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制度”的几个问题

于艳茹[1]

阅读《旧制度与大革命》,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旧制度”指的究竟是什么?对此,最普遍的解释是,旧制度是指法国1789年革命之前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旧制度”(l'Ancien Régime)的概念,最初是由旧制度的掘墓人——革命者提出的,用来比照革命后建立的新秩序。革命者誓与法国过去一刀两断,开启法国乃至人类历史的新纪元。此时的旧制度一词,一般认为指的是革命伊始由制宪议会成员宣布废除的种种封建制度,如此,旧制度应该始于9世纪法国封建制度初建时期,似乎是古老的。然而,与革命事件拉开一段时间距离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却从法国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制中,看到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延续性,以及旧制度与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断裂性。“所有活着、动着、生产着的东西都来自新的根源。这个根源便是王权,但[这个王权]与中世纪王权毫无共同之处”;[2]“大革命彻底摧毁了或正在摧毁(因为它仍在继续)旧社会中贵族制和封建制所产生的一切……大革命从旧世界保存下来的只是同这些制度始终格格不入或者独立于这些制度之外的东西。它绝不是一次偶然事件。的确,它使世界措手不及,然而它仅仅是一件长期工作的完成,是十代人劳作的突然和猛烈的终结。”(60)“君主制最后的三个世纪当中,国家金钱管理带有这一奇特的特征。”(138)“君主制最后三个世纪中,使贵族与人民分离,将贵族吸引到宫廷进入仕途,这差不多一直是历代君主的主导思想。”(158)从这些文本可以看出,托克维尔所说的旧制度是指绝对君主制,时间跨度大致是介于英法百年战争之后的1500年至1789年革命之间的三个世纪。后来的历史学家大多采用了托氏为旧制度划定的时间范围。旧制度时期也通常被认为是法国在绝对王权领导下逐渐形成统一民族国家的法国近代时期,其中太阳王路易十四时代是旧制度的全盛时期。

关于旧制度的内涵,笔者想尝试着澄清几个容易引起中国读者困惑的相关问题。第一个问题,有许多学者认为,长期为国人所接受的“封建专制制度”这一说法本身是自相矛盾、不准确的。笔者认为,这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封建制度的含义。首先,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看,封建制度是指一种分封割据的政治制度,这当然与王权专制的政治制度相矛盾。从法国君主制的发展史来看,它先后经历了9—12世纪的贵族君主制(或封建君主制)、13—15世纪的等级君主制和16—18世纪的绝对君主制三种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国王一开始只是比其他贵族略高半头的“第一贵族”,然后又与崛起的第三等级市民阶层结盟打压贵族并凸显王权,最终发展为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财政大权于一身的绝对权力。总体而言,王权和第三等级上升,而贵族衰落。如此看来,“封建”与“专制”的确势不两立,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中国所谓的两千年封建制度似乎也与西方的封建制度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只有周朝相当于欧洲5—15世纪漫长的中世纪封建制度,而法国只有16—18世纪短短三百年等同于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两千年的专制历史。然而,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看,封建制度是指一种土地占有者(领主或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奴或农民的社会经济制度,这就可以与政治制度上的封建或专制自由组合了。中世纪的法国无论政治制度还是社会制度,都属于纯而又纯的封建制度,而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社会与法国三百年的旧制度则可以被视为封建专制制度。因而,“封建专制制度”的混合说法是可以成立的。托克维尔虽然强调旧制度时期不同于中世纪,但他并没有说法国就此完全消灭了封建制度。他只是说,在旧制度时期,“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仍旧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庞大的一种”(73)。因此,笔者认为,法国旧制度是指1789年革命之前大约三个世纪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主要体现为绝对君主制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等级制的社会制度。其中,绝对君主制是旧制度时期的特有属性,封建等级制是旧制度时期与之前法国中世纪社会的共有属性。正是因为绝对君主制,旧制度时期才兼具封建残余与现代性萌芽,成为法国从中世纪向现代迈进的过渡阶段,从而构成法国近代史。另外,法国的绝对君主制与封建等级制之间,或者说政体与国体之间,始终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微妙关系: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局部解构,但它毕竟脱胎于后者,而且始终没能突破后者。如此看来,“封建专制制度”这个说法,还是比较恰当地体现了法国旧制度时期的过渡性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复杂关系。

