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指一整套治理国家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同时它还代表着社会发展的状态和水平。教育法治是依靠教育法律法规治理教育活动的一种模式,是一种严格遵循教育法律规则的秩序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教育法律规则确定了教育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结构及其行为轨迹,明确了模式和标准,指明了行为条件和后果。[1]依法治教就是通过依法治理教育的实践演进进而达到发展教育的理性秩序状态,要求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包括其他教育者)、学生(包括其他受教育者)。从管理的角度讲,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在这里,我们将教育限定在狭义的教育范畴,即学校教育,并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中小学教育阶段。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礼治”和“人治”文化的浸染,使相当一部分人对非理性的权力非常崇拜。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也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神运动,没有限制的权力受到狂热的崇拜。今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情况基本得到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对权力的非理性崇拜与畏惧仍然在一定范围内悄悄继续。表现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决策和其他教育管理行为中,权力恣意妄为的情况仍然存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个人化,导致教育管理行为失范。特别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维不停地在作怪,导致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某些地方和部门自订的“土法”和“土政策”所扭曲,出现“立法侵权”和“立法谋私”的现象。[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管理教育事业,体现着公共利益。如果在教育行政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3]
1.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常见的是侵害学校办学自主权。
[案例]
2005年10月,尚是一片荒地的重庆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子“工业园”举行奠基仪式,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400多名与园区毫不相干的师生因此停课,在雨中苦苦等候两个多小时。一直到11时20分左右,奠基仪式才冒雨开始,不少学生已蜷缩着蹲在地上,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健康表示关心。
在这个案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求400多名师生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严重妨碍了学生的学习活动,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让大多数还是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频繁地参加这种讲排场、摆阔气的社会活动,长期耳濡目染,会对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4]
2.教育行政部门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
在具体的教育行政工作中,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案例]
2009年8月,河北省威县通过公开招聘,从500多名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191人,充实到中小学校教学一线。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10月中旬,就在他们刚上班没多久就接到教育局通知要捐款,专科毕业生捐5万元,本科毕业生捐3万元,名目是“捐资助教”,不交钱就开除。[5]
在这个案例中,威县教育局的“捐资助教”令属于“乱摊派”、乱收费,已严重侵害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和财产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很快就责令教育局退还了所有“捐款”。
无独有偶,中国经济网曾在2007年1月4日刊登了《湖南洪江教师上岗须缴纳10000元入编费》。2006年,洪江市被聘用上岗的教师都被要求交上一笔钱才能上岗,各种收费项目累计须缴纳11700多元,洪江市巧立名目、违规收取教师“入编费”10000元,其中有2000元“捐教”,还有8000元竟名曰“军人安置基金”,且无一部门能拿出相关收费的文件依据。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禁令人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不是这种收取“上岗费”已成为潜规则?教育行政部门是在滥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
3.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虽不直接管理学生,但也时而发生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主要集中在出台不合理的教育政策、乱收费、违规招生等方面。
[案例]
2008年10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体育、艺术2+1项目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区中小学校,要让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一项艺术特长以及一项包括整理、打扫、自我保护、烹饪、缝补在内的生活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6]
在这个案例中,青羊区教育局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艺术特长和生活技能,本应是一件好事,但是强行将其与毕业证挂钩,在学生课业负担如此之重,升学压力如此之大的现实情境下,新增加的“技能考核”会不会成为压垮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重在服务,精于管理,给学校和学生以自我发展的空间,不能肆意挥舞手中的大棒,给学校和学生增加过多的负担。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环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带头依法行政。由于他们拥有的权力具有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损害公民权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不应享有游离于教育法律之外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活动应成为依法治教的重点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制定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要建立教育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学校依法治校
学校依法治校简单讲,就是指学校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二是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
墨子说:“天下从事者,不可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也。”《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教育法令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学校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办学过程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相关的处置程序等。这些法令条文就是针对教育事业的“法仪”。要搞好教育,就必须依这些“法仪”而为,方可成其事,成方圆。依法治校既要求学校的办学过程遵守法律章程,按法律办事,也赋予学校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即实现学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
1.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内容。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管理行为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依法治校首先是对学校自身管理行为的合法约束。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简言之,依法治校首先要求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如按规定的科目进行课程设置,不得随意删除如国防教育、民族常识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未列入升学考试的科目;严格履行学生日常作息时间,不得额外增加上课或自习时间,尤其是不得在寒暑假、周末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快慢班、分好差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无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等。
