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职业资格与职业分类
一、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2.职业资格评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证书的定义和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2)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关系
学历证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年限、所具有的文化程度或者学业程度的证明,是由教育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是一个人能否胜任某一职业的证明,是由劳动、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颁发。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相互包含的。随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计划同时,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考核,鼓励学生一专多能;一个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多一份资格证书,多一份就业能力,多一次就业机会。国家有关部门也明确规定学历认定是获得职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3.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形成的传统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基础上,经过多年的演变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确立的。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1994年2月国家原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现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是由原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合并构成。整个证书体系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层次,见图1-1。
图1-1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体系结构
①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②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③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④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⑤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据统计[1],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9803个,职业技能考评人员21万人,全年有1658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1393万人取得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有38万人。1996—2010年的十五年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达到1.23亿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累计为1.02亿人。[2]
(3)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必须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主申请参加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二、职业分类
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分工的出现,职业分类也就应运而生了。所谓职业分类即采用一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据一定的分类原则,对从业人员从事的各种专门化的社会职业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划分与归类。
1.职业分类的意义
(1)同一性质的工作,往往具有共同的特点和规律。把性质相同的职业归为一类,有助于国家对职工队伍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采取相应的录用、调配、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方法,使管理更具针对性。
(2)职业分类给各个职业分别确定了工作责任以及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质,这就为岗位责任制提供了依据。
(3)职业分类有助于建立合理的职业结构和职工配制体系。
(4)职业分类是对职工进行考核和智力开发的重要依据。考核就是要考查职工能否胜任其所承担的职业工作,考查其是否完成了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这就需要制定出考查标准,对各个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提出要求,而这些都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加以规定的。职业分类中规定的各个职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不仅是考核的基础,同时也是进行培训的重要依据。
2.职业分类的基本特征
(1)产业性特征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就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三类产业。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工业中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等等;第三产业是流通和服务业。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人口比重最大;在工业化社会,工业领域中的职业数量和就业人口显著增加;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和经济发展迅速的社会,第三产业职业数量和就业人口显著增加。
(2)行业性特征
行业是根据生产工作单位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服务的不同而划分的,行业主要是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来分类的。可以说行业表示了人们所在的工作单位的性质。
(3)职位性特征
所谓职位是一定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的集合体。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形成职位的功能,职权和责任是组成职位的两个基本要素;职权相同,责任一致,就是同一职位。在职业分类中的每一种职业都含有职位的特性。比如大学教师这种职业包含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位。再如国家机关公务员包括科级、处级、厅(局)级、省(部)级等职位系列。
(4)组群性特征
无论以何种依据来划分职业都带有组群特点。如科学研究人员中包含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再如咨询服务事业包括科技咨询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职业咨询工作者等。
(5)时空性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业变化迅速,除了弃旧更新外,还有同一种职业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也发生变化,所以职业的划分带有明显的时代性。从大的方面来说,在职业数量较少的时期,职业与行业是同义语,但现在职业与行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职业划分中,行业一般作为职业的门类。在空间上职业种类分布有区域、城乡、行业之间或者国别上的差别。
3.常见的职业分类法
(1)霍兰分类法:技能型、调研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传统型6种。
(2)兴趣分类法:户外型、机械型、计算型、科研型、说服型、艺术型、文学型、音乐型、服务型、文秘型10种 。
(3)教育学科分类法: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科、工科、农学、医科、家政、教育、艺术、体育10种。
(4)DPT分类法:与资料打交道(D)、与人打交道(P)、与事物打交道(T)3种。有的学者还增加了“思维性工作”(I),使这一方法成为DPTI分类法。
(5)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分类法: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经济工作、文化教育、文艺体育、医疗卫生、行政事务、法律公安、生产工人、商业工作、服务工作和农林牧渔12个类别。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中,也使用霍兰德分类法、DPT分类法等。
4.我国职业分类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国家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998年12月我国终于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于1999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它在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深入分析我国社会职业构成的基础上,突破了过去以行业管理机构为主体,以归口部门、单位甚至用工形式来划分职业的传统模式,采用了以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作为职业划分标准的新原则,并对各个职业的定义、工作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工作活动的范围等作了具体描述,体现了职业活动本身固有的社会性、目的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群体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划分为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四个层次: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从职业结构看,职业的分布有三个特点:第一,技术型和技能型职业占主导。占实际职业总量的60.88%的职业分布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这一大类,它们分属我国工业生产的各个主要领域。从这类职业的工作内容分析,其特点是以技术型和技能型操作为主。第二,第三产业职业比重较小,仅占实际职业总量的8%左右。三大产业中的职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职业比重最大。第三,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职业较少。现有职业结构中,属于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的职业数量不超过总量的3%。
[1]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1996—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