第二个问题,中央集权制与绝对君主制的区别。托克维尔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一区别。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对立,是指地方在权力上缺乏独立性,必须服从中央。这涉及的是纵向的国家结构问题,反映了一个民族国家统一的背景、进程和程度。而绝对君主制,是指君主独自掌握最高统治权,拥有不受法律和机关制约的绝对权力。这涉及的是横向的政体问题,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与政体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绝对君主制一定要实行中央集权制,而中央集权制则未必需要绝对君主制。具体到法国乃至大多数历史悠久国家的历史事实,民族国家统一大业都要依靠绝对王权实施中央集权来完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绝对君主制会淡出历史舞台,而中央集权制还将继续存在,已经集中到中央的各种权力要分配给不同权力机构,国家主权要从君主转向国民。而贵族出身的托克维尔显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过分贬低了绝对君主制这把双刃剑的正面作用,并且夸大了旧制度时期中央集权化的程度。他只看到英国保留了贵族的政治权力和地方分权,很快顺利地从绝对君主制转入立宪君主制,从中世纪平稳地过渡到现代。实际上,因为贵族势力过于强大而阻碍民族国家统一的反面教材也不少,波兰就是最好的例子:由于始终处于贵族君主制阶段,一盘散沙、群龙无首的波兰难以形成近代统一民族国家,在之后群雄并起的时代屡次沦为列强的鱼肉。另外,德国和意大利也存在类似问题,最后还是由成功实现了绝对君主制的强大诸侯国通过王朝战争等手段完成了民族国家的统一。另外,一个国家是实行地方分权还是中央集权,也受到国家领土面积大小、地缘政治环境优劣、封建势力强弱等因素的影响。英国孤悬海外,领土面积不大,历史上长期处于欧洲外围,较少卷入欧陆纷争,大贵族已在百年战争后的红白玫瑰战争中自相残杀殆尽。简言之,英国的封建制度不典型,从传统转入现代的阻力较小,不必实行过多的中央集权即可完成民族国家统一。与之相反,法国地处西欧中心地带,是西欧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欧陆争霸战争中都有它的身影,而且血统纯正、历史悠久的大贵族尽管一时被王权打败,却始终伺机反扑。总之,法国的封建制度具有典型性,不强力实行中央集权,就难以实现民族国家的统一。

第三个问题,关于绝对君主制(absolutism)与专制君主制(despotism)的区别。中国以往的译者曾经不加区分地将这两个词统统译成“专制君主制”或“专制主义”,后经一些学者详细论述二者的区别,现已基本被学界区分开使用。西方学界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奠定了“西方是自由的,东方是专制的”这一基调,后经孟德斯鸠、黑格尔、魏特夫等人论证,专制君主制似乎成为东方政治制度的“专利”,而绝对君主制则专指近代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以示东西方在专制程度上的差别。或许,这个问题再次折射出西方人的某种“西方中心论”思维定势,但是,回到史实本身,我们的确不难发现,即便是被视为欧洲绝对君主制典型的法国,王权依然要受到一些中世纪基本法的约束以及各种法团组织的抵抗,而且强大的贵族封建势力总是伺机反扑,宗教内战、投石党运动乃至高等法院与国王政府之争等,这些史实都表明旧制度统治阶级内部的巨大张力和绝对王权统治的潜在危机。与中国的专制皇权相比,法国的绝对王权真可谓“小巫见大巫”。原因很好理解,其实前面已经涉及:法国是从中世纪漫长的分权状态中一点点发展成集权统治的,中间还时有反复,正如斯塔尔夫人所言,“自由是古老的,专制是现代的”;反观中国,自秦灭六国之后,中国就过早地进入了漫长的皇权专制时代,而且几乎毫无阻力地单向度发展,越来越集权,到明清时期还曾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高度集权的制度,利弊都很明显:优点是高效率、超稳定,缺点就是难以滋生自由与民主。

笔者在前面提到了法国旧制度的两大基本制度:绝对君主制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等级制的社会制度。关于托克维尔批判的中央集权制问题,人们已经谈论了许多,笔者不再赘述,只想具体讨论托克维尔谈及的几种恶制:贵族免税特权、通过卖官鬻爵实施的捐纳制度、以“密札”为代表的行政权力暴力执法行为和限制言论自由的书报审查制度。

