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析运动中的事实与价值

我们当然可以对分析运动作出类似但未必一致的概括,如“语言转向”“科学主义”等。但就其纲领而言,我们不能不提及“统一科学”对分析运动及其对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追求统一科学(unified science)始于E.马赫,正是他发起了旨在以“感觉分析”为纲领来统一所有科学的思想运动,这一纲领被维也纳学派所继承,有所不同的是,马赫强调心理分析的方法,而后继者更强调数理及语言的分析方法,但其宗旨依然在于用严格的科学方法来统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包括伦理学乃至哲学本身。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维也纳学派的终极目的是追求统一科学(The final goal pursued by the Vienna Circle was unified science,that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nstitutive system” in which every legitimate statement is reduced to the concepts of lower level which refer directly to the given experience.The endeavour is to link and harmonise the achievements of individual investigators in their various fields of science,See The 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the World,The Vienna Circlein Sarkar:Sahotra,1996:328)

G.E.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1873~1958),曾与罗素、维特根斯坦和弗雷格等人,并称为分析运动的奠基人。他的研究发现,哲学讨论往往受制于词项的混乱(philosophical arguments can suffer from a confusion between the use of a term in a particular argument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at term),他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例如,有人讲“令人愉快的事物就是好的”,但有人认为“好的事物应该内涵丰富”,那究竟什么是“好的”(事物)呢?这就导致了毫无意义的争论。因此,摩尔认为,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须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然而我好做这样的想法,即在许多情况下果决的尝试足以保证成功;因此,只要做了这种尝试,哲学上许多最触目的困难和争论也就消失了;无论如何,哲学家们似乎一般并不做这一尝试;而且,不管是否由于这种忽视,他们总是不断力求证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问题;而对这类问题来说,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因为事实上他们心里想的不是一个,而是几个问题,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沿着这条思路,摩尔开辟了以分析方法为思想特征的元伦理学,同时也开启了分析运动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持续关注。

罗素也意识到事实性命题与应然性命题之间的区别。“事实”可能做多种界定[1],既有客观事实,也可以有主观事实,有关事实的语句可以分为陈述句,也可以分为伦理学中的祈使句。罗素有一段语录揭示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假如我们说“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佛教徒”,那么举出一个中国人是基督徒就能把我驳倒。假如我说“我相信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佛教徒”,那么任何来自中国的证据不能把我驳倒,除非是证明我不相信我所说的话;因为我在断言的只是关于我自己精神状态的某种事情。[2]

逻辑经验主义曾明确断言:“在形而上学领域里,包括全部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反面结论:这个领域里的全部断言全都是无意义的。这就做到了彻底清除形而上学,这是早期反形而上学观点还不可能做到的。”[3]从表面看来,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分析运动是基于事实的哲学演绎,并不关心价值问题。其实,这是误解,而且是很深的误解。在罗素、G.E.摩尔、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等发起的分析运动中,事实与价值及其关系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范畴之一。

维也纳学派承继了罗素、摩尔等人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基本原则,但在如何划分的问题上并不完全一致。[4]“有些实证主义者把伦理学理解为一门‘事实的’科学,因而是有认识意义的;而对另一些来说,伦理学至多也只是人们在其中寻找语言的‘情感的’使用的领域,因而没有认识意义……石里克是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倡导者[5],卡尔纳普则是第二种观点的主要倡导者。”[6]

石里克在《伦理学的目的是什么?》一文中就指出:“如果存在着有意义的因而是可以回答的伦理学的问题,那么伦理学就是一门科学。因为对伦理学问题的正确回答构成一个真实命题的体系,而关于某一对象的真实命题的体系恰恰就是关于这一对象的‘科学’。伦理学只给人以知识而不给人以往任何别的东西,它的目标只是真理,就是说,任何一门科学,就其为科学而言,都是纯理论的。因此,伦理学的问题也是纯理论的问题;作为伦理学家,我们只是努力寻求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至于它们的实际应用(如果可能的话),就不属于伦理学的范围了。如果有人研究这些问题是为了把研究成果用之于生活和行动,那么他对伦理学的研究确实是有实践目的的。但是,伦理学本身除了真理而外并无其他目的。”[7]