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规范学籍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坚持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以考试等办法择优选拔新生;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合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杜绝乱收费,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开支决算、稽核等工作,并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④依法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⑤遵照学校章程,用好办学自主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常言道:“欲要清溪,必先浚源。”依法治校,特别强调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让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实现人有责,物有位,事有序。
在制定、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时,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①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章程为基本依据,体现法治精神,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②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要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③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④形式要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要与其内容相匹配,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除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⑤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规章制度中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影响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内容,要及时清理。
(2)典型案例分析。
①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
[案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100元罚款处理:
①随地吐痰、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者;
②在墙壁、黑板、厕所等公共场所胡刻乱画涂改等有伤风雅者;
③故意损坏桌椅、门窗、玻璃、黑板、仪器等公共财产者;
……
以上规定无疑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无权作出行政处罚。
在许多学校的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经常可以看到“丢一罚十”等规定,这同样是违法的。学生损坏公物、丢失公物可照价赔偿,但赔偿和罚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补偿性的,后者是惩罚性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应加强正面教育,切莫以罚代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教师是教育工作者而不是行政执法员。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学校以行政处罚权。
②正确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
[案例]
2007年3月,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以向同学索要钱财后果严重为由,将8名初中学生勒令退学。“3月28日中午放学的时候,班主任对我说以后不用来上学了。”4月11日上午,两星期前被勒令退学的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小桦(化名)说,被勒令退学的共有8人。安阳市教育局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学校的做法违法。[8]
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的做法,不管对学生劝退也好,勒令退学也好,都是变相开除学生,实质上都是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我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六种: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这六种处分方式都适用。但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处分又有不同的要求,义务教育属国家强制性教育,如果剥夺了该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就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因此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不涉及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只有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四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罚,正处于在羁押场所接受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处罚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其学籍。
③学校是否可以指定学生的学习用品?
[案例]
2009年9月,西安某小学生家长张先生反映说,老师要求家长统一为孩子购买“文海”牌作业本。张先生便先后赶到多家超市购买,没想到,偌大的超市里却偏偏找不到这个品牌。最后还是在学校门口的摊贩处,买到了这种本子,“一般的大作业本1元左右一本,这儿却卖1.8元一本,这些摊贩可真是瞅准了商机。”张先生发现,学校门口的摊贩全部都在销售这种品牌的本子。孩子在高新区一小学就读的王颖女士反映,这学期开学孩子所在学校共收了160多元费用,其中就包括作业本费,学校不但为学生统一订制了作业本,连本子皮都买好了。[9]
按照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应由学生自愿购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于这起事件,西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指定作业本品牌系违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给学生代买或让学生自行购买作业本必须采取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
除了以上列举案例外,中小学还存在着许多形式的违法办学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漠视义务性规范;二是违反禁止性规范;三是歪曲和滥用授权性规范。2009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8项教育潜规则令教育‘变味’”为题,曝光了中小学教育阶段八大“教育潜规则”,称“其积弊之深令人震惊”。一是“免试就近入学”异化为“争相择校”;二是择校费“被自愿”;三是奥数改头换面;四是升学率还在争第一;五是“重点班”改名“创新班”;六是补习班挂名“家长委员会”;七是“你的学生我来教”;八是全日制培训班集体易地补课。
可见,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任重而道远。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如果制度在我们心中死去的话,那么没有法律能够拯救它,没有宪法能够拯救它,没有法院能够拯救它。”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中小学管理水平。
2.依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已经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中对教师和学生权利的规定,这里不再展开。下面结合当前中小学实际,分析两个保护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依法促进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开始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至今已近30年。各级各类学校自从建立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①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法》《教师法》虽然提出以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中小学教代会条例没有出台。从学校层面来看,大部分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没有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即使有这方面制度的学校,其制度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不充分,而且操作性不强。
②许多学校教代会、工会组织的“参与决策、民主监督、维护权益”的职能内容,已流于形式,束之高阁。有的没有把民主管理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或议事日程;有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没有按程序召开或没按程序换届,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脱节;有的学校的领导班子对教代会的决议与代表提案落实得不主动、不积极,措施也不够得力;有的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时,群众参与面小,透明度不高,缺乏监督力;有的学校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没能很好地体现,基本沦为“福利性”或“文体性”的工会。
