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幼儿教育政策、法律体系简介

第一节 幼儿教育相关政策体系简介

一、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教育政策以什么样的文本样式出现。目前,我国教育政策通常通过下面的几种文本样式表现。

(一)党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教育政策性文件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地方委员会发布的各种纲领、决议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以及就教育工作做出的决定、通知等。

1.《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确立的教育政策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教育政策,它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性质、地位、原则等做出了规定。

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做出的教育工作决议,也是党的教育政策。例如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定要牢牢抓住农业、能源、交通、教育和科学这几个根本环节,把它们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这就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教育决策。

3.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也是党的重要教育政策。

4.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代表大会讨论本区域范围内教育相关问题并形成的决议、决定及其批准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文件,是适用于本区域的教育政策。

5.党中央、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各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文件

党中央、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各部门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或批准有关教育政策性文件。

(二)教育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这部分文件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或批准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教育政策性文件。这些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组成了我国现行教育政策的主体,对于指导、协调、规范教育工作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育工作发表的讲话或所做的指示能否被视为教育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主张,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重要讲话、报告,经过党和国家有关组织批准或在党和国家机关报刊等正式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都应该纳入教育政策的范围。

二、教育政策的结构体系

教育政策的结构是指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哪些具体的政策构成的,以及教育政策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是如何确立的。

(一)教育政策的纵向关系

教育政策的纵向关系是指教育政策依照某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做出的纵向排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教育政策就有不同的纵向排列形式。

依照政策的阶段性过程划分,教育政策可以分为长期性教育政策、中期性教育政策、短期性教育政策和即时性教育政策。

依据政策的空间系列划分,教育政策可以分为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一般教育政策和个别教育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横向关系

教育政策的横向关系是指不同教育政策之间不存在前者派生后者、后者包含前者的情况。从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看,教育政策可以分为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与成人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