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古往今来,社会等级的划分、对奴隶和农奴的剥削、农民的起义、王朝的更迭、人民的贫困和社会的骚乱等,都与土地问题息息相关。[23]土地又事关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对土地和农民问题的研究,为古今中外学者所高度重视。我们从中国浩瀚的古籍中可以找到很多有关土地和农民问题的论述。中国重要的史籍资料一般都辟有专章或专节来记录土地制度,如《食货志》《田制》等。近年来,随着对土地制度的热议和对农民权益的重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文献可以说是汗牛充栋。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发展对农村土地的迫切需求,农民是否真正分享到城市化发展下土地流转这一制度运行的成果,这一问题激发了广大学者对土地问题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的新**,从而形成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仅据笔者分别以“城市化”“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权益”为关键词、以这些词之组合为主题在中国知网(CNKI)进行检索的结果来看,国内学者在城市化、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领域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如图1-2所示,以“城市化”“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权益”为关键词的文献,其总量近10年来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城市化”和“土地流转”更是研究的热门词汇,仅2014年中国知网收录的相应文献就分别有1313篇和7820篇之多,虽然2014年之后数量稍有减少,但整体上热度未消。对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学位论文也是逐年增加。以“农民土地权益”为关键词进行研究的文献,其数量虽较之前两者增长缓慢且总量不多,但细读全文则发现,均或多或少涉及农民权益保障之内容。
图1-2 以关键词检索相关文献数据统计
图1-3显示,10年来以“城市化”“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权益”几个关键词之任意组合为研究主题的文献,其总量亦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几年的研究成果被收录的每年都有数百篇之多,其内容无不涉及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论述。
图1-3 以主题检索相关文献数据统计
研究成果的数量不止于上述两图所示,在万方、维普等中还可以查找到大量的相关文献。笔者以“全文”为限定对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研究成果的数量则更多。从这些简单的统计数据即可管窥我国学者在这些领域的研究成果之可观程度。本书进行数据统计时以文献分类为基础已表明研究数量之多;如若按学科进行分类,则可发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经济、法律、政策、宏观发展等近40个领域;而若按研究层次进行分类,则包括基础研究、大众科普、高等教育、专业技术等多个层次;如若按研究内容进行分类,则包括现状、问题、效果、原因、障碍、对策等多方面。学科、层次以及内容之研究情况,充分反映了我国学界对城市化和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1.2.1.1 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现实情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现实情况从维护和损害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第一,土地流转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流转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具有积极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学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都进行过相关的论述。从理论层面,学者的研究表明土地流转一方面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例如,邱道持[24]在其《论农村土地流转》一书中指出土地流转能够实现要素集结,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益和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加强农产品与消费市场的联系,实现流转双方互利互赢;蔡继明和惠江[25]认为农村土地流转能增加农民和集体的权益;徐金花[26]就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进行了论证;张卫杰[27]更是从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村经营制度创新以及推进城市化水平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土地流转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作用;唐林峰[28]也指出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土地增值和创造就业机会,让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和土地流转的成果。例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9]通过实践调研和理论分析指出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而农业现代化恰恰有利于土地收益和农民就业的增加;李中[30]分析了农户、地方基层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中的博弈关系,指出合理的利益分配能够提高农民的收益;汪政杰[31]指出农民在土地转让或转用中能够获得潜力很大的财产性收入;邱道持亦指出土地流转释放了劳动力,农民既可以获得土地租金亦可以获取一定数量的打工收益,农民的收入整体上提升了。从实践层面,我国很多学者通过田野调查,证明了土地流转在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如姜松和王钊[32]对重庆的调研,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课题调研组[33]对贵港市的调研,张学浪和赖风[34]对湖北恩施的调研等。事实上这种调研不计其数,笔者无法一一列明。
第二,土地流转中也存在比较严重的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根据学者已有的研究,我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已经而且正在遭受着巨大损失。刘忠和曹红冰[35]等指出我国土地产权、税收体系等基本制度的缺失,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以及土地流转的不规范等成为大多数农民土地权益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高勇[36]指出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吕彦彬和王富河[37],刘宝亮[38]的调研结果表明,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使农民土地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或者基本上失去收入来源;而刘巧芹、阮松涛、尚国和郭爱请[39],李长健、梁菊和杨婵[40],钱忠好和曲福田[41],杨雅婷和陈耀东[42],程世勇[43]等不少学者指出政府以及受让方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强势主体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攫取了本属于农民的那部分土地流转收益。另外,肖顺武和侯文飞[44],盛广恒和郭剑平[45]等学者从土地补偿制度的角度入手,指出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尤其是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增量利益是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李南洁[46]则关注到以土地为重要社会保障基础,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社会保障之存续的问题。