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之实现:普遍法治、世界历史与永久和平
自由是大自然在借助理性、劳作、贪婪、痛苦乃至战争等悲剧性矛盾法则得以展开的历史过程中才能实现的最高目标。但康德的历史理念决不是听凭人的自由始终都处在社会历史的对抗、苦难与战争状态中,永无宁日地遭受残害和**。康德之所以颂扬人的欲望,是因为由欲望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所遭遇的种种阻力,会激发起人类的竞争心和好胜心,从而激发起人类的全部的才能、虚荣、贪婪和权力欲,它们驱使人们与他人通过竞争以求得自己的满足。由此人类才能由野蛮状态进入文化状态,人类的文明和文化才由此起步。康德之所以颂歌人类的艰辛、磨难甚至战争,是由于他清醒而深刻认识到恶的情欲是人类历史不断前进发展的根本动力。
康德没有执着于自由的抽象理想,而是清醒而自觉地继承了植根、积淀和传承在西方文明中悠久而深厚的法治精神的基本传统,并将这一法治精神和文化传统同现代文明发展的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把理性、自由与普遍法治内在地、有机地建构和贯通在他的历史—政治理念之中。
1.大自然迫使人类解决的最大问题: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作为康德哲学之核心问题的理性与自由的原则,它们的实践化、客观化过程有赖于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法治状态。康德的清醒和卓越之处在于,他一方面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恶的情欲、非社会性的社会性即文明的对抗性之于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大意义,一方面他又以绝对命令的形式,把建立理性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自由理念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康德从思辨哲学的角度深刻阐明了现代文明健康发展的动力结构和动力机制:对抗性被规范在以理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遍法治状态下的合法秩序的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康德历史理念的基本意图或着眼点就在于,力求在文明社会的对抗性(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与普遍法治的社会状态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必要的内在张力,而这就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历史前进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对立统一。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的“命题五”中,康德指出:“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这一任务如果不从根本上获得解决,大自然任何其他的目标也就无异于纸上谈兵。康德强调,一方面,惟有在一个最高度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之间才具有彻底的对抗性;而另一方面,这种自由又是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的有界限的自由,这个社会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可以与他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同时具备的社会中,作为大自然最高目标的人的全部秉赋的发展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那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于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2]。因此康德特别强调,自由必须同法治真正结合在一起,需要迫使人类进入“这种强制状态”,因为若没有普遍法律秩序的强制状态,人们就会由于“格外要喜爱没有限制的自由”而滥用自由;这是“一切需要之中的最大需要,也就是人类自己相互之间强加之于他们自己身上的那种需要”[3],否则他们就会长期停留在野蛮的自由状态。康德在这里继承并且发挥了17、18世纪哲学先驱们关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政治状态的理论。在康德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普遍的敌对状态,是一种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作为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状态极其可怕,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人性中非社会性的一面会暴露无遗,人类社会就会充满着敌意和冲突。因此在康德的历史哲学中,尽管他热情歌颂文明的对抗性或社会中的冲突,认为它是人类文明—文化不断前进的动力,但他同时强调并坚信,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建立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正因为康德充分认识到恶劣情欲的对抗与冲突会把人类导入永恒的深渊,所以他才把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视为大自然赋予并迫使人类解决的最大问题和最高任务。
康德充分认识到,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历史性工程。这项工程的基本意义在于,它既要保障社会的文明秩序,保障社会中人的自由与尊严,同时又不使人类社会失去前进发展的竞争性的原动力。这里涉及到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结构、动力机制问题。
