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厘清科举铨选
元朝国子学与科举,同属国家选举制度。国子学以人才储养为主,选贡为辅,科举则是国家选拔人才的最高典礼,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出身科举而又亲任国子学官的吴师道,关注国子学与科举制度,是很自然的。
科举的实行虽然体现了元朝在汉化方面的很大进步,扩大了汉族士人的入仕途径,但民族等级差别在科举制中仍然异常突出。四等人制原是元朝的政治特点,也是蒙古族统治的基础,反映在科举中,则表现为科举程式的等级规定。以蒙古、色目人为一等级,汉人、南人为另一等级,二者分卷考试,在考试场次、试题范围、答卷难度及取士名额上都有很大差异。考试场次,前者乡试、会试都只考两场,第一场经学,第二场策试;后者要考三场,增加词赋一场。考试范围,前者经学只考《四书》,策试只考时务策;后者则经学加试《五经》,策试扩大到经史策。答卷难度,前者《四书》经问五条,只要求据《章句集注》作答,实际仍是记诵之学;后者引据朱注外,还要“以己意结之”,且有“三百字以上”的篇幅要求,《五经》义更需“五百字以上”。策问的字数要求,也是前者五百字以上,后者则需一千字以上。至于取士的名额:“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人。”[1]虽然四等人相同,但考虑到总人口的巨大差异,对蒙古、色目人无疑有极大的优惠。
不单科举制,这种民族等级制度在国子学也有充分体现。如国学生员的名额,至元二十四年初立时规定,生员二百名,蒙古占一半,色目、汉人共占另一半。元贞、大德以后,生员的比例有所变化,汉人生员逐渐增加,到延祐时似已占到一半。延祐二年《国子学贡试法》规定:每年从国学中考选高等生员40名,其中“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2]可反映当时生员的实际比例。至正五年(1345),国子祭酒苏天爵奏请在延祐二年生员400名的基础上,再“增添生员一百名,内蒙古、色目五十员,汉人五十员”,[3]证实这个比例一直维持到元末。至于南人,则一直被排除于国学正式生员之外,虽然也有少数入读国学,但主要是在国子监、学及中央朝廷任职的南人官员子弟,[4]而且人数极少。虞集即云:至正初年,“成均弟子员常五百六十人,江南之士在列者数人耳。”[5]说明直至元末,国学生员中始终没有南人的正式员额。[6]国子学的课程设置与升等、私试规则,对蒙古、色目与汉族生员,亦有不同的等级规定。国子学的贡士制度,同样依不同人等各有名额。大德八年(1304)始定国学贡士制度,蒙古、色目、汉人各占1/3。延祐贡试法规定,每年通过国子学私试,从四百生员中选拔高等生员40人,蒙古、色目各10名,汉人20名,似乎对后者略有优惠。然而,再经公试选取贡士6名,还是三种人各2名。至正恢复科举后,国子学贡士考试与科举制并轨,依然是每届蒙古、色目各取6名,汉人、南人共取6名,而且授予的官阶亦有等差:蒙古人从六品出身,色目人正七品出身,汉人、南人从七品出身。
由于对色目特别是蒙古人入学与贡举的过份优崇,致使国学中二者生员冗滥,因而造成其贡举之途的壅塞。吴师道特地策问蒙古、色目生员:
古者胄子之教,专为公、卿、大夫、士之子设也。今国子学弟子员,有蒙古、色目、汉人之别。蒙古、色目,宜任优崇,故沿牒而至者不限远外。而蒙古之视色目尤优,牒保者不必其子孙弟侄也。遂至滋多,混淆壅塞,其为朝臣者之子弟,乃或待次数年而不得进。盖议法之初,未料其弊之至此也。今欲循教胄之义,而适古今之宜,使序进者疏通而无弊,其何以处之?[7]
蒙古、色目人依恃特权,广牵博引,大量涌入国子学,这是生员冗滥、贡举壅塞的真正原因。而且滥员充陈,也势必使国学难于施教。华夷之别,本是儒学教育的传统命题。而在蒙古族统治的元朝,汉族士子反而堕于被压制、受歧视的地位。尤其是南人,在进入学校、参加科举、选任官员等方面处处受限。吴师道正是南人,自不能无切肤之痛。上述策问,虽然言辞都十分委婉,却切中时弊,指明元朝在学校和科举中实行四等人制带来的恶果。
近者贡士之外,复有遗逸之科。盖深藏山林、高蹈丘园者嫌于自进,而有司不能尽举尔。然夫子尝曰“举逸民”,则古已然欤?三代时乡举里选之公,士之怀德抱艺者,未尝隐而不见,然耕莘、筑岩、钓渭之流,何以不与于贤能之书乎?汉之严光,唐之阳城、温造不可尚矣,其他不免钓采华名、捷径索价之讥,则为是举者,亦有得有失欤?国朝初年,征用儒雅,耆硕魁垒之彦,接迹于朝,当是时,科目未举也。设科以来,得人可数矣。特行负其言者,或出其间,别开是途,或足以矫之欤?人心浇讹,清议泯泯,彼方沮于进士之多艰,而幸于举牒之易得,纷然杂起,一郡动数十人,遗逸必不若是多也。本以待特起之才,而反资奔竞之辈,真其人者必耻于同列,则遗逸愈不可得,其制法殆有可议者欤?诸生其明思以对,期于贤无遗而举不滥,岂不美哉![11]
考生非但要从三代汉唐历史中,举例说明古代荐举的利弊,更需就本朝开科之后,荐举并行造成的不得人才、反资奔竞的弊病,提出可行的对策,以期达到贤者无遗而荐举不滥。实际上,吴师道对荐举制的冗滥,早已深致不满。他在《送吴学录德基序》中就曾叹息:
教官选坏久矣,未若隶各道者之尤甚也。自屠沽负贩,以至贱隶杂色,无不得假是名者,可为吾道长太息……今之为是者,问其名则曰德行文学也,晦迹丘园也。吁!德行不可诘也已,遗逸之科,朝廷所以待特起之士,安用此嵬琐辈累十百哉!妄伪风靡,廉耻道丧,必有任其咎者,而莫之敢言也。[12]
师道对元朝荐举制度的反感,在这段序文中已表达得淋漓尽致。
吴氏还对当时一些不合理的铨选制度提出质疑。比如州县官员“最为近民,休戚所系”,故其选任不可不慎。而有元一代,郡守多缺,县令猥冗不称,甚至未尝亲民而辄任此官,导致地方政治的混乱。所以,吴氏要诸生就铨选之宜、荐举之方陈述所见,以观远识。[13]又如县尉、巡检的委任。二者皆为武职,职务主要是察奸捕盗,县尉又参与审理刑狱,官职虽卑,却是人命所关。然而县尉一职,往往任用刚由恩荫入仕之人,既不娴熟弓马,又无实际审案经验,却要处置重刑。而本当授任教官的书生,却又须借注巡检以入流官。[14]吴氏就此设问,亦希望能渐次改革这些用人失当的铨选制度。
[1] 宋濂等:《元史》卷81《选举志一·科目》,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7册,第2019、2021页。
[2] 宋濂等:《元史》卷81《选举志一·学校》,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7册,第2030页。
[3] 苏天爵:《乞增广国学生员》,见《滋溪文稿》卷26,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431页。
[4] 如吴澄之孙吴当,在澄任职国子监时“侍其祖至京,补国子生”。见宋濂等:《元史》卷187《吴当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14册,第4298页。又如贡师泰,延祐五年(1318)因父贡奎迁任翰林待制,而进入国子学。见朱鐩:《玩斋先生年谱》《纪年录》,揭汯:《贡公神道碑铭》,见《贡氏三家集·贡师泰集》附录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第460、462、465页;宋濂等:《元史》卷187《贡师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14册,第4294页。
[5] 虞集:《倪行简墓志铭》,见《雍虞先生道园类稿》卷47,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影印明初覆元刊本,1985,第6册,第402页。
[6] 至正二年(1342)再行科举,规定国子学三年累计高等生员120名,与举人共同参加会试、廷试,从中选拔18名中试者入仕。其中蒙古、色目各6名,汉人、南人共6人,虽也承认国学有少数南人生员的现实,然而,考虑到苏天爵的上奏,证明南人在国学生员中,始终没有正式员额。参见陈高华等:《元代文化史》第三编第四章《国学和地方学校的发展》,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第439页。
[7] 吴师道:《国学策问》十三,见《吴师道集》卷19,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95页。
[8] 宋濂等:《元史》卷81《选举志序》,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7册,第2016页。
[9] 宋濂等:《元史》卷81《选举志一·学校》,北京,中华书局,1976,第7册,第2035页。
[10] 吴师道:《国学策问》八、九,见《吴师道集》卷19,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94页。
[11] 吴师道:《国学策问》二十二,见《吴师道集》卷19,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96页。
[12] 吴师道:《送吴学录德基序》,见《吴师道集》卷15,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20页。
[13] 吴师道:《国学策问》十六,见《吴师道集》卷19,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95页。
[14] 吴师道:《国学策问》十,见《吴师道集》卷19,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第394页。参见洪丽珠:《从捕盗官到牧民官——以县尉为中心观察元代读书人的仕宦困境》,见《中国传统文化与元代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9,第780~8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