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由是精神存在物的类本质。自由的种与类
对宗教的批判,只是通向实际生活的大门。同作为神学家的鲍威尔的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没有把眼睛只是盯住宗教,而是关注着最紧迫的现实问题。
马克思把眼光转向尘世生活,首先碰到的就是关于出版自由问题。这是当时德国政治斗争中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它反映了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同封建专制制度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之后,矛盾更为突出。在德国,争取出版自由成为争取一切自由的前提。没有出版自由,其他自由都将成为泡影。但我们在这里着重探讨的不是政治方面,即马克思反对书报检查制度,抨击普鲁士专制制度的革命民主主义趋向,而是哲学方面,即马克思在论述出版自由的立论根据中所反映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异化观点。
自由问题,是任何一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争取自己统治权的过程中必然提出的普遍问题。但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阶级斗争状况的差异,必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展的英国,更多地是从经济角度提出自由问题,如贸易自由;而在阶级斗争比较典型比较尖锐的法国,则更多地是论述政治自由。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国资产阶级争取建立自己统治的革命口号。而在德国,自由问题被移入精神领域,变成了思维、理性、意识的属性,变成了一个认识论和伦理学的问题。虽然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观,曲折地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要求,但终究被限制在思维领域。
德国古典哲学就它的哲学路线说,不同于18世纪法国启蒙学派。但它作为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言,对英国和法国已经争得的自由还是向往的。因此自由的原则,同样成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原则。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就把卢梭看成是“德国哲学的两个出发点”之一,认为卢梭的自由原则,“提供了向康德哲学的过渡,康德哲学在理论方面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的”[27]。实际上康德是很怯懦的,他把自由与必然、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作为依赖于经验的感性存在物的人同作为精神存在物的人对立起来,把自由问题限制在作为认识和伦理主体的人自身,把意志自由作为伦理学的第一个公设。他说:“如果没有……一种唯一有先天实践力量的名实相符的自由,则道德法则便不可能成立,因而也就不能依此法则诿罪于人了。”[28]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意志自由,人不是自由地遵循道德的呼声,那么道德律就失去了根据和意义。
费希特由于法国革命的影响,也强调自由的意义。他写的《向欧洲诸侯夺回思想自由权》,把思想自由看成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君主无权限制人民的思想自由。但费希特根据他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把自由看成是“自我”的特性,从而把自由问题变成一个思辨哲学问题。
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立场来观察自由问题,认为自由是精神的本性。物质的实体是重力或者地心吸力,而精神的实体或者本质是自由。精神的一切属性都是从自由而得以成立,一切都是取得自由的手段,一切都在追求自由和产生自由。所以黑格尔说:“‘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29]
在黑格尔看来,人类的历史是对自由的意识的历史。历史的发展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东方人还不知道精神的本质,不知道人之为人的本质在于自由,因而他们不自由。他们只知道一个人的自由,即专制君主的自由;罗马人只知道少数人的自由,而不知道人人自由。只有德意志才知道人类之所以为人类是绝对自由。所以黑格尔把对自由的意识看成是历史的动力,看成是划分世界历史的尺度和研究历史的方式。他说:“多少世纪,多少千年以来,这种自由之感曾经是一个推动的力量,产生了最伟大的革命运动。”[30]
黑格尔对自由的看法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但有其合理的因素。他没有把自由看成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从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来把握自由,把历史和社会的进步同人类自由意识的进展联系起来,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整个历史和社会角度来看待自由。特别是黑格尔反对把自由与必然对立起来,认为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的观点无疑是辩证的。
生活在有着哲学传统的德国的马克思,在1842年前后对人和人的本质的看法,基本观点没有超出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范围。
什么是人?马克思认为,人是“精神存在”物,是“具有理性的生物”,或者像他后来给卢格的信中指出的,“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31]。这当然不是说,马克思不承认人的肉体的自然实在性,而是着重强调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的行为是受盲目的本能支配的,而人却是有理性的生物,人的行为是受制约本能活动的理性支配的。用有无理性来区分人与动物,从一个侧面来说是正确的,但把它作为唯一的、决定性的区别却是唯心主义的。人们可以根据意识、理性、宗教信仰或者其他为人所特有的东西来区别人与动物,但真正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是物质资料生产。马克思当时还是停留在理性的范围,并没有真正找到人与动物的决定性的分界线。
马克思当时强调人的一般本性。他说:“难道存在着植物和星辰的一般性质而不存在人类的一般性质吗?”[32]这种所谓一般本性就是自由,“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33]。对人的本性的这种看法,是以理性作为区分人与动物标准的必然结果,因为理性的根本属性就是自由,自由是“合乎理性的本质”[34]。因此以理性为尺度,同以自由为尺度是一回事。所以马克思有时又以自由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分界线,人能自由地实现自由,“不然,建筑师同海狸的区别就只在于海狸是披着兽皮的建筑师,而建筑师则是不披兽皮的海狸”[35]。可见,对什么是人的本性的认识同对什么是人的认识是密不可分的。当把人看成是自然存在物,必然强调人的自然本性;当把人看成精神存在物,必然强调人的精神本性。只有把人看成社会存在物时,才可能把握人的社会本性。
