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儿童观与儿童发展权益保障
【头脑风暴】
美国的父母,除了那些非常贫穷的外,实际生活中都遵循每个人都有私事的观念,这和那些幻想“在一起“的想法正好相反。美国父母的事务(包括社会的和商业的)都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不允许孩子们的参与和打扰,除非有特殊的重大事件,得到了父母的正式邀请。同样,父母也不进入年轻人的活动领域。然而,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的孩子认为理所当然地应该经历或参与大人的事,而成人更是毫不拘束地加入孩子们的活动。这种关系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大人可以随便看写给孩子的信件,孩子也可以看大人的信。没有任何事能比下面这个事实更能深刻反映出这种差异了,即美国儿童同他们自己的小伙伴们在一起欢庆他们的生日,父母只为他们做做帮手;而中国儿童的生日是成人欢庆的事,就像婚礼或葬礼的宴会一样,孩子也可能在场,但肯定不是注意的中心。
(资料来源:[美]许娘光.美国人与中国人:两种生活方式比较[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4~85.)
想想,为什么中美两国父母在对待孩子的态度上有如此大的差异?你认为哪种态度比较好?
儿童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反映了人们对儿童的了解,体现了人们对儿童的认识与看法,即儿童观。儿童观的形成受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制约,受传统文化思想、哲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的影响,特别是儿童发展理论的影响。对儿童发展的看法不同,儿童观不同,教育儿童的内容、方法以及具体任务也不同,就有了不同的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才能开展好教育工作。
一、儿童观
(一)儿童观的含义
“儿童”一词,最早从西方引进,中国人更习惯把儿童称为“孩子”。儿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在生理学界大致有四种看法:一是始于出生时;二是始于概念(怀孕的母亲关于儿童的概念);三是始于胎动初觉;四是始于婴儿期结束后。[2]而关于儿童期的下限,大致有两种分法:一种是广义的界定,泛指法定成人年龄以下的人;另一种是根据心理学界对儿童的阶段划分,即分为婴儿期、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初期(或青春期),当人们在使用这种分法时,较多地把儿童期的下限界定在儿童期或少年期。
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们从广泛意义上一般采用这个时间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
儿童观是对儿童及儿童发展的认识和看法。它具体涉及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儿童期的意义与价值,儿童的权利和地位,教育与儿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儿童观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类社会对于人类自身不成熟的幼体的生存和发展持什么看法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儿童观是人类自我意识中的重要内容,从一个时代或一种文化的儿童观那里,我们可以大致看到处于该时代的人类或发展该文化的种族其自我意识发育到了何种程度。[3]
(二)儿童观的历史演变
1.古代的儿童观
(1)远古时代的儿童观:儿童是氏族或父母的公共财产,可以任意处置
在远古时代至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由于人类自我意识处在极低下的水平,还谈不上有人类自我意识意义上的儿童观。但是为了种族的生存与繁衍,原始人对于幼小的个体还是非常关心并予以教育的,其出发点是这些幼小的个体是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但是由于经济的或迷信的因素影响,存在着杀婴、弃婴的习俗,从而反映出当时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儿童观”:儿童是氏族或父母的公共财产,可以任意处置。
现代人种学家根据对现存原始部落的考察,在许多原始部落中,人们不将新生婴儿当作人,而被视作父母或氏族的隶属品。在这些部落中还流行杀婴、弃婴(特别是残疾婴儿)等现象。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认识能力低下,迷信、朦胧的宗教意识或宗教目的所使然。研究原始思维的法国著名学者列维布留尔指出,甚至连害怕被丈夫遗弃,也可成为原始人杀婴的原因。[4]
(2)中国先秦与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儿童观:儿童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中国先秦和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从总体上来说,在民众意识里是没有注重儿童的地位和权利的,人们并不尊重儿童,而是把儿童当作私有财产,任意处置,杀婴、弃婴之风盛行。但在学术理论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后世种种儿童观的先声。
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其意思是说:人性本来是相近的,后天的习染使之产生了差异。孔子是儒家的宗师,他只是提出人(包括儿童)在本性上是相近的,并未提出是善相近,还是恶相近,这的确为后人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但是孔子强调“习”,即强调后天的教育对于儿童的重要影响。
(3)中西方中世纪的儿童观:“原罪说”和“预成论”
“原罪说”的儿童观认为,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及夏娃不听上帝的话,偷吃了伊甸园的禁果,因此染上“原罪”,并遗传给子子孙孙,儿童生来本性倾向邪恶,故须严加管束。
“预成论”的儿童观则与古代自然科学(特别是与人体有关的自然科学)落后以及成人中心主义有关。它认为,儿童与成人仅有尺寸大小、知识多寡的区别,而否认二者在身心特征上的重大差异,因此主张像对待成人一样对待儿童。
在“理能杀人”的封建时代,成人都没有把自己看作是人,更何况是对儿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人们“对儿童多不能正当理解,不是将他当作缩小的成人,拿‘圣经贤传’尽量的灌下去,便将他看作不完全的小人,说小孩子懂得什么,一笔抹杀,不去理他”[5]。综览中世纪中国童蒙教材《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童蒙训》《小学》等无不渗透封建道德伦理说教,为的是从小就把儿童训练成为具有封建道德品格的人。教育中从来不惜动用“夏楚”二物,“棒头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都是封建儿童观的反映。
2.近代的儿童观
(1)儿童是“白板”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把儿童看作是生来就没有原罪、纯洁无瑕的“白板”。“白板说”否定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儿童观,反映了资产阶级人性解放的思想。洛克反对对儿童的体罚,“普通对于儿童有一种贪便取巧的惩罚方法,就是鞭打儿童,这是一般教师所知道的或想到的管理儿童的唯一工具,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办法。”[6]
(2)自然主义的儿童观
从18世纪初开始,法国兴起了启蒙运动。针对封建专制和宗教蒙昧主义,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歌颂人类的理性精神,其杰出代表是卢梭。他认为要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期的价值,珍视儿童短暂的童年生活,承认儿童的发展由内在机制控制,必须让儿童按“自然”的进程去发展。其自然主义儿童观的基本内容是:
儿童作为人,具有人的根本特性:儿童首先作为“人”而具有人的根本特性。正是这种人的本性,构成了儿童发展的前提。
把儿童看作儿童:儿童首先是人,应当把儿童当人来看待,但儿童又与成人不同,因而还应当把儿童当作儿童看待。
3.现代的儿童观
20世纪以来,随着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重视儿童基本权益的保护及其发展与教育问题。《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为保护儿童的权利与福利,为促进全世界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重视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准则。这些公约与宣言深刻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儿童观:要求保护儿童的生命与健康,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营养、居住、娱乐和医疗的条件;为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教育者和儿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育者虽受社会委托向儿童进行教育,但是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意愿和兴趣,不得虐待、歧视和剥削儿童;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应该帮助、支持儿童获得主动的学习与发展。