当今时代,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日益深入人心,教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通过不断完善校内民主管理机制来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权益。
(2)依法防范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据统计,2006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10560人。中小学校该如何面对这一类问题?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从防范的角度来看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意识教育。经常在学校开展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通过具体的事例让他们意识到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与结果的严重性,在学生中树立起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从而防止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管理,建立起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干部、门卫、家长五位一体的安全教育工作网络,做到信息畅通,发生情况及时处理。
如果伤害已经发生,那么应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责任。首先,确定有无过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其次,过错大小决定责任大小,要分清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如无过错,学校可以提供道义帮助。
[案例]
某小学为方便统一管理学生上下学,与家长协商后每天用校车在约定的站点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收取一定费用。去年元旦前夕,学校决定12月31日下午两点半放学(比平时提前一小时),12月28日,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当天下午两点半,校车把孩子们送到指定接送点,家长们一一将自己的孩子领走了。但7岁的陈某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没有按照变动后的时间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孩子。陈某从校车中跑出来后,没有看到家长来接,就急急忙忙跑向马路,准备自己回家。在路中央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10]
有关部门做出了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70%),该小学承担次要责任(30%)。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学校为什么还承担责任呢?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学校是用校车每天接送学生到固定的接送点上下学,学校变更放学时间,关系到家长能否与学校履行交接孩子的大事,应当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学校和家长双方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应当考虑到它的有效性,学校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本案中,学校将提前放学的通知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转告家长,这是不适当的方式。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有7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通知要让7岁的孩子转告家长,有效性值得怀疑。结果由于学校过于自信的过失,酿成了学生死亡的悲剧。因此,学校对这起人身伤亡事故未能很好地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呢?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以下两类10种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一类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①由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④学生自杀、自伤的;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类是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⑦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⑧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⑨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⑩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总之,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
3.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春秋时管仲说过“上不行法,则民不从”。掌握资源分配和政策制定权力的领导者如何进行有效的权力自律,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我国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都很重要。
校长要建立和健全以“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管理体制。首先要准确把握“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校长负责制是现行中小学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它是指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部分有机组成的相互联系和统一的管理体制。
要切实履行校长的职责,正确行使校长职权。校长的职责,包括校长的工作任务和校长应负的责任。履行职责是校长应该承担的义务。校长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努力按学校教育规律办学,制定(修改)、实施学校章程和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主持教学、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财务后勤、人事组织等学校行政工作;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和教职工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处理好对外行政事务。
校长的责任可以归结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政治责任说,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在政治上保持同党中央高度一致,政治上要对党负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行政责任说,校长要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职权和职责办事。校长工作成绩突出,上级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校长违反政策,玩忽职守,使学校受到严重损失,上级主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就经济责任说,校长对学校的公有财产不受侵犯负领导责任。因校长失职,使学校经济上蒙受损失,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制裁。就法律责任说,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校长工作违反国家法律,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生命重大伤亡,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该牢固树立法人意识。校长不是以个人身份管理教育和学校,而是以作为政府举办的学校法人代表身份,依据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来领导和治理学校。应该通过探索建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等形式,建立起自主办学、管理科学、职责分明、权力制衡的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内部要建立符合教育规律的课程开发实施与管理制度、人财物管理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等,以增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学校外部则要以社区参与和家校合作为突破口,探索构建社区、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在办学过程中,校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好学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充分重视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曾经,学校办学比较困难,校长担心的是硬件条件、经费不足、师资不稳、生源不定等问题。在基础教育进入内涵发展的今天,这些问题已不再是校长最担心的,校长们应把着力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11]
