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辩证法与理论思维的前提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

马克思的这个著名论断,经常被各种哲学论著广泛引证。但是,关于这个论断的理论内涵及其真实意义,迄今尚无系统性的论著,而在引证这一论断的哲学著作中,又往往是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理解为它的一种理论功能,即从功能的角度去解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而不是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理解辩证法理论,即不是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最本质的规定性。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进一步说,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出发,应该怎样理解辩证法本身?

作为最抽象的规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围内,似乎无人否认“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这一命题;在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解释为它的一种基本功能的意义上,也不妨碍人们对辩证法做出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是因为,无论是把辩证法解释为本体论还是认识论,逻辑学还是实践论,或者是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都可以在原则上承认辩证法具有批判功能。但是,只要对“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这个最抽象的规定做出具体解释,特别是超出对辩证法批判本质的功能解释,而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本质”或“本性”,就会显露出对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乃至辩证法理论本身的不同理解。

请看下述问题:为什么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与哲学及其基本问题是何关系?辩证法的批判对象是什么?这种批判对象怎样规定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与它的批判本质是何关系?怎样从发展学说的视野去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本质区别何在?怎样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是不是发展的?如果是发展的,这种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它的历史内容和具体形态是怎样的?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怎样实现的?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合理形式”的、彻底的辩证法理论?现代西方哲学的辩证法思想表现在哪里?它如何实现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它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何关系?

正是由于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的论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具体的研究,因而在有关辩证法的理论著作中,还没有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出发,系统地提出和探讨上述问题。在我看来,恰恰是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构成辩证法理论的生命线,构成辩证法作为发展学说的实质内容,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根本对立,因而需要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出发深入理解辩证法。

在本书中,我把上述追问诉诸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常识、科学以及形而上学的相互关系的考察,诉诸对辩证法史和现代西方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考察,特别是诉诸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考察,从而提出关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的一种理解,并进而提出探索辩证法理论的一种思路。这种理解和思路的中心思想是:辩证法之所以在本质上是批判的,就在于它是对恩格斯所说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的自觉反思,简言之,就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