首先,受托氏诟病最多的就是法国极不平等的税收制度,即贵族的免税特权问题。而税收问题导致的财政危机,也恰恰是1789年召开三级会议并引发大革命的导火索。他这样谈及劫贫济富甚至是“杀鸡取卵”式的贵族免税特权:“让我们看看所有这类特权中最令人厌恶的特权——免税特权吧:显而易见,自15世纪到法国革命,免税特权一直不断增长。它随着国家开支的迅速增长而增长。”(126)“在英国,贵族承担最沉重的公共负担,以便获准进行统治;在法国,贵族直到灭亡仍保持免税权……”(136)“最有能力纳税的人免税,最无能力应付的人却得交税……”(138)关于贵族免税特权,有人认为,贵族自古不纳税,旧制度时期的免税特权只不过是一种传统的延续。对此,笔者是有异议的,或许这又与中西历史发展的巨大差异有关,我们习以为常的可能是人家新近才有的,我们觉得新鲜的可能是人家古已有之的。我们知道,税收的主体一定是国家,而领主向农奴或农民收的是地租。在中世纪,国王只不过是一国最大的领主,一般靠国王领地的收入过活,与别的领主并无二致。不要说国王随便从人家领地那里收租子不行,就是他未经允许从人家领地上借过一下都不行。这种情况下,不仅贵族是免税的,就连平民也是免税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中世纪根本就没什么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因为真正的国家机器还未出现。偶尔有打仗或者国王被俘之类的不时之需时,国王需要临时找大家交纳特殊捐税,教士、贵族和平民都有份。后来,伴随着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国家机器有如滚雪球一般逐渐膨胀起来,税收制度才逐步确立。这是因为,除了战争本身的财力消耗之外,国王打仗需要招募更好用的雇佣军甚至常备军,以取代封建时代的采邑兵役制,而且国王还要维持一个完全听命于他的日益庞大的官僚体系,以取代独霸一方的贵族权力。而豢养这些唯命是从的文官武将,需要大量金钱,因此必须通过稳定的普遍税收来维系国家机器的运转。至此,国家机器的三大支柱——军队、官僚和税收,前两个已经削弱了贵族的固有权力(军权和政权),就剩下最后一个税收的筹码了,贵族最终也没有保持住。1302年,法国产生了讨论和批准税收的三级会议,14世纪,经三个等级投票表决的普遍捐税大多是间接税,由大家不加区分地共同承担。然而,1439年,国王查理七世借口抗英卫国战争之需要,将军役税固定下来,向平民征收,而贵族对此享有免税权。“当国王第一次凭借自己的权威征收捐税时,他懂得首先必须选择一项看来不致直接损害贵族的捐税;因为贵族在当时是与王权敌对的危险阶级,他们绝不会容忍损害他们利益的革新;因此国王选定一项他们免交的捐税,他征军役税……国库的需求随着中央政权权限的增长而增长,军役税也随之扩大和多样化;不久便增加到十倍,而且所有新捐税都变成了军役税。”(137~138)“国王便可以不经国民合作便确定普遍税则,而贵族只要自己享有免税权,就卑鄙地听凭国王向第三等级征税;从那一天起便种下了几乎全部弊病与祸害的根苗,它们导致折磨旧制度后期的生病并使它骤然死亡。”(136~137)我们都知道,三级议会在1614—1789年的175年间没有开过。实际上,从1439年征收军役税之后,三级会议就逐渐衰落了,它在1484—1560年这76年间,就已经长期关闭。从税收制度从无到有、从权宜之计到立国之本的演变中,我们看到,在作为统治阶级的国王与贵族之间,存在一笔肮脏的交易:国王通过赐予贵族免税特权以补偿后者财政监督权的丧失,从而换来自己对平民的任意征税权,即“未经三个等级同意和商议而以人民的血汗自肥的权利”(143);或者更确切地说,贵族在“纳税有代表”与“不纳税无代表”之间,在权责与钱财之间,选择了后者,任由弱势的平民被王权国家压榨,只求自己悠闲享乐、免受盘剥。这与他们英国同行的选择截然相反,当然,最终二者的命运也截然相反。如此说来,法国贵族免税特权并非中世纪的遗产,而是绝对君主制的孪生兄弟。旧制度在诞生之日,就亲手为自己绑好了定时炸弹,只待被转嫁了危机的劳苦大众忍无可忍之时轰然爆炸。在这个问题上,到底是怪贵族贪财,还是怪国王专权呢?或许兼而有之。托克维尔好像说得也很暧昧,他时而说国王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均遭到贵族们的强烈抵制,时而又说国王宁可想别的办法也不想找来贵族召开三级会议讨论批准新税。既得利益者们作威作福,享受着民脂民膏,在利益方面不愿做出一点点让步。而等到他们迫不得已让步时,为时已晚,人民愤怒了,革命爆发了。贵族免税特权,充分体现了绝对君主制的历史局限性,它自身无法突破封建制度的桎梏,改革陷入死结。或许,正是法国如此典型的封建制度才会孕育出如此典型的绝对君主制,从而引发了如此天翻地覆的大革命。