校长要努力朝着成长为教育家的方向努力。校长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超前性、稳定性、感召性,还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这些观念来源于学习教育理论和参与教育实践,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所以校长应该勤奋读书,好学上进,应该努力实践,不断总结,应该虚怀若谷,借鉴别人。校长还要经常“解剖自己”“三省吾身”与时俱进。总之,校长应该多读书、多学习、多实践、多研究、多思考、多总结,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思想、有原则、有学识、有修养、有亲和力、熟悉管理、务实创新、堪为表率、受人爱戴的教育行家。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依靠全体教职工办学治校。校长要善于利用、改造和创设学校环境,为学校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争取足够的条件和空间。校长要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教师培训、工作、生活、奖惩等的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落实好有关教师待遇的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总之,校长要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健全校内管理体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优化工作机制,促进权力、职责和利益的有机统一,完善管理制度,实现由“人管人”向制度约束人的根本转变,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要依法维护好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抵制乱收费、越权管理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
(三)教师依法执教
教师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2008年,全国普通中小学共有专任教师1056.64万人。他们长期奋战在教育第一线,能不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严格遵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理论层面,依法执教要求教师树立依法从教的思想和观念,以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在实践中,依法执教要求教师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则,教职员躬亲共守。”在学校教学活动的两大主体之间,教师是学生的导师,对学生思想、行为具有示范与督导意义。教师依法执教,不仅是教师行为法治化的要求,而且对学生知法、守法、用法都是很好的启示和教育。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也是依法行使教师权利与承担教师义务相统一的过程。前面已经结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明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里主要从教师开展日常教学活动中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和教师如何有效实施对学生的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
(1)对学生进行负面教育。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思想方面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而且,教师自己也会付出相应代价。
(3)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因各种原因停学生的课以及禁止学生参加考试的事件在中小学校里时有发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似乎见怪不怪了,殊不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
(4)泄露学生隐私。有的教师隐匿、毁弃或私拆学生信件,甚至随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并且不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除了信件、日记之外,学生的个人情况、成绩等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东西都可以称为隐私。对学生隐私的保护还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使孩子们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理所应当受到关注。既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使三者并行不悖,是需要教师注意的一大问题。
2.教师要敢于、善于依法实施对学生的管理
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我们经常听到像“现在的学生越来越不好管,教师越来越不好当”这样的声音。时下多数家长对独生子女百依百顺,一些孩子经不起批评、受不了挫折。有时候由于早恋、同学闹矛盾等,被班主任批评一两句,孩子就会想不通,甚至出现极端行为。这样一来,无形中就堵住了班主任的嘴。还有些家长过度维权,本来是班主任为维持班级管理秩序,对孩子进行适当批评和惩罚,家长却找到学校帮孩子“理论”,甚至投诉,弄得老师很委屈。此外,部分学校将家长和学生投诉作为考评师德的重要指标,有些老师担心因批评“得罪”学生而丢掉职位,索性做起“老好人”。面对这样的现实,教师应该如何正确履行管理学生的职责,成为社会尤其是教育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
恰当批评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既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又对孩子成长不利。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交给教师管教,教师就成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学生犯错,老师批评,天经地义。老师如果姑息纵容孩子错误而不去批评和惩罚,肯定是对孩子不负责。”[12]
批评和惩罚,与表扬和鼓励一样,都是正常的教育手段。虽然鼓励是主流的教育方式,但它无法替代批评的功能。批评也是孩子成长必需的营养。教师要细心发现孩子的问题,并适当地批评指正。这不仅引导孩子改正错误,而且让其知道是非对错。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肯定不利于学生形成独立、完整的人格,不利于他们将来走向社会。”[13]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工作,2009年8月22日,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作为教师,我们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观念和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要敢于履行教育赋予我们的这一神圣职责。千万不要在将体罚逐出校园的同时,把批评教育也一同抛弃。
(2)教师要善于依法实施对学生的管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权,但不得超越这一权限,如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人格侮辱等。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惩戒权的实施,要求其必须合理合情更合法,要把管教和体罚区分开来。管教是指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教学目标所采取的合法的、负责任的管理行为。这种管理行为对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能够起到教育约束作用,促使他们改正错误,矫正行为。法律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应当成为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生把教师的管教行为等同于体罚等违法行为,以“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理由来对抗教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取闹。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学生的点滴进步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诚恳的批评教育。当然,教育部出台专门规定重申教师的“批评权”既保障班主任的权利,又要求老师认真负责育人。“批评权”并非“尚方宝剑”,老师要正视学生的错误,更要讲究批评的艺术。“学生们最欢迎的批评,是有教育智慧的、善意的、鼓励性的。”有些教师“反话正说”的批评就很有艺术性:鼓励学生时,有些批评当众进行,有些批评则课后个别进行,必要的时候,甚至为学生保守秘密,以保护学生自尊。要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切不可夹杂个人偏好,如成绩优良的学生犯错时不批评而成绩差一点的学生重批评。教师批评学生时真诚、态度和蔼,必要时还要和家长及时沟通,效果会更好。
总之,教师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既不违法从教,又要充分履行相应法定职责。随着依法治教的不断深入,教师不仅要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4],还要在日常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以自身法律素养来带动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现代教育制度下,教师的角色应该定位在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传授知识不再是教师的唯一任务。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主要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二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三是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等各项素质;四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应该按照新的角色定位,加强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升依法执教水平,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中做出新的贡献。
依法治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要履行相应的职责。推进依法治教对以教师为主体和代表的教育者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