在“命题六”中,康德认为人类历史的动力结构、动力机制“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4]。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困难之点在于,“人是一种动物,当他和他其余的同类一起生活时,就需要有一个主人。因为他对他的同类必定会滥用自己的自由的;而且尽管作为有理性的生物,他也希望有一条法律来规定大家的自由界限,然而他那自私自利的动物倾向性却在尽可能地诱使他要把自己除外。因此,他就需要有一个主人来打破他那自己所固有的意志,并迫使他去服从一种可以使人人都得以自由的普遍有效的意志”[5]。
康德在这里告诉我们,这个主人无论是单个的人,还是由若干精选出来的人组成的团体,都仍然是会滥用自己的自由因而同样需要主人的人,因此这个问题就成为一切问题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康德认为,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大自然向我们提出的任务,只能是朝着这一观念的不断接近而已。而解决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困难,而且成为人类最后才能解决的任务,“是由于它需要对一部可能的宪法的性质具有正确的概念,需要有经历许多世事而磨练出来的伟大的经验,并且超乎这一切的则是还需要有准备接受这一问题的善意”[6]。然而概念、经验和善意这三个方面、三个因素,不仅非常难于有机地构成一体和同时实现,而且即使实现也需要曲折而漫长的历史过程。[7]但是,不论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的历史任务多么痛苦、艰难和漫长,人类仍然必须把它看成是实现自然计划的最重要的因素和条件。因此康德在其历史—政治哲学中,始终注意和强调完善的公民制度必须是外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违抗的强权的结合。在谈到从无政府的野蛮状态过渡到公民状态时,康德特别要求确立作为外部限制的法的强制,甚至不惜用强权或暴力来保障公民社会的产生:“自由和……法是公民立法围绕其旋转的两个枢纽。但是,甚至为了使法产生作用而不成为空喊,也必须附加上这样一个中介,这就是与那两个枢纽相联而使这些原则有效的暴力(force)。”[8]也就是说,“带有自由和法的暴力(共和国)”,才有资格称为“真正的公民状态”。[9]
这就是说,必须具有自由和法的强制之真正结合在一起的状态(共和国),才是普遍法治下的真正的公民社会。康德对自由以及自由之保障的法治的客观化和有效运作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并且异常冷静、清醒地把法的强制(暴力)作为自由与法治之客观化、实践化的最有力的工具形态,深刻地表明了康德通过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去解决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最高任务的坚定不移的历史信念。康德不仅以其深刻的哲学智慧继承和发扬了现代启蒙运动关于理性与自由的基本精神,不仅主张把这一基本精神奠基为、系统化为历史—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而且把这一基本原则推演到社会历史领域,并高度自觉地力求把这一基本精神客观化、实践化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这实际上是后继者黑格尔所一再强调的“用理念建筑现实”、即以理性国家的自由理念塑造现代国家(共和国)的历史—政治理念的先声。在康德那里,理性与自由作为启蒙运动的基本理念,如果不客观化为塑造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法则,从而建立起有强力保障的自由与法治的文明的共和国,即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理性与自由就只能作为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永远不会成为社会生活的现实,大自然所赋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和历史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2.人类的永久和平:国内公民制度与世界公民制度的统一
关于普遍法治的公民制度的建立,康德强调包含着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国内公民制度与世界公民制度的统一。一国之内建立完善的普遍法治的公民制度,仅仅是康德社会历史—政治观念的一个方面。具有深邃世界历史与世界主义眼光的康德,同时又把普遍法治状态下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合法的外交关系,看成是完整解决这一问题的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的“命题七”中,康德清醒地指出:“建立一部完善的公民宪法这个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这个问题,并且缺少了后者,前一个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10]完善的公民制度的建立既取决于国内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又取决于国家之间合法的对外关系。康德顺乎18世纪的国际关系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历史—政治哲学的潮流,主张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他认为,迫使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合法的公民宪法的那种非社会性,同样是促使各个国家放弃某种自由、放弃战争走向永久和平的基本因素,“在经过了许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是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却终将达到即使是没有如此之多的惨痛经验、理性也会告诉给他们的那种东西,那就是: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这时候,每一个国家,纵令是最小的国家也不必靠自身的力量或自己的法令而只须靠这一伟大的各民族的联盟(foedus amphictionum),只须靠一种联合的力量以及联合的意志的合法决议,就可以指望有自己的安全和权利了”[11]。康德认为,“无论这一观念会显得是何等地虚幻,……然而这却是人们彼此之间相处的需要所必不可免的结局,这种需要必定要迫使每一个国家——无论这对于他们来得是多么沉重——达到野蛮人刚好是如此之不情愿而被迫达到的那同一结论,那就是:放弃他们那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合法的宪法里面去寻求平静与安全”[12]。
