婚”的规定就是证明。汉以后则回归于重血缘的族群意识。氏作为姓衍生的分支,情况比较复杂。“古之所谓氏者,氏即国也”(《孝经纬》),如近代学者刘师培认为盘古氏、燧人氏都可称为盘古国、燧人国,即表明氏之本义乃是天子封邦建国的扩大。而氏的来源,据应劭《风俗通·姓氏·原序》,有以号为氏的,如唐、虞、夏;有以谥为氏的,如武、宣、穆;有以爵为氏的,如王、侯、伯;有以国为氏的,如郑、蔡、齐;有以官为氏的,如卜、司马、乐正;有以字为氏的,如伯、仲、季;有以居为氏的,如东门、北郭、南宫;有以事为氏的,如巫、陶、甄;有以职为氏的,如三乌、青牛、白马。此外,后世还有诸如宇文、慕容、拓跋、耶律之类非汉族的复姓。战国秦汉以后,以氏为姓,姓与氏相合,平民也有了姓氏,于是又有了《百家姓》的编辑。

中国古代姓氏按父系延续,族群关系遵循父族、母族、妻族的次序,而以父族为主。父族(又称宗族)的系统,按《丧服小记》之说,为“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三”指父、己、子三代,“五”指祖至孙(含堂兄弟)五代,“九”指高祖至玄孙(含族兄弟)九代。古人的家族观念很重,一些文人学士,如白居易被称为白二十二、李绅被称为李二十侍郎,这种排行就是按家族中同曾祖兄弟的长幼次序来排算的。

二是家族制的发展演变。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周初至战国,为宗族优势时期;第二阶段从秦汉至清末,为家族优势时期(见芮逸夫《递变中的中国家庭结构》)。宗族优势时期,即父系氏族家长制向宗法制演进的时期,其标志则是西周宗法制的确立。实际上,早在夏朝,王位世袭已成制度,即《礼记·礼运》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世”指子继父位,“及”指弟继兄位。考察夏朝十四世十七王,有两次为弟及,其余都是子继(见《史记·夏本纪》)。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反映了夏朝宗族势力的初兴。另外,夏朝宫殿(如明堂之制)的建构已具有会诸侯、崇宗庙的意义,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朝晚期宫室遗址即可为证,也充分说明了宗族制的渐趋成型。

图2-1-1 甲骨文

如果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宗法制完成形态的主要内涵,则殷商时代特别是商晚期已初步具备了宗法制雏形。尽管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认为商朝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制,但这仅限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太乙(汤)为商第一代王,其太子太丁没有来得及继位就死了,其王位才由他的弟弟外丙、仲壬继承。根据近年对殷墟甲骨文的深入研究,商时以嫡长子世袭为主。如上例,即使仲壬继承了王位,但他死后王位又归还给太丁之子太甲。最典型的例子是商王帝乙的两个儿子启与辛。启是帝乙的第一个儿子,但由于其母当时的身份是妾,所以他不能成为太子,当然也不能继承王位;而其母在生辛时,地位已升为妃,因此,辛虽然是启的同母弟,却被立为太子,这就是商朝末代王纣。推纣以前四世,商王均是父死子继。此外,据《左传》定公四年有关周初分封诸侯的记载,可知在殷商之世,宗族内部已有诸如宗氏(大宗)、分族(小宗)与丑类(宗族中的平民或奴隶)的等级分别,而王邑、方国邑、诸侯臣属邑和其他邑聚的兴盛,已呈现出宗族分国之象。上述各种因素与宗法制的完成关系密切。

二、宗法制度的特征

到了西周,宗法制度在商朝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发展,已臻于完善,并形成了井然有序的血缘、伦理、政治的社会构造体系。可以说,从西周到春秋时期,宗法制度最为系统与典型,其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

图2-1-2 《礼记》书影

嫡庶之制在殷商晚期已经出现,到了西周更加严格,嫡长子具有优先继承权,以此为前提,宗族内部又有大宗、小宗之分,二者都把正嫡作为宗子,宗子才能承祀,受到宗族成员的敬奉。关于大宗、小宗,代表说法是《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所谓“别子”,与直承大统的嫡长子相比,显然是没有取得权位的直系继承资格,只能另为一系,成为他所受封地采邑的始祖。别子的后代也有嫡庶之分,嫡长子继承其财产,为大宗;而“祢”,即别子的庶子,其嫡子则为小宗。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即“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白虎通义·宗族》),以家族组织的形式构成政治组织的网络系统。其中,宗法赋予宗子的特殊权力是关键所在,据刘师培《古政原始论·宗法原始论第四》归纳,主要有六方面:

其一,宗子具有主祭宗庙的特权,而其他诸子则无权擅自行祭,如果处于特殊情况而主持祭祀,必须事先告诉宗子,以表示敬宗之意。

其二,主掌宗族财产的特权。宗族居处不一而财产实行共有,财用有节余则归到宗子那里,财用不足则向宗子索取。而小宗即使富贵了,也不能在宗子面前讲排场,更不能依仗富贵凌驾于父兄宗族之上,如果有赏赐的器物、衣服、裘衾、车马,则必须将其中的上等品献给宗子,以达尊宗重礼之意,而不能有所僭越。

其三,主持宗族事务的特权。如果宗内有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名字等吉凶之事,都要告诉宗子,而宗子也代行主事之职。

其四,规范宗族成员礼仪的特权,尤其重视对妇女“为妇之道”的教育。《礼记·昏义》对此有详细记载,如媳妇要恭顺,家内才能关系和洽,这个家庭才能长久,就是一个例子。

其五,对族人实施刑罚的特权。族人如果有过失,宗子有权治其罪,以促进社会风俗的醇化,这种与国家法权紧密结合的方式,带有辅佐君主统治的目的。

其六,享嗣、享祀及享禄等特权。所谓享嗣,即大宗如果没有后代,则享受替他确立后代的权利,而小宗则没有这个权利。享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宗子死,族人要为他服齐衰三月,这项权利也适用于他的母亲与妻子;二是指宗子如果幼年死亡,要用成人礼葬祭。至于享禄,即禄位世袭的制度。

由于宗子被赋予上述特权,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所以,宗子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高贵。

其次,“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政治文化格局。

西周之制,只有嫡长子继世为天子,其余诸子都分封为诸侯;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世为君,其余都是卿大夫;卿大夫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都是士;士也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不再分封,作为平民。那时由天子分土地给诸侯做封国,又由诸侯分给卿大夫为采邑。诸侯隶属于天子,负责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西周初年的大规模分封,第一次发生在武王灭商之后,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姜尚于齐、封武庚于殷、封神农之后于焦、封黄帝之后于祝、封帝尧之后于蓟等。从受封者来看,既有同姓亲属,又有功臣谋士;既有殷商的后代,又有古圣的后代。成王之世,周公摄政,管叔联武庚同叛,周公东征平乱后就有了第二次分封,如封周公之子伯禽于鲁、封太公之子丁公于齐、封康叔于卫、封微子启于宋、封唐叔于夏墟、封蔡仲于蔡。此后,随着东南、东北方向疆土的开拓,历代周王陆续有分封,但规模渐小。

周人的封邦建国、宗族共治,有两个现象极为突出:其一,秉承“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左传·襄公十四年》)的原则,以本宗族为本。如“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又如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图2-1-3 《左传选》书影

(《荀子·儒效》)就是这一理念的贯彻,同时也实现了“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的目的。其二,在对待异姓宗族的问题上,周朝分封制并没有采取排斥的态度,而是以各种手段笼络人心,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二王”、“三恪”制度及联姻方式。二王、三恪,即分封前朝贵族及古圣先贤子孙享国。二王,据《诗经·周颂·振鹭》郑玄笺注,应当指代夏、殷,此处指的是周天子封禹后裔于杞,封汤后裔于宋的事情。三恪,即周夺得天下后,为表示对前朝及古圣贤的尊敬,分封夏、殷王室的后代之后,又分封舜的后代于陈,与二王的后代合在一起共有三国,因此称为三恪(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杜预注)。这一制度的确立,虽然表明了其意图在于对殷商王室及古圣先贤的尊敬与优待,却也成为周朝分封制的一项内容并为后世所传承。至于与异姓宗族互为婚姻,则形成一种基于亲缘的政治约束,彼此既是甥舅关系,又是政治上的盟友,从而达到“以亲九族”、“协和万邦”(《尚书·尧典》)的目的。由治家而治国,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政治的鲜明特征。