与此略有不同的是,艾耶尔指出:“他(指石里克——引者)在书中提出的学说是,伦理学是关于人的欲求是什么,以及如何满足他们的欲求,也即大抵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形式。但其他人例如卡尔纳普还有我自己则持一种不同的观点。我们的观点是,伦理陈述更像是命令,因此既不真也不假。”[8]

但艾耶尔本人认为,伦理学的内容可作如下分析: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第四,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学判断。[9]

其实,卡尔纳普与艾耶尔在事实与价值及其关系问题上还是有差异的,卡尔纳普在他的《统一科学》(Unity of Science )一书中就认为,一切形而上学及伦理学问题,实际上都是无法证明的。在维也纳学派里,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这些伦理学原理看作是没有意义的。[10]这就是说,卡尔纳普对伦理学问题采取了彻底的否定态度。

当然,在维也纳学派成员更多地采取较为温和的立场,例如克拉夫特(V.Kraft)在《道德的理性论证》一文中,力主用物理主义或逻辑分析的观点重新审视伦理学问题。“道德规范并不是任意的规定,而是切实地被规定为达到自然目的的手段。作为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这种功能是以一种因果联系为基础的:一个手段就一个被意欲的效果而言就一个原因。假如人们意欲这个效果,人们也就一定意欲这个效果的原因。因此,因果联系就产生了一个行为的指示,从这种事实联系中就产生了一种规则。当目的的意向普遍地受到考虑时,它就成了一个规范。因果联系是一件认识的事情。因果联系与某个目的的联系也同样是一种认识,即认识某一实现目的的条件。被认识了的事实由于目的的意向才成为一种行为的指示、一个规范。”[11]显然,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问题上,克拉夫特的思路是将价值判断通过因果联系范畴转化为事实判断。其实质是用逻辑经验主义的哲学思路来重建价值判断,即将价值判断转化为可以检验的事实判断。

概言之,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分析运动的基本点,但维也纳学派在具体问题上并不一致:石里克主张用分析的方法处理伦理学问题,卡尔纳普则主张彻底放弃对伦理学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的可能性,一些温和的观点主张尽可能把伦理学问题还原为语言问题。

[1] 有的学者把“事实”至少分为4种,事实1,真实存在的客观或主观现象,物质和精神现象;事实2,特质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观事实”;事实3,对事物、现象、过程的描述、陈述,其真实性有待证实,如“我看见一个黑影”;事实4,被证实了的描述、陈述、理论、命题和观点等,如地球绕太阳旋转。参见易秋霖:《科学事实的价值关联》,《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5期。

[2] 〔英〕罗素:《宗教和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126页。

[3] 〔美〕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楚形而上学》,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13~14页。

[4] 参见张国珍:《逻辑经验主义内部两种伦理观的分期》,《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第5期。

[5] 石里克的伦理学基本上就是用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纲领来解决伦理学问题,其实质就是尽可能地把传统的伦理学问题转化为经验科学问题。Schlick’s Problem of Ethics (1930)can be seen as an attempt to accommodate ethic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logical positivism.If we know the meaning of a proposition whenever we are able to indicate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would make it true or false,our moral sentences are meaningless.But it is a fact of experience that human beings make valuations and act upon them.In so far as they can be investigated,values and value judgements are therefore nothing but facts.Thus,Schlick’s factual ethics sets out to explain norms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human behaviour.(C.Bonnet:Schlick’s Ethical Positivism,ETUDES PHILOSOPHIQUES;JUL-SEP,2001;3:371-385)

[6] 〔美〕M.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吴牟人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第103页。

[7] Moritz Schlick:“What is the aim of ethics?”In A.J.Ayer:Logical Positivism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247.

[8]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编译:《外国哲学资料》第七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59~60页。

[9] 〔美〕A.J.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117页。

[10] Rudolf Carnap:Unity of Science ,Bristol [England]:Thoemmes Press,1995;Reprint,Originally published:London:Kegan Paul,1934:26.

[11] 〔德〕克拉夫特:《道德的理性论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6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