在康德那里,全部权利可以分为“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前者构成私人的权利,后者构成公共的权利。“自然的或无法律的社会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私法)的状态,而文明的社会状态可以特别地看作是公共权利(公法)的状态。”[13]康德认为,“公共权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14]。这种公共权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国家的权利、民族的权利和人类的普遍权利。国家的权利涉及一个公民联合体内部的权利原则,民族的权利涉及不同的国家或民族之间的权利原则,人类的普遍权利则涉及全体人类的共同的权利原则。三种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其中任何一种权利出现缺失,其他两种权利就将不复存在,并最终导致整体权利体系的崩溃。[15]
公共权利的确立标志着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康德把政治共同体看做是伦理共同体获得实现的可能性的保障,同时也看做是大自然隐秘计划的实现的环节。伦理共同体是以真正的道德性或普遍的理性为归属的,和平的、非敌对的状态尽管不构成这种伦理共同体的内在的动机和出发点,但是这种和平的状态却是这个伦理共同体得以成立的外在的保证。……政治共同体必然是以永久和平为最终目标的。……而永久和平的实现,又是与公共权利的形成和安排直接相关的。”[16]
在《永久和平论》的第一节中,康德提出了确保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六条先决条款: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其为真正有效。”如果这一条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它就只是单纯的停战协定,……而并不意味着结束一切敌对行为的和平;再附以永久这个形容词,它就更是一纸可疑的空文了”[17];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因为“一个国家并不……是一项财产(patrimonium)。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别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18];3.“常备军(miles perpetuus)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因为他们由于总是显示备战的活动而在不断地以战争威胁别的国家,这就刺激各国在备战数量上不知限度地竞相凌驾对方。同时由于这方面所耗的费用终于使和平变得比一场短期战争更加沉重,于是它本身就成为攻击性战争的原因,为的是好摆脱这种负担。况且还有:花钱雇人去杀人或者被杀,看来就包含着把人当作另一个人(国家)手中的单纯机器或工具来使用,这和我们自己身上的人权是不会很好地结合一致的”[19];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定”。否则它“便是一种危险的金钱势力了。……这种进行战争之轻而易举和当权者那种似乎是人性所特有的进行战争的意图一道,于是就成为永久和平的一大障碍”[20];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因为“它本身就构成一种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国家的独立自主得不到保障”[21];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杀者(pecussores)、放毒者(venefici)、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perduellio)等等。”国与国之间的这些做法“都是不荣誉的策略。因为即使在战争中,对于敌人的思想方式也还得是保留某些信任的,否则的话就连任何和平条约都不可能缔结了;于是敌对行为就会以一场绝灭性的战争(bellum internecinum)而告结束。”[22]
在对走向永久和平的六条先决条款的每一条实施的原因或理由都作了精彩的、深刻的、无可争辩的阐释后,康德又总括起来作了两种不同情况的说明:“尽管上述的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在当权者的意图中,纯属禁令性的法律(leges prohibitivae);然而其中有一些却是严格的、不问任何情况一律有效的(leges strictae),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例如第1,5,6各条款)。但是另外的一些(第2,3,4各条款)虽则也不能作为权利规律的例外,但就它们的执行而论,则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上权限便较宽松(leges latae),并且还包括容许推延它们实施,而又不致忽略了目的。”[23]康德在这里所颁布的走向永久和平的这些先决条款,以及支撑这些先决条款的理念及其根据,即使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在我们所耳闻目睹、所亲历其中的依然是充满着冲突和战乱的今日世界,不依然是那么铿锵有力,不依然是那么深刻彻底而无可争辩么?