关于宗庙。宗庙之设,源于宗法制下对祖先的敬畏,以遵从主掌理族治国要务的宗子为现实目的,对保持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及巩固其世袭统治具有深远的意义。相传自虞舜时代到周朝,天子有五庙,即四亲庙与太庙合在一起而形成五庙的制度。四亲庙由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组成,其中考庙又称祢庙,为父庙;王考庙为祖父庙;皇考庙为曾祖父庙;显考庙为高祖父庙。周朝中叶,天子增至七庙,即在四亲庙与太庙之外又加立文、武二世室庙。究其原因,文王、武王确立了周朝代商的正统地位,有开辟之功,所谓“有德之王,则为祖宗,其庙不毁”(《尚书》孔安国传),所以将其供祀于太庙之下。七庙祀主也有严格的排列次序,即太庙居中,左三昭(武世室、显考庙、王考庙)、右三穆(文世室、皇考庙、考庙)。昭、穆之分,是周代宗法与后世不同之处。它的含义是:从始祖算起,以下各代同族男子逐代分为昭、穆两辈,隔代的字辈相同。如以大王(古公亶父)为例,其下一代是王季,称为“昭”,王季下一代是文王,则称为“穆”,文王下一代是武王,又称为“昭”,武王下一代是成王,又称为“穆”。这种以昭、穆区别父子两代的方法,不仅在宗庙祭祀的排序上有所体现,墓志中应用也很明显。周天子外,还有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合在一起而组成五庙)、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合在一起而组成三庙)、士一庙的规定。

关于祭祀。周人对祖先的尊奉,对作为祖先后裔的宗族的敬重,以团结聚拢广大族人,使宗庙之事显得格外庄严,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社稷的威重,也就是说,要确保宗法制统治的稳固。基于这种原则,周朝祭祀制度也十分严格,有四时祭、月祭、殷祭、告朔(告庙)等。所谓四时祭,据《礼记·王制》载,春祭叫做禴,夏祭叫做禘,秋祭叫做尝,冬祭叫做烝。周人之礼与此稍有不同,即春祭称为祠,夏祭称为禴。其祭神配享,则根据时令呈物进馔,即:春韭卵,夏麦鱼,秋黍豚,冬稻雁。至于告庙之事,史籍多有记载,受到上至天子下及士庶的普遍重视。如《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庄公)系燕父子以组,函梁君臣之首,入于太庙,还矢先王,而告以成功”就是一个例子。再如孔子“入于太庙,每问事”(《论语·八佾》)也可说明告庙在时人心中的地位。这种传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而宗庙设立与毁弃的变更,也反映了家天下政治的兴衰。

在三代至春秋战国的社会生活中,宗法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秦汉以后,随着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宗法分封制也被帝王专制政体所取代,实际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已不存在,但作为其重要内涵及基本精神的嫡庶问题、宗庙之制等,在帝制社会却一直有所呈现。

三、宗法制度的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诸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之类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出现,对宗法制度造成巨大冲击。至秦汉,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其标志就是分封制被郡县制所取代,而各种选官制度的建立,也打破了维系“亲亲”原则的皇族血缘纽带。上述转变促使宗法制自秦汉后变换了形态,由贵胄宗族世袭制转向家族优势时期,即进入了家国同构的帝制阶段。

图2-1-4 刘邦像

在帝国专制政体下,家族制度的变化和演进也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是战国客卿制及秦汉战乱人民离散带来社会组织的重新组合,导致了西汉时期姓氏的平民化。以“百姓”一词含义的演变为例,“百姓”原指“百官”,如《尚书·尧典》:“平章百姓。”春秋中叶以后则用以指称黎庶,其内涵由百官向黎庶的转变,说明了姓氏由贵向贱的普及(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卷一《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同时也反映出到了西汉时代,对原有的大宗、小宗的分别与宗子地位的尊崇,此时的重视程度已不如从前。如《史记·荆燕世家》称“燕王刘贾者,诸刘,不知其何属”;又“燕王刘泽者,诸刘远属也”,都暗示刘氏并没有宗族的势力,而刘邦本人却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一时期,强宗大族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如武帝时灌夫“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千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但朝廷对此却采用法律和强制性的手段予以打击,如武帝曾下令“徙强宗大族,不得族居”(《后汉书·郑弘传》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使其趋于衰落或瓦解,没有形成严密的宗族组织。

