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为攻守:铁山寺案中的法律诉争

1929年9月22日晚,电车工人将铁山寺僧人驱逐之后,在证修遗留之皮箱内检出鸦片、烟具、烟膏、**书、赌具、子弹等物。[38]随即工会与第九区党部将该违禁物品以及僧人德安等一并解送外一区警署。在审讯中,德安供称这些违禁品均非庙内所有。至于从何处来,“说不清楚,我与方丈证修等并无吸食鸦片烟情事”。收到外一区署的案情报告后,市公安局决定将德安“送法院讯办”。[39]10月4日,北平佛教会在中山公园召开记者会,对工会搜出**书子弹之事加以辨证。对于子弹,称铁山寺曾充第九军办事处,子弹一粒“当为驻军所遗”;对于**书,则称“该寺寄停灵柩,人极复杂,**书二本亦不能以为僧人之读物”。[40]

尽管僧人及北平佛教会否认前述事实,但对工会及子弟学校而言,鸦片等违禁品成为抢夺行动合理化的有力证据。10月8日,该校再次呈文并敦请北平市公安局迅速缉捕证修、德安等人。10月14日,公安局一面批复学校称此案送法院讯办,一面致函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请后者查核办理。[41]最后结果如何呢?1929年11月12日,地方法院检察处认定证修持有烟土烟具属实,犯有禁烟法第十三条之罪,判罚金25元,如无力完纳则以监禁一日折2元。[42]

被抢夺后,证修多次呈文公安局,请求依法惩办白彦章等人。1929年10月2日,北平市公安局批复证修,称“所控事关争执庙产,仰自赴法院声诉可也”。[43]10月5日,市长张荫梧强调,如果查明确系白彦章、石又磊二人主持,即拘送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依法惩办。[44]10月18日,风闻寺中物品失去多件和学校开学时将寺院匾额取下,证修、德安再次呈请市政府早日饬令交还损失各物,以便依法呈控,如数赔偿。[45]10月28日,市公安局以工会“聚众强占庙产,实有触刑章”为由,函请地方法院检察处“侦查办理”。[46]一方面是僧人的控诉;另一方面,在北平总工会风潮发生后,部分电车工人亦向市政府控诉电车工会执监委员厉寿昌等人把持工会,霸占铁山寺,捣毁庙宇,盗卖该庙瓷佛、字画、软片、经绸等物,得财私分。[47]收到工人之呈文后,张荫梧于11月15日训令公安局“追赃缉盗,送交法院办理”。[48]

侦办结果表明,僧人及工人之呈诉属实。12月3日,公安局侦缉队向张荫梧呈报了寺产被盗卖的清单及审讯笔录。具体是哪些人盗卖呢?据被拘拿之第九区党部干事沈允方、曹敬业及该党部杂役秦德祥、杨玉亭等人供认,是校长石又磊及第九区党部共同所为。[49]在市政府命令下,12月27日,侦缉队将盗卖寺产的三名跑腿沈允方、曹敬业、秦德祥送交地方法院。1930年1月,法院检察处认定石又磊、白彦章、沈允方、曹敬业、秦德祥等人确犯有诈财罪,提起公诉。1930年2月26日,地方法院对盗卖铁山寺案做宣判。其主文称:

被告沈允方、曹敬业意图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交付所有物,各处罚洋一百元,毁损他人所有物品,处罚金六十元,执行罚金一百二十元,秦德祥、杨玉亭搬运赃物各处罚金三十元,其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一日抵罚金一元,如不能完纳罚拿,以一元折算一日,易科监禁。[50]

1929年12月23日,沈允方等四人已经被转送地方法院羁押。判决之后,四人均得以释放。对于法院仅处以诈财罪的最低刑罚,证修认为实属“情重罪轻”,因而向法院检察处申请再议并获同意。[51]到1930年6月底,二审改判沈允方、曹敬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理由则是沈氏等人率众占据铁山寺庙产,使得被害人失去自由无反抗能力,实系强盗行为,一审仅处以诈财罪实属不合。然而根据“刑法不知法令”“犯罪情状可恕悯”二项,考虑到抢夺系团体行动,且又误解《寺庙管理条例》,因而从轻发落。[52]对于法院的判决,有报道称沈、曹二人仍“实难甘服”,并有上诉南京最高法院之打算。[53]

铁山寺一方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而且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佛像修饰费约三千元、衣物损失费约两万元,法院刑庭要求僧人向民事庭提出诉讼。[54]至于民事诉讼结果,似乎不了了之。

在历次呈文及诉讼中,证修等人控诉白、石等人暴力抢夺并盗卖寺产,然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仅是前述沈、曹等普通干事、杂役等,白、石等主谋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法院刑庭的一审判决以白彦章等人所在不明“应停止审判”草草了结。事后,当证修发现白、石二人在北平居住时,又请求“拘传到案讯办,以免其逍遥法外”,但二人始终未能拘获。[55]