在《永久和平论》的“第二节”中,康德提出了确保人类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它们分别对应于:国家的权利、民族的权利和人类的普遍权利。
永久和平的第一项正式条款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24]康德挺立在法国大革命后的时代制高点上,以不容争辩的绝对命令的口吻强调:“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惟一体制就是共和制。”[25]
为什么共和制是惟一的体制?康德把自由、独立、平等作为解释和回答这一问题的基础性的原因:“这首先是根据一个社会的成员(作为人)的自由原则,其次是根据所有的人(作为臣民)对于惟一共同的立法的依赖原理,第三是根据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法则而奠定的。因此它本身就权利而论,便是构成各种公民宪法的原始基础的体制。”[26]
建立在自由、独立、平等三项原则之上的惟一政体就是共和制,那么共和制是否是导向永久和平的惟一的体制?康德作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首先是因为共和制具有起源上的纯粹性,即起源于权利概念,因而也就是起源于自由和理性;同时,共和制提供了作为我们所愿望的永久和平的前景;共和制的分权原则和代议制也加强了确保永久和平的可能性:立法、执行、司法三权既彼此分立、又相互协作的关系,使国家的整体趋于完善。[27]康德在这里关于理性与自由的理论理念和实践原则,是通过共和制的分权原则和代议制来加以表达的,这清晰地说明了,康德历史—政治哲学中的两个世界的内在张力结构决不是一个空洞的结构,理念之于现实的中介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以权利原则为核心、以权力制约原则为保障的政治体制。
永久和平的第二项正式条款是:“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28]康德从自由、理性与普遍法治的理念与原则出发,把个人自由的保障与国家自由的保障内在地、有机地贯通起来,深入论证了实施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它们每一个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这会是一种各民族的联盟,但却不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们在这里是只就各个民族构成为同样之多的不同的国家,而不是融合为一个国家来考察各个民族彼此之间的权利的。”[29]为了强调国家之间以自由、理性的权利为核心法则的普遍法治的文明状态是多么重要,作为理性主义者的康德竟不惜使用了大量带着感性色彩的语言,以自然状态下野蛮人的无法律的自由作为反证,来阐明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之于国际权利的基础性意义:“正如我们深深地鄙视野人之依恋他们没有法律的自由,他们宁愿无休止地格斗而不愿屈服于一种他们本身就可以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强制之下,因而是宁愿疯狂的自由而不愿理性的自由;我们把这看作是野蛮、粗暴和畜生式地贬低了人道。所以我们就设想各个开化的民族(每一个民族都结合成一个国家)必定是急于最好能尽快地摆脱一种如此之败坏的状态。”[30]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的秘密和生机、力量和光辉,在于它始终建立在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上:“鉴于人性的卑劣在各个民族的自由关系之中可以**裸地暴露出来,(可是在公民—法治状态之下,它却由于政权的强制而十分隐蔽),所以权利这个字样居然还能不被当作是迂腐的字样而完全被排斥在战争政治之外,并且也没有任何国家敢于公然宣扬这种见解,那就太值得惊奇了。……然而每个国家对权利概念所怀有的这种效忠(至少是在字面上的)却证明了,我们仍然可以发见人类有一种更伟大的、尽管如今还在沉睡着的道德秉赋,它有朝一日会成为自己身上邪恶原则的主宰的(这是他所不能否认的);并且这一点他也可以希望于别人。因为否则的话,权利这个字样就绝不会出现在彼此想要进行搏斗的国家的嘴头上了。”[31]伟大的道德秉赋作为保障人类尊重权利的基本理念,是人类最终战胜人性的卑劣的终极原因和力量源泉。
在康德看来,作为国家追求自身权利方式的战争所带来的胜利,却决定不了权利。为什么决定不了权利?因为由此订立的和平条约确实可以结束当下的某一战争,但却不能结束永远都在寻找新借口的战争状态。“理性从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威的宝座上,又要断然谴责战争之作为一种权利的过程,相反地还要使和平状态成为一种直接的义务;可是这一点没有一项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或者得到保障。——于是就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foedus pacificum);它与和平条约(pactum pacis)的区别将在于,后者仅仅企图结束一场战争,而前者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32]康德凭借着作为最高道德立法权威的宝座之上的理性,要求国与国之间建立起来的走向永久和平的和平联盟还依然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因为建立和平联盟的目的在于国家间的自由:“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33]
永久和平的第三项正式条款是:“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34]康德在这里首先向我们明确界定了“友好”的基本涵义:即友好“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而友好(好客)就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他可能提出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作客权利,……而是一种访问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人人都有的,即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可以参加社会,地球表面作为一个球面是不可能无限地驱散他们的,而是终于必须使他们彼此互相容忍;而且本来就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在地球上的某一块地方生存”[35]。“然而这种友好权利,亦即陌生者的外来者的权限,所伸展的程度,也不外是尝试一下与老居民相交往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已。相距遥远的世界各部分就可以以这种方式彼此进入和平的关系,最后这将成为公开合法的,于是就终于可能把人类引向不断地接近于一种世界公民体制。”[36]康德认为,建立在这种普遍友好权利合法化基础上的世界公民体制,就使得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不再是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人类的普遍权利。这种权利以人类的永久和平为目的,是对国家权利和国际权利的必要补充。
