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育法体系
教育法和其他法规一样,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以文书的形式制定的法规。在我国成文法一般表现为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决议、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成文法的教育法规就是教育的成文法。成文法是法的主体,特别是在现代国家中,不管在哪一个国家里,成文法都是法的中心,因此,教育的成文法也是教育法的中心部分。不成文法就是不具文字形式或者说不经过立法程序,没有被条文化的但在社会中却起着法作用的法规。在世界范围,它一般由国家认可的惯例、判例等表现出来。作为不成文法的教育法规便是教育的不成文法,也就是关于教育的惯例法和判例法。
教育的成文法,根据法规制定机构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国家的教育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两类。
所谓国家的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成文法。它由宪法和关于教育的法律,国务院、教育部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暂行规定、暂行办法、通知、条例、章程等构成。宪法是确定国家统治的组织及活动的根本的法的总括体,是国家的最高法规。在宪法里有对教育的规定,明示着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从广义上说,法律是与法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的。而狭义地说,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在我国,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二者效力同等,区别仅在于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需经半数以上的全体代表通过。而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主要是在解释、执行国家宪法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数量很少,大量的是国务院、国家教委(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条例、章程等行政性法规。
地方教育法规是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成文法。主要有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章及发布的决议和命令等。这些地方教育法规必须以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为前提。
总之,不同机构制定的教育法,其内容及效力范围是不同的,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可以说,教育法体系就是由以上这些不同类型、规格的教育法规所构成的相互关联、合理有序的多层次的系统。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即从教育法的体系上讲,通常人们把教育法的含义分为广、狭两层,广义的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的有关教育的法律。
如果说以上是从教育法规的形成上来阐述教育法体系的话,那么从教育法的内容上来看,教育法体系又可以说由以下几个主要的教育法规所构成: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②与教育制度相关的教育法规;③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划分相关的法规;④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相关的法规;⑤与学术、科研相关的法规;③与社会教育相关的法规;⑤与教育经费相关的法规等。以上这些教育法规是以教育的客观规律与教育实践的不同领域为分类依据的,它们的任务是调整教育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社会领域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