很显然,马克思当时对人和人类本性的理解是唯心主义的。自由并不是精神的自由。不能把自由归结为自我意识的自由、思维的自由、理性的自由。对不合理现实的反抗,并不是对人类自由本性的自觉意识,而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奴隶社会的奴隶被看成会说话的工具,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农奴制度下的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迁徙自由,也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但他们并没有提出争取自由的口号。他们通过怠工、逃亡,甚至起义来反抗统治者,这并不是由于他们意识到自己自由的本性,而是由他们实际的阶级地位决定的。真正以自由为斗争口号,把自由看成人类本性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是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必须挣脱封建制度枷锁和束缚的一种自觉意识。当时马克思还不可能达到这个高度,但在他对人的本性的唯心主义理解中,包含着一些合理因素。
马克思把自由看成是精神(理性)的特性,认为每一个人不仅有权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而且有权采用自己的风格,即表现方式。“风格就是人”,它构成人的精神的个体性的形式。因此,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出版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体现。由于自由是人所固有的,所以出版自由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相反,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出版自由的反对者反对的不仅是出版的自由,“在出版自由上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36]。马克思在这里是以人的本性为尺度来衡量书报检查制度和出版自由,就其政治倾向来说是革命的,而就历史观来说则是唯心主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还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论述了自由的问题,认为自由的表现不仅是主体的权利,也是客体的权利。他说:“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本身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即使是最微小的影响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严肃吗?当对象悲痛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谦逊吗?因此,你们就像损害主体的权利那样,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37]
正因为马克思考虑到主客体的关系,因此没有把自由看成孤立主体的内在特性。如果把自由看成主体的内在特性,必然把注意力集中于“自我”,从而把自我与环境,人的内在本性和外在条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马克思不是这样。他一方面强调自由是人的类本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主体的相互交往对自由的制约性。早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就不同意伊壁鸠鲁把自由仅仅看成主体(作为自我意识象征的原子)的内在特性,指出:“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38]在关于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一篇论文中,马克思批判德国的自由主义派,指责他们所谓“把自由从现实的坚实土地上移到幻想的太空就是尊重自由”,相反把关于自由的理想“同日常的现实的任何接触都看成是亵渎神明”[39]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在德国,自由之所以一直是一种幻想的和伤感的愿望,原因之一正在于此。到1844年年初,马克思更明确地看到,人的自由不是动物式的纯自然状态的“自由”。德国的某些自由主义者向往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是到原始森林中去寻找人类的自由的历史。马克思嘲笑地问道:“假如我们自由的历史只能到森林中去找,那么我们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自由历史又有什么区别呢?”[40]
而且马克思虽然强调自由是人的本性,但他面对的是现实,他看到在普鲁士专制制度下只有少数人才享有自由。在他看来,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例如那些出版自由的反对者,正是在反对自由的同时实现自己的自由。问题是他们把自由看成仅仅是个别人物和个别等级的属性,用特殊等级的特殊自由,反对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他们所谓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等级特权。马克思的立论根据还是人的本性,但他通过自由与特权、个体自由与普遍自由的对立,看到等级对立。
为了反对把出版自由降低为行业自由,使写作活动摆脱金钱的束缚和引诱,马克思提出了自由的类和种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把普遍自由即人类的自由本性称为类,而把各式各样的具体自由,例如行业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审判自由等看成“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41]。一方面,自由的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制约,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为问题,整个自由都成为问题。因此自由的特殊形式不仅是特殊问题,而且是“特殊范围内的一般问题”[42];另一方面,各种自由形式之间又相互区别。自由的每一特定的范围就是一定范围的自由,各受自己的规律支配。出版自由属于精神自由问题,出版物是个人表现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方法。它看重的是理性,而不是书报检查官的意志。不能把出版自由列入以单纯谋利为目的的资产阶级行业自由的范围。马克思说:“你受你的范围的规律支配,同样,我也愿意受自己的范围的规律支配。你所认为的自由对我说来是完全不自由;因为把木匠这一行手艺的自由换之以哲学家的自由,未必能使他满足。”[43]马克思关于自由的类和种的观点仍带有思辨的性质,但他提出各种自由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规律,这朝具体地分析自由迈进了一步。
马克思这段时期关于自由的观点,具有鲜明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它的矛头是针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马克思认为,德国由于它的专制制度,因而发展缓慢,思想也很贫乏。它培养了一批头戴呆板的假发,学究气十足,抱着毫无价值的烦琐的学位论文横亘在人民同精神、生活同科学、自由同人之间的特权人物。由于专制制度和反动的书报检查,德国哲学更具有思辨色彩,因为它不能也不敢公开表露自己的观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当时著作界中唯一还有生命跳动的领域——哲学思想领域,已不再说德国话,因为德意志的语言已不再是思想的语言了。精神所用的语言是一种无法理解的神秘的语言,因为被禁止理解的事物已不能用明白的语言来表达了。”因此他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无疑给德意志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惨重损失。”[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