这主要是从土地财产权的角度论述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情况的,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尤为突出。事实上,通过分析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流失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是全方位、综合性的受损。白呈明[47]、张寿正[48]等指出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居住房屋、生活保障、就业机会、政府的农资支持以及村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追求等一系列权益;梁伟和袁堂明[49]则将农民的权益流失概括为经济权利的渐进性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康松与刘和平[50]更是认为农民土地权益之流失包括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益损失。中国农业大学左停、李小云、于华江和任大鹏[51]从政治权利、财产权、城乡公平及迁徙就业四个方面论述了农村发展中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康岚[52]通过对上海、河南商丘、辽宁沈阳、广东湛江四地失地农民的调查指出农民的社会生存权、再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在失地后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及损失。
1.2.1.2 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制度桎梏
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情况已然清晰可见。究其原因,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制度。制度不健全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上的障碍;而制度缺陷使得农民成为城市化发展和土地流转中的弱势群体,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不断流失的症结所在。学者们将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且不同的法律文本中提法亦有不同;而即使是对“集体”这一概念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产权模糊的状况,进而又成为集体土地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歧视的原因。而学者们在研究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问题时发现,土地产权问题正是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存在制度上的残缺,如李永燃和李永泉[53],蒋占峰[54],许恒周、郭忠兴和刘芳[55],李建建[56],宋振湖和黄征学[57]等在其研究成果中认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是一个“空壳”,不能发挥实际职能,反而导致了运行中的不稳定;而正是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造成了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刘燕萍、程烨和王军[58],边学芳和吴群[59]等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产权制度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等导致了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利用目标短期化等问题,造成农民土地权益难以价值化并且导致公有土地收益流失;孔祥利、王君萍和李志建[60],何建华和于建嵘[61],罗必良[62],文学禹[63]等更是认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是“土地财政”和土地流失问题的源头,失地农民的权益因此而难以保障;万朝林[64],李一平[65],曾令秋、杜伟和黄善明[66]等进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民主政治权利造成了消极影响,从而使农民陷入了弱势地位进而权益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虽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但是相关制度配制、组织机制运行模式等还有待完善。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土地流转能实现土地价值显化是公认的事实,然而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却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对于这一点,叶剑平、姜妍和丰雷[67],陈景华[68],黄祖辉和王朋[69],钟涨宝和狄金华[70]等进行了论述。学者徐元明[71]则指出之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频频发生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就是因为没有确立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第二,行政职能错位。行政职能错位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侵犯甚是严重已成为学界共识。不少学者集中论述了行政干预较多或行政强制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如许恒周和曲福田[72],段进朋和杨泱[73],刘远熙[74],袁铖[75]等;周学东和周晓松[76]指出土地流转的定价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政府干预定价、扭曲土地流转价格(学者张新瑞和薛兴利[77]如是认为)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并且行政职权的强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的弱势,如晋洪涛、史清华和俞宁[78]的研究;曾永昌[79],黄小虎[80],李鑫和孙敏[81],高国盛[82]在研究中强调,政府对土地尤其是土地市场的垄断,加之“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造成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权益流失的可能;高洁[83],高珊和徐元明[84],黄征学[85],诸培新[86]等则从实证的角度指出,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截留土地增值收益严重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是造成农民收入进一步减少的原因所在。行政职权的错位一方面使大部分应归农民所有的土地流转收益被截取;另一方面更是对农民自主权利的侵犯;同时又存在如邱爽[87]指出的政府失灵等问题。行政职权的运行在实践中已经造成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害,并成为学者们研究改革的重要方面。
第三,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缺失。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是经济学的共识。通过市场实现土地收益增值,对于在目前土地流转中实现农民土地流转收益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我国土地市场仍不成熟,尤其是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形成。胡丽华[88]从五个角度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主要表现;陈景华[89]通过模型论证总结出农村土地市场的完善程度不足是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之一;关艳[90]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虽已建成但作用仍难以发挥;徐旭[91]从实践的角度对农民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市场化程度低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土地流转中市场中介组织的缺失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学者如马晓河和崔红志[92]、黄祖辉和王朋[93]等指出中介组织的匮乏不利于信息的交换和流转的规模与速度等,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减少了农民增收的机会。可以说,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缺乏市场中介组织已经成为农民土地增收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刘启营[94]在其研究中进一步指出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的制约因素。即使是在2015年来的全国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实践中,市场的不足也体现得较为明显。