通过康德的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保障一国之内的公民的权利、尊严与自由,就要在国内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而要在国内建立一部完善的公民宪法,又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建立起各民族的国际联盟,形成国家间的联合的力量和联合的意志。没有这后者的解决,前者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解决。于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的着眼点就由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普遍法治状态过渡到了全世界各国家、民族间的普遍法治状态,个人的独立与自由与民族的、国家的独立与自由就这样建立了真正有机的联系,个人的生存命运与世界历史的命运就这样息息相关而不可分割。[37]这充分表明,康德是多么深刻地洞察了现代以来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形成和建立这一势不可挡的世界历史性潮流;同时也充分表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随着现代欧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拓展全球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而形成的世界历史潮流,是多么深刻地反映在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中。康德恰恰是要通过国家间的合法秩序,亦即各民族伟大联盟的联合力量和联合意志,来规约和巩固市场、资本逻辑的世界化进程。这种规约是通过建立普遍的世界法治状态去范导由于工业革命所全面开启的世界历史进程,使其文明化、健康化,从而在全世界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
在康德那里,共和制、自由国家联盟、普遍友好权利虽然为人类走向永久和平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但人类永久和平的确保、保证,最终是由大自然提供的:“提供这一担保(或保证)的,并非是什么微不足道的东西,而恰好是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本身(natura daedala rerum「大自然这位万物的设计师」)。”[38]康德把这一问题视为有关永久和平观点的最根本的问题:“关于人类自己的理性使之成为自己的义务的那个目的,因而也就是在鼓励他们的道德观点上,大自然都做了些什么?它如何保证人类通过大自然的强制确实将会做到他们根据自由法则所应该做到但没有做到的事情,而又不伤害这种自由?”[39]在事关公共权利的全部三种关系上,即国家权利、国际权利和世界公民权利上,大自然恰恰是通过人类的自私倾向、非社会的社会性甚至敌对的战争倾向,而使人类意识到必须终止战争状态,缔结妥协性的契约秩序,才能相互提供安全与安宁,从而确保人类走向永久和平。
由此可见,康德基于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万物的设计师”的隐秘计划这一目的论历史哲学的根本法则,从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角度,把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的有机结合与完美统一,落脚、实现在永久和平这一哲学的千年王国中。这一千年王国的核心理念,就是公民的自由和国家的自由,以及这两种自由的内在贯通和相互保障。康德“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正法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且为人类在世打开了一个绝对的希望,从而一直在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不断去改善自己的共同体。”[40]
3.联合国与WTO:康德历史理念的一个证明
康德依据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历史观念,构想了大自然通由各民族、各国家之间的冲突与战争实现自己目的的伟大的世界历史目标:普遍法治的国家联盟和世界公民社会。康德历史理念的意义与价值在于,他不仅通过对人类历史的深刻洞察而构想、设计了建立在主权国家和民族自由之合法基础上的、人类走向永久和平的理想目标,而且设计了人类走向这一目标的现实可行的合理道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法治状态。在康德历史—政治哲学诞生两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观察、研究和反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化的数百年的巨大变革历程,解读、透视和分析20世纪上半叶人类所经历的惨绝人寰的两次世界大战,就不能不为康德对人类历史命运如此深刻地理解与洞察、如此理性地展望和设计人类的未来与前途的伟大的历史—政治哲学的智慧而万分惊讶、而拍案叫绝。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诞生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及其宪章,以及不久后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41]、经济发展[42]、社会发展[43]、人权[44]以及环境[45]等极其广泛的领域中,都在有力地提倡和强化着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和平与安全的观念,普及和增强着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人权意识和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提升着世界各国人民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安全意识。总之,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世界各国政府的反腐败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贯穿在联合国所有上述作用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所反复申明和强调的、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国家自由为落脚点的普遍法治的现代人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理念。虽然在其实践过程中是那么地缓慢、艰难、曲折,甚至经常地是那么地尴尬、苍白、无力,但无论如何,它毕竟由于现代人权—法权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而成为规约和塑造世界政治的可见的制度形态意义上的推动力量,联合国正在一步一步地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可以认可、认同的世界政治平台。这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始终强调联合国之于和平与发展的重大作用的基本原因所在。
无论如何,联合国以及在它主导下制订的一系列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欧洲大地上经过一系列长时间反复的酝酿、对话、沟通、协商,甚至是在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后,所终于促成的欧洲联盟的诞生[46],不是都已经历史性地证明了,康德两个多世纪前所创制和提出的建立国家联盟与世界公民社会的历史—政治理念的卓越非凡和深谋远虑么?