(三)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科学的儿童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儿童的发展是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
②发展不是孤立地、静止地由于某一因素的作用而发展,而是由多种因素参与其中的动态发展过程;
③儿童是发展的主体,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动地发展而不是被动地发展。
④儿童具有发展的潜力,在适当的教育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下,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潜力;
⑤每个儿童都是独特的个体,发展水平和速度不同,兴趣和爱好不同,不可能以年龄或班级为标准来武断划分;
⑥儿童通过活动而发展,在对物体的操作和与人的交往中发展知识、能力和个性,而不是坐着、只通过听或看教师的说和做而发展;
⑦儿童身心各方面是一个整体,对他们进行体、智、德、美几方面的教育也是相互联系的,应使儿童从小获得初步的全面的发展,而不要孤立地只偏重某一方面的发展;
⑧儿童是权利的主体。每个儿童都拥有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力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1959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了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的保护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
在过去的传统中儿童总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尊重,应该拥有“权利”。
二、儿童发展权益及其保障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参与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儿童基本权益
1.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在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对保护儿童什么以及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例如:在城市的学校里,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更容易受到歧视;对儿童的容貌、形体的不当评价属于歧视;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儿童的歧视。
又如,不尊重儿童隐私。对一些家长、教师来说,儿童没有隐私可言,看孩子的日记是经常的事。当然,你读到这里的时候会说,我的孩子还小,还不会记日记呢!但孩子终究会长大,到那时,想知道孩子心里在想什么,最好不要用看日记这一招。私拆孩子的信件也是对孩子的不尊重。
其他的,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3.儿童的发展权
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在发展权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对教师和家长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为他提供有益的信息。保护同年龄、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教育者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对孩子封锁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孩子自身的需要和选择。
(二)儿童基本权益的保障
1.了解儿童的权益是尊重和保护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
成年人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快乐生活环境的创造者和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要充分认识孩子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在这方面,父母、老师、乃至成人社会所有的人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层面对儿童权利、儿童福利的法律、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成年人共同努力。
2.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才能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站在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认识孩子,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孩子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孩子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孩子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孩子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就是把孩子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3.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核心
人人都渴望被理解、尊重,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只有尊重儿童主体地位,才能保障儿童权益。在当前社会活动中,儿童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这是影响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原因。成人世界在活动中以“主宰者”的身份出现,与孩子不是朋友关系、知心人的关系,而多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活动过程中,许多成人往往包办代替,超出“职责”范畴,对孩子的活动过多干涉,让儿童的思维随成人走。最终科学的儿童观无法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儿童仍然是一种“被存在”,儿童权益的保障成为一句空话。
【学以致用】
“请你帮个忙好吗?”
美术活动快要结束了,已经完成的小朋友们先进行离园前的整理工作,没画完的小朋友继续在画,B老师在整理刚刚美术活动之后小朋友们的作品。
“老师,老师,画掉了。”B老师一看,果然好多画都掉到了地上,本来老师想自己捡,手都伸下去,突然她像想起什么似的,抽回了手,笑着对那个小朋友说:“××,请你帮个忙好吗?你帮老师把地上的画捡起来,和老师一起把它们整理好可以吗?”“当然可以啊!”××很兴奋地说,立刻就帮忙干了起来。可是孩子毕竟是孩子,收拾的时候难免出错,把老师原来已经整理好的按顺序排好的画都给弄乱了……但是B老师看到这种情况,并没有生气,还是笑着对××小朋友说:“没关系,你帮老师的忙,老师应该谢谢你啊!现在你仔细看看老师是怎么整理的,来,其他画好的小朋友也都来看看,可以怎么整理?”说完,就把其他已经完成绘画的小朋友召集过来,开始教他们怎么按顺序将画排好……
老师教完后,我看了一下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本来如果她自己捡,自己整理一分钟就可以做完,可是现在却持续了半个小时,我问B老师:“为什么不自己捡呢?”
她说:“平常这个孩子很少主动说话,上课也很少表现,今天刚好有机会,一定要抓住,让她有个表现的机会……”[7]
请分析B教师具有怎样的儿童观?此儿童观是否正确?
【课外拓展】
未成年人的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旨在减少未成年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参与权旨在使未成年人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资料来源:1.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2.《儿童权利公约》。3.《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