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日”的启示:呼唤“消费者义务”的意识[16]

继今年8月北京试行单双号汽车行驶以后,9月22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我国内地108座城市,将首次加入实行“世界无车日”的行列。在期盼那一天马路通畅、街道安静、空气清新、天空湛蓝的同时,我希望这第一个无车日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改善,也不仅是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反思,而同时也有这样一种新的认识:消费者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消费者权利”或“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和各地纷纷成立消费者协会,3月15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家喻户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依然比比皆是,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地日日提高。曾经读到一篇文章,它的题目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经营者:关注义务;消费者:珍视权利。”

确实,一定时期内,针对经营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情况,有必要特别强调经营者要关注义务、消费者要关注权利。同时,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力量对比通常对前者有利,也应该对他们有不同的提醒。但在理论上,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有行为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彼此依赖的概念;对我们广大消费者来说,我们不仅要有消费者权利的意识,而且要有消费者义务的意识。

权利和义务是由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同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受着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也承担着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责任或义务,尽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而常常是道德义务。随着民主政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公民”角色的意义不断增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们的“消费者”角色的分量也不断加重。一方面,我们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体现为社会对我们的基本消费水平的保障、对我们的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我们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体现为我们的消费行为对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贡献,体现为我们对资本作用的引导和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消费不仅是生产的结果,而且是生产的前提。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经济生活,而经济生活包括相互依赖的各个环节,其中“生产”这个环节不仅提供“消费”这个环节所需要的物品和劳务,而且要通过消费而回收成本、实现利润。消费者作为一个个体当然有权利决定他是否消费、如何消费;但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如果其成员都不积极参与消费,经济生活各个环节之间的良性循环就无法建立,经济发展甚至经济维持都会成为一句空话。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是否具有适度的消费欲望和消费意向,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活动不仅在量上提供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而且在质上引导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向。现代化条件下的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非必需品的生产在整个生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即使是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反映消费支出结构的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也从1978年分别为57.5%和67.7%,下降到2006年分别为35.6%,43%。也就是说,我国人民在生活必需品之外的支出比例越来越高了,生产的对象越来越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说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而不仅仅是“生存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享受”什么、“发展”什么,或者说消费者把什么当做“享受”、视何者为“发展”,决定了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之生产的内容和品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主导要素是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和劳务之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如何,取决于对资本这个极具活力的生产要素是以何种方式加以利用的。资本是一种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根据马克思的分析,资本为了生产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要不断地扩大生产的范围;为了生产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要不断地扩大消费的范围。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资本越来越把相对剩余价值而不是绝对剩余价值当做追逐的目标;在居民消费需求越来越不限于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况下,资本功能的发挥越来越依赖于对消费者是否具有不断超出现有水平的新的消费需求。资本的超常活力表现为它要设法超越任何现成的消费范围,从而克服经常出现的生产过剩,为此它千方百计地诉诸人们的消费者角色,孜孜不倦地唤醒人们的新的消费欲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主义文化从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现象变成了全社会的一种普遍文化,从人们的行为方式变成了当代社会的一个构成原则。在不顾一切地激发消费需求并且满足消费需求的资本运作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迅速枯竭和人的需要的极度异化,显然都不是理论家的杞人忧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就在于我们可以凭借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价值优势在利用资本的超常活力的同时规范它的活动方式。这种规范和遏制包括国家和社会对资本本身行为的调节和监督,包括资本拥有者和资本运作者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消费者通过其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对资本的引领和诱导。资本确实在想方设法诱导着消费者,因为资本只有借助于消费才可能实现价值增值;但恰恰是只有借助于消费才可能实现价值增值,资本也常常是趋之若鹜地迎合着消费者。可以这么说,培育具有健康文明消费需求的消费者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发挥资本的“文明化”作用、又遏制资本的“野蛮化”趋势的关键之一。

为此,我们必须重视消费者教育,必须扩大消费者教育的范围,必须在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强调履行消费者义务。比方说,买东西要求商家开发票,这不仅仅是一种别人不能侵犯但自己可以放弃的权利,而且是一种为确保国家税收而履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比方说,做一个“绿色的”消费者,不仅要拒绝购买直接影响自己健康的商品,而且要拒绝购买虽然其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其生产过程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又比方说,对于有条件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来说,在改善自己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一下,如何不为自己当下的一份享受带来子孙的两份支出、社会的十份支出。

这种同时兼顾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义务的消费者教育,应该像在挪威等国家那样成为国家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整个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不做一个好消费者的话,就不可能做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好公民。为实行这种意义上的消费者教育和公民教育,全社会广泛知晓和广泛参与的“无烟日”“无车日”等活动,而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非常重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