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马克斯·韦伯的“观察性”理解概念和“动机性”理解概念的批判
从前面的论述出发,我们应当已经清楚地看到,韦伯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被预期的意义”这个术语的。首先,他使用这个术语表示的是对于行动者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按照他的观点来看,这种主观意义是可以“从观察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理解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过程而被把握的。但是其次,他使用这个术语来表示更加宽泛的意义框架——一种被“如此加以解释的”(也就是说,被按照其主观意义来加以解释的)行动便从属于这种框架。这种更加宽泛的意义脉络恰恰是通过动机性理解或者阐明性理解而被揭示出来的。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观察性理解,并且在这个标题下首先考察一下人们对各种“情感”和“思想”进行的观察性理解。我们怎样才能通过直接的观察过程,实现对这些经验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的理解呢?正像韦伯本人曾经理由充分地强调的那样[45],一种给定的情感性行动是否是富有意义的行为,并且因此而是真正的行动,这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假定我像舍勒将会说的那样“从内心之中觉察到了”一个人的发火过程,或者用韦伯的术语来说,假定我是通过某种观察性理解活动,把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和各种姿态当作某种发火来把握的。但是,难道这样一来,我就能够确定这个人仅仅是在做出反应、就能够确定他的行为“超出了可以被认为是以富有意义的方式来确定取向的行为的界线”、就能够确定它就是“一种对于异乎寻常的刺激所做出的、难以控制的反应”,或者说就能够确定这个人只不过是在发脾气,因而这场发火对于他来说具有的唯一的意义就是释放了他那些受到压抑的感受了吗?直接观察过程并没有给这种问题提供任何答案。我虽然知道他正在发火,但我对于这样的愤怒对他来说在主观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却依然一无所知。
就对于诸如2×2=4这个判断这样的各种思想的“观察性理解”而言,情况也同样是如此。近来,胡塞尔已经对一个判断的意义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意思进行了区分。[46]首先存在的是这个判断的内容,即“2×2=4”。其次存在的,则是正在使用或者正在做出这个判断的人所具有的、在认识方面针对这种判断内容的主观态度。比如说,他既有可能认为它理所当然是正确的,也有可能认为它只是大概是正确的;他既有可能完全怀疑它是正确的,也有可能简单地假定它只有对于论证来说才是正确的。或者最后,他也有可能对它进行否定。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种认识方面的态度发生的所有这些变化之中,这种判断内容是始终保持不变的。而按照韦伯的观点来看,正是这种认识方面的态度决定了这种判断的表达者的意思。换句话说,他在表达主观判断的时候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就在于他究竟是真的相信它、只是怀疑它有可能是正确的,还是根本不相信它是正确的。然而,通过进行直接的观察过程所无法确定的,恰恰正是这种认识方面的态度。
当我们面对对于一种活动的观察性理解的时候,我们也遇到了相似的困难。韦伯可能会说,当我看到一个人在进行诸如伐木、为了(请注意!)关上门而把手伸向门把手,或者举起步枪瞄准一个动物的活动的时候,我就可以通过直接观察过程来理解他的行为所具有的意义。韦伯是把这另一个人的身体进行的、已经得到观察的这些运动,当作观察性理解的基础来理解的。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只要把它们称为“伐木”“抓门把手”或者“举枪瞄准”,它们便都已经得到了理解和解释。如果这位正在挥动斧子的人并不是真的在伐木,而仅仅是显得正在这样做,那么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这位把手伸向门把手的人并不是为了把门关上,而是为了紧紧地抓住它以便进行修理,那么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这位猎人根本不是在举枪进行瞄准,而是仅仅通过步枪上安装的瞄准镜来观察这个动物,那么情况又如何呢?对这另一个人的外部行为进行的观察性理解,显然是不足以确定这些关节点的。而这些关节点则都是与主观意义有关的问题,并且都是不可能像韦伯似乎会认为的那样,仅仅通过观察某个人的行为来加以解决的。与此相反,我们首先观察这种身体方面的行为,然后再把这样的行为置于某种更大的意义脉络之中。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有可能采取的方式之一,是对这种正在被讨论的行为进行命名。不过,这种意义脉络却未必与、实际上也不可能与存在于行动者自己的内心之中的意义脉络相一致。让我们称之为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脉络相对立的客观意义脉络。
