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水: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的前奏
学界一般认为,真正触动原有电影发行体制全面改革的事件是1993年公认的三个权威性文件的发布。1993年1月,以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3号文件《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标志,强调电影的市场观念和效率,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理顺制片、发行、放映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国电影业在真正意义上进行的改革终于拉开了厚重的帷幕。邓小平南行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明确确立了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的僵化模式一夜之间宣告坍塌,姓“资”还是姓“社”不再成为困惑大家的重要问题。1994年8月1日,广电部电影局跟进发出第348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电影制片厂生产及中影公司进口的影片一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颁发准映证,则拥有影片(著作权)发行权的单位有权向北京等21个省市(11个老少边穷省区除外)发行,基于市场条件下电影制作、审查、发行、放映的新的架构正式确立。而1995年《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文件),则明确了除原来国务院批准拥有故事片出品权的制片厂外,无权独立拍片的各省、区、市国有电影制片厂也有拍片权,同时,任何社会法人组织只要投资额占到70%以上,即可与制片厂共同署名“联合摄制” 影片。此举大大拓展了制片厂拍片的筹资渠道,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拍片的积极性,也为一些有志投身电影制片业的人才提供了天地。[1]此外,1996年7月1日,国务院令200号《电影管理条例》的开始实施,也标志着在市场条件下不断摸索的电影管理政策在一个新的层次上得到了巩固,电影管理开始规范并逐步向法制化方向迈步。
“3号文件”第一条即规定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企业必须适应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通过社会、经济两个方面的效益来检验电影市场,而且在第五条中明确“要进一步培育电影市场”。应该说,首先,虽然文件依然认为电影是精神产品,但能自觉地意识到电影在承载文化意义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其市场效应,则是思维意识上的一个巨大转折和进步。其次,文件能够正视历史现实情况,明确电影事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应进行“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其重要的一条就是“将国产故事片由中影公司统一发行改为由各制片单位直接与地方发行单位见面(进口影片仍统一由中影公司向各省、市、自治区公司发行)”。这样一来,之前由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大一统格局被瓦解,这为日后民营资本进入电影发行预留了可以操作的缺口与机会。应该说,“3号文件”的各项重要举措在真正的意义上触及了现有电影体制的核心问题。文件推出后,一些准独立制作机构逐渐浮出水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摄制了一批新片。譬如,1990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利用民间投资拍摄的影片《离婚合同》曾以70万元的成本创造了195个拷贝的成绩,而青年电影制片厂引进民间资本投资的《血战天狮号》更是创造了1991年大陆影片最高发行纪录(263个拷贝)。显然,一种新型的制片力量正在被制片业接受,多元化、双轨制的电影生产体系已初见端倪。[2]
在“3号文件”的实践基础和反馈上,“第348号文件”走得更远,触及的问题也更为关键。文件明确拥有影片(著作权)发行权的单位有权向北京等21个省市(11个老少边穷省区除外)的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它们的影片。这一规定不仅使发行权限从省级扩大到地市一级,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指导思想使得电影全行业所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市场多主体的形成成为可能”[3]。这一条殊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承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之后,市场主体的意识才能更为凸显,日后民营资本作为众多市场主体中的一员才有制度上的保障。
