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
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纯粹否定的意义上来使用“客观意义”这个术语,也就是说,用它来表示某种存在于行动者的内心之中的、与主观意义有所不同的意义。现在已经到了我们详细地陈述我们赋予这个术语的肯定性意义的时候了。
让我们用S1来表示一个既定的行动H对于行动者A来说所具有的意义。让我们用这种行动H通过A的某种身体方面的运动来表示它自身。让我们假定行动H既得到了他的朋友B的观察,同时也得到了一位社会学家C的观察。此外,让我们假定这种行动H对于这两种观察者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都会把这种被他们看作是某种有关A的主观经验的标示的、行动H的外部过程,与某种意义联系起来。然而,我们已经具体证明了下面这一点,即无论是通过观察性理解,还是通过动机性理解,人们都是无法发现这种由A赋予其行动的、被预期的意义S1的。因此,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B将会根据其实际经验,把这种外部行动H解释成具有意义S2,而C则会根据理解的社会学的各种理想类型构想,把第三种意义即S3,指定给这种行动。按照韦伯使用的术语来看,S1将是A赋予他自己的活动的主观意义,或者叫作被预期的意义,而S2和S3则将构成这种活动的客观意义。不过,归根结底,S2只不过是与B有联系的客观意义,而S3则不过是与C有联系的客观意义而已。因此,把S2和S3称为客观的意义内容只不过是说,它们都与S1有所不同。实际上,由于S1只能从有关A的外部行为的证据之中推导出来,所以,必须把这种被预期的意义看作是一个有限的概念——即使在最适宜的解释条件下,S2和S3也根本不可能与这个概念达到完全一致。
让我们首先努力澄清这个有关客观意义的、通过S2和S3而被具体体现出来的概念。有一种解释必须马上加以排除。这种解释就是,S2是由B赋予A的活动H的主观意义,而S3则是由C赋予这种活动的主观意义。这样一种解读将会完全无视韦伯在使用“主观意义或者被预期的意义”这样的术语的时候所想到的东西。因为显而易见的是,一个行动只具有一种主观意义,这种主观意义就是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把主观意义赋予其行动的正是行动者A,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B和C分别赋予的主观意义,都只不过是他们赋予他们自己的行动的主观意义而已,也就是说,都不过是他们赋予他们那对A进行观察的行动的主观意义而已。显而易见的是,以主观意义这个问题为核心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难解之谜,因此,在目前这个讨论的初始阶段上,我们几乎不可能期待形成对它的本性的清晰理解。
当然,B和C都会把A的行动H当作存在于外部世界之中的某种事件来看待。当他们在这个世界之中生活的时候,他们就会尝试着理解这种行动。他们不仅通过他们的主观经验来生活,而且也对这些主观经验进行反思。他们不仅具有有关这个世界的直接经验,而且,他们还通过使用各种概念和判断来思考和谈论这些主观经验。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对他们具有的、有关这个世界的经验进行说明,并且借助于各种解释图式来理解这些经验了。只有当这个世界和他们具有的有关这个世界的经验对于你、对于我,乃至对于任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来说都是有意义的时候,它对于他们来说才是有意义的。这种有关“意思”或者“意义”的用法所表示的,只不过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针对他有可能面对的某种对象而采取某种态度而已。由于B和C都见证了这种活动过程就是他们的世界的一个事件,都以前论断性的方式来经验它,进而对它做出说明,所以,他们是把这种活动当作他们的经验来加以“解释”的;因此,它对于他们来说所具有的意义,只不过是对他们自己的经验的某一项做出说明而已。
