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占田制

(一)佃客

佃客实质上是受豪强大族庇荫的依附农民。

“客”指的是脱离自己土地的人。战国以来,诸子百家文化昌盛,诸多游士周游列国,脱离生产,被称之为“客”或者“宾客”。到汉朝,这些宾客身份地位逐渐下降,依附于贵族;还有部分有力少田或无立锥之地去租种豪强大族田地的佃农,也可称为客。到东汉时期,这些佃农依附性更强,逐渐沦为佃客。

到魏晋南北朝,佃客的身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佃客的依附性越来越强,身份也越来越低微。曹魏、孙吴经常把佃客作为恩赏以各种理由赏赐豪强大族。例如,曹操就曾赐给官僚数量不等的佃客。再如,当初,曹操在皖城行屯田,吕蒙认为,皖城田地肥美,如果一年收获,那么曹操的势力必然大增,如果如此数年,那么曹操态势立现。此后吕蒙攻打皖城,黎明开始,至迟在早上九点就攻下皖城,为了嘉奖吕蒙的功绩,孙权赐给吕蒙屯田600户,这600户就作为佃客受到吕蒙的庇荫。虽然这个时期不允许非法佃客的存在,但统治者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干脆予以宽恕。例如,“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30],孙权对周瑜、程普占有佃客的行为置之不理,且不许任何人问责。

至西晋时,西晋实行占田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不同官阶可以庇荫的佃客数量,具体如下:一品、二品官员可庇荫15户;三品可庇荫10户;四品可庇荫7户;五品可庇荫5户;六品可庇荫3户;七品可庇荫2户;八品、九品皆可庇荫1户。虽然西晋按照官阶限制庇荫的佃客数量,但却是收效甚微,豪强大族逾制现象往往很严重。到东晋时,统治者不得不对庇荫的数量做出进一步调整。一品、二品官员可庇荫40户,三品可庇荫35户,按照官阶依次5户递减,九品最少,但也有5户,相较西晋的规定,数量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其效果仍然不大理想,非法占客的现象仍然没有杜绝。

南北朝时期,佃客仍然存在,但是此时不仅豪强大族非法占有大量佃客,连寺院都开始占有数目巨大的佃客。例如,北魏末年,就有僧尼200万。南朝都城建康就有僧尼10余万。这些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却不必向国家缴纳赋税,致使很多人为了逃避国家的调役而削发为僧、为尼,即“假慕沙门,实避调役”[31]。

至于大量的农民自愿沦为佃客,一是因为少地或无地。二是因为佃客可以免除课役。南北朝僧尼数目发展迅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佃客受到寺院的庇荫,可以免除课役。佃客不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担负徭役,但佃客却是豪强大族的私有财产,须供主人驱使,实际上,他们是变相的农奴,他们耕种豪强大族的土地,通过五五分成的方式获得红利,受到的剥削相当严重。此外,他们世代相袭,也就是所谓的“家代”。佃客不允许私自离开自己的土地,否则,将按“逃亡”罪论处。当然佃客也可以上升为自由民,但需要得到主人的首肯后,才可离开土地,赦免为平民。

出于各种原因,原来拥有自由身份的宾客以及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依附于豪强大族,逐渐沦为佃客。佃客的身份较奴婢要高,但低于自耕农。在国家层面,佃客也没有相应的户籍,他们只能依附主人而存在。

(二)部曲

部曲在汉朝最早是军事组织,大将军营设部,部下设曲,是某人统率下的军队。新莽时期,部曲开始向私人武装的方向发展。西汉末年,农民起义方兴未艾,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保证既得利益,地方世家大族把自己的宗族子弟等以军事组织的形式编练起来,首次出现了宾客的部曲化。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加之此后军阀混战,很多脱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寻求豪强大族的庇护,而豪强大族或为自保,或为争夺土地,都急需充实武装力量,发展自己的势力。这些地方豪强遂按照军事组织的形式把这些寻求庇荫的农民组织起来,成为自己的私人武装,部曲再次大量出现。

虽然部曲在豪强的庇荫之下,但和佃客还是有所区别的。佃客只租种豪强的土地,然而部曲战时作战,无战才耕种,且耕且战,因而可以说,部曲不一定非要和土地联系起来,但必须绝对服从豪强,并向豪强宣誓效忠,而豪强则必须保证这些部曲的安全,就这点来说,和西欧的采邑分封有类似之处。后来,部曲地位愈加卑微,也更多地依附在土地之上,主要任务也逐渐变为耕田了。

南北朝后期,尤其是北周武帝期间,部曲更是沦为贱口,身份与佃客一样,高于奴婢,低于良人。此时的部曲是被禁止离开土地的,在没有主人的允许下,一经发现,按“逃亡”论罪。在《南史》中,有这样的记载,齐明帝时期,范云出任始兴内史,到郡界时发现了一些逃亡的奴婢和部曲,他把奴婢全都交给作坊,使其进行劳作;而部曲,全部拿去变卖,得到的资产全部交给官府。唐朝时,世家大族依然对逃亡的部曲有所惩罚。

