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朝河运制度

明清易代之际的政治势力异常复杂,有建立大顺政权的李自成、建立大西政权的张献忠、由关外而进的后金政权以及北京陷落后的南明政权,频繁的战事对漕粮的运输产生了毁灭性影响。不过,清朝一经定鼎北京后,便立即着手恢复重建漕运制度。

顺治二年(1645),兵部侍郎金之俊提议转运南漕:“西北粒食全取给于东南。自闯乱后,南粟不达京师,以至北地之米价日腾。今王师直取南京……需亟令总漕星驰淮上,巡漕御吏疾趋瓜扬,弹压地方,度理运务,俟金陵底定,酌留之余悉转太仓。”大致意思是,要求清廷立即从南方调运粮食到北京。清代的漕粮主体来自江苏的苏、松、常、镇、太和浙江的杭、嘉、湖地区。清代继承了明代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5府供纳白粮的政策,所不同的是自顺治二年起,白粮由民运变为“官收官解”(后来变为随漕带运)的军运。漕粮平安运抵京师,只是完成了整个漕运过程的一半,接下来更重要的问题是将这些漕粮放置在那些既能较好地保存粮食,又能方便支取以备不时之需的地方。清初在京师地区出现了禄米、南新、旧太、富新、兴平、海运、北新、太平八个仓,康熙四十五年建本裕仓。雍正六年建储济仓,七年建丰益仓。乾隆二十六年建掌分管京仓的恩丰仓。通州的中、西二仓,则延续了明制。

清代的漕运基本延续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运往外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也与明代稍异,一般以府、州为单位,10人一船,10船一帮,每10船互保,总数则由11775只降为10455只(实际上用于漕运的仅有六七千只),每只出运漕船装运量不超过500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称为“土宜”。

康熙时所造河运船只

清代对于关系到河运成功顺利与否的运河管理进一步强化,漕运管理系统与河道治理系统的分工更加明确,制度上也更加规范。对于漕运的主政机关,清代同样继承明制,继续将其与漕仓的管理交于云南司。人员安排上则是满汉皆有之,但是以满人为主。地方上,漕运的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统领漕政,凡收粮起运,过淮抵通,“皆以时稽核催趱,综其政令”。漕运总督还统辖有绿营官兵本标及分防各营,称为“漕标”,专司催护粮船事宜。总督之下设各省粮道,因地域不同,苏松、湖南、湖北三省粮道归北漕科,江西、江安两粮道归南漕科,河南、山东、浙江三粮道归支科。粮道掌本省粮储,遴选领运随帮官员等职。粮道以下有管粮同知、通判和押运同知、通判,均为地方佐贰,前者专司漕粮监兑,后者专司漕船押运。除此之外,清朝亦有卫所之制,以领漕运。卫所官兵给以屯田,专司领运,不久改卫军为屯丁,不许混如民籍,5年一审,由粮道掌其事。领运按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1至2人领运,武举人1名随帮效力。

清代官职的设置极具民族特色,其自中央至地方的有关漕运官员设置见以下简图:

中央机构及人员设置

地方人员设置

翻阅《历代职官表》会发现,河道和漕运在地方上的最高长官总督同时存在于淮安,而在济宁等地河道和漕运均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驻扎。在清代所任命的官员的官衔上,“河道总督正二品,江南一人,驻淮安清江浦;山东河南一人,驻济宁,皆加兵部侍郎、右副督(都)御史衔”,“漕运总督正二品兼尚书衔从一品,驻淮安。巡视漕务四人一驻淮安、一驻天津、一驻济宁、一驻通州以给事中、御史”。河道总督为正二品,漕运总督为正二品兼尚书衔从一品,官阶之高表明了受重视的程度。这些部门和官员彼此监督,互相纠葛。同样也是因为这些纠葛和牵制,为后来漕政的腐败埋下了隐患。

为了防止漕运时发生拥挤事件,清廷根据与京通距离之远近,规定了各帮漕船开行的顺序依次为:山东的德正帮;河南的通州、天津二帮;山东的济左、济右等九帮;河南的德左、临前、临后等八帮;江南省帮船;浙江帮船;湖广帮船;最后为江西帮船。

至于派兑水次,为了防止运丁和州县漕书相互勾结,清初首先实行轮兑制,将帮船和州县各分为6批轮兑。鉴于这种兑运方式的种种不便,顺治十二年(1655),将此法改为各省漕粮先就本地卫所派兑,船只不足时再派隔属卫所兑运,兑运漕粮定则因此成形。然而固定的水次兑运易生流弊,偷工减料和贪污之事时有发生。不得已,雍正五年(1727),重新恢复了轮兑制,各帮船兑运州县定3年调换一次,仍以兑运本府州县漕粮为原则,最远不超过100里,近则30里,既易于调动,又可减轻弊端。道光三年(1823),清廷根据漕运总督魏元煜的建议,将各帮分为三批,3年一届,“挨次轮转,不必再掣”,改为各帮船抽签决定兑运州县,仍是3年一轮。

康熙时期通惠河漕运图

漕帮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