不过,这种有关外部世界的现象不仅对于你和我来说具有意义、对于B和C来说具有意义,而且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这个世界之中的人来说也都具有意义。只有一个外部世界、一个公共的世界是存在的,而且,它对于我们所有的人来说都同样是给定的。因此,我用来把意义赋予这个世界的每一种活动,都会回过头来指涉你所进行的、与这同一个世界有关的某种赋予意义的活动。[50]因此,意义是作为一种主体间际现象而被构造出来的。尽管对于有关究竟如何才能从先验的角度出发把全部知识和思想的主体间性推导出来的问题的分析,将会使客观意义这个概念完全得到澄清,但这样做却已经超出了我们目前的研究范围。胡塞尔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虽然把这个最困难的、对于任何一种有关知识的现象学来说都是基本问题的问题陈述了出来[51],但是却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当我们谈论客观意义的时候,我们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我们刚刚讨论过的那些比较宽泛的意义脉络。我们还希望把客观意义归因于某些诸如指号和表达式这样的、观念方面的客观性(idealen Gegenst?ndlichkeiten)。我们希望通过这样做而表达的意思是,无论是否有人在考虑它们,也无论是否有人正在使用它们,这些观念方面的客观性都会由于它们自己所具有的理由——可以说,就它们的匿名本性而言——而是富有意义的和可以理解的。比如说,2×2=4这个表达式便具有某种客观意义——无论它的某个使用者抑或所有使用者心里究竟怎么想,情况都是如此。可以把一个语言表达式当作某种客观的、不涉及这种语言的各种表述者的意义复合体来理解。一个来自《第九交响曲》的主题本身就是富有意义的——即使完全撇开有关贝多芬究竟打算用它来表现什么这样的问题,情况也是如此。在这里,“客观意义”这个术语表示的是某种被当作观念性对象来考虑的意义单位。不过,只有当一个表达式能够根据其意味(Bedeutung)来考虑的时候,我们才能认为它确实是客观的。在其《逻辑研究》之中,胡塞尔曾经教导我们要把作为一种活动的“意义”(Bedeuten)与“意味”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是一种与所有各种可能的意义活动形成了对照的观念性统一体。胡塞尔对作为一个方面的“本质上是主观的和偶然的”表达式,和作为另一个方面的“客观的”表达式所进行的区分,只是一个有关这种兼具一般性和根本性的洞见的特例。“如果一个表达式仅仅通过其声音的表面内容就可以获得意义,进而可以在并不参照说出它的个人抑或使它得到表达的各种境遇的情况下得到理解,那么,它就是客观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表达式“必须通过参照正在说话的个人及其状况来确定其具有偶然性的实际意义的取向”,那么,它本质上就是主观的和偶然的。[52]
因此,当我们用行动H的客观意义与B和C赋予这种行动的这两种意义解释S2和S3的时候,这里的问题便在于“客观意义”这个术语所具有的这种意思,究竟是否就是我们所想到的意思。情况显然并不是如此——即使A的行动就是表述某种诸如一个语句这样的、具有客观意义的表达式,情况也不是如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归根结底,B和C对A究竟要说什么并不感兴趣,也就是说,他们对他的陈述那被当作某种观念性客观性来考虑的内容并不感兴趣。毋宁说,社会世界的任何一位观察者,都会对解释A在此时此地、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表述这种陈述这样一种现象感兴趣的。(我们所谓表述指的是嘴唇的各种运动、各种声波、语词的各种意义,以及语句的意义。)这种解释就在于把这种表述当作某种指号来看待,即A正在经历某些经验,而具有某种意向则很可能是与经历这些经验有关的例子。从这种观点出发来看,这种表述所具有的确切的内容对于B和C来说只具有间接的意义。B和C希望了解的是,A究竟是否进行了这种表述、他为什么要进行这种表述。如果运用我们迄今为止已经确定下来的术语,那么,我们或许可以确切地这样说,A在此时此地对这种陈述进行的这种表述,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来看是富有意义的。
因此,在任何一个人解释其他人的行为的过程中,这些既构成了各种表达式的意义内容,也构成了以这些表达式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各种重大的语言系统、艺术系统、科学系统、神话系统等的意义内容的观念性客观性,都确实发挥了它们所特有的独特作用。所有这些解释都是以运用这样一些解释图式为预设前提的。即使对于说明可以由B和C在行动H发生的时候来进行观察的客观意义来说,这一点也同样适用。对这些行动过程的解释都是根据一些从开始的时候就是现有的图式而有规律地进行的,即使这些图式都经过了B和C的选择,因而都是与他们相关的,情况也依然是如此。
我们迄今为止一直在进行既仓促又肤浅的分析,现在必须向一个更加深刻的层次进展。在这个过程之中,主观意义概念和客观意义概念[53]都会经历大规模的修正,因而只有到了第三章的最后,我们才能对它们之中的每一个概念都做出令人满意的界定。在这里,我们只能满足于对我们的研究方向进行少数几个预备性的评论。
