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论
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又制约着人们的活动,决定历史进程的客观必然性,它体现的是历史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之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以实践为根本出发点和基础,以人类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为历史的基本内容,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进行了深入的探索。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决定社会历史的发展,推动社会结构变迁、社会制度变革以及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转换。就其实质而言,社会历史规律就是人们的活动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1]然而,后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规律理论提出了质疑,主张以偶然性逻辑、社会进化理论、社会形态理论等取而代之。
(一)偶然性逻辑
拉克劳和墨菲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没有任何规律可循,社会历史的发展是非决定论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过是马克思主义所制造的一个神话,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世界是由偶然性、不确定性和可能性所支配的,历史的发展不受任何客观规律的支配。社会历史只是一种随机建构的过程,不存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客观的必然性逻辑,无规则、无秩序、无中心才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强调“偶然性”,藐视“必然性”,这就是拉克劳和墨菲的历史观的基本态度。
在拉克劳和墨菲的社会历史观中,不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决定社会历史的发展,也不能把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简单地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对此,拉克劳和墨菲指出,若以政治、经济来剖析市民社会,这只能意味着存在着特殊的逻辑——生产力发展的逻辑——它构成了历史发展的本质。然而事实上,他们并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历史的发展不受任何客观规律的支配,因而是无法理性地加以把握的。在《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一书中,拉克劳和墨菲开篇就指出:“面对那种把社会历史当成理智上可以把握的、围绕概念化规律可以解释的总体这一经典马克思主义理性主义,领导权的逻辑从一开始就扮演了补充和偶然作用的角色,要求在本质和形态学有效性不受任何怀疑的进化典型中引进事态的不平衡(本书的中心任务之一是确定这一特殊的偶然性逻辑)。”[2]同样还是在《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这本书中,拉克劳和墨菲又指出“从列宁到葛兰西,当这一概念(领导权)的应用领域逐渐拓宽时,偶然的表达领域也扩大了,而且那个一直作为马克思主义基石的‘历史必然性’范畴退回到理论地平线上。”[3]拉克劳在《我们时代革命的新反思》一书中也指出,“社会是完全偶然的(并不因此遵守任何内在规律)。”[4]拉克劳甚至断言,“那种认为历史运动的最终发展规律不是由人类的意识观念变化所决定的,而是由每一个历史阶段中生产力发展与现存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论断,对事物并没有丝毫的改变。”[5]他之所以这样断言,是因为在他看来,社会历史只不过是一系列偶然事件的集合体,充满偶然性和随意性,不遵守任何内在规律。“如果在激进民主的传统概念中,社会的透明是实现彻底解放的条件,那么我现在说的正好相反;这只是说社会是完全偶然的(并不因此遵守任何内在规律),即社会有同等规模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自身是历史的、偶然的、会犯错的。”[6]社会历史只是由任意的各种偶然性事件构成的,因此,社会历史的发展只能由偶然性逻辑支配。这样,拉克劳和墨菲完全颠倒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
此外,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问题,德里达认为,由于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因此人们无法把握历史,就像无法把握词语的完整含义一样,历史总是在人们的预料之外的;詹姆逊指出,历史总是如黑格尔的“历史的诡计”所说的那样,以文化和伟大人物为工具去实现自身,呈现出历史主体的多重性,“历史确有其节奏,但这种节奏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把握,因为这种节奏是由这种不可思议的人群总体性中的相互作用而造成的……历史有其不可捉摸的令人吃惊的性质。”[7]詹姆逊把历史的这种难以理喻的性质称为“历史的辩证法”;哈贝马斯则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个体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融合度,因此,在历史的进化和社会结构的变革过程中,并不需要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而是历史的偶然起了很大的作用。
可见,后马克思主义者们基本都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虽然他们反对的理由各不相同,但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基本一致的: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历史“必然性”,社会历史只是由任意的各种偶然性事件构成的,因此,社会历史的发展只能由偶然性逻辑支配。这样,历史事件实际上被归之于偶然性的范畴,并且偶然性颠覆了必然性,所以偶然性并不是必然性否定的一面,而是改变和阻碍必然性完满构成的因素。尽管后马克思主义也承认人们可以从连续的历史事件发现社会变迁的趋势,但他们认为趋势毕竟不是规律,它只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可能性。这样,后马克思主义就彻底否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后马克思主义强调历史的“偶然性”,主张用“偶然性”来取代“必然性”,其目的在于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
(二)社会进化理论
