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斯·韦伯关于有意义的行动的概念
按照韦伯的观点来看,理解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理解和解释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则是这样一种行动,即:
由于被正在进行活动的个体(或者诸个体)赋予了主观意义,因而考虑其他人的行为并且因此而在其进程中取向这种行为的行动。……当且仅当正在进行活动的个体把某种主观意义赋予“行动”的时候,“行动”便涵盖了全部人类行为。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动既有可能是公开的,也有可能是纯粹内在的或者主观的;它既有可能由存在于某种情境之中的积极的干预所组成,也有可能由对这种干预的有意识的禁止所组成,或者由存在于这种情境之中的被动的默许所组成。[22]
有必要对韦伯提出的这些基本界定进行最细致的审视。
就让我们从他对行动的界定开始进行我们的批判吧。行动对于进行活动的人来说是富有意义的;正是这一点把行动与单纯的行为区别了开来。到这里为止,必要的社会参照并不存在。任何一种针对某种目标的行动ipso facto(根据事实来看)都是富有意义的。当我把我的笔尖浸泡到墨水之中,或者当我打开我工作用的台灯的时候,我就在进行富有意义的活动。现在,我们可以把这种初始性的意义概念引申到社会领域之中去,进而把它运用于社会行动,而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社会行动是建立在其他人的行为基础之上的。
让我们简要地考虑一下社会行动的不同之处。首先,恰恰由于具有主观意义,社会行动必定是建立在另一个人的行为的基础之上的。不过,这却意味着我们现在所处理的是一个不同的意义层次。即使在不考虑任何一种社会参与成分的情况下,个体也已经能够以富有意义的方式进行活动。不过,当他进入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时候,他进行的各种行动就会呈现出某种进一步的意义。现在,它们都是以另一个人为注意中心——都是以一位“你”为注意中心的。在这个新的阶段上,我们只能把他的行动理解成是以这位“你”的存在为预设前提的。然而,从韦伯的观点出发来看,如果一种行动仅仅与另一个人发生接触,那么,它是不足以被称为名副其实的社会行动的。
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各种接触类型都具有社会特征;毋宁说,只有当行动者的行为以富有意义的方式取向其他人的行为的时候,它才具有社会特征。比如说,人们或许会把两位骑自行车的人发生的单纯的碰撞与一个自然事件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在碰撞发生之后,他们进行的试图避免相互攻击对方、避免相互辱骂或者殴打对方的举动,抑或进行一番友好的协商的举动,则会构成社会“行动”。[23]
因此,韦伯需要参与社会行动的人并不仅仅意识到他人的存在。他还必须意识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对这种行为的意义进行解释。具有有关“这是一个作为伙伴的人”的经验是一回事,而具有有关“这个人正在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进行活动,因而我也将相应地进行活动”的经验,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实际上,这两种经验分别从属于两种不同的意义领域。当韦伯在说明“他人”这个概念的过程中做出下列评论的时候,他便提出了这一点:
其他人有可能是一些个人,并且是行动者本身所了解的,也有可能构成某种模糊不清的复数,因而作为个体是完全无法认识的。因此,“货币”之所以是行动者在支付过程中所接受的一种交换手段,是因为他使他的行动取向了下列预期,即在未来的某种场合,他自己并不认识的、为数众多的未知个体将会在交换过程中接受它。[24]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作为伙伴的人”这个命题并没有被行动者从论题的角度出发[25]来把握,而是被他按照他的社会经验当成了理所当然的。[26]与这种情况不同的是,在这种情境之中从论题的角度出发得到发展的意义,是对其他人的“行为”的指涉,而这些其他人在这里刚好都是匿名的。
意义的第四个层次得到了下列假定的补充,即社会行动必须是取向其他人行为的。有关“取向”的这个非常清楚的(不过,有一位评论家曾经对它产生了部分误解[27])术语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必须到本项研究的后面部分再加以阐明[28]。所有这些意义结构都得到了社会行动者的理解,而这只有可能意味着,他把他的行动建立在他对其他人行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了。而从韦伯的观点出发来看,接下来出现的对这种社会行为的理解,也就是说,对这种社会行为进行“解释”,则是社会学所要完成的任务。然而,这样一种解释工作却是在另一个意义层次之上出现的,亦即是在意义的第五个层次之上出现的。
我们迄今为止已经完成的分析,还留下了与社会行动概念有关的、由尚未解决的问题组成的三个比较大的领域未曾触及。这些问题领域是:
第一,说社会行动者把某种意义赋予了其行动究竟是什么意思?
第二,对于自我来说,他人的自我是通过什么方式被当作富有意义的东西而给定的?
第三,自我是通过什么方式来理解其他人的行为的?是通过一般的方式来理解呢,还是根据这些其他人的主观意义来理解呢?