如果说以上两个文件仅仅是为民营资本进入电影业带来了一丝微弱的曙光的话,那么,1995年颁发的《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则真正使民营进入电影业达到相对实质性的阶段。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被承认的具有故事影片出品权的只有原来的16家国有电影制片厂,而新文件的出台使原来一直没有得到承认的省级电影制片厂终于赢得了自己的影片出品权。而这其中与民营资本关系密切的举措即是,“任何社会法人组织只要在一部影片中的投资额达到70%以上便可与制片厂署名‘联合摄制’”。这意味着,即使还需要仰人鼻息,凭借具有出品权的原有制片厂的厂标才能涉足电影,但政策毕竟为民营资本开了一个口子,而且“任何社会法人组织”这一规定也为有志介入电影业的民营资本的类型扫清了障碍,使得有实力、有意向的民营资本都可以首先进入电影生产环节,而这将在第一时间影响或改变中国电影的生产形态。以前脱离市场的那种计划性的制片模式不可避免地走向萎缩,取而代之的则是以市场关注为针对性的电影生产。事实上,这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挽救1995年已经进入困境的中国电影制片业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资料显示,1993年投资的国产电影(合拍片除外)中,运用社会资金投产的影片已经占据全部投产影片的半数以上。而在当年北京电影制片厂投资的30多部影片中,其吸纳的社会资金就已经接近两亿元人民币,这对制片经费多年不变、几近风雨飘摇的制片现状助益之大,实难想象。整个中国电影业重拾的信心更是不必赘言。应该说,这一阶段,人们已经能够嗅出日后中国电影产业化的热情与气息。
除此以外,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第十七条以更加肯定和明确的形式,申明“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该规定对申请电影拍摄的单位( 或个人) 的资本背景不做任何限制,而且对其业务范围也不做要求。规定虽然没有具体涉及参与摄制电影片的资金额度比例,但却在行政法规的高度上给予民营企业投资摄制电影以必要的体制保障。之后,1997年颁发的《关于试行“故事电影单片摄制许可证”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内地的国有省级以上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市级电影单位、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均可以国家倡导的、思想性艺术性兼具的电影文学剧本向广电部电影局申请故事电影单片摄制许可证。当时如此紧锣密鼓地出台政策性文件,其中一个原因是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中国电影产量已经下滑到20世纪90年代最低点,比平均年产量低约35%。但也正是在这样的境遇下,民营电影企业却能够争取到难得的政策机遇,譬如没有出品权的四川影视公司近亿元参与投拍了《鸦片战争》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与业界影响,而电影局则对这家公司首次给予了影片的单独发行权,在政策上完全享受与同时发行此片的峨影厂一样的权利。同一时期的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也因为《离开雷锋的日子》获得了广电部电影局给予的生产出品权的奖赏。
可以看出,尽管这一时期的政策改进幅度不小,也一次次地触及更为实质性的问题,但是民营资本也只是在政策框架及有限度的空间中获得了生产准入以及发行的权利。在当时的境况下,民营公司首先不得不以“获得机会均等和行政化生产原则为初衷”[4],至于真正的产业化运作与实践则要等到进入21世纪几个重要的政策问世之后。2000年6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320号)明确该阶段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起完善的电影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格局;形成一批以影视产业为龙头的、有竞争力的大型电影集团和现代电影企业,推动我国电影业的发展壮大”。显然,民营资本渗入电影业的益处虽然已经被相关部门注意并给予嘉奖,但民营电影企业是否能够在现代电影企业的建设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这一思考还需假以时日才会被更为清醒地认识到。正如某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在这一阶段中“中国政府电影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也仍然还滞后于中国电影的发展需求”,“中国电影仍然很难从舆论宣传行业属性完全转向文化娱乐行业属性,很难从一种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立即转向对社会全面开放的领域,电影体制很难从一种自管自办、国营垄断的状态转变为管办分离、多种体制平等竞争的状态,电影管理也很难从一种过度的行政管理立即转向适度的法制管理,因而政府的电影产业政策、电影管理手段、电影法规建设、电影体制改革以及电影管理观念都难以完全到位。政府转变电影管理的观念、职能、方式还需要一个与整个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发展同步的过程”[5]。
[1] 参见连子强:《中国电影业山雨欲来》,《中国电影市场》2005年第1期。
[2] 参见于丽主编:《中国电影专业史研究: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卷》,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3] 唐榕:《改革开放30年电影体制改革及其对中国电影的影响》,见《改革开放与中国电影30年》,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页。
[4] 参见于丽主编:《中国电影专业史研究: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卷》,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5] 尹鸿:《2002—2003中国电影产业备忘》,《电影艺术》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