社会进化理论是哈贝马斯提出来的,事实上哈贝马斯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成一种社会进化理论的。他说:“我不能把历史唯物主义看做启迪学,而看做理论,即看做一种社会进化论。”[8]然而在哈贝马斯看来,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理论能够解释社会进化,没有哪一种理论能够创立一种具有丰富内容的并可以加以检验的社会进化理论。为此,他提出要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重建”。哈贝马斯认为,社会进化演绎的逻辑不是以生产方式或生产活动为中心,而是应当以“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为中心。因此,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了“社会进化”理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是把“社会劳动”当做社会发展的基础。因而他提出以“交往行为”取代“社会劳动”,并指出只有“交往行为”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哈贝马斯将行为者的社会行为分为四种,即目的行为、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这四种行为构成了一个社会的行为系统,而“交往行为”又是其他三种社会行为的前提条件,决定着其他社会行为的发生和实施。因为,其他三种“行为”都与“交往”相关,都是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而其中的“工具行为”就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社会劳动”。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不仅比马克思“社会劳动”更具有抽象性意义,而且更具有“最后的”意义。“交往行为”是社会行为之首,决定其他社会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当然也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劳动”的发生和存在。这样哈贝马斯就以“交往行为”取代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劳动”,从而,社会进化基础也就不应当是“社会劳动”,而是“交往行为”。
哈贝马斯所谓的“交往行为”是以象征(符号)或语言为媒介的相互作用。他指出,“交往行为是以象征(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是必须遵守(社会)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又是给相互期待的行为下定义的,并且至少必须被两个行动着的主体理解和承认。”[9]同时,交往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在道德上的执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借助语言表达的、以规范的内心化为前提的。”[10]据此,“交往行为”的含义可以归结如下几点:第一,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第二,交往行为的主要形式是对话,通过对话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与“一致”,因而语言成为交往的基本手段。第三,交往行为必须以主体之间行之有效的并以一定的形式巩固下来的行为规范作为规则。简言之,交往行为是指主体间遵循着有效性规范,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发生的交互性行为,其目的是达到主体间的理解和一致,并由此保持社会的一体化、有序化和合理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哈贝马斯展开了他的社会进化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用生产方式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发展过程,这是正确的,但不够完善。在他看来,生产方式的特征是通过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出来的。然而,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概念都不够抽象,不能描绘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因此,他说:“生产方式的概念,在准确地表达社会发展水平的普遍性上不够抽象……无法进行清楚的比较。”[11]由于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抽象程度不高,不足以概括所有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分析社会发展形态时就不可避免会碰到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进化中不同社会形态转换的理论,存在着单线范式的缺陷,即认为一个社会形态中只存在一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转换是一种生产方式对另一种生产方式的更替。这种范式无法解释“混合形态”和“过渡形态”的问题。“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既定社会的经济结构,才同单一的生产方式相一致。无论是文化的相互渗透,或是时间上的重叠,都使复合的结构得以产生,而这些结构必然被解释为多种生产方式的组合。”[12]哈贝马斯指出,上述缺陷之所以存在,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以生产方式作为划分标准而导致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贝马斯提出以“社会的组织原则”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的组织原则”是一种通过学习能力和发展水平来控制社会结构扩大的机制,是一种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较之生产方式更为“抽象”,更具“普遍性”意义。具体来讲,所谓“社会的组织原则”,指的是“借助于学习能够成为现实并把社会的某种新的学习水平制度化的种种革新”[13],它要确定“在什么样的结构内,制度系统的变化才有可能,在什么范围内才能够社会性地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以及体制的复合性和控制能力提高到什么程度。一个组织原则是由许多的抽象规则组成的,所以这个组织原则所确定的社会形态能够容纳许多具有同等功能的生产方式。”[14]
“社会组织原则”之所以能够代替“生产方式”成为区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原因在于:首先,社会组织原则具有高于生产方式的抽象能力,适应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哈贝马斯指出,一个社会在其进化过程中,必然出现一个道德意识的学习过程。“进化上取得众多成果的社会,通过重新组织道德化的法律阶段上的司法权和把法官和首脑的角色融合成为一个特殊的政治角色的方法,来利用这种在世界观上可以占有的认识的潜在能力。随着这一步的实现,‘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生活的政治化’成功了。”[15]因此,即使是生产方式也必须用进化观来说明。所以,对一种社会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这个社会的组织原则,它能在更加抽象的意义上加以分析判断各社会形态的特征。其次,社会组织原则避免了因生产方式所导致的经济决定论的局限性。“马克思根据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即生产关系,确定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他认为整体组织的核心是在规范结构与物质基础相交织的层次上。生产方式应当体现社会组织原则,因此,它自然也就不能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历史形式等同起来。组织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规则,具有明确的活动范围。而且,谈到生产关系往往会诱发狭隘的经济决定论的解释。但在一个社会中,究竟哪个亚系统能够具有功能优先性(funktionalen primat),也就是说,究竟哪个亚系统能够引导社会进化,主要是由该社会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16]因此,“直接地由社会组织原则所规定的社会一体化的形式加以分类的尝试,则更有希望获得成功”。[17]依据社会组织原则,哈贝马斯将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分为三种形态: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后现代社会。