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豪强势力崛起,形成门阀世族。东汉初年,光武帝有感于借助关陇世族集团的财力与军队才得以光复汉统的事实,对世族大姓约束较为宽松,甚至近于姑息,所以使其迅速兴起,到东汉后期,家族累世同居之风十分盛行,至魏晋南北朝则发展成为个体化的权力集团,甚至敢与国家政权相抗衡。概括而言,这一阶段的家族制度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家族的地位。据唐代柳芳的《氏族论》可知,南北朝时士族集团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四姓,雄踞在不同地域,地位也有高低,如侨姓是过江的各个大姓,其中王、谢、袁、萧势力最大;吴姓分布在东南,其中朱、张、顾、陆势力最大;郡姓在山东,其中王、崔、卢、李、郑势力最大;关中也有郡姓,而韦、裴、柳、薛、杨、杜势力最大;虏姓在代北,而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势力最大。虽然同为郡姓,门第也有严格区分,凡三世有三公的称为“膏粱”,有令、仆的则称为“华腴”,有尚书、领、护以上的称为“甲姓”,有九卿如方伯的称为“乙姓”,有散骑常侍、大中大夫的称为“丙姓”,有吏部正员郎的称为“丁姓”。可见,不仅各个家族之间地位相差悬殊,即使在一姓之内,高下的区别也格外分明。这些大家族拥有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甚至拥有私人武装,在政治上享有特权。

二是家族门第决定仕途与婚姻。士族多担任高官要职,庶族则就职低下,士庶之间不通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会遭时人耻笑,称为“婚宦失时”。这种风气在历史上的传习,就是“门当户对”的婚俗传统。

三是因选拔官吏及婚姻之事都要取决于门第、谱系,使得编辑家法、谱牒蔚然成风。如刘孝标注《世说新语》,征引典籍四百多种,其中载录家谱、家传多达数十种。

图2-1-5 谢灵运像

四是某些家族内部教育与文化事业的开展,推动了家族学问的勃兴。正如陈寅恪所说的:“东汉以后学术文化,其重心不在政治中心之首都,而分散于各地之名都大邑。是以地方大族盛门为学术文化之所寄托。……而汉族之学术文化变为地方化及家门化矣。故论学术,只有家学之可言,而学术文化与大族盛门常不可分离也”(《金明馆丛稿初编·崔浩与寇谦之》)。以文学为例,六朝世家大族中有突出成就及精深造诣的为数不少,最为后世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琅琊王氏、彭城刘氏、兰陵萧氏,如王伊同《五朝门第》第三章《高门在政治上之优遇》第二节《仕途》云:“琅琊王筠,七叶之中,名德重光,爵位相继,人人有集。彭城刘孝绰,兄弟群从诸子侄,一时七十余人,并能属文。兰陵萧子恪,兄弟十六人,有文学者子恪、子质(应为子范)、子显、子云、子晖五人。”而陈郡阳夏谢氏,先有谢尚、谢安、谢万、谢玄、谢石等人,德行事功与文采风流并重,后来又有谢灵运、谢惠连、谢庄、谢朓等文才挺出于世,谢氏一门文学之盛,已构成一个世族文学创作群体,当时极少有世家大族能与之相比(参见程章灿《世族与六朝文学》)。当然,南朝时家族势力的强大,对政权也有很大影响,形成门阀政治的特色。

隋唐两代,一方面以科举制选官,最大限度地为寒门庶族入仕提供机会;另一方面则不遗余力地打击旧族强宗,使宗法性豪强势力迅速衰落,到了晚唐五代,“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通志·氏族略序》),宗法秩序陷入混乱。但宗法制度在宋明之后以新面目出现并日趋完善,在社会生活中仍发挥重要作用。

自北宋开始重新建构的宗法制度,以“父母在,诸子不别籍异财”的直系家庭为中心,史称宗族共同体。它在唐中叶以后开始出现,到宋代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组织并延续到明清将近千年。这种宗族共同体,与魏晋门阀制度相比,多以自耕农的形式聚族而居,在政治上完全依赖国家政权而不会与之分庭抗礼,显示出与中央集权紧密结合的特色。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族长权力为核心,宗子意义不断淡化。族长由族人推举产生,主持全族事务,制定族规、族约并进行监督,是族内最高首领,这与旧宗法制中宗子世袭截然不同。尽管张载等人极力强调“立宗子法”(《经学理窟·宗法》),但由于一族之内诸如“或父贵而子贱,或祖贱而孙贵,或嫡贱而庶贵”(秦蕙田《五礼道考·嘉礼·饮食礼》)等富贵不论嫡庶现象的发生,旨在敬宗的“宗子”意义已经淡化。

