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均田制

自永嘉南渡以降,中原地区又经历十六国大乱,中原地区长期受到战乱的侵扰以及入住中原的少数民族贵族的**和破坏,甚至于少数民族贵族唤中原地区农民为汉狗,这些因素导致中原萧条,自存者十五,或逃,或亡,中原地区沃野千里,罕有人烟,原有的耕田变成长期无人耕种的荒田。

诸多荒田,使得北魏初期能够计口授田。北魏相对稳定的统治,一定程度上促使因战乱而背井离乡的农民重新回到故居,然而此时,土地所有权混乱,冒认土地以及豪强大族强占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北魏初期那种计口授田的模式显然已经不符合当时的需要。

太和九年(485),北魏孝文帝接受李安世的建议,下令实行均田制。

北魏入住中原后,鲜卑族已经开始了汉化的过程,以牧业为主的游牧民主开始注重发展农业。原来计口授田这种村社性质的制度受到中原地区私有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统治者把劝课农桑作为内政的第一要务。计口授田,就是根据每家的人口数,立账簿明确每家耕种的土地数量,一夫耕种40亩,中男20亩,这种计口授田其实就是均田制的起源。[33]

太和九年(485)开始实行的均田制,使得原来接受豪强大族庇护的小农生产者纷纷请求政府授予田地,均田制在农村推广起来。均田制颇为顺利地开展,同样和拓跋氏强有力的王权不无关系。最初的拓跋氏带有浓烈的先封建因素,直到孝文帝时代,自由民阶层依然广泛存在,拥有王权的拓跋氏能够在经济方面给他们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他们也乐意充当拓跋氏的军事力量,帮助拓跋氏强化王权,而后自由民阶层成为王权和地方政权斗争的核心。

关于均田制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露田。均田制规定,男子在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女20亩。由于当时生产技术还较为落后,因而采用二圃制的休耕法,在授田时,加倍授田。露田不能买卖,拥有授田者死后或者年老不能缴纳课税的,政府把露田收回。

关于桑麻田。政府授予男子桑田20亩,需要种植桑树50株,枣树5株,榆树3株。不适宜种植桑树的地区,授予男子麻田40亩,妇女麻田5亩。桑田是不需要交还给国家的,而且可以自由买卖,从这个角度来看,桑田具有土地私有制的性质。另外,如果露田倍亩授予不足,桑田包括在倍田之内。

关于宅田。依据新址,三口之家分宅田一亩,作为居室,但必须把宅田的1/5拿出来种植蔬菜。原来已经有房屋的,不在授田之列。

关于奴婢授田。奴婢和平民一样,可以授田,奴授田40亩,婢授田20亩,这两种身份的人都不授予桑田。但如果在麻布地区,奴授麻田40亩,婢授麻田5亩。此后,政府还授宅田给奴婢,奴婢5口授宅田一亩。然而,奴婢没有自己的经济,依附于奴隶主而存在,所以他们劳作的成果也就全归奴隶主所有。虽然政府明文规定对奴婢授田,但其实皆归奴隶主,且北魏政府并没有对授田的奴婢人数有所规定,致使均田制一开始,那些广拥奴婢的鲜卑贵族和汉族世家大族,受益最多,这也是均田制能够顺利推行,受阻颇小的原因。

关于俸禄田。地方官员给公田作为俸禄,从刺史15顷到县令、郡丞6顷不等,各有差别,而且公田不可买卖,离任时交换。

均田令的实行,是北魏统治者希望借以增加国家劳力及赋役收入,来稳定社会,巩固其统治,但奴婢授田的规定,使得鲜卑贵族和汉族贵族企图与国夺利,不愿将奴婢、佃客等编入国家户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太和十年(486),冯太后和孝文帝接受李冲的建议,推行三长制。

三长制改变了北魏此前以宗长督护制的基层组织单位,规定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里,设里长,五里为党,设党长。三长负责检查户口,推行均田制等,这其实是汉代乡亭闾里组织的重建。

与均田制、三长制同时推行的还有新的租调制:一夫一妇缴纳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还未成婚者或拥有奴婢8口或拥有耕牛20头者,4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均田制、三长制、租调制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不仅把农民和土地重新结合了起来,而且从贵族手中夺取了一部分的劳动力,有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此后,均田制虽遭到破坏,但一直到隋唐两代,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这片废墟上重建均田制,不仅如此,均田制对日本也有较深的影响,在日本的律令中也多见关于均田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