下面说说,国王为了不去贵族那里自找麻烦,还想出了什么其他的开源之策。抛开发行国债和包税人制度这些还不算非理性的策略不说,只说一个与贵族免税特权同样病态并且同时败坏财政和行政的“饮鸩止渴”的制度——捐纳制度。“正是出于这种对金钱的需求,加之又不愿向三级会议索取,于是使卖官鬻爵制度应运而生,这种现象世所未见。由于这种出于理财思想的捐官制,第三等级的虚荣心遂在三个世纪当中得以保持不衰,他们唯一的念头就是获取官职,于是国民的内心深处被灌进这种对职位的普遍欲望,这种欲望后来成为革命与奴役的共同源泉。财政越拮据,新设职位就越多,而免税或特权是所有新职位的报酬;由于是出于国库的需要而不是行政的需要,因此这样设置的官职多得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或是完全无用,或是反而有害……一个如此庞大复杂、如此难于运转、如此不起作用的行政机器就这样建立起来了。”(142)“最后确立捐官制的是路易十二;出售官职世袭权的是亨利四世”(143),另外弗朗索瓦一世在1523年正式设立了一个负责出售官职的专门机构——额外收入部分办事处。“有几千种官职可以使资产者免去全部或部分公共负担……资产阶级中的免税者与贵族中的免税者人数一样多,而且常常比贵族还多。”(131)可以想见,如此一劳永逸的美事儿,一定使有钱买官的第三等级上层趋之若鹜。法国的世俗贵族,按照资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传统、最正宗的佩剑贵族,他们瞧不起从第三等级混进来的“假贵族”;第二类,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穿袍贵族,他们精通法律,原本出身第三等级,但历经几个世纪地位稳固之后,也变得和佩剑贵族一样自视甚高,维护本集团利益;第三类是进入国王行政官僚系统的新封贵族,他们资历最浅,也最听命于国王。所有这些贵族,一律免税。捐纳制度这一饮鸩止渴的做法,从长远看,不仅没有改善财政,而且同时败坏了财政和行政。原本喂饱一群鸭子已经不易,而后又源源不断地来了一群又一群饥饿的鸭子,让人民情何以堪?国家机器将有钱的第三等级吸纳进来,并不完全是件坏事,因为这扩大了统治基础,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但它却维持甚至强化了森严的封建等级制,继续将人们划分为有特权的狼群和无特权的羊群,每个人思考的事情就是做狼吃羊,即便出身羊群也要想办法披上狼皮、混进狼群然后去吃自己曾经的同类。本来狼羊二元对立结构就已经很恐怖,现在还不断扩大狼群的规模。结果,狼群的自由等于羊群的灭亡,最终狼群也得毁灭。与绝对君主制发展密切相关的捐纳制度,加剧了税收不平等的矛盾、人们之间的仇视以及旧制度的财政危机,也属于旧制度的一种先天绝症。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本应是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兴阶级,然而,他们同样迷恋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眼睛向后看。所以有人说,英国是贵族资产阶级化,贵族屈尊下来与平民一起参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法国是资产阶级贵族化,平民上层拼命向上爬,以挤进寄生虫行列为荣。