(二)重家谱与祠堂。家谱是家族的档案,记载家族世系源流、族规家法、族田墓地以及祖先画像、诰敕、传记、墓志与著述等,魏晋时已十分重视修谱,唐宋以降,这种风气尤其炽烈。与其相近的是立祠堂,又叫做家庙,是供奉祖先牌位、祭祀列祖列宗的场所,也是处理家族事务、宣讲族规家法之地。祠堂的设立,目的在于敬睦宗族。

(三)颁布族规家法。族规是由旅长主持制定的行为规则,对族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其内容涉及服从尊长、立嗣、救济族人、教育子弟等项,对违反族规者应施以的惩罚,规定也极为详尽。

(四)注重对族中子弟的教育。这种教育突破了家训中所规定的“务本业”、“崇厚德”、“端好尚”、“习勤劳”等基础教育的局限,而以诗书为主,为其提供就学机会与条件,如以族田收入设义学、聘请教师、奖励学有所成者、鼓励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等,都是为培养人才、壮大宗族势力而采取的措施。宋代范仲淹所设立的“范氏义庄”、清代苏州潘氏的“松麟义庄”均特别著名。

(五)置族田。族田是家族共有财产,多者成百上千亩,少者百余亩,来源于族中富户的捐赠,其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祭祀祖先、教育子弟所需费用,另一部分则用来救济族人,使族中的贫困户能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通过生产、生活上的互相帮助,以达到团结、凝聚族人的目的。

上述宗族的各种职能充分说明,西周时的宗法制度已演变为封建家族制度,而宋以后的宗族共同体的要点在于巩固国家政权,因此对农耕经济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是它一直存在并延续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中,村社与家族的结合、地方长官与宗族首领的协调共治,使族权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家与国便在政治上紧密相连,从而构成一种特有的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

我国古代的家族、宗法制度,对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相关问题。

一是称号与避讳问题,二者均源自于敬宗观念下对父兄乃至君主的尊崇。属于称号的有谥号、庙号和尊号,谥号是朝廷以谥法为标准,给予已逝的帝王、诸侯、卿大夫的一种称号,用来概括死者生前的事迹和品德,具有评判性质。谥号是一些固定的字,根据其特定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褒扬类,如:

经天纬地曰文 布义行刚曰景

威强睿德曰武 柔质慈民曰惠

圣闻周达曰昭 圣善闻周曰宣

行义悦民曰元 安民立政曰成

布纲治纪曰平 照临四方曰明

辟土服远曰桓 聪明睿智曰献

温柔好乐曰康 布德执义曰穆

2.贬抑类,如:

乱而不损曰灵 好内远礼曰炀杀戮无辜曰厉

3.同情类,如:

恭仁短折曰哀 在国遭忧曰愍

慈仁短折曰怀谥号所用字数不等,有一个字的,如郑武公取一“武”字,齐桓公取一“桓”字;

图2-1-6 汉武帝像

有两个字的,如文忠公(欧阳修)取“文忠”二字,武穆王(岳飞)取“武穆”二字;有三个字的,如睿圣武公(卫武公)取“睿圣武”三字,贞惠文子取“贞惠文”三字。值得注意的是,在朝廷赐予的谥号之外,古代还有私谥现象,一般发生在有名望的学者身上,多为门人亲友所加,如陶渊明死后,颜延年谥其为靖节徵士就是一个例子。庙号是太庙立祀时为已逝帝王追尊的称号,如太祖(又称高祖、世祖)、太宗、世宗等,通常放在谥号之前,如汉武帝的全号是世宗孝武皇帝、魏文帝的全号是世祖文皇帝。对已逝帝王的称呼,唐以前用谥号作为简称,如汉文帝、汉灵帝;唐以后则改称庙号,如唐太宗、宋太祖。尊号起于唐代武后、中宗之世,是在生前奉上的,受尊号者为皇帝、皇后(皇后的尊号亦称徽号),如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受尊号为应天广运仁圣文武至德皇帝,清同治帝尊生母那拉氏为圣母皇太后,上徽号为慈禧。尊号可以累加,多为阿谀奉承之词。

