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私有者的利益同人道的对立
当年轻的马克思从出版自由问题转向抨击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时,他开始从精神领域进入物质利益的领域,从代表人类精神本性的要求,转向自觉地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物质利益辩护。但从历史观来说,他的观点基本上还是唯心主义的,虽然包含一些重要思想的萌芽。
在马克思看来,封建专制制度就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人的社会,而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它同人类世界是相反的。[45]因为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像被塞进中药铺的药斗一样,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固定的等级。这同动物生下来就属于一定的种一样。动物实际生活中唯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动物的平等,是这个种本身的平等,而不是属的平等。动物的属只在不同种动物的敌对关系中表现出来,这些不同种的动物在相互斗争中来确定自己的特别的属性。同样,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平等只是种(即同一等级)的平等,而不是属(即人)的平等。在种与种(即等级)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如果说动物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动物界,那等级制社会则是一种精神动物界。普鲁士就是这样一种社会。莱茵省议会企图把农民捡拾枯枝列为盗窃,通过颁布所谓林木盗窃法来加重对农民的掠夺,“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46],即把法变成动物界一个种掠夺另一个种的手段。马克思以人的名义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不法行为进行抗争。
在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有些人借口在他们地区的森林里,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待树枯死后捡拾枯枝,因而主张把捡拾枯枝列为盗窃,马克思斥责这种观点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如果这条提案被通过,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违法的人投入犯罪、贫困和耻辱的地狱。马克思大声疾呼,认为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47]林木占有者“拿一块木头换得了曾是人的那种东西”,即为了树木而剥夺“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生命”、“自由”和“人道”[48]。
同莱茵省议会为了树木而牺牲人的做法相反,马克思宣称,“人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即莱茵省的居民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的等级代表,应该责成他们代表全省的普遍利益。为什么莱茵省的议会会制定这种“牺牲人”的林木盗窃法呢?马克思探讨了私人利益和立法者的本质外化的问题。
林木是林木占有者的财产。林木盗窃法是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的。“利益是没有记忆的,因为它只考虑自己。它所念念不忘的只是一件东西,即它最关心的东西——自己。”[49]按照要求,真正的立法者除了反对不法行为以外,不应该有任何动机,他们“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50]制定出公正的法律预防犯罪,避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罪行。可是当立法者把私人利益作为最终目的,作为立法根据,他们就会把一切触犯他私人利益的人看成图谋不轨的可怕的恶徒,把法律规定的罪行和惩罚、被告的生命“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51],企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对付他们。正如同哑巴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喇叭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被推上立法者的王位就能制定公正的法律。相反,由于私人利益成为立法的动机和根据,因而立法者的本质发生异化,他们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是人道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私人利益总是怯懦的,因为那种随时都可能遭到劫夺和损害的身外之物,就是它的心和灵魂。有谁会面临失去心和灵魂的危险而不战栗呢?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52]这就是说,立法者已丧失了自己人的本质,他的心和灵魂,就是某种非人的物质——私人的物质利益。
因此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同人道是对立的。因为他们采取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这些手段的性质。例如在德国的特利尔地区,原来统治者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极力宣扬宗教,用加强宗教感情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后来采用对犯人缩减口粮、强迫劳动的方法来迫使他们就范。“代替祷告、信赖和赞美诗的是面包和水,是监狱和林中的强迫劳动!过去,省议会为了在天堂中给莱茵省居民准备好一个栖身之所,曾多么不吝惜华丽的辞藻呀!而现在它又多么不厌其烦地说些好听的话,为的是把整个莱茵省的居民用刑棍驱赶到林中去做强迫劳动而只给他们一点面包和水——就是荷兰的种植场主对他的黑奴也不会想到这样做。这一切证明了什么呢?只证明了一点:谁不想做人道者,谁就容易成为圣者。”[53]可见,宗教的反人道行为同实际生活中的反人道行为是一致的、相互补充的。
马克思把剥削者的私人利益和人道对立起来,看到这种私人利益必然具有的反人道的性质。例如他把枯枝看成是自然的赐予,看成是自然对穷人的怜悯。自然界也有贫富:一方面是脱离了有机生命而被折断了的枯树枝;另一方面是根深叶茂的枝干。人间的贫富同自然界的贫富是“同病相怜”的。如果根深叶茂的树干属于林木所有者的话,那枯树枝,即自然界的贫穷则应该是贫民的财产。所以马克思说:“在自然力的这一作用中,贫民感到一种仁慈的、比人类力量还要人道的力量。代替特权者的偶然任性而出现的,是自然力的偶然性,这种自然力夺取了私有制永远也不会自愿放手的东西。正如富人不应该要求大街上的施舍物一样,他们也不应该要求自然界的这种施舍物。”[54]人类社会是夺不足以补有余,而自然力是夺有余以补不足,在一种人靠另一种人为生的封建制度下,似乎天道是比人道更可亲的力量。当然马克思并没有把自然人格化,也没有认为自然有自觉的意图,但他从自然中直接引申出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法的思想,显然受到法国启蒙学派关于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
马克思对私人利益是鄙视的,说它是“下流的唯物主义”,认为“没有比自私的逻辑更恶劣的东西”[55]。他虽然要求在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下,私人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普遍利益,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私人利益既没有祖国,没有全省,也没有共同精神,甚至没有乡土观念,它唯一的目的就是自己的物质利益。所以马克思说:“在西伯利亚也像在法国一样,林木仍然是林木,在堪察加也像在莱茵省一样,林木占有者仍然是林木占有者。因此,林木和林木占有者本身如果要颁布法律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之间的差别将只是它们颁布的地方和书写的文字不同而已。”[56]尽管马克思在道德上、感情上对私人利益表示愤慨,但在理论上已开始看到物质利益的作用。
如果说马克思在此之前,例如在关于莱茵省议会辩论的第一篇文章中,还是把出版自由看成是精神的要求,那在此之后,例如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则开始把出版自由问题和物质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强调“要求出版自由的必然性是从摩塞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的特性中产生的”[57]。因为自由报刊既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又能制造舆论,唯有自由报刊才能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使摩塞尔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成为普遍注意和普遍同情的对象,因此“对自由报刊的需要是实际需要”。这比起单纯从精神本性来考察问题前进了一步。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5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2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7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73—174页。
[15]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19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8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90页。
[19]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60—26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0]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59、197页。
[21] 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文学家艺术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3、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2] 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文学家艺术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3、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3] [英]莎士比亚:《哈姆雷特》,61页,北京,作家出版社,1956。
[24]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6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2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7]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2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28] 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632—6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9]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5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30]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5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67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01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7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2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54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95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6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3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2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63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8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6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9—1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6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60页。
[5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