从我们对“客观意义”这个术语的不同意思的探讨和研究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只要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周围的这个世界的各种既真实又具有观念色彩的客观化过程之上,我们就会把这些客观化过程叫作“富有意义的”。从胡塞尔的《观念》[54]出版之日起,我们就已经认识到,意义赋予是使各种纯粹的感觉经验(“质料性材料”)得以在其中被“赋予生命”的活动。我们通过匆忙的一瞥而认为是富有意义的东西,本身已经被我们的意识以前进行的某种意向性运作过程构造出来了。在胡塞尔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一书之中,可以找到他针对这个问题所做出的最深刻的研究和论述,尽管他在那里所涉及的是由各种逻辑客观性构成的领域。他对使意义得以产生出来的过程进行了说明,进而指出意向性实际上是对不同的运作过程进行的某种综合,
它们作为某种已经积淀下来的材料系列,既被包含在存在于某个既定的时间点上的意向性统一体之中,也被包含在使它们在每一个场合下都得以被给定的方式之中;不过,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样的材料系列都是可以由某种严格的调查研究方法揭示出来的。[55]
任何一种意义结构都可以根据对于它来说至关重要的意义分层过程来加以分析……所有各种意向性统一体都具有某种意向性起源,都是“被构造的”统一体,因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人们都可以根据这些“已经完成的”统一体的全部起源,进而理所当然地根据它们那应当通过直观的方式加以把握的本质形式,而对这些统一体进行分析。[56]
与由意向对象的统一体支配,并且因此而由——随着它那作为拒绝阐明过程的意向性修正过程而存在的参照出现的——不清晰的给定性方式支配的“静态分析”不同的是,另一方面,生成性的意向性分析所针对的,是使每一种意识及其意向性对象本身都置身于其中的,既完全又具体的脉络。[57]
这种构成现象是可以通过生成性的意向性分析来加以研究的,因此,从有关这种意向性的理解出发,我们也就可以追溯意义的发生了。反过来说,任何一种可以被当作某种已经给定和已经构成的意义内容来看待的客观性,也都是可以根据其意义分层过程来进行分析的。孤独的自我有可能采取这两种观点之中的任何一种观点。一方面,我有可能把这个正在把自身呈现给我的世界,当作一个已经完成了的、已经构成了的,因而应当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世界来看待。当我这样做的时候,我并没有觉察我的意识所进行的、已经使它们的意义在其中得以构成的各种意向性运作过程。在这些情况下,我所面对的便是一个既由真实的对象,也由观念性对象构成的世界,因而我可以断言,这个世界不仅对于我来说是富有意义的,而且,它对于你来说,对于我们来说,乃至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也都是富有意义的。这恰恰既是因为我并没有关注那些曾经把意义赋予它们的意识活动,也是因为我已经把一系列高度复杂的意义内容预设成了毋庸置疑地给定的东西。这样一来,从其起源之中抽取出来的意义结构便成了可以被我认为是具有某种客观意义的东西、便成了可以被我认为是本身就富有意义的东西,就像2×2=4这个命题无论在哪里、在什么时候、由谁来加以断言,都是富有意义的那样。另一方面,我也可以把我的关注点转向我的意识进行的、最初对这些意义进行了赋予的意向性运作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所面对的就不再是一个完全的和已经被构造而成的世界,而是一个在我的持续存在的自我的流之中不仅现在正在被构造,也一直都会被重新构造的世界:我所面对的就不再是一个存在的世界,而是一个在任何一个时刻都一直在不停地生成和消逝的世界——或者更加确切地说,我所面对的是一个正在不断突现出来的世界。借助于我通过具有反思性的扫视而觉察到的那些发挥意义赋予作用的意向性活动,它本身对于我来说就是富有意义的。而且,作为一个处于永远不会完成的被构造的过程之中,因而始终都处于不断的形成过程之中的世界,它也回过头来指涉我的意识生活的最基本的事实、指涉我对我的生命的这种实际进行过程抑或消逝过程的觉察、指涉我的绵延;这一点用柏格森的术语来说就是指涉我的durée(绵延)[58],而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则是指涉我的内在时间意识。[59]在日常生活之中,由于我占据的是自然态度(或者说是自然立场)的位置,所以我生活在这些赋予意义的活动本身之中,因而只能觉察到通过它们而被构造出来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只能觉察到通过它们而被构造出来的客观意义。只有当我在——像柏格森所指出的那样——“通过付出一番辛勤的努力”之后,脱离了这个由各种对象构成的世界,进而使我的关注中心集中到我内在的意识流之上的时候,只有当我把这个自然的世界“用括号括起来”之后,完全通过现象学还原过程来关注我的各种意识经验的时候,只有当我做完了所有这些事情之后,我才能觉察到这种构造过程。对于具有自然态度的、孤独的自我来说,这种有关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问题完全是陌生的。只有当进行过这种现象学还原之后,它才会呈现出来;就由各种逻辑对象和相应的、与“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所构成的对照构成的领域而言,它已经被胡塞尔以无与伦比的娴熟程度陈述出来了。