唐朝所见部曲数量较少,王永兴先生在《隋唐五代经济史史料汇编校注》中条陈了10条关于部曲的记载。唐朝部曲数量减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世家大族隐瞒不报,另一方面经过几百年的动乱,中国历史进入了隋唐两代相对稳定的时期,统治阶层此时更加注重发展生产,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相对繁荣的时期。

但关于部曲法律条文的记载,我们可以窥知,唐朝时,部曲仍然被视为贱口,《唐律》中规定,部曲,不同良人。且部曲犯罪,罪加一等。例如,部曲殴打良人,则要罪加一等,而良人殴打部曲,却罪减一等;再如,部曲由于过失杀死主人,判绞刑,而如果主人过失杀掉部曲,却不论罪。又《唐律》还规定了部曲同色为婚。

近年来,学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研究逐渐加深,如阿斯塔纳42号出土的《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账》明确把部曲同奴婢一起统计为贱口。此外,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发现唐置的西州存在大量的部曲,关于这点,有学者认为,在西州发现大量关于部曲的记载,是因为这些部分部曲很多都是由良人转化而来,还有一部分是由奴婢放免而来。

综上,部曲最初是作为军事组织存在的,但越往后,部曲的依附性越强,身份地位也更加卑微,逐渐沦为贱口,但在法律上,他们同样是免课役者。

(三)占田制的实施

三国时期,为了解决军粮问题,曹魏首先实行屯田,孙吴、蜀汉也相继实行屯田,屯田制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各区域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曹魏屯田,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北方的经济,为此后北方政权能够短暂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但是曹魏屯田发展到后期,原本的租税规定遭到破坏,统治者加强了对屯民的剥削,屯民承担的赋税越发沉重,三七分甚至二八分,不断加重的赋税徭役导致屯民不断逃亡,国家收入也受到严重影响。其次,为了拉拢世族集团,司马氏掌握政权后,把数目可观的屯民分给他们作为私产,而与此同时,这些世族集团也在不停地侵占土地,把屯民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上面已经论述过了,这些农民作为世族集团的私有财产(也就是佃客),不用向国家缴纳税、担负徭役。在上述原因的影响下,国家的收入日益减少。这种情况下,屯田制显然已经不适合当下的历史潮流。

为了改变此种现状,增加收入,同时,扩大兵役和力役的受众面。咸熙元年(264),罢屯田官,均政役。泰始二年(266),此时西晋已经建立。晋武帝司马炎再次下诏,罢农官为郡县,恢复屯田客编户齐民的身份。咸宁六年(280),西晋正式以法令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占田、课田制度。

《晋书·食货志》里规定了人民占田的数量: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占田30亩。此外,丁男(男女16~60岁,为正丁)按50亩征收田租(课田50亩),丁女按照20亩征收田租;次丁男(男女年龄在13~15岁、61~65岁,为次丁)按25亩征收田租,次丁女不再征收。12岁以下、66岁以上的男女,不用服劳役。同时规定了,远夷不征收田租的,每户需要缴纳3斛的义米,较远的缴纳5斗,最远的每人缴纳28文钱即可。至于每亩的田租大概在8升。田租之外,还有户调。西晋政府规定,丁男之户,每年要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缴纳半数;边郡每户只需要缴纳规定数额的2/3,更远的缴纳1/3;少数民族缴纳“[img alt="" src="../Images/image33-1.jpg" /]布”1匹,远地或缴纳1丈。相较于曹魏时期绢2匹,绵2斤的规定,西晋的户调显然较曹魏时期增加了不少。

又据《天圣令·田令》中提到的宽乡和狭乡授田数额不同,狭乡的授田数额是规定数额的一半。虽然这里说的是唐朝的法令,但隋唐之制多承袭魏晋南北朝,不足额占田的农民应该是存在的。相对可能存在农民占田不足的情况,且西晋统治时间较为短暂,使得占田制真正实行的时间并不长,所以可以推断出,西晋的占田制作用非常有限。

关于占田制的作用,其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废屯田,实行占田制,把一部分屯田客从世家大族的私有财产变成国家的编户齐民,在削弱了一部分世家大族的利益的同时,国家掌握的劳动力数量有所增长;规定占田、课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增加国家收入,稳定社会,繁荣经济的作用。在占田制实行后的第三年,西晋户数从最初的245万增长到了377万,增加了100多万户。而社会上更是余粮栖亩,天下无穷人矣[32],出现了太康时期的繁荣景象,虽然干宝的论述略显夸张,但占田制的确把一部分佃客、部曲重新纳入编户齐民的序列,也算是一种进步。

其次,占田制以法律的条文形式对世族占田做出了明确规定。西晋政府规定了官员按品阶可以庇护亲属、佃客的数量,从一品、二品15户到九品1户不等;还规定了庇护食衣客的数量,六品以上可以庇护3人,七品、八品可以庇护2人,九品可以庇护1人。占田数额从一品占田50顷到九品占田10顷,每品以5顷递减。

总体而言,西晋的占田制虽然较曹魏时期的户调有所增加,但对佃客需要三七分或二八分的田租来说,却有所下降,而且国家通过占田制,也确实把一批佃客纳入国家管理范围。而对世族占田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