图2-1-7 慈禧像

避讳是指凡遇到与君主或尊长名字同音或同字的字,不能直接称呼,要用改字、缺笔、空字的方式来回避,以表示敬畏。避讳包括避君讳与避家讳两种。前者如汉文帝名恒,把“恒”改为“常”,把恒山改为常山。又唐太宗名世民,将“世”改为“代”或“系”,将“民”改为“人”,柳宗元《捕蛇者说》将“民风”写作“人风”就是例证。又康熙名字是玄烨,于是把“玄”改为“元”,把“烨”改为“煜”。甚至有改变别人名姓的情况,如为避汉武帝(名彻)之讳,把蒯彻改称为蒯通;又如避汉明帝(名庄)之讳,把庄助改称为严助。后者如司马迁父名谈,《史记》则把赵谈改为赵同;再如苏轼祖父名序,苏洵文章把“序”改作“引”,苏轼又改用“叙”字。以缺笔的方式避讳,始于唐代,如避李世民讳,将“世”字写作“卅”;避孔子讳,将“丘”字少写最后一竖笔等。避讳往往造成语文上的若干混乱,做法几近荒唐,特别是谐音避讳,就受到颜之推、韩愈等学者的质疑。比如唐代诗人李贺父亲名叫“晋肃”,因“晋”与“进士”之“进”同音,所以当时就有人坚决反对李贺报考进士科,韩愈为此写了《讳辩》一文对此荒唐现象进行了有力的嘲讽。但从当时社会来看,避讳法所起的作用是十分复杂的,不能轻率地予以否定。

图2-1-8 慈禧起驾

二是亲属称谓问题。亲属称谓源于周公制礼,其纷繁复杂的特点显示出中国人宗法血缘观念的严重。按照亲疏关系的远近,家族称谓可划分为“宗族”、“母党”、“妻党”、“婚姻”四大类(《尔雅·释亲》)。宗族父系的称谓,如父亲的父母称为祖父、祖母;祖父的父母称为曾祖父、曾祖母;曾祖的父母称为高祖父、高祖母。儿子的儿子称为孙,孙子的儿子称为曾孙,曾孙的儿子称为玄孙,玄孙的儿子称为来孙,来孙的儿子称为晜(昆)孙,晜孙的儿子称为仍孙,仍孙的儿子称为云孙。又如,父亲的兄长称为伯父,伯父的妻子称为伯母;父亲的弟弟称为叔父,叔父的妻子称为叔母(后来称婶),叔父的儿子称为从兄弟。父亲的姊妹称为姑。母党称谓,比如母亲的父亲称为外祖父,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母亲的兄弟称为舅,母亲的姊妹称为从母,母亲的兄弟姊妹之子女称为从母兄弟与从母姊妹。至于妻党称谓,如妻子又称为妇,妻子的父亲称为岳父,妻子的母亲称为岳母,妻子的姊妹称为姨。丈夫又称为婿,丈夫的父亲称为舅,丈夫的母亲称为姑,丈夫的妹妹称为小姑。妇的父母与婚的父母相谓为婚姻。与英语相比,汉语中亲属称谓分得极其细密,如兄与弟、姐与妹,在英语中分别用brother、sister来指称,而汉语中则有严格区分,反映了中国人对血缘关系的关注。清代学者梁章钜的《称谓录》和郑珍的《亲属记》,就是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这也使称谓问题成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学问。

三是重嫡庶之分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及负面影响,尤其是外戚干政、宦官专权最为突出。在宗法社会里,嫡庶之分是非常严格的,与继承制度密切相关,历代皇位传承特别看重这一点,所以经常出现幼主登基、母后临朝的情形,但是,由于古代妇女的活动范围多半限于家庭之内,接触社会的机会很少,难免孤陋寡闻、缺乏政治主见,以至于“定策帷帟,委事父兄”,或“委用刑人,寄之国命”(《后汉书》卷六十八《宦者列传序》),使外戚或宦官势力恶性膨胀,干涉甚至操纵朝政。即使在皇帝亲政以后,出于削弱相权的需要,往往更加依赖于身边近侍,导致权柄他移、宦官乱政的后果。东汉、中唐、晚明最为典型。而在宗法君主制下,天子是最大的“宗子”,政体兴衰系于其一人之昏明,要使政治清明,只能寄希望于明君,于是“明君”论成为古代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