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嘉道时期的漕弊

清代前期对于漕粮的依赖程度与前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清朝是继元朝后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定都北京以后,大约有10余万八旗将士被分别安置在京师各处,再加上满人贵族、官僚以及他们的家眷,还有八旗失职人员、鳏寡孤独这些人,各个都要吃饭、人人都要生存。每年大量的漕粮通过水路运达,为京师粮价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计之有漕运犹人之有血脉,血脉通则人身康,漕运通则国计足”。将漕运比喻成人体不可或缺的血液,足见漕粮对王朝和都城的重要性。

为保证漕运正常运转,清代制定了极其严格的规章制度。清代的漕运体制,对牵涉的各级官员及所有办事人员,均有详细的处罚奖惩条例和极为完备的办事规章。不过,因为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使得所有办漕之人均感极为困难,“人人以为大,人人以为难”。顺治十年(1653)规定:各省粮道经营漕粮,全完者加升一级,欠一分(征收量为全额的90%)者罚俸一年;如再运又挂欠一分者降一级调用,欠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者革职。收兑漕粮如夹有沙土,监兑官降一级调用,押运官革职。康熙五十一年(1712)重新规定:各省押运同知通判,一次无欠者加一级,二次无欠者加二级,三次无欠者,不论俸满即升;一次挂欠者降一级留任,二次挂欠者降二级留任,三次挂欠者降三级调用,仍将挂欠之米分赔。但事实上,清代除雍正、乾隆年间,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可以办理全漕,其他绝大多数时间,全漕目标很难达到。既然办理漕务如此困难,处罚又如此严厉,这些办漕官员岂不是要经常遭受处罚么?当然,这既非规章制定者的本意,也决非实际运作的真实情形。通常的补救办法是“报灾”。此外官员还可以通过频繁的调动来逃避责任。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各省漕项钱粮在十月开征,隔年三月奏销。因漕粮要两年后才奏销,“如及两年而州县离任他处者,则又可免处分”,结果导致各州县几无两年不调换的官缺。官员调动过于频繁,新任官员无法深谙漕务,漕书等人操纵漕粮之事,在所难免。

乾隆帝像

和其他部门一样,漕运官员的俸禄非常低,这也是导致贪污盛行的重要原因。明代官俸低于历朝,而清代更低于明朝。正一品的漕督年俸仅为180两,从二品的副将仅为53两。清初也曾对漕官进行补贴,零零总总加起来每年约为648两。但顺治十三年(1656),清廷裁去薪银和蔬菜烛炭银两项;康熙七年(1668),又裁减津贴,每年仅保留100两。这样一来,漕督每月收入仅为23两3钱,根本不足以维持他们日常消费,贪污在所难免。所谓“以律言之,职官自俸给外,但有所取,分毫皆赃,既乏衣食之资,又乘可得为之势,而一介不取,非中人以上不能。吾恐三百年来,完人可屈指数耳”,这样一来,只好上下相蒙,贪墨成风,官场对此心照不宣,虽严加诛戮不能止。经过雍正时期的耗羡归公改革后,漕运官员的收入大有改善,如漕运总督每年的养廉银为9520两,各省粮道由2000两至6000两不等,漕标副将为800两,参将为500两,他们因陋规而所得优厚,不必另外求贿,“各官养尊处优,视为固有,能守此,即已名‘操守廉洁’”。但漕官贪污腐败蔚然成风,已经无法根本扭转。

上行下效,旗丁水手也无二致。旗丁水手的收入本来就不高,而且他们的收入无法随时代的变化而得到调节,甚至每十年对出运船只进行修造,资金也部分从运军的行粮、月粮中扣除,而各种开支却与日俱增,故旗丁勒索、违规等事件,屡禁不止,并成为清代河运漕粮中最为棘手的弊端之一。