第四,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其他因素。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不起来、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并非仅仅是土地制度和市场运行的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和固有的二元结构事实上降低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也使得在土地流转中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始终处于受歧视的地位。首先,农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目前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唐林峰[95],丁关良[96]等)。其次,目前中国土地的社保功能(许恒周、郭忠兴和刘芳[97]等)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再次,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一种社会保障(姚洋[98],温铁军[99]等)及就业保障(王兴稳和钟甫宁[100]等)。目前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农村社会保障覆盖不足、农民社保额度不足的状况更是同上述其他方面一起限制了土地流转,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如赵锡斌、温兴琦和龙长会[101],曹志海[102],邓大才[103],胡瑞卿和张岳恒[104]等)。对此,李婷婷[105]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范围狭窄、内容不全、水平较低、资金不足,并且在立法上也存在缺失。最后,戴玉婷、胡曼丽和陈琳等[106],曹志海[107],纪灿离、冀彬和许永杰[108]对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低,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中介服务、管理机构等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农业产业发展对土地流转的需求缺乏等导致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是造成土地流转障碍和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重要因素。
1.2.1.3 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
如何实现土地流转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在相关机制的构建方面,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要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产权明晰才能有稳定的地权和平等的主体地位。如何构建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学术界曾经有过八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王卫国[109],关涛[110],马俊驹和宋刚[111],孙宪忠[112],边学芳和吴群[113]等);(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温世扬[114],王景新[115]等);(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传统的总有(梁慧星[116],渠涛[117]等);(4)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韩松[118],余能斌[119],王利明[120]等);(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温世扬和廖焕国[121]等);(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王铁雄[122],李宜琛[123]等);(7)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谭庆康和潘智慧[124]等);(8)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孔祥俊[125]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9条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杨立新指出这“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26]。接下来就是如何具体运行的问题了。
第二,要对行政职能正确定位。学者们指出,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为农民享有,因此土地流转的主体理应为农民。因此,行政权在土地流转中应正确定位并限定职能范围。林国先[127]指出政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主体,而核心在于还权于民;钱文荣[128]指出政府可以介入农地流转但必须掌握合理的度,目前主要可在宣传发动、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网络、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土地整理、对外招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张岑晟[129]也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土地流转中政府作为的建议;常艳红[130]提出要正确定位政府角色从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来有效保障农民权益;卢希望[131]则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论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以排除其越位、缺位、错位之状况。
第三,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土地流转中应强调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只有尊重市场和土地产权主体利益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蔡继明[132]);在土地流转中要建立畅通的土地流转渠道,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孙瑞玲[133])。此外,市场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傅晨和范永柏[134]指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要在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与价格信息、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流转合同示范等方面提供各种服务,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和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平等地位,防止农民土地权益由于不对等而流失。整体来看,学者们一致认为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目前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要合理分配流转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分配与农民土地权益之实现密切相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配置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从国家角度讲,其主要参与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国家在建设用地流转中所获收益方式,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国家按比例直接参与分配,且一般认为国家和集体间的比例为3∶7较为合适,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卢吉勇和陈利根[135],许恒周、郭忠兴和刘芳[136]等;一种是国家以税收方式间接参与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胡克梅和杨子蛟[137],胡玉贤[138],李延荣[139],谭术魁和彭补拙[140]等。