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幼儿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简介

一、当代中国的教育法律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目前中国教育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宪法》总纲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部门)法。

1.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该法是全部教育法律的“母法”,是协**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内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2]

2.教育单行(部门)法

教育单行(部门)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单行(部门)法属于一般法律,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3]目前我国已经公布的教育单行(部门)法有6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为实施教育基本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草案有两种发布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发布;二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但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教育行政法规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

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

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称“规定”。

③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具体规定的,称“办法”。

现行的有效的教育行政法规共有12部,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称“条例”,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有时候根据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名称。

(五)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4]教育规章的调整范围很广,其数量也很大,仅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就有200多项。从教育法的广义定义看,特别是在行政法的范畴里,它们具有法的效力,是教育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以狭义的“法律”定义理解,则“教育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专门用以规范教育事务的法律,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基本法律及6部教育单行(部门)法。

二、当代中国的教育法律层级

各种形式的教育法,是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不同,教育法就有效力大小的区别。按照效力大小,我们可以把教育法从高到低排成以下5个层级:

表2-1 我国教育法的层级表[5]

三、幼儿教育相关法律体系

从现行的法律情况来看,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将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将其规定为基本的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因此,其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资格与任用、培养与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规定,幼儿教师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

(三)幼儿教育行政法规

幼儿教育相关的教育行政法规目前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一部。《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4号令颁布,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以往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对宏观调控幼儿园的管理和发展、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起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幼儿教育向法制化迈进的里程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章“学前教育”,专门对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进行了规范。

[1] 张乐天.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3~34.

[2] 劳凯声,蒋建华.教育政策与法律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7.

[3] 孙葆森,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9.

[4] 孙葆森,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3.

[5] 张乐天.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