乾隆以后,常有“以不堪营伍”者出任运官,他们自知升进无阶,“聊复虱于其间,寄衣食焉。征粮理讼,小分州县之权;裘衣肩舆,略无骑射之责”,隶之粮道,而粮道相悬数百里;帅之漕督,而漕督相悬数千里,所以贪污盛行。面对这种现状,中央只能将漕运的处罚规条做得细之又细,从而达到约束官员的效果。乾隆朝王芑孙曾在他的《转般私议》中宣称,漕运总督对地方漕运事务鞭长莫及、不能亲力亲为,建议将其废除,总之一句话:“多一总漕之衙门,非惟无裨,又有大害。”

通州张家湾段运河图

漕运高官尚且如此,运丁和水手更可想见。清例漕船开行时,民船皆须避让,水手经常利用这样的机会,欺压平民。清人有诗云:“粮船凶如虎,估船避如鼠。粮船水手缠头巾,上滩下滩挽长绳。十十五五无停留,估船不敢鸣锣声。押粮官吏当头渡,皂夫挥鞭赶行路。赶尔今朝下关去,估船偶触粮船旁。旗丁一怒估船慌,蛮拳如斗焉能挡?愿输烛酒鸡鸭羊,庙中罚金祭龙王。”此外,纠众抗延停斛不兑、鼓噪殴伤州县官员、抢夺官银、捆缚粮长、擅闯关闸、漕帮持械聚众,甚至劫掠居民,都是运丁报复的手段。

除了漕运官员和运丁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群在漕运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既不属于民,也不属于官,但是他们可以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也可以让官员无比畏惧,他们有个专用的名字——漕口。“官吏既视钱漕为利薮,刁衿劣监即从而挟持之,每人索费数十百两,人数多者一县或至数十人,名曰漕口,少不遂意,且阻挠乡户完纳,或赴上司衙门切词控告,甚至纠聚多人闯署殴吏,酿成事端,州县于开征之时,必先将此辈笼络安置,而后可期无事。”漕口是由“刁衿劣监”组成的,拥有普通百姓所不具有的背景。首先,他们都是读书识字之人,了解朝廷的法规。其次,生活在基层与地方官吏交往甚密,了解官吏们违法行为的内幕。再次,他们中有些已经进入吃官饭的队伍,拥有比平民更多的权利。比起那些“有理没钱”的百姓来说,他们有文化,有人脉,有自己所属的系统,这样官吏要“惩治”他们,不像收拾百姓那么容易。最后,通过与地方官吏的交往,他们可以认识更高级别的官员,从而实现到上司衙门“切词控告”。

在平时受到官吏、运丁、刁衿劣监的欺压也就罢了,百姓还要受到大户的野蛮掠夺。那些富豪或是稍有势力的人家都可以称之为“大户”,他们“每于开征之始,\[大户\]兜收花户由单,以同姓为一家,集零户为总户。一经揽收入手,或丑米挜交,或挂筹短数,或任意迁延。挨至漕船紧迫时,沟通吏胥,不呈由单,硬开户名包交。呼朋引类,昼夜喧呶。稍不遂意,非逞凶闹仓,即连名捏控不休,竟有田无一亩而包揽数百石者。”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大户的蛮横不讲理,他们与官吏相互勾结,带给百姓的是双重的灾难。官员有时会采取向中央报灾的方式以使自己免于受罚,中央接到有灾情的上奏,必定会体恤民情,施行蠲免以显示“皇恩浩**”。 “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或全征。且大户仅完征缴正额,小户更任意苛求。”蠲免的本意是好的,可是却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那些大户。

浮收则是官吏的主要贪污手段。浮收勒折“始于乾隆,甚于嘉庆,极于道光”。乾隆中期以前,并无所谓浮收之事;最初犹不过就斛面浮收,未几有折扣之法,“始而每石不过折扣数升,继乃五折、六折不等”,浮收规模不断扩大。为达到浮收目的,收兑官员照例是在收粮时对粮户进行刁难,或以米丑为借口百般刁难,退换数次,总之就是为了“以图多得赢利”。