如果说,联合国及其宪章在更大的程度上属于政治意义的范畴(尽管它也具有多方面的经济职能);那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而最终于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则属于经济意义的范畴。人们之所以称它为“经济联合国”的原因也就在此。[47]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一系列具有权威性、约束性的法律、原则、规范和惯例[48],一方面有效保障着成员国和地区进行合法贸易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49],一方面也促使着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地区履行其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50]
由此我们看到,康德阐发的普遍的法治状态的历史—政治理念,不仅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中得了越来越全面的体现,而且也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世界性经济—金融组织的规范体系中。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世界经济—金融组织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范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们逐渐扬弃了早期殖民主义扩张的血腥和残酷,而逐渐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纳入到自由、公正与法治的现代文明秩序和世界进步潮流之中。当代世界历史进程已不再像现代早期那样,世界市场的开拓总是伴随着炮火、屠杀、战争进行,而是越来越走在普遍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的框架和机制,在自由平等的法律秩序中推进着全球化进程。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理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的基本格局和基本框架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了有力的证明。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由于数百年来殖民主义的历史积淀和历史惯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政治体系中仍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全球经济、政治和文明秩序仍有其不合理的前提与基础,康德关于建立普遍法治的国家联盟和世界公民状态的历史—政治哲学的理念,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形式与实质上的深刻对立,其客观化和实践化仍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
对于建立在本体世界与现象世界基础之上的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和悖论,康德为我们确立了一个历史性解决的理性原则和实践方案,即通过一国之内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和国家之间合法的国家联盟与世界公民状态这一根本途径来加以解决,按照理性建立的普遍法律秩序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与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才能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文明世界。这样,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就通过自由与必然矛盾的根本解决,从哲学上为人类走向以理性为基础、以自由为核心原则的普遍法治的现代文明世界,勾勒和描绘了一幅可以在人类历史的实践中逐渐变成现实的理性蓝图。这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为人类做出的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贡献。
[1]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4]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5]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6]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页。黑体为原著者加。康德强调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首先需要确立关于宪法性质之正确的概念,其次才是实践经验和善意,这实际上是基于事情的性质和概念去规约感性现实,即以理念世界的理性原则作为塑造和规范感性世界的基础和根据。两个世界之内在张力的哲学传统,在康德的历史理念中处处都得到鲜明而自觉的体现。
[7] 作为观念论者的康德在这里却把人类的历经磨练的伟大的经验与概念、善意放在一起加以明确强调,把它视为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之最高历史任务的必要条件,而且特别把这一经验用“伟大的”一词来加以形容和强调,特别是康德对于普遍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是耐人寻味的一个重大问题、一个哲学事件。康德在这里、在此处还是人们所批判的那个唯心主义的、反对经验论的先验主义的康德吗?在《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第六版的“附录:循马克思、康德前行”中,李泽厚先生的一段话是颇值得注意、亦颇耐人寻味的:“前几年我翻阅过两本美国当今最著名的康德学者Paul Guyer 和Allen Wood的著作……使我吃了一惊的是,Wood书有一节的小标题竟然是‘康德的历史唯物论’(Kant's Historical Materialism)。Wood 说:‘康德的历史理论是原型的马克思主义’(proto-Marxism)。……与马克思一样,康德理解历史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集体力量产生出他们独特的、随历史而变迁的生存方式,从而人类经历了与特定生产活动的统治形态相适应的不同阶段。与马克思一样,康德看到历史不但是争斗和冲突的场景,而且是加深不平等和压迫的场景。如同马克思的理论,康德认为,这种冲突的根源是具有敌对经济利益的不同人群之间的斗争。”(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修订第六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58页。黑体为引者加)尽管与Allen Wood相比,Paul Guyer没有同情马克思主义的个人背景,“却也同样不满传统的康德伦理学研究大都……只讲理性、个体、绝对律令等等,漠视康德有关感性经验的大量论说。Guyer……强调说:‘自由的可能必需不仅经由道德律的意识为人的理性所理解,而且还要经由自然经验、艺术天才和人类历史为人的感性所感知’”(同上书,第458页。黑体为引者加)。
[8] 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243页。黑体为引者加。邓晓芒把force一词译为“暴力”,自然强化、凸显了康德强调法治的思想用意,但若译为“强制”,可能更符合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贯的语境和表达方式。康德强调:“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年版,第42页。黑体为引者加)“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同上书,第43页。黑体为引者加)“所谓的强制就是指反对和制止这个对于他人自由的妨碍……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某种体现了外在的强制的‘权限’,由于这种强制必然是每个人和每个人之间的相互的强制,因此这种普遍的强制和所有人的自由是可以相互协调的,权利只在其本身所限制的情况下才是有保证的真正的权利,因为就此而言,一种自由也只有在与另一种自由能够并存,并因此是有所限制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自由。”(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黑体为引者加)
[10]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11]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12] 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13页。黑体为引者加。
[13]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3页。
[14]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6页。