然而,这种存在于我们刚刚提到的这两种考察有意义的对象的方式之间的区别,却与存在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之间的区别并不是一回事。我们是在分析对社会世界的富有意义的解释的过程中,遇到这后一个问题的。对于我们来说,“意义”并不是与我的意向性意识有关的、普通的“述谓”,而是具有某种独特的社会含义。当我们转向社会领域的时候,“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这对概念实际上便获得了某种新的、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来看具有相关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我可以关注这个外部世界呈现给我的各种现象本身,并且把它们都当作有关其他人的意识的标示来加以解释。当我这样做的时候,我便会这样来谈论它们,即它们都具有客观的意义。不过,另一方面,我也可以把这些外部标示,都放到存在于另一个有理性的存在的活生生的意识之中的构造过程之中来加以彻底的考察和研究。而这样一来,我所关注的就是主观意义了。因此,在社会领域之中,我们所说的、由客观意义构成的世界,是从某种赋予意义的意识进行的构造过程之中抽象出来的——无论这样的意识究竟是一个人自己的意识,还是另一个人的意识,情况都是如此。这便既导致了它那得到述谓的意义内容所具有的匿名特征,也导致了它那就任何一种曾经通过它自己的意向性而把意义赋予它的意识而言所具有的不变性。与这种情况形成对照的是,当我们在社会世界之中谈论主观意义的时候,我们所指的是这种存在于——曾经创造了这种从客观角度出发来看富有意义的对象的那个人的——意识之中的构造过程。因此,我们指的是他那“被预期的意义”——无论他本人究竟是否意识到了这些构造过程,情况都是如此。因此,主观意义的世界根本不是匿名的,这是因为它从本质上来说完全是某种既依赖于,又存在于某种(自我)意识的正在发挥作用的意向性之中的,无论这样的意向性究竟是我自己的意向性,还是其他某个人的意向性,情况都是如此。因此,在社会世界之中,我们从原则上说可以提出下列问题——而这样做需要运用一种特殊的、有待于我们加以描述的技术——即这样的主观意义究竟具有被我们归因于另一个人的精神的客观意义内容的哪些材料。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我们是有可能以程度最高的清晰性来理解这种意义内容的。如果我们用“主观意义”指的只不过是把已经构造出来的各种客观性移交到其他人的意识上去[60],那么,我们是可以把这种主张付诸实现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主观意义”指的是其他人的“被预期的意义”,那么,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就不会取得成功了。即使在最有利的解释条件下,后者也依然是某种有限的概念。我们到了后面将会表明这一点。[61]所有这一切都需要进行某种彻底的研究,我们在第三章就将进行这样的研究。在这里,我们只从经验的角度出发进行下列陈述就已经足够了,即在社会世界之中,对主观意义的最大限度的理解是不可能指望在常识层次上完成的。在日常生活之中,当我们找到了足以回答我们实际问题的材料的时候,我们就会使我们解释其他人的意义的过程停下来;简而言之,我们会在某种与我们自己应当做出的反应直接相关的关节点上停下来。如果对于我们来说,另一个人的行动就像能够以某种方式解除了我们即将面临的所有各种麻烦的客观内容那样变成了不证自明的,那么,我们可能就会放弃这种对他的主观意义的寻找。就正在被观察的这个人的方面而言,这一点或许是最显而易见地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所谓的“合理性行动”了。在这样一些情况下,这种公开的意义便足以使我们做出适当的反应了;因此,我们并不会尝试在相对而言具有表面性的层次之外再对这另一个人的行为做出解释。与这种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如果我们对一个人的行为举止的客观意义有所怀疑,那么,我们就会向自己提出诸如“这个伙伴究竟正在做什么?”之类的问题。在这样的范围内,就针对社会世界进行的任何一种解释而言,我们便都可以说它是“以合乎实际的方式确定下来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