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园长法律理解与执行能力的提升
一、实施原则
(一)严肃性原则[5]
幼儿教育法律作为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权威性与规定性的统一。法律本身具有法的严肃性,这就要求园长严肃认真贯彻学习,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案例 疏忽法规埋祸根[6]
某幼儿园因为扩大办园规模,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保育员。经过笔试和面试,张某如愿被聘为该园的保育员。经过简单的常规培训后,张某正式上岗,工作期间积极上进,多次受到领导的肯定和同事的好评。一年后,该园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对该园幼儿进行体检时发现,张某所在的班级有多名幼儿携带乙肝病毒。经追查,幼儿园才得知张某有乙肝病史。据张某讲,幼儿园在招聘时并没有询问她有没有传染病史,更没有对她进行体检,她自己也就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尽管幼儿园果断辞退了张某,但幼儿的家长忧心忡忡,纷纷找幼儿园理论。
本案中幼儿园在招聘保育员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导致有乙肝病史的张某担任保育员一年之久,最终造成多名幼儿被传染上乙肝的严重后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幼儿园在招收工作人员时有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检查的义务。本案中,该幼儿园因工作疏忽,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幼儿园在开园、办园、发展的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育、教育方面的卫生安全标准,切忌因一时疏忽或麻痹大意而铸成大错。
(二)循序渐进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是学习任何知识的基本准则之一。园长学习法律相关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即要遵循法律学科知识的逻辑,以使自己有次序地、系统地逐步掌握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能力,具体做法如下:
①打好基础;
②由易到难;
③量力而行,切忌急于求成。
(三)系统性原则
教育离不开社会,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学生更好地了解社会、适应社会,进而能动地改造社会。唯教育而教育只会“办死教育”。了解社会也就是要“识时务”,了解社会的运行法则,了解行业的兴衰、竞争的特点、发展的趋势及其对未来人才的要求。幼儿教育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社会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园长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时必须有宏观思维,坚持用系统性观点看问题。
二、实施策略
(一)正确识别法律问题[7]
幼儿园发生的各种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事件,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可以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分析。可以说,正确识别法律问题,在客观事实或者事件中发现有没有法律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具体的关键争论点是什么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第一步,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案例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李军是某幼儿园园长,他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些不明白,咨询了如下问题。
李:张老师是2006年2月被聘用到我园工作的,如果到了2016年2月,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园就应当和她订立吗?
(本案例由北京市昌平实验幼儿园徐露老师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则[8]
法律学习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但这绝不是法律学习的全部,而是法律学习的基本要求。因为法律的灵魂不仅在于条文的解释,还注重法律精神的伸张。
案例 见义勇为致伤,是否可算工伤[9]
某月15日晚上,某幼儿园聚餐结束后,两位老师和一位实习生结伴回幼儿园取东西。她们到办公室不久,就听到传达室方向传来一声巨响。她们本能地冲了过去,发现传达室已是一片火海。想到里面住着的保安老王,她们二话没说就冲进去救人。救出尚能说话的老王后,两位老师因烧伤过度晕倒在现场,实习生也重度烧伤。
问题:两位老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通常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所受到的损伤或所患的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联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都是最有力的参照因素。
本案中两位老师确实是在非工作时间、非本职工作岗位救助非园内幼儿而受的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值得商榷。但即使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工伤,两位老师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几种虽然和工作无关,但基于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两位老师在危急关头救人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应当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在法律后果上,除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不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余方面是完全一样的。“视同工伤”者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善于确定关键事实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园长在学习法律法规时,除了学习法律条文外,还要注意学习经过加工和提炼的案例,善于确定其中的关键事实。
案例 谁可以成为办园主体
2016年5月,某位归国华侨在了解到家乡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现状后,决定在当地开办一所幼儿园。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开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本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享有政治权利;最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这一条款,该华侨没有开办幼儿园的权利。
(四)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10]
由于法律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立场上常常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园长要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只有如此,才能体会法律的精髓和真谛。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的实质和价值追求一般隐含在法律规则的背后。
每一部法律都是立法者在众多选择中根据立法时的各种社会因素所做的一个选择。园长要掌握法律的实质,只有不断地追问下去,了解法律规则是什么,懂得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掌握该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范围及例外情况。
三、实施途径与方法
园长应当具有的法律素质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制意识、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等。为了提高掌握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能力,园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园长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11]
园长应当加强对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园的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教育法治的意义,形成自觉守法和坚决与教育违法行为做斗争的信念。园长只有不断提高对法的价值和教育法治的意义的认识、纠正“人治”观念,才能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园长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园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律的基本知识、教育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有关园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从现实情况来看,园长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造成幼儿园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力保护,甚至违法治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案例 懂法·用法·维权[12]
2004年5月的某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老师带幼儿到户外活动。活动结束时,老师提出列队要求和安全行走注意事项后,组织全班幼儿一个跟着一个回教室。站在队尾的幼儿卢某,有意与队伍拉开了一段距离,然后嬉闹着向前猛跑。老师发现后,立刻用语言提示他不要跑。可就在这一刻,意外发生了,卢某自己摔倒了,导致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保健医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简单处理,和老师、园长一起将孩子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当晚,老师又买了营养品,到卢某家中探望。老师主动向家长表达了歉意,并详细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时,家长没有一点埋怨,而且对老师的工作深表理解。老师们也很感动。卢某病休期间,老师和保健医生经常去看望。六一儿童节,幼儿园还专门给卢某送去一个大蛋糕。一个月后,卢某伤愈,老师、家长都非常高兴。
然而两个月后,卢某的家长一反常态,找到幼儿园园长索要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他们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给幼儿园交了保育费,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您是园长,面临家长的这种要求,您会如何处理呢?