现在,让我们转向考察动机性理解。韦伯曾经指出,一旦一种行动的主观意义本身得到了理解,这种理解就在于理解这种行动所从属的意义脉络。不过,就在同一个地方,他也是把这样的意义脉络当作——从我们的观点出发来看——这种行动将作为其一个适当的组成部分的对象来谈论的。这种观点即使不是彻头彻尾的矛盾,也是令人困惑不解的,因为我们根本无法知道,被我们认为适当的这种意义脉络究竟是不是与行动者内心之中所具有的意义脉络完全一致。这是我们到了后面还将要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已经完全以观察过程为基础而证明了进行动机性理解是不可能的,这就已经足够了。来自其他方面的材料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要想理解一个人的动机,只根据某种来自这种意义脉络的“鉴定”便对他的各种行动进行“评估”是不够的。与这种情况有所不同的是,进行动机性理解所需要的是有关这位行动者的过去和未来的某些知识。就韦伯所举出的例子而言,我看到的是两种人。其中的一种人在运算一项数学的方程式,另一种人则在伐木。有关这两种人的过去的,或许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有可能是,前者一直在从事对某种科学观点的具体证明,而后者则作为一位伐木工受雇于其他的人。有关这两种人的未来的,或许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有可能是,这位科学家认为这种特定的方程式对于他的具体证明过程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雇主则会为这种特定的伐木过程而支付报酬。如果我希望找到某种可以理解并且能够适合于这两种人的活动的意义脉络,那么,有关这两种人的过去的知识就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就他们的活动分别对于他们所具有的主观意义而言,我希望确定这些活动是否适合于我已经认识到的意义脉络,那么,有关这两种人的未来的知识就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两种情况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我都在寻找“动机”。韦伯把“动机”理解成了“一种意义的……复合体——就正在讨论的行为举止而言,这样的复合体无论对于行动者本人来说,还是对于观察者来说,都是一种适当的(或者富有意义的)依据”。[47]在这里,韦伯完全是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在并没有对他所谓的“动机”进行任何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把他已经做出的、对一个行动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区分,运用到意义脉络上去了。那么,说动机是“一种复合体,它对于行动者来说是一种与他的行为举止有关的、富有意义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显然,这里同样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义。首先,对于我来说,这里存在的是一系列作为我的行为的富有意义的依据的、我试图促使其发生的未来事件。我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而确定我的行为取向的。不过,这里还存在着第二种意义——我有的时候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来谈论我的行为的富有意义的依据的。在这里,我指的是我的那些已经成为过去的、一直在促使我像现在这样进行行为的经验。在第一种情况下,我认为我的行为是完成我需要完成的某种目标的手段。如果我试图从这种意义上找到我的动机,我就会向自己提出下列问题:“在我希望发生的所有各种未来事件之中,有哪些事件是由于我希望它们的发生能够构成,或者能够连带地构成我的行为的意义这样一个事实,而与其他事件有所不同呢?”在第二种情况下,我认为我现在的行为就是我过去的经验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以前的“原因”所造成的结果。如果我在这种意义上寻找我的动机,那么,我就会向自己提出一个不同的问题:“在我过去的所有各种经验之中,有哪些经验是由于它们构成了,或者说连带地构成了我的行为的意义这样一个事实,而与其他的经验有所不同的呢?”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寻找的动机都存在于这种实际发生的行为的时间范围之外。
韦伯并没有对这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进行区分,然而正像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他的这种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影响深远的。此外,他也没有回答下列问题,即行动对于一位行动者来说所具有的意义,究竟是否与行动者所认为的他的动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究竟是否与被他当作是其行为的富有意义的依据的意义复合体完全一致。换句话说,当我们发现了一个人的动机的时候,我们便发现了他的行动所具有的、被预期的意义了吗?普通的说法似乎会肯定这一点。当我发现了一个人正试图做什么,以及究竟是他的何种过去导致他试图这样做的时候,我难道还没有发现他的行动的意义吗?当然,当我问他,他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活动究竟是什么意思的时候,他通常会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中的一种方式来做出回答。他要么会说“我这样做是为了……”要么会说“我这样做是因为……”然而,我们必须弄清楚的是,这些陈述都只不过是用来表示行动者的那些高度复杂的“意义经验”的缩略语而已,而且,这种有关“动机”的陈述,也根本没有详尽地说明“被预期的意义”所具有的整体性结构。与此相反,行动者认为他的行动的意义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术语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对于他来说是不证自明的。如果他问自己他的动机是什么,那么,他就会把这种不证自明的意义当作他的出发点,然后要么去寻找那些已经成为过去的、与他的行动有关的经验,要么去寻找那些未来的、有助于促成他的行动的事件。因此,我们可以说,早在行动者有可能探究其行动的动机之前,他便必定已经知道他的行动的、被预期的意义了。请注意这一点是如何运用于韦伯举出的那些例子的。如果一个正在系统表述一项科学方面的证明的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使用2×2=4这个命题,那么,早在他选择这个命题作为他用来得出其结论的一个推理步骤之前,他就必定已经知道它对于他来说是富有意义的了。同样,早在一个人得出他作为伐木工便可以凭借受雇而伐木来维持生计之前,他必定事先已经知道伐木是怎么一回事了。
