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者的法律素养及提高途径

(一)教育者的法律素养

1.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养是对全体公民提出的普遍要求,是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统一。

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现行法律条文中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理知识。我们所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只有掌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

公民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5],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护法。

公民要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律的尊严。

现代社会中,法律素养更多地体现在人们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成为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素养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继承人类文明成果,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2.教育者的法律素养

教育者的法律素养是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括,不仅包括对教育法律本质和作用的理解与评价,还包含对教育执法与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等,它是国家教育法律影响和制约的产物。离开了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者的法律素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教育法律法规是实施教育行为的重要依据和基本要求,是一种教育教学的强制性规范,是保护教育事业的武器,是外显的,静态的;教育者的法律素养是教育者在不断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内隐的,能动的。[16]

教育者的法律素养通常是通过教育者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育者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具体地说,教育法律知识是教育者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是教育者在教育法律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所获取的教育法律信息,包括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条文)的知识和教育法学原理的知识。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者对教育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教育者对教育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一般由教育法律理想、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法律评价和教育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17]教育法律行为就是教育者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将教育法律行为分解为教育者守法行为、用法行为和护法行为。[18]

教育者只有熟悉了教育法律,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

(1)扎实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者作为公民,首先应懂得《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要掌握《宪法》《刑法》《民法》的一般常识。在此基础上,还要懂得教育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当前与中小学教育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还有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规定,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当前中小学教育密切相关,是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有关教育法学的必备知识,也是准确理解有关教育法律文件、科学分析与教育职业行为有关的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使教育者清楚“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对于每个教育者来说,认真学习、掌握和贯彻这些教育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教育者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才能产生积极有效的法律行为。

(2)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它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依法治教同样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在依法治教的理想状态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得到了全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从而使得教育法律规范有效地内化为教育主体自觉的行为准则。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者的法律意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治教的实施离不开教育者坚定的法治信念,强烈的法治情节和崇高的法治信仰。

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是以其法律心理为基础的,与知、情、意等心理素质联系在一起。知,即教育者对教育法律牢固的记忆、正确的感知和深刻的思考。情,即对教育法律理性的认同感、归属感。意,即教育者的法律意志,能够迅速转化为积极的法律行为。

教育者要不断强化法律观念,应当懂得法律的作用,深刻认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重大意义。教育者应当有自觉的法律意志,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尊重他人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也监督有关方面履行义务。教育者应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自觉地向学生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19]

(3)努力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讲,我们学习有关教育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不仅是为了自觉守法,更是为了善于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用自身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要做到善于用法、敢于护法,就应具备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从教育法律运行的过程看,教育法律经国家机关制定出来之后,就越过了法律运行的内潜阶段,进入了法律运行的外显阶段,即把教育法律预先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以静态方式存在的客观的法转变为教育主体的行为,以规范和调整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和相关主体的教育行为,从而把体现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转化为现实,使教育法律得到实现。

依法执教的过程,既是教育者学习、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的过程,又是教育者依据教育法律具体协调、处理与有关主体(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法律关系和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客观上要求教育者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教育者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教育,自觉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转变和增强教育法制观念,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并具体落实在自己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教育者首先应当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自觉地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教育者法律素养的提高途径

1.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对提高教育者法律素养做出规定。①及时修订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提到校长等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等教育者要遵守宪法、法律等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面向基础教育改革的新形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也应与时俱进,对教育者的法律素养提出进一步的要求。②尽快制定与“母法”相配套的“子法”。我国虽颁有《教师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但其中有些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补充制定,尽快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面对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③加速地方教育立法。在全国性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大前提下,地方人大、政府要相应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或政府教育规章,使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切合当地实际。

2.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首先,要有规模有层次地推进中小学校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法律培训教程的选择要以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培训内容应当围绕他们工作与生活的实际,侧重专业法律知识,兼顾基本法律常识,突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一些具体的有关禁止性规范的法律条款应反复强调。通过培训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加强法律修养,依法行事,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其次,对于即将上岗的准教师,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作为必修的内容,把对教师法律知识的考核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育教学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员担任教师。除积极参加相关法律培训外,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主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3.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中小学校要不断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来规范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行为。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次要完善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规定学校工作内容,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二是要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运行程序,明确应该做的工作“怎么做”;三是建设评价制度,明确如何对教育工作者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四是建立奖惩制度,依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相应的奖惩,体现“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不一样”的激励功能。常见的规章制度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部门工作规范、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奖惩制度、校内纠纷调解制度和申诉制度等。

4.建立检查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法制教育管理水平、教师的法律素养等方面制定明确的评估目标体系。应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对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法律知识掌握的情况进行检查;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校长、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制教育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

5.强化教育监督机制

一是要探索建立由政府、社会、社区人士和家长等组成的“学校管理委员会”等合作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监督校长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学行为;二是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校长负责,党支部、教师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有效监督的内部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三是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学生既是教育对象,也是实施依法治教的监督者和保障者,通过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和督促教育者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作用。此外,要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实现教育督导工作经常化。

6.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孔子曾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江泽民同志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同样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提升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教育者法律素养的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道德法规为指导,不断提升自身道德素养。

7.增强心理调节能力

中小学校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心理状况有关。他们日常工作压力大,过高的社会期望与相对较低的收入反差很大,久而久之会形成孤独、抑郁的性格,产生一定的心理障碍。如果教师的心理问题长时间得不到疏导,势必诱发一些不可理解的行为,触犯法律,侵犯学生的权益。因此,社会和学校要关注教育工作者的心理状况,加强人文关怀,逐渐淡化将学生升学率与职称评定、工资福利挂钩的现象,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广大教育工作者也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保持良好心态,增强自身心理调节能力。

8.坚决处理违法行为

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管理,依法处理侵犯学校利益、侵害学生权益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维护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诸如干扰校长行使管理职权、聘任教师程序不公正、教师不能有效参加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教师的申诉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问题要坚决处理。

[1] 徐敏:《依法治教的理论与实践》,86页,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2] 徐敏:《依法治教的理论与实践》,87页,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3] 曾天山:《科教兴国与依法治教》,86页,郑州,大象出版社,2005。

[4] 根据新华网2005年10月19日相关报道整理。

[5] 根据中央电视台2009年10月27日《焦点访谈》《威县大学生就业“被捐款”》报道整理。

[6] 根据《新京报》2008年10月27日 第A15版相关报道整理。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199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85。

[8] 根据《大河报》2007年4月13日A11版相关新闻整理。

[9] 根据《西安晚报》2009年9月18日第09版相关报道整理。

[10] 根据《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2日第3版相关报道整理。

[11] 尹后庆:《落实教育公共服务关键在校长》,载《中国教育报》,2009-10-19。

[12] 《批评是孩子成长必需的营养》,载《解放日报》,2009-08-25。

[13] 《批评是孩子成长必需的营养》,载《解放日报》,2009-08-25。

[14] 近年来,教师正当权益受损、甚至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也应予以高度关注。教师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5]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6] 许璋,曾惠成:《提高教育者法律素养 促进学校内涵发展》,载《中国教育现代化》,2004(10)。

[17]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8] 张涛:《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载《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8(8)。

[19] 曾天山:《科教兴国与依法治教》,150页,郑州,大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