如果说贵族免税制度和捐纳制度让人直接感受到的是导致人与人不平等的等级制度,那么下面两种制度则体现了压制个人自由的专制制度。首先是绝对王权干涉司法并野蛮执法的问题。旧制度时期,贵族政治权力被严重削弱,唯一能够制衡王权的就是穿袍贵族所在的高等法院,民众也大多将这一司法机构视为能够表达民意的唯一场所。然而,国王的行政权力经常专断地干涉司法权力,“王权确实已从普通法庭手中窃得几乎所有涉及当局的讼案审理权……所以法官们经常把政府的举动直截了当地称为专制与武断行为。”(153)王权破坏了中世纪司法的公开辩论习惯,“所有这些习惯,所有这些形式,都是君主专横跋扈的障碍。”(154)而当民告官时,绝无胜算,“当穷人和国家打交道时,他们就只能找到特别法庭、有偏见的法官、仓促而虚假的诉讼程序和不得上诉的假执行判决。”(223)公权力在追求所谓公共利益时,丝毫不尊重人民的私有财产,“政府每年都现身说法,告诉人民对私有财产应持轻视态度。18世纪下半叶,当公共工程尤其是筑路蔚然成风时,政府毫不犹豫地占有了筑路所需的所有土地,夷平了妨碍筑路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被破坏或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222)行政权力对底层人民野蛮执法,肆意进行逮捕、收容和劳教:“1767年,舒瓦瑟尔想一举扫除法国的行乞现象……骑警队受命同时逮捕王国内的所有乞丐;据说这样被捕的乞丐达5万多人。身强力壮的流浪汉被押解去服苦役;其他的人则由40多家乞丐收容所接纳。”(168)“人们连夜包围可疑的村庄,趁天亮前闯入民宅,不需任何凭证,便逮捕了被指定的农民。遭这样逮捕的人常常长期被监禁而不送审;但是敕令却命令所有被告须在24小时内受审。”(224)实际上,这里涉及绝对君主制一个臭名昭著的制度——密札制度。密札由国王签署,由其一个大臣副署,并用王室印章封好。它们包含了来自国王的直接命令,经常执行不能被上诉的专断行动和审判。其中刑事密札最为有名,通过它,一个臣民未经审判就被判决,没有辩护的机会就被投进监狱,监禁在女修道院或医院,运往殖民地,或者被驱逐出王国某个地方乃至整个王国。富人有时购买密札以除掉自己讨厌的人。启蒙哲人伏尔泰、狄德罗都曾遭遇密札而锒铛入狱。而所有上述王权的暴力执法行为除了破坏法制和自由之外,更严重的后果是培养了人民以暴易暴的行为模式。“即使他们真正挣脱了主子的统治,他们也无法摆脱主子灌输给他们的或听凭他们吸取的种种错误思想、罪恶习俗、不良倾向的束缚。”(172)“人民,尤其农村人民,除使用暴力外,对于压迫几乎始终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154)“政府自己早已努力向人们的头脑中灌输和树立若干后来称为革命的思想,这些思想敌视个人,与个人权利对立,并且爱好暴力。”(221)“一个温和稳固的政府就是这样每天教给人民那种最适应于革命时代、最适合于专制暴政的刑事诉讼法。”(224)“旧制度给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许多形式,大革命只不过又加进了它的独特的残忍而已。”(225)当长期遭受政府专制压迫、连人身自由都难以得到保证的人民有机会爆发时,往往是暴戾的,因为他们被镇压得太久,没有任何发泄不满或寻求公正的渠道,没有见识过其他的解决办法,除了鱼死网破、以暴易暴之外别无他途。如果说,前面提及的贵族免税特权和捐纳制度问题揭示出,旧制度为革命的爆发提供了必然性和合法性,那么行政权力的暴力执法行为则表明,旧制度要为革命过程中的人民暴力行为负责。