尽管事件发生之初,第九区党部否认参与,然而当沈、曹等人被逮捕并被审判时,党部大为不满,发表了《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在区党部看来,判决表明,“反动势力高涨得在全国要算第一”。该党部指出,该案发生后,北平各区党部和区分部均认为是革命工作而加以声援,而市党部亦认为是革命行动而予以赞助,全体市民亦莫不认为是为民众谋利益应有的手段,且在1929年双十节市民大会上议决“将铁山寺拨归工人子弟学校并严惩不法的和尚”。因而,在他们看来,“在此民主集权的党治政治之下的任何区域,都应尊重民众的意志,顺应革命的要求,将这小小的废庙拨归工人子弟学校,自是不成问题的事”。对于僧人的反应,该党部斥之为反动势力气焰高涨:“铁山寺的花和尚竟自勾结反动的佛教会,率其丑类结队游行……于是电车工会执委及工人子弟学校人员滥被逮捕,甚至本区党部的干事工友亦不依党务工作人员保障条例横被羁押,反动势力的气焰高涨,革命民众的横遭摧残,尚有过于此的吗?”

该党部尽管承认“革命的接收铁山寺事件系以平民而采非常手段未免太积极了”,但认为革命事业从来都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为此,第九区党部提出接收铁山寺的三大主张:(一)请市政府遵从民意,将铁山寺拨归子弟学校;(二)接收系革命工作,解决此案应尊重党的意见,绝对反对地方法院以法律解决;(三)严惩不依党务工作人员保障条例逮捕本部干事之要犯。

通过上述主张,第九区党部将铁山寺案的性质界定为:“铁山寺问题绝不是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与和尚的冲突,乃是整个的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其利害关系绝不仅限于工人子弟学校,乃直接影响于整个的革命事业。”该党部高呼:革命与反革命是不能并立的,谁援助铁山寺“**僧”,谁就是反革命,要以“三民主义建设新中国的精神、勇气、决心与力量”,“冲破北平的封建势力,造成革命的新北平!”[56]

针对区党部的宣言,被斥为反动势力的北平佛教会强调:“本会主张铁山寺的权利是本会的天职,不是勾结反动;本会的行动无不依国民政府的法律命令,不是反革命。”北平佛教会还提出九大疑问:(一)世界革命的手段都是针对强者,何以党部单对弱者?(二)遵守革命政府的命令与法律为反革命,不遵守的是什么?(三)党部与学校毫不相属,名为援助,佛寺于佛教会本属一分子,何以名为勾结?……(六)党员不好当然与党部房屋无干,和尚不好,何以为夺寺的理由?(七)电车工人子弟学校可以接收佛寺,其他工人子弟学校是否可以接收天主堂?……[57]

佛教会讽刺第九区党部以革命自居,却忘记了孙中山告诫党员不得“假革命党专借党以鱼肉人民”之遗训,希望其逐条“明白答复宣示”九大疑问。该党部的反应如何,尚不可知。但是单纯以革命为口号,抢夺寺产,并且在政府勒令迁出、法院判决有罪的背景下,第九区党部仍坚持革命接收,甚至要惩办逮捕党部干事之要犯。逮捕与审判盗卖寺产者,是公安局、地方法院、北平市政府,但他们没有逮捕参与抢夺的第九区党部主任白彦章、电车工会执委以及校长石又磊等人,被抓捕与审判者仅仅是党部中的干事、杂役等人,容隐之情已显露无遗。

第九区党部为何如此激进?远者可追溯至清代庙产兴学之兴,近者实为北伐前后国民党破除迷信运动之推进使然。对于北伐前后的破除迷信运动,有学者曾总结系留法学生及国内共产党发动,通过国民党各地方党部、军阀部队及地方劣绅恶痞共同实施。[58]实际上,早在国共合作之前的广州革命政府时期,查收寺产即为其重要政策。即便1928年北伐结束后,国民党的破除迷信运动仍方兴未艾。[59]铁山寺案发生前,各地国民党省市党部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破除迷信运动。1929年1月18日,《新闻报》报道山西省党部准备自当月25日起,举行破除迷信宣传周,实行摧毁偶像、取缔各种迷信活动,并严禁再过旧年。[60]同年9月17日,广州发起五千人的大规模破除迷信运动,通过没收寺观庙产兴办教育及慈善事业、废除一切神像木偶及其他迷信物品等七项议案。[61]铁山寺被抢夺后,北平市党部亦开始破除迷信运动。10月11日,在市党部支持下,北平市学联总工会等五团体成立“北平民众破除迷信委员会”,连日举行扩大运动。[62]10月25日,市党部召开宣传会议,制定破除迷信运动宣传方针,规定各区党部应将“调查寺庙案”在11月15日前完工,调查内容包括名称、地点、财产等项,关键是要注明该寺庙应否废除以及废除该寺庙在客观上有无困难。[63]1930年1月,当法庭延期审理铁山寺案时,北平民众训练指导委员会呈文国民党中央秘书处,要求饬令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对于石又磊等依法予以不起诉处分。中央秘书处将该呈转交司法院,后者复称已令司法行政部查核办理。[64]或许正是因此,白彦章、石又磊等人没有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