哈贝马斯将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纳入他的“社会组织原则”中去,用社会组织原则来区分社会历史形态。这既否定了生产方式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又导致了社会发展标准的多元化。可以说,哈贝马斯并没有真正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他的社会进化理论既无法解释社会发展的历史,又无法预测社会发展的未来,失去了其应有的理论功能。
(三)社会分期理论
西方社会曾出现过多种社会分期理论,其中著名的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依次演进论”、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文明周期论”、美国历史学家鲁滨逊的“人类历史运动连续论”、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和汤普森等“新社会史学派”“从底层向上看的历史”的大社会观等。[18]后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分期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哈贝马斯和詹姆逊的观点。
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描述为五个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依次更替,犯了社会分期理论的单线范式错误——所有的社会注定要经过一条单一的、不可变更的依次发展阶段,即从原始共产主义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被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迄今为止的关于世界历史的学说,把生产方式分为五种或六种,这种学说确认了宏观主体的单线的、必然的、连续的和上升的发展。”[19]哈贝马斯指出,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应该看到偶然因素的作用和倒退的可能性。“进化的统一体越是众多,单一的发展就越加不可能。同样连续的发展,是没有什么保障的。说得确切一点,一个社会是否会在发展过程中丧失其生命力,或者是否能借助于发展新的结构去解决它的体制问题,这取决于偶然的情况。说到底,倒退在进化中是可能的。”[20]因此,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有缺陷的。为了弥补这一所谓的缺陷,哈贝马斯主张以他所提出的“社会组织原则”取代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来重新划分社会形态。
依据社会组织原则,哈贝马斯将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分为三种形态: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后现代社会。原始社会组织原则是年龄和性别等原始角色,其制度核心是亲缘系统,表现为一种总体性制度。“阶级社会”是一种文明社会,这种文明社会分为两个时期: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又分为资本主义社会和后资本主义社会,其中“资本主义社会”又分为两个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和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亦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后现代社会”不仅是“尽管已经衰老但仍具有惊人活力的资本主义的一个新的别称,而且也是历史上一个崭新的组织原则”。[21]哈贝马斯还强调,对于区分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来说,应当把三个方面加以区分:一般的行为结构;世界观的结构(只要他们对道德和法律起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化的法律结构和具有约束力道德观念结构。他又依据这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人类社会演进的看法,即将社会发展过程划分为“新石器社会”“早期的高度文化”“高度发达的文化”和“现代社会”[22]四个历史阶段。
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在其著作《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提出,人类社会曾经历了前工业阶段、工业社会阶段和后工业社会阶段三个主要阶段。詹姆逊不赞同贝尔将当今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称做为“后工业社会”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按照生产方式来划分人类历史形态的观点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是有说服力的,而贝尔单纯以科学技术革命为标准来讨论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是不科学的。因此,詹姆逊的社会分期理论基本接受了马克思关于历史上存在的五种本质上不同的生产方式的经典论述,并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一书中坦言他的历史分期理论“从根本上讲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期理论”。[23]
同时,詹姆逊承认他的资本主义分期理论的形成还深受比利时经济学家曼德尔的影响,“他(曼德尔)运用一种灵活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第一次将资本主义的三个阶段理论化。这一划分也使得我关于‘后现代主义’的思想成为可能”。[24]曼德尔在《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根据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概念,把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划分为三次技术革命,即1848年以来的蒸气机机器生产;19世纪90年代以来的电力和内燃机机器生产;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电子和核能源机器生产。以这三次技术革命为依据,曼德尔又把资本主义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国家资本主义阶段(也称古典或民族市场资本主义或者前资本主义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帝国主义的垄断资本主义和现阶段的晚期资本主义(也称跨国资本主义阶段)。[25]