[15] 参见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197页。
[16] 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199页。康德明确指出:“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会寸步难行。尽管政治本身是一种艰难的艺术,然而它与道德的结合却根本不是什么艺术,因为只要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道德就会剪开政治所揭不开的死结。”(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46—147页)
[17]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1页。
[18]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2页。
[19]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3页。
[20]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3—104页。
[21]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4—105页。
[22]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5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3]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6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4]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9页。
[25]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6]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9—110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8]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3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9]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3—114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0]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4页。黑体为引者加。
[31]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3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2]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6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3]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6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4]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8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5]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6]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7] 康德这一伟大的世界历史观念也反映在他的后继者谢林的历史—政治观念中。青年谢林写道:“历史的唯一真实对象只能是世界公民制度的逐渐产生,因为这种制度正是历史的唯一根据。”(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43页)
[39] 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8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40] 黄裕生:《站在未来的立场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85页。
[41] 迄今为止,联合国通过向世界动乱地区派遣总共70个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观察团,重建和平与安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联合国的协调或通过第三方在联合国支助下采取的行动缓和与制止了许多冲突。其中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和尼泊尔冲突。研究结果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冲突减少40%。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和其他预防性行动,避免了许多将要发生的战争。
[42] 联合国重视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人类的技能和潜力,并为此投入资源。自2000年以来,千年发展目标一直是这项工作的指南。联合国发展援助工作的几乎所有经费都来自各国的捐助。例如,在145个国家驻有工作人员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着减少贫穷、促进治理、处理危机和保护环境的项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150多个国家主要从事儿童保护、免疫接种、女童教育和防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工作。贸发会议帮助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贸易机会。自1947年以来,世界银行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赠款,并在100多个国家支持了11000多个发展项目,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作了重要贡献。
[4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帮助一百多个国家保护古迹以及历史、文化和自然名胜。并为保护文化财产、多元文化和杰出自然名胜,谈判缔结了各项国际公约,所有这一切都为人类文化传承作出了重大贡献。
[44] 自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帮助制定了几十项有关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公约。联合国人权机构通过调查个人投诉,将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踪和任意拘留案件上,并造成国际压力,迫使各国政府改善人权记录。1945年成立联合国时,7.5亿人——几乎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都生活在附属于殖民国家的非自治领土上。联合国为80多个国家的独立发挥了作用,这些国家现在都已成为主权国家。
[45] 联合国在评估气候变化科学和促进政治解决方面起引领作用。有两千多名气候变化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参与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每五六年发布一次全面科学评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两百个成员正在就一项长期协定进行磋商,各国达成协议减少促使气候变化的气体排放,并帮助各国作出调整以适应这种做法所产生的效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带头提高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47]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它是作为民族历史的中国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一个巍然耸立的里程碑,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历史进程中一个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性事件。
[48] 世界贸易组织的六项基本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49]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其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50]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