有关这个正在寻找主观的意义脉络的人——从他的观点出发来看,他的行动便从属于这样的意义脉络——的问题,我们的研究和论述就到此为止。那么,就那对于观察者来说是作为这个人的行为的富有意义的基础而显现出来的意义脉络而言,情况又如何呢?韦伯有关动机性理解的观点是以找到各种动机为目标的。不过,我们已经表明,除非我们已经事先知道了一个行动的意义,否则,我们是不可能理解这个行动的动机的。但是,具有这种知识的是行动者,不是观察者。观察者并不具有这种不证自明的、可以由行动者来使用的出发点。他所能够做的,只不过是从他所观察到的活动所具有的客观意义出发,就像这种客观意义无疑就是被行动者预期的意义那样,对这种意义进行探讨和研究。当韦伯说动机性理解必须寻找从我们的观点出发来看是适当的(或者对于我们来说是有意义的)、已经根据行动者所预期的意义进行过解释的行动,也与之相一致的意义脉络的时候,他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然而,这种所谓“被预期的”意义却既没有为我们提供有关动机性理解的信息,也没有提供有关观察性理解的信息。在这两种情况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都根本没有超出对客观意义进行解释的范围。
的确,韦伯对观察性理解和动机性理解的区分具有主观任意性,而且,就他自己的理论而言也是没有任何逻辑基础的。这两种理解类型都是从某种客观的意义脉络出发的。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在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没有立锥之地的。无论当观察性理解什么时候涉及主观意义的时候,人们都可以对这种理解进行探讨和研究,似乎它就是一种对于各种动机的探究那样。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必定乐于采用他们在一个方便的截止点上所得出的结论,这是因为对“这种”动机的寻求过程始终会导致某种无限的倒退。比如说,伐木工挥动斧子,是为了把这块木头劈成碎片。反过来说,人们也可以像探讨和研究观察性理解那样,对动机性理解进行探讨和研究。人们是通过把所有各种有关动机的陈述都当作某种有关观察者所具有的、涉及这种活动的周围环境的各种经验的陈述而加以探讨和研究,来做到这一点的。当然,必须把这些经验安排成某种连续的系列,并且使之涵盖某种足够的范围。这样一种系列有可能是由对于工资契约的签署过程的观察、对于挥动斧子的过程的观察、对于劈木头的过程的观察,以及对于收取工资的过程的观察而构成的。然后,人们就会把所有这些观察都集中到一起,并将其视为这个正在接受观察的主体进行的统一的活动:“为一家木材公司工作。”
不过,在这种对于观察性理解和动机性理解的区分背后,却存在着某种有效的认识论观点。在日常生活之中,我们都是直接经验另一个人的各种活动的。我们都把这些被我们称为“另一个人的活动”的外部事件,当作有关某种存在于我们自己的意识流范围之外的意识流的标示来加以解释。只要我们做这些事情,我们就能够“理解”这些正在被讨论的事件,在它们发生的过程中对这些标示进行解读,并且因此而在这种行动的展开过程中见证它、以“随时随地的方式”见证它。而这样一来,观察性理解便是在行动发生的时候集中关注这种行动的,而我们由于既和行动者生活在一起,又分享了他的现在,因而也从经验的角度出发参与了他的这种行动过程。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观察性理解或者直接理解,只不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之中、通过我们和其他人形成的各种关系而进行的理解过程而已。不过,恰恰因为如此,所以,从公开的行为出发得出存在于它背后的、被预期的意义的推理,根本不是某种经过事先安排的事情。[48]
另一方面,动机性理解并没有与这个由人们直接经验的社会实在(Umwelt)构成的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可以把距离更加遥远的同时代人的世界(Mitwelt)、前辈的世界(Vorwelt),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后来人的世界(Folgewelt)的任何一种行动,都当作自己的对象。[49]因为这种理解并不把某种不断进行的行动当作它自己的出发点。毋宁说,正像我们到后面将会具体证明的那样,它的对象是已经完成的活动。人们既可以把这种活动当作某种实际上在过去就已经完成的事物来考虑,也可以当作现在就可以设想其未来的完成形式的某种事物来考虑。人们也可以像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那样,把它当作就起源而言的动机,或者当作就目标而言的动机来考虑。此外,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动机性理解是在某种已经确立的客观意义的基础上开始进行的,而后者则只是作为有关某种主观意义存在的标示而存在的。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动机性理解达到更高程度的、科学上的清晰性和严谨性,其原因就在于此。从这里出发,我们接下来必定会得出下列结论,即作为理解的社会学的独特特征而存在的“解释性理解”,根本不可能是观察性理解。毋宁说,动机性理解才是可以用来确立主观意义的科学的方法,而日常生活所特有的理解则是名副其实的观察性理解。
不过,这绝不意味着我们的问题已经结束了。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被预期的意义不仅是日常生活那单纯的“获得意义”活动所无法把握的,而且,它也是这两种理解所无法把握的。此外,我们已经看到,外部行为只不过是某种有关这种主观意义的存在的“标示”而已,而且,所有各种意义脉络对于我们来说都完全是通过客观的方式而给定的。既然我们已经对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进行了鲜明的区分,所以,要想使我们的探讨和研究走得更远,我们就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