从农民集体角度看,学者们的主要观点是流转收益大部分应归集体用于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剩余分给农民,如刘芬和侯利伟[141]等。从农民的角度看,出现失地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是很正常的现象。关于这个问题,刘海云[142]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补偿数额的不足而在于安置政策失效。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学者提出应改变惯有的一次性支付货币进行安置的做法,而建立集体留用制度,也就是将失地农民的一部分补偿收益交给集体以备长远计,如王政[143]等;卢海元[144]提出应该以“实物安置”的模式为主;沈茂英[145]认为必须让农民拥有足够大的发展权利。不过,陈天宝[146]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赋予农民以主人翁的地位。
第五,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在我国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李迎生通过分析欧洲农民养老制度,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政府在全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147]张晶和任保有[148]从政策规范、运行动力等方面提出较好建议;张瑛[149]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着力点在于公平与效率;江治强和李将军[150]从保障体系、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几个角度提出建议;樊小钢[151]认为可以从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角度进行创新。此外,万年青[152],葛婧和王震[153],陈娟[154],王英[155],刘安宁[156],李秀梅[157]等众多学者分别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详细建议。
1.2.2 国外研究现状
“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完全有别于当今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模式。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是目前其他国家土地法律制度模式都无法包容的独特制度。”[158]不过,不同视角的研究可以给我们以新的启发。就笔者现已掌握的国外文献资料来看,国外专门研究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文献并不多,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规范上,认为规范土地制度以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路径。国外学者关于土地制度规范的深入研究,对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1.2.2.1 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
在国外学者看来,制度变迁有利于获得利益。诺思(North)指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159];而J.B.巴雷尔(J.B.Barrell)在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时直接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为了获得既有制度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160],阐明了制度变革具体到土地制度即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农民土地收益权之重要意义。产权制度是西方学者尤为热衷的话题。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对土地制度建设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而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结果。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和《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就论述了“土地产权”的内容,指出土地产权使得土地财产作为资本的一种可以成为“无代价劳动的凭证”[161]并能给权利人带来收益。
国外学者几乎一致认可土地产权清晰和稳定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所在。他们认为,首先,产权清晰对于土地交易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费德(Feder)和菲尼(Feeny)[162]指出土地产权清晰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终提高农业生产力。此外,清晰的产权界定还有利于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持此观点的有米切尔·科特(Mitchell Cort)、米切尔·罗斯(Mitchell Ross)和格申·费达(Gershon Feda)等[163]],是农村土地进行交易的前提所在[科斯(Coase)[164]]。其次,土地产权之稳定(或称安全)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对土地投入的持续性,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H.G.雅各比(H.G. Jacoby)和斯科特·罗泽尔(Scott Rozelle)等[165]明确指出农民土地权益缺乏制度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地权的不安全性;迈克尔·R.凯特(Michael R.Carter)等[166]在研究中国地权问题时又进一步指出地权不安全(或安全)会影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S.T.霍尔登(S.T.Holden)、K.大冢(K.Otsuka)和F.M.普莱斯(F.M.Place)[167]等人的研究则表明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会导致土地的利用缺乏公平与效率,进而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由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于1987年发起并于2008年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共同完成的对中国17个主要农业省份的长期调查之结果表明,越来越多的落实了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增加了对土地的投资并通过流转获得了收益。[168]这一调查表明的现象证明了上述观点。
