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童的权利与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但由于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一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且,儿童的权利能否实现,大多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父母、老师、监护人及社会其他群体均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与儿童的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儿童的利益,因而造成儿童权利的极大损害。在国际范围内,儿童的权利保护现状也十分令人忧虑。家长作为学前儿童的监护人,亦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儿童的权利

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儿童的基本权利则是指儿童应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码的权利。[5]对儿童的普遍尊重,就要求我们成人要一视同仁,对儿童权利主体平等对待,排除一切个性差别的平等保护,因此对儿童的保护首先是在法律上确认平等的权利,只要儿童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就应享有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与成年人一样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国家、政府应采取平等的保护政策努力保障所有儿童不受歧视,不仅如此,还应积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使儿童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整个人权事业的重要一环。纵观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进程,都是伴随着人权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以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为标志的一批国际儿童立法的诞生,将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掀起了一个**。各国签署、加入、批准上述有关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件,并以此为参照,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儿童立法。那么,儿童拥有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诸如姓名权、国际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即表达权。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柏格先生对体现《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精神的四个原则作了说明:

①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②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这条原则与儿童的发展和生存权利有关,但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儿童“不被杀”,它指向于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质量问题。③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④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背景如何,儿童的出身、贫富状况怎样,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是正常儿童还是残疾儿童,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而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

(二)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什么是义务呢?所谓义务,指人们一旦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必须要承担的使命、职责或任务。义务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它表明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表明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义务反映不同的阶级利益。[6]义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法律上的义务;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两种含义的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治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个人必须对社会和他人所应承担的使命、职责和义务。这种义务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同权利相联系、相对应。

谁想在政治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尽到相应的义务;相应地,谁尽到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伦理道德上的义务则与此不同,它是指人们作为一定社会的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不论是个人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在客观上必须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一定的道德使命、职责和任务。

这种任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它不是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而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当然,在实现自己的道德义务以及完成自己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时,可以获得社会舆论的赞赏。第二,它是一种自觉履行的义务,是行为自由的表现。

义务是一种责任,就是应该做的,不是被强制的。从它的客观要求和内容来说,是一种使命、职责、本分或任务,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约束力。履行这种义务是自由的。这两种义务,尽管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义务是由社会提出的,人们必须去履行。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个有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光荣的、神圣的。抚养教育子女不仅仅是对子女的义务,也是每个做父母的对社会必须尽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既是政治法律上的义务,又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具有双重意义。

1.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社会义务

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虽是法定的,但也绝不能缺少父母的责任。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或许责任是苦涩的,是沉重的,但它也是一种爱,甚至是一种最为崇高的爱。如历代名人给后人留下的“家书”“家训”“治家格言”甚至是孟母三迁之类的教育经验,其中就饱含着父母对子女深厚的爱。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独生子女成了家里唯一的宝,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了当前父母最大的难题,“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态使独生子女教育成为一次性教育,迫使家长不能不考虑将教育的失误尽可能降低到最低程度。

抚养孩子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尤其是从出生到入小学之前这段时间,父母也逐渐体会到“养儿才知父母恩”的道理。人并非生而知之,而是学而知之。孩子出生后除具备一些生理上的本能以外,其他所有关于生存能力的知识都来自成人的教授。孩子最早接触的是父母,因此,父母成了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成了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的言行举止等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故而,父母要端正自己的行为,做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榜样。

2.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是父母的责任

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离不开父母,也离不开充满民主的家庭氛围。

首先,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和谐的家庭氛围。和谐的家庭不在于房子有多大,也不在于家庭收入有多高,而是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否能和谐相处。良好的夫妻关系在和谐的家庭中更是不能缺少,只有夫妻关系融洽了,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列夫·托尔斯泰曾说:“夫妻间的和睦是成功地教育子女的首要条件。”[7]夫妻间关系融洽,他们在家庭中必定默契配合、分工合作,以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方式给予孩子关爱。

其次,良好的亲子关系离不开一个开明的家庭环境。宋庆龄的父亲在教育子女方面很有一套,他坚持三个最基本的思想:一是“不计毁誉、务必古先”;二是男女一样;三是与孩子们做朋友。他在自己家庭中首先开辟没有封建主义樊篱的乐园,使孩子们有幸在民主、平等和先进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