詹姆逊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分期思想,并借鉴曼德尔的“资本主义分期理论”的前提下,将以蒸气机的普遍应用为代表的及其之前的资本主义阶段称做为“市场资本主义”,将以电和燃油引擎的广泛应用为代表资本主义阶段称做为“垄断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将以电子仪器和核动力的广泛应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阶段称做为“跨国资本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同时,詹姆逊将文化上的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三个阶段——市场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晚期资本主义。对此,他明确指出,文学艺术史上所出现的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这些性质截然不同的、并且似乎是不相容的模式,实际上代表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化中辩证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国家资本主义阶段,形成了国家的市场(也称古典或民族市场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第二阶段是列宁所论述的垄断资本主义或帝国主义阶段……第三阶段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资本主义。第二阶段已经过去了。第三阶段的主要特征可概述为晚期资本主义,或多国化的资本主义……与这三个时代相关联的文化也便有其各自的特点。第一阶段的艺术准则是现实主义的……第二阶段便出现了现代主义,而到了第三阶段现代主义便成为历史陈迹,出现了后现代主义。”[26]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文学流派的现实主义、现代主义不同,詹姆逊将这些名称看成是“某一阶段的文化风格,代表某一阶段的文化逻辑”。[27]尽管这种资本主义时期的新的分期在马克思那里并未明确预见,但詹姆逊认为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创造一种新名称。詹姆逊通过把不同的文化形式与不同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联系起来,从而将资本主义的历史相应地划分为三个时期,由此开辟了一条将文学发展与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新途径。
综上所述,在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这一问题上,后马克思主义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及其主要理论观点各不相同。以拉克劳和墨菲为代表的右翼后马克思主义完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规律,彻底否定了历史决定论;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中翼后马克思主义虽然没有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但却主张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建;以詹姆逊为代表的左翼后马克思主义基本肯定马克思主义按照生产方式来划分人类历史形态的观点,但却对这一观点有所误读,其所提出的资本主义文化分期理论也并不十分科学。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英]恩斯特·拉克劳、尚塔尔·墨菲:《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尹树广、鉴传今译,导论,3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 同上。
[4] [英]恩斯特·拉克劳:《我们时代革命的新反思》,孔明安、刘振怡译,23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5] [英]恩斯特·拉克劳:《我们时代革命的新反思》,孔明安、刘振怡译,23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6] 同上。
[7] [美]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9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8]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3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62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10] 同上书,83页。
[1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64~16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6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3] 同上书,165页。
[14] 同上书,156页。
[15] 同上书,132页。
[1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2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6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8] 参见梁永安:《重建总体性:与杰姆逊对话》,34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19]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4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0] 同上书,150~151页。
[2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2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169~17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3] [美]弗里德里克·詹姆逊:《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张旭东编,陈清侨等译,1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4] [美]弗里德里克·詹姆逊:《文化转向》,胡亚敏等译,8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5] [比利时]厄尔奈斯特·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马清文译,249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
[26] [美]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7] 同上书,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