第一,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所以,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即有过错才给予赔偿。
第二,幼儿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幼儿受伤后,幼儿园的每项处理措施都是符合法律程序和日常事理的,是尽心尽责的。因此,幼儿园无过错责任。
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这次事故理应由家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是由幼儿所在的幼儿园承担责任。
第四,从职业道德出发,幼儿园应当关心受伤幼儿。所以,教师送去营养品,表达歉意,并和保健医生多次探望,应当说幼儿园在这件事上尽了心也尽了力。现在家长提出索赔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三)园长应当具有良好的依法治园的能力
园长应具有运用法律解决幼儿园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园的工作,对师幼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依法管理和依法办理、规范学校的各项工作。
1.园长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园长应当在幼儿园管理活动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严格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这就需要园长在工作中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使自己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园长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的结果,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能够带领广大师幼按照法律的要求呈现相应的行为,促使教育法律规范更好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得到落实。
2.园长应当做好法律宣传教育
园长应当向师幼宣传法律,具有开展法制教育的能力,能够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对师幼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师幼做到正确守法,使他们更好地成为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法律卫士。
案例 滑梯生“钉”[13]
一天,放学时间到了,家长们陆续接回孩子。有的孩子不愿意回家,由家长带着在幼儿园的游乐场玩耍。一个生龙活虎的小男孩爬上了滑梯,满面带笑地滑向正在下面等候着的妈妈。这时,只听一声惨叫,随着孩子滑向地面,血顺着滑梯流成一行。妈妈着急地抱起孩子跑向卫生室。医生立即为孩子检查伤口,发现孩子的裤子被刺划破,孩子的臀部、大腿,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不停地流着。幼儿园保健医、家长及老师将孩子护送到医院缝了二十几针。事后,老园长用手心在木制的滑梯面上来回抚摸着,发现了滑梯面上有一处生锈铁钉尖露着。事故发生的原因终于找到了。家长对幼儿园的管理、设备意见很大。园长则认为这是家长将孩子接手后发生的事故,与幼儿园无关,双方相持不下……
这起事故中,尽管幼儿已经由家长接手,但是幼儿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幼儿园滑梯上的铁钉。作为滑梯的所有者,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家长根本无法预见这一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中,幼儿园继续使用有不安全因素的园舍、设备,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反映出幼儿园的管理问题。《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为“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园舍、设备管理制度,派人专门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这起事故还反映出有些园长、教师没有真正把幼儿的安全放在幼儿园工作首位,而是心存侥幸:设备设施坏了,修理要花钱,不用又觉得可惜,毕竟有比没有好,让幼儿凑合着用吧,只要对幼儿强调“活动时要小心”就行了。但好玩、好动、好奇是幼儿的天性,他们对后果是没有预见性的。结果,本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
3.园长应该具有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能力
园长应该具有实施法律、规范幼儿园教育活动主体的行为、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能力。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幼儿是最重要的主体,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需要教师依法执教和积极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还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各种制度。同时,幼儿园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需要各部门和各种人员具有分明的职责,实现“各办其事”,这也要求园长在管理活动中,制定完善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园长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做好依法治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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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也是一个“人”[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幼儿园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什么?具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呢?
一、幼儿园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幼儿园必须依据《教育法》等的相关规定来设立。《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所以关于幼儿园的设立,城市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取得;民办幼儿园主要通过举办者自筹和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取得办园经费,以满足办园的需要。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幼儿园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可以自己确定,但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幼儿园也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对内实行管理、对外代表本单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还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达到相应的卫生和安全标准,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不能成为法人。它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能否独立自主、独立地形成并实现自身的意志为前提的;其次,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所以,幼儿园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财产或经费,否则,它是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此外,幼儿园成为法人,首先需要拥有《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业务范围、卫生条件等,否则,就不具备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成为法人也就无从谈起。
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幼儿园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园长;没有园长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内一般行使领导权,领导法人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活动。因此,园长如果未能尽职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园长实施违法行为即便是依据法人的意志,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时,也要视园长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办幼儿园首先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许可证,再去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证书,自获证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办幼儿园不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与其设立的宗旨相一致,同时还需要受到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登记活动范围的限制。当幼儿园被撤销、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
(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幼儿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它的行为如果违反其宗旨或超出其活动范围的,就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有时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以幼儿园的名义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幼儿园承担。
四、幼儿园的终止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幼儿园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依法被撤销: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撤销一些无必要存在的幼儿园;一些幼儿园在招生、收费等方面违法乱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被教育主管部门勒令停止办园。②因董事会或办园人员的决议、章程规定的存续期满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这种情况主要出现于民办幼儿园。③其他原因,如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改变、爆发战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