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与公民道德[15]
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无论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还是家庭美德,如果没有道德规则意识与之对应,就仅仅是一些外在强制,甚至还会沦为一纸空文。朱镕基同志在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再三强调的“不做假账”的规则,只有在具有相应的规则意识的会计那里,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规则各种各样,不仅有道德规则,也有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普遍、公开、理性的规则系统,作为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越来越成为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但在现代社会中,即使是对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的遵守,也常常是具有一定道德意义的:在你保证要遵守某条规则,比如参加一个活动、加入一个组织或者签订一个合同之后,是不是真的遵守这条规则,就有一个是否遵守诺言的道德问题了。比方说,按照要求进入建筑工地必须戴安全帽,而如果要参观这个建筑工地的话,就必须承诺戴安全帽。“建筑工地必须戴安全帽”本身是一条技术规则而非道德规则,但我们在作出“参观工地时戴安全帽”这个承诺之后是不是信守这种承诺,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建设与先进文化建设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之所以说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规则意识,说到底是因为无论哪种规则,都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制定、运用和执行,而人们的这些行动,无疑是由自己的意识来支配的。从整个社会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规则是否良好”的问题;而对于公民道德教育来说,直接的问题就是“意识是否良好”的问题。
所谓规则意识,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俗话说,不知不为过。公民道德教育一大任务是使现代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家喻户晓,使人们懂得并明辨是非善恶。但规则意识不仅包括关于规则的知识,而且也包括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会计做假账,往往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上最懂得法律的人除了法官和律师之外,就是屡屡犯罪的惯犯或犯罪集团的头目。因此,重要的不仅是知道规则,而且是愿意遵守规则。这尤其表现在没有强制性力量阻止违反规则的时候,也自觉予以遵守。对于愿意遵守规则的人来说,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符号,比如告示标语,就足够让他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但是,具有遵守规则的能力还不等于具有遵守规则的愿望。相比之下,成年人道德教育应比青少年道德教育更重视后一方面的问题。
再进一步说,规则意识还不仅仅表现为人们经过反思和努力而遵守规则。当遵循规则的自觉训练、修养到达一定的程度,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循,就会从勉力而行的自觉境界,进入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然境界。在这种境界中,遵循规则已成为第二天性,外在规则成为内在要求。公民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基本公民道德规范,最终内化成为每个公民自身所具有的公民道德素质。
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对社会来说,这种转变意味着执行规则的社会成本可以因此而降低。为了规则的切实执行,社会要采取措施向人们宣传、澄清规则,并对违规现象施以各种惩戒,等等。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越强,这些工作就可以做得越少、越省力。另外,就规则本身来说,也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人那里,才不至于因普遍而相对固定的规则与复杂而经常变化的具体情况之间的矛盾而变成一纸空文。因为,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去努力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用“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规则来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