这些问题本身并不从属于各种社会科学。毋宁说,它们所指涉的是我们在前面曾经讨论过的、这些社会科学的对象所具有的底层,也就是说,它们所指涉的是使这个社会世界得以通过与其他人一起进行的日常生活活动而被构造出来的层次,而各种意义正是通过这些活动而得到确立和解释的。不过,我们在这里并不准备对这些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而是不得不满足于得出少数几个并不精确的、只具有暂时的有效性的研究结果。
韦伯曾经反复提出过有关究竟如何界定富有意义的行为和如何把这样的行为与没有意义的行为区别开来的问题。他谈到过富有意义的行为的不断起伏变动的界线,并且是把情绪性行为当作某种分界线来谈论的:
纯粹的情绪性行为也处于可以被认为是“以富有意义的方式”来确定取向的行为的边界线上,当然它也时常超越这种界线。比如说,它有可能是由某种不受控制的、对某种异常刺激的反应构成的。当从情绪角度出发确定下来的行动以自觉地释放情感紧张的形式出现的时候,我们所看到的便是有关升华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它通常便是——尽管并不总是——朝着上述两种意义上的某一种意义上的,抑或是朝着这两种意义上的理性化过程前进了。[29]
应当把——由于超越了“自觉的”(请注意!)行为的各种界线而——如此没有意义的情绪性行为,与情绪性行动对照起来。情绪性行动与以合理性的方式建立在某种经过选择的价值基础之上的行动的共同之处在于下列事实,即:
(它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未来所导致的某种结果,而在于由于它自身的原因而实现了这种特殊的行动类型。有关情绪性行动的例子包括,对一种直接的复仇冲动的满足,追求感官需要的满足,献身于某个人或者某种理想,追求静观沉思的极乐,或者最后,追求对各种情感性紧张的解除。无论这样一些冲动看起来究竟有多么的崇高抑或卑劣,它们都从属于这种范畴。[30]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情绪性行为和建立在对各种价值的合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行为,都接近了富有意义的行为的外部界线。不过,它们却并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能够找到的唯一的行为类型。我们还会找到“某些经验方面的一致……也就是说,找到行动的某些类型,这些行动类型与可以归因于某些行动者的、从类型角度出发来看具有适当性的主观意义相一致……是时常会由同一个个体反复进行的,或者是由许多不同的个体同时进行的”,[31]诸如习惯、惯用法等,而且,我们在这里还可以找到“传统的行为”,后者被韦伯认为是:
非常接近那可以被有理有据地称之为以富有意义的方式来确定取向的行动的行为,不过,它也的确经常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况。因为它经常是作为一种对习惯性刺激的自发性反应出现的,而这样的刺激则会引导行为进入某种一直在反复进行的过程。[32]
我们引用的这些陈述显然已经表明,韦伯究竟是以多么含混不清的方式把行动概念界定为富有意义的行为的。他在系统表述这些概念的时候所具有的、隐而不显的动机是很清楚的。首先,当韦伯谈论富有意义的行为的时候,他所考虑的是合理性的行为,而且是“取向某种由不连续的个别目的构成的系统的行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就是行动的原型。实际上,在韦伯那有关富有意义的建构过程的模型之中,这种行动的目的论取向是随处可见的——而且,从理解的社会学的立场出发来看,这一点也是具有充分的理由的。[33]
其次,把行为区分成不同的类型,诸如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来看有意图的行为、以合理性的方式确定价值取向的行为、情感性行为,以及传统行为,本身便是以下面这一点为预设前提的,即一种行动的意义是与这种行动的动机完全一致的。正像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这样的做法使韦伯陷入了许多的前后矛盾之中。的确,日常生活的各种经验似乎都可以为韦伯的论题提供支持。当我回顾我在一天里所做的工作、回顾我在一天中进行的所有各种行动——无论这些工作或者行动究竟是我自己独立进行的,还是在其他人的陪伴下进行的,并且问自己所有这些工作或者行动的意义是什么的时候,我无疑会得出下列结论,即它们当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自发性的。这种结论看起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我发现就所有这些行动而言,其中的许多行动要么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可言,要么充其量只具有某种含混不清的意义。不过,一种行动具有的意义是一回事,而我们用来把握这种意义的清晰程度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有一个事实可以表明,我的绝大多数行动都的确是具有意义的。这种事实就是,当我把它们从经验流之中孤立出来,进而以特别注意的方式来考虑它们的时候,我就会发现它们在下列意义上来看是富有意义的,即我能够在它们那里找到某种潜在的意义。因此,如果在普通的宽泛意义上来考虑富有意义,进而为了把行动与单纯的反应行为区别开来而使用有关富有意义的标准,这样的做法就是错误的。我进行的任何一种传统行为或者情绪性行为都是具有某种意义的。实际上,如果我进行更加细致的考察,那么,我就会发现,我的各种经验之中没有一种经验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说使行动和行为得以区别开来的,是前者从主观角度出发来看是富有意义的,而后者则是没有意义的,这是毫无用处的。与此相反,其中的每一方就其存在方式而言都是富有意义的。这种结论马上便使我们遇到了下列困难的问题,即存在于行动的意义和单纯的行为的意义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当然,除了这个问题之外,这里还存在有关行动本身的本性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来探讨和研究所有这些问题。不过,仅仅把它们提出来便已经足以表明,如果我们希望实现对意义进行的适当的分析,我们的工作究竟需要多么深入了。
我们在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他人的自我对于我们来说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给定的,却是韦伯所从未涉及的问题。他所预设的是,在他论及解释其他人的行为的所有各种情况下,他人自我的富有意义的存在都是某种完全给定的东西。即使他曾经以某种方式设想过这个问题,对使他人的自我得以在我的意识之中建构出来的方式进行精确的分析,也几乎是没有必要的。此外,只要人们着手研究其他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意义,那么,有关我们如何才能认识他人的自我的问题就必定会被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