书报审查制度,与上述三种恶制相比,它主要针对人群中一个特殊群体——文人。法国在旧制度时期,逐步确立了一套较为复杂的书报审查制度,由御前会议、高等法院、索邦神学院和教士会议共同负责,用以控制人们的精神世界和限制人们的表达自由。“这个政府是如此地富于侵夺性和专制特征……最轻微的批评也会使它惶惶不安,简直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147)书报审查制度与密札制度和巴士底狱一道,构成了王权专制的象征,为某些因言获罪的作家文人提供了“一条龙式服务”。米拉波的《密札》和兰盖的《巴士底狱回忆录》等畅销禁书,向人们描述了它们的恐怖。然而,书报审查制度自身存在一个巨大的悖论,书籍总是越禁越畅销,每次在高等法院台阶下焚毁禁书的场面,都为禁书做了免费广告,随即引起民众对它的疯抢。或许,《圣经》中亚当、夏娃偷尝禁果的情节已经解释了其中的奥秘。“有些时候,压制作家可以阻止思想运动,另一些时候则反而加速这个运动;但是,当时对出版界实行的那种警察制度,不可能不使它的力量增长百倍。”(187)一般说来,书报审查制度的严宽程度与王权盛衰程度成正相关关系,而在王权衰落的启蒙时代,审查趋于松懈。然而,一个逐渐失效的坏制度往往是最令人憎恨的,因为它依然为人们竖起引发仇恨的靶子,自己却已无力有效还击。“对作家的起诉几乎总是拖沓、杂乱、不了了之,仿佛不是为了勒令他们停笔,而是激发他们继续写作。让出版完全自由可能对教会损害反而小些。”(188)有人说,启蒙只有在光明与黑暗并存、异见受禁而不止的地方才可能发生,18世纪的法国就是这样的地方,它既不同于已经实现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英国,也不同于依然处于中世纪宗教裁判所黑暗统治下的西班牙。“由于根本没有政治自由,他们不仅对政界知之甚少,而且视而不见……作家们就敢于更大胆创新,更热爱那些普遍的思想和体系……政治生活被强烈地推入文学之中,作家控制了舆论的领导”(176~177)。“那时连政治语言也从作家所讲的语言中吸取某些成分;政治语言中充满了一般性的词组、抽象的术语、浮夸之词以及文学句式。”(182)我们从这些文本中看到一种有趣的现象:政治题材进入文学,文学风格进入政治,法国作家们在文学政治化和政治文学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这里面隐藏的深层原因是,由于法国长期缺乏下情上传的议会或三级会议等政治渠道,并且依然存在“文字狱”,文人们只好将政治意见以曲笔的方式潜藏在文学作品中,在文学与政治之间亦幻亦真、亦虚亦实地表达出来。而作家们偏爱探讨应然世界的抽象理论而非实然世界的具体办法,这的确与他们缺乏政治经验有关,但或许也与法国深厚的笛卡儿主义传统、即唯理主义思维方式有关。总之,书报审查制度事与愿违地促进了启蒙运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

正是法国旧制度时期的种种流弊,让大革命前夕的法国人民特别渴望自由与平等。贵族出身的托克维尔贬平等而扬自由,并且论证了二者之间的张力以及平等与专制之间的勾连。笔者认为,在赞叹托克维尔对问题的精妙分析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托氏的阶级局限性。试问:他的贵族先辈们是否真的做到了位高者责重?他念念不忘的自由,是否代表了当时大多数民众最迫切的心声?一场全民卷入的大革命,主要是因为不平等还是不自由而爆发的?强者少数派向往自由,而弱者多数派渴望平等,所以,贵族托克维尔偏爱自由很好理解。但笔者认为,自由与平等并非水火不容,它们常常是相互依存的。平等主要针对的似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了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平等,而自由主要针对的则多半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国家要保障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政治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等。在一个好制度下,自由与平等可以和谐共存,而在一个坏制度下,自由与平等则可能同时缺失。法国革命不仅是一场推翻专制的政治革命,而且是一场消灭等级的社会革命,而且正是因为后者,它才被后世称为“大革命”。

如今的中国读者,穿越时空的樊篱,去观照一个异己世界,希望从中得到启示和训诫。其实,我们不必牵强附会,毕竟东西方历史发展路径有诸多差异:我们早已没有贵族,也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专制统治延续了两千多年;而旧制度时期的法国也没有经历过工业革命、救亡图存,绝对王权还没有成长为真正的“利维坦”。或许我们从《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中得到的最大启示是:一个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和一个尊重个人自由的政府,是人类共同的美好愿望。我们都不需要那种任由个人之间像动物世界一样自由竞争、而国家权力又可以自由压制个人权利的专制政府。

“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210)《旧制度与大革命》里有许多类似的警言名句。它们意味深长,发人深省。无论如何,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任何一个新的改革举措都会触动许多既得利益的敏感神经。但继续改革又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阻挡历史车轮前进的任何最轻微的尝试,都将带来革命的巨大风险。人所共知,以改革的方式实现革命的目的,总是成本最小、成效最大的上上之策。这就要求,执政者要有决心,而民众要有耐心。

[1] 于艳茹,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2] 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5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以下仅注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