1.2.2.2 土地市场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国外学者的研究亦表明,土地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他们认为这一过程必须排除政府的过分干预。S.T.鲁登(S.T.Ruden)指出,市场中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也会对土地产权的安全性造成影响;库恩(Kung)[169]进一步指出,这几个要素之间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要求土地交易行为能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事实上,政府行为会直接影响地权安全和干预市场行为,洛伦·布兰德(Loren Brandt)[170]认为这会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根据诺思[171]的观点,国家是唯一一个具有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它既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最有效的工具,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据此,政府部门又不能是不作为的,在土地流转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因为戴克(Dijk)[172]的研究表明,市场风险的存在会使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政府的这种作用包括道格拉斯·C.麦克米伦(Douglas C.Macmillan)[173]指出的财政部门应支持政府干预市场从而避免由土地自由交易引发的市场失效,以及普罗斯特曼(Prosterman)[174]指出的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等;而埃利克森(Ellickson)更是指出政府应该逐渐淡化其在土地流转中的中间人角色,通过行政管制及税收制度解决土地转让、出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2.2.3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
对于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问题,国外学者也进行了深入探讨。从土地制度的改革角度,德国学者弗朗兹·冯·本达-贝克曼(Franz von Benda-Beckmann)[175]直接指出中国的土地权利制度改革应该注重土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功能,否则将会造成经济受阻、政治不稳、公共利益受损等问题。从土地规模效益的角度看,尤托波罗斯(YotoPoulos)和纽金特(Nugent)[176]指出土地交易的确能促进土地一定规模的集中,但其效益并不是绝对的,土地集中并不一定能带来农业规模效应的递增。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E.诺萨尔(E.Nosal)[177]认为失地农民应该得到完全的市场价值补偿;W.菲谢尔(W.Fischel)和P.夏皮罗(P.Shapiro)[178]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农地转用市场价值的一部分;伊恩·艾尔斯(Ian Ayres)[179]认为土地转让收益的决定权应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詹姆斯·G.温(James G. Wen)[180]则提出持有土地可作为农民储蓄和养老保障的一种方式。
此外,在Land Use Policy(《土地使用政策》)这份关于城市和农村土地使用的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问题的国际性土地期刊中,国外学者尼科·海尔克(Nico Heerink)、简·特克斯特拉(Jan Turkstra)、马克·W.斯金纳(Mark W. Skinner)、理查德·G.库恩(Richard G. Kuhn)等发表了数篇文章,对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状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181]
以上观点无论适用于国外的制度变迁还是土地市场发展,在我国学术界均已得到认可。土地制度变迁和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对于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在土地制度变迁和土地流转市场建立以后如何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呢?国外学者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具体操作如何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深入探讨。
1.2.3 文献述评
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可谓多视角、多层次,这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视角和丰富的资料。但是总体来说,在目前城市化发展背景下,已有的对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从研究内容的角度,第一,从研究数量上看,以土地流转为研究重点的文献数量远远超过以农民土地权益为研究重点的文献。从这个方面看,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还需被予以更多的关注。第二,对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整体来看,我国学者研究了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诸多方面。不过,究竟土地流转在制度和实践之中如何侵犯、在何种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侵犯了农民的哪些土地权益,尚缺乏一个系统和深入的分析。第三,对制约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诸多因素之间的关联缺乏制度上的考察。学者们考察了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法律设计因素、行政职权因素以及市场因素等,但是这些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从而形成一个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联动机制呢?笔者暂未发现相关方面的研究。第四,也有不少学者对在不同类型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可以看到即使土地类型不同,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致性,原因何在?对于这个问题,还鲜有学者进行总结性研究。第五,我国学者多有对国外经验的研究,但是基本上都采用具体制度介绍和经验总结的方式;目前少见通过梳理各国城市化发展和土地流转进程,从而与中国现实情况相比较以发现其中的一致性进而予以借鉴的研究。事实上,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中出现了诸多和中国目前城市化发展中相似的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笔者认为,发展进程及制度形成过程的梳理更有助于我们发现共同之处。
从研究领域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成果之丰硕不必多言,所涉学科领域广阔。这为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视角。学者们研究的结果表明,制度因素仍是制约我国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实现的重要障碍,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土地权益的实现。笔者从中国知网上检索以“农民土地权益”为研究主题的文献,发现从法律制度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相较于其他角度可谓少之又少;从法理、法史及宪法角度进行研究分析的仅有百余篇(其中法理、法史65篇,宪法47篇)(见图1-4)。专著方面的研究,与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相关的著作也主要集中在农业、农村经济、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几个领域,法学领域则以民商法和土地法领域研究为主,法学理论领域则鲜有研究。
图1-4 “农民土地权益”研究文献数量统计(篇)
注:图例按照文献数量由多到少横向顺序排列,饼状图中显示数据为文献数量。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
上述不足之处,正是本书研究的起点。加之党的十八大以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将土地流转的对象之一确定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方面是对已有研究的认可,另一方面是新研究的开始。制度上的问题还需要从制度上寻求根源,否则再多的研究也只能停留在个别问题的解决上。本书将基于前辈的研究基础,结合新的政策文件要求,立足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厘清现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之诸多因素之间的关联,从宏观角度寻找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并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使农民在城市化发展背景下土地流转中的土地权益得到立法上的确认和维护,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