在征收过程中,作弊浮收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其一,加大量斛容积;其二,量米时使用手脚,如使用踢斛法,加大量米密度;其三,使用淋尖法,使量尖高出斛面。道光元年(1821),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家相奏称的“仓斛本大,又兼斛手之重,故加一斗者,须加米二斗五升至于加六七斗者”即是指此。与浮收并行的是粮户必须应付的各种使费,吏胥和斗级索要茶饭钱,粮仓胥役索要各项花费,此外又有口袋花红等名目。有的州县甫经开征,即虚报满廒封仓,利用农民急于完纳的心情,故意拖延留难,逼迫农民行贿。总之,诸种弊端皆由官吏多方勒掯,有意刁难,以致民户守候需日,“不得不听从出费”。

嘉道时期还有所谓“衿米”“科米”“讼米”等名目。光绪年间,每正兑漕粮一石需征收的轻赉银额有所不同,有“一六”轻赉(银0.08两,折粮0.16石)、“二六 ”轻赉(银0.13两,折粮0.26石)等,虽然轻赉银额有所不同,但这些都成为了官吏贪污的好借口。清廷指出,小民无不乐输正供,而不肖有司每额外浮派,“或朘民脂膏希图肥己,或上司勒索借为逢迎”,以致吏胥乘间中饱,百弊丛生,小民不胜苦累,“遂有奸猾之徒,得持官府之短长,抗粮包揽,任意拖欠,醇良者亦输纳不前”。清廷也曾多次进行改革,但因体制本身的矛盾,最终的结果仍如王茂荫所言:“治盐而盐之利未可必兴,治漕而漕之费未能尽革,治河而河决又见告矣。”

运河行漕图

针对诸多漕弊端,清廷亦曾屡次下达查禁漕弊谕旨,制定相关整顿措施。如道光帝即位之初就发布上谕,着令有漕各省督抚,如发现州县有浮收之事,立即严惩,勿稍徇纵。他还责成漕运总督及仓场侍郎,凡是沿途抵通官员需索使费者,“有犯必惩,使群知警惕,以塞漏厄”。但漕弊时日已久,再加上制度本身的致命弱点,使得各项工作或仅能收一时之效,或形同空文。

此外,漕运以河工为基础,清廷的漕运政策也人为制造了许多水旱灾害,严重影响了运河沿岸的农业生产。“漕米关系国家根本重计,而治河即所以治漕”,为确保漕运畅通,清廷对运河水源的管理极为严格。所谓“江南水利以漕运为先,灌田次之”,因为有以漕运为主的指导思想,地方官员一碰到紧急情况,就不顾老百姓死活,水小则闭闸蓄水,点滴不给灌溉,民田自有之水利也须供给运河,“农事益不可问”;水大则开闸放水,听任农田蓄洪,冲毁房屋,伤毙人口。有时为保堤而开减水坝,即使妇孺横卧坝头哀呼求援,官府也仍会于深夜之时偷偷开挖泄洪,“而堤下民田立成巨浸”。即以淮水流域为例,洪峰过境,诸坝一启,田园淹尽,千里汪洋,数月不退,“惟有泣对洪波,束手待毙而已”。又如山东微山湖、独山湖,皆为著名的济漕水柜,每届河运,须由泇河厅相度水势,开闸下注。河员唯恐误运,湖内蓄水总是超过定例,设遇春夏雨水连绵,环湖数百里悉为泽国。天旱水浅之年,则周围泉源尽以济漕,“更无涓滴之水润及农业田”。

河运漕粮给朝廷、运丁和百姓都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成为清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顽症。漕弊的存在,可谓祸国殃民,不仅侵蚀了国家的赋税收入,还极大地激化了整个社会的矛盾。漕粮海运正是清朝因漕运制度本身缺陷约束而被迫进行的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这些缺陷。不过应该指出,漕粮海运脱胎于河运漕制,不可能完全避免河运漕弊中的种种缺陷,故在海运过程中,每每受其制约。郑观应表示,一行海运,不特多出运费,且上仓运沪,交涉于官吏之手,耗折百端,“虽简于河运,而所费仍复不资,约需二千数百万两,两湖江安尤巨。虽所耗在民者多,而国家所损亦不下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