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的分类

(一)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

1.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票。普通股票具有以下特征:股利完全随公司赢利的高低而变化;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然绝大多数都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间接参与管理;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

2.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只有当公司的决策涉及优先股股东的利益时,才有可能发表意见;但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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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种类

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出不同的优先股,包括累计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等几种情况。累积优先股是指如果公司在某个时期内所获得赢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累积于次年或以后某一年有赢利时,在普通股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该年优先股的股利一同发放给优先股股东,而非累积优先股则不再补发前些年度的未支付赢利。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优先股股东可按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普通股。参与优先股又称参与分红优先股,是指除了可按规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外,还可以与普通股分享公司剩余的赢利,而非参与优先股是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可以说,大多数公司的优先股属于非参与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其原来价格加上一定百分比的补偿金予以赎回的优先股。

(二)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

1.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如果股票经过交易而变更所有人,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由于无纸化技术的实行,目前我国发行A股的公司股票都是记名股票。

2.不记名股票

所谓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不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人。因此,持有该股票的人就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如此为防止伪造股票,股票的印刷就有相当的要求。还有,股票认购时要求缴足股款。如果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将有可能无法催缴未缴付的股款。最后,不记名股票转让相对简便。只要股票持有人发生变化,股票的交易就算完成,而不必向记名股票那样需要过户。当然,不记名股票的安全性是比较差。因为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了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额加以表示可以分为

1.有面额股票

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股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例如,某股份公司发行1亿元的股票,每股面额为1元,那么每股代表着对公司拥有一亿分之一的所有权。而实际上很多国家通过法规予以直接规定,而且一般是限定了这类股票的最低票面金额。此外,相同批次发行的股票其票面金额应该是等同的。大多数国家的股票都是有面额股票。股票规定了票面金额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和票面金额相等,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样,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成为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

所谓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这种股票并非没有价值,只是不在票面上标明固定的金额,只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这样,无面额股票的价值将随股份公司资产的增减而相应增减,公司资产增加,每股价值上升;反之,公司资产减少,每股价值下降。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无面额股票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无面额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故不受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限制。在转让时,投资者也不易被股票票面金额所**,而更注重分析每股的实际价值。还有,便于股票分割。如果股票有面额,分割时就需要办理面额变更手续。由于无面额股票不受票面金额的约束,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就能比较容易地进行股票分割。

(四)按投资主体不同我国现行的股票可以划分为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国有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原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从性质上讲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也就折成所谓的国家股。另外,国家对新组建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也构成了国家股。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也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其他形式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情况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我国上市公司历史上曾经有两种社会公众股形式,即社会公众股和公司职工股两类,此外,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时期还存在过内部职工股这一自然人持股形式。

4.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B股、H股、N股等。B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自2001年2月下旬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自从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取代境外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B股发生了由“外资股”演变为“内资股”的趋向。H股是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N股就是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

【小贴士】

N股

N股是我国关境内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实践中,除了加拿大外的大多数非美国公司都采用存托凭证(ADR)形式而非普通股的方式进入美国股票市场。存托凭证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外国公司的已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