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法化命名:产业性质的确认以及大范围的市场准入
所幸的是,随着电影市场的日益火爆以及电影管理经验的累积,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及时清醒地认识到电影发展的复杂情形。与此同时,国家文化体制领域的改革也已经从量变向质变过渡,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分与定位,更是强力推动了电影业的革命性改变。2002年10月,中共十六大召开,作为党的最高级别文件,十六大报告将文化区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方面,要求“抓紧制定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化产业”作为概念和话语的言说,为电影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借着这个政策平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电影产业政策,加速了电影的市场化转型,促成了繁荣的政策市场。电影第一次被肯定地认定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设计思维和电影发展观念开始确立。事实上,跨入21世纪后,尤其是2003年至2008年间,电影产量几乎每年都以25%以上的速度递增。这其中,民营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在政策的导向下大量进入,大大推动了本土电影的发展。
2001年12月,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办发17号),院线制改革开始推行。院线制替代了原有的行政级别发行网,发行放映环节率先对国有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放开。细则要求除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组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院线,鼓励有实力的院线跨省经营。其中第三条规定:拓展国有主渠道,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保留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新组建的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由电影系统内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已经可以渗入到与进口影片的发行竞争之中。除此以外,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省内院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需经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院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需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影院改建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但须由中方控股或控制经营主导权。虽然还需要报经主管上级部门的批准,但非国有资本的涉入基本上已经不设门槛进行限制。
同样是2001年,《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发布,则明确了可以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法人单位的性质,即第一条规定的“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这就是说,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文化影视法人单位均可以通过程序自主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之前需要与出品权单位联合署名的日子已然成为历史,企业主体性身份得到加强,出品权也得到相应的保障。细则颁布的第二年3月,由溢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的《我和爸爸》顺利领取了许可证,成为该法令颁布以来的第一例获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的民营公司。如果说第一条规定重点在于对企业出品权的界定的话,那么第七条中关于联合摄制影片的规定则更为宽松,因为联合摄制影片的合作单位已经“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这无疑是更加放宽了民营资本介入电影生产的边界。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处长周建东介绍,许可证制度实际上从1998年就开始试行,起初每年都有二三十部电影是通过获得单片许可证拍摄的,而这些单位都是影视公司或电视台等以往不具有拍摄电影资格的单位。显然,这种单片许可证制度的颁布,确实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拍片,其次也有利于建立电影制片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投资拍摄电影的积极性,并改变原有国有企业卖厂标的现状。不过,“一片一报”的制度虽然的确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对于长期有序的、产业链式的发展无形中还是作为一道屏障存在着。
2002年2月1日,新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开始施行,条例明显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对于国有电影制片机构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肯定与鼓励。不过,这一时期的基本思路依然还停留在首先保护国企的权益,其次才是进一步开放电影制作及其他领域的阶段。譬如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清楚地阐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这显然还是出于社会及意识形态传播效应的考虑,与“十六大”报告中提到的首先注重电影的社会效应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在特殊的社会政治及经济文化背景下,国家对于自身的管理职能的调适与转变,以及对于电影业性质的重新把握还处于一个虽清醒却犹有存疑的阶段。
鉴于此,2003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关于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管理办法》、《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内容逐步涉入产权改革领域。其中《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在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之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之后,进一步降低门槛和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等。在此基础上,电影主管部门联合其他部委及时响应中央的政策倡议,在2003、2004年连续两年颁发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号令)、《电影剧本(梗概) 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18号令和30号令)、《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1号令)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43号令)等相关细则。这些规定都在新版的《电影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为中国电影真正步入产业化运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政策支持。
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同时,该规定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的发行公司;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这样一来,非国有资本不仅可以参与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国产影片的发行渠道,推动中国电影发行业的竞争,还可以介入与电影技术相关的领域,为日后开拓电影产业化链条的各个方面预留了发展空间。事实上,自2003年6月起,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7家民营企业终于结束了各自代理发行,拿到了发行执照。而在制片环节,2002年出品的100部影片中,非国有资本的制作已经达到了32部,到了2003年,非国有资本投资更是达到96部,占总量140部的68.5%。自此,民营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电影业中不容忽视的活跃力量。电影被视作产业的思路,使得民营电影企业获得了从制作到发行的正式身份和待遇,这是对国有、民营资本等在中国电影业中的角色、作用进行的新一轮的定位。新规定激发了民营资本的投资热情,有学者也因此认为“民营主体的崛起是此阶段最闪亮的改革成效之一,他们带给中国电影业可贵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创新意识。从投资额度和出品数量上,民营主体已占据中国电影半壁江山”[1]。
在更为具体的电影剧本立项、审查方面,《电影剧本(梗概) 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18号令和30号令)[2]也做了详尽的规定和补充。在18号令中,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原国家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而在修订后的30号令中,这一规定更为严谨,譬如立项时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3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3份”,诸如此类。显然,在加大力度发展电影产业化的过程中,国家对于社会效应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也齐头并进,而30号令中对于送审拷贝技术的要求,也体现了电影主管部门对于电影规范化管理的意识和决心。应该说,千字左右的剧本梗概报批程序已经相当于将电影准入门槛降至为零,这些举措对于民营资本的进入无疑都是利好规定。
在原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家重申了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存在着忽视电影的产业属性,缺乏市场意识和经营意识的问题,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形式单一,市场化程度偏低,产品供不应求,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等问题”。显然,在意见中,产业化属性已经被提高到一个殊为关键的位置。事实上,从2004年5月起,原国家广电总局就已经不再批准组建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另外,意见也指出,在扩大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以不同形式进行资本结构改造,鼓励系统内外国有、民营资本参股、控股或者独资组建院线”。而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43号令)中,国家进一步扩大了投融资主体开放的范围和条件,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和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也只限制在100万元和50万元的标准。可以看出,2003年以来几个政策的颁布实施,在保护国有企业的前提下,已基本开放了制作环节,在限制外资的同时,放开了国内电影发行环节,而放映环节则开放得更为彻底,这些确实为民营资本进入电影业廓清了障碍,为之后民营电影企业的辉煌态势奠定了好的基础。譬如华谊兄弟仅2003年一年就拿到了5个许可证书[3],这使得该公司投资时只需要在年初上报规划,从而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难怪当时有的从业者发出这样的感叹:“2003年是中国电影产业的春天。”[4]
[1] 边静:《从事业化到产业化——中国电影业发展模式60年之演变》,见傅红星主编《社会变迁与国家形象》,中国电影出版社2010年版,第622页。
[2] 《电影剧本(梗概) 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18号令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30号令于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同日,18号令废止。
[3] 刘卫星、丁一岚:《电影产业化进程中的民营企业:华谊兄弟成长之路》,《当代电影》2004年第3期。
[4] 董平:《2003年是中国电影产业的春天》,《电影艺术》2003年第3期。北大华亿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平曾说:“现在气候是越来越好了,很多政策对民企倾斜,可以独立制片了,国家的电影工作会议我们都可以参加,制片人协会也让我们当会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