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延续与改造
维也纳学派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二分法态度在思想史上引起各种反响。有的持支持态度,有的持否定态度,但不论支持态度还是否定态度,都说明维也纳学派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维也纳学派解体以后,逻辑经验主义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二分法态度并没有终结,而是被后来者继承下来,其中包括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1]和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emotivism)[2]。
尽管波普尔被称为逻辑经验主义的第一杀手,但是在事实与价值问题上,波普尔继承了维也纳学派的思想传统。
第一,与维也纳学派对事实的崇拜有所不同,波普尔首先认为事实与人类的决定密切相关。他说:“当我们记起,对于某个特定的相关事实,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并且甚至截然相反的可能决定之时,这一点将会看得极为清楚无误。”[3]
第二,与维也纳学派对客观性的崇拜不同,波普尔强调价值取向对历史的至关重要性。“不可能有‘事实如此’这样的历史,只能有历史的各种解释;而且没有一种解释是最终的,每一代人都有权利形成自己的解释。他们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形成自己的解释,因为的确有一种寻求答案的紧迫需要,弄清什么是我们选择的最紧迫的问题,我们应走哪条路。”[4]
第三,与维也纳学派对规范理论的批判态度不同,波普尔认为:“规范在如下意义上是人为性的。即我们不可以为它们责怪任何人,既不能责怪自然,也不能责怪上帝。即只能责怪我们自己。”[5]因此,在波普尔看来,进步取决于我们,取决于我们的警醒,取决于我们的努力,取决于我们的目标概念的清晰,取决于现实主义的目标选择,那么,我们就将做得更好。[6]
如果说波普尔是从逻辑经验主义的思想内部延续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思想,那么史蒂文森(Charles L.Stevenson)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论证规范理论本来就不同于科学理论。在他看来,伦理学和自然科学本来就是两回事:第一,从论证目的看,科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相信某个命题为真,而道德论证是为了改变人们的态度或行为;第二,从论证结构看,科学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而道德论证则不然,“关于任何说者认为可能改变态度的任何事实内容的任何陈述,都可以归结为赞成或反对某个道德判断的理由。这个理由事实上是支持还是反对这一判断将依赖于听者是否相信它;如果相信,那么就依赖于它实际上是否对他的态度发生了影响”[7]。
但史蒂文森并不否认道德论证依然有效,依然受制于科学推理规则。他把伦理学问题大体上分为三种:逻辑的、事实的和态度的。如果争论双方的道德争论是由于逻辑不一致引起的,那么消除这种逻辑上的不一致就应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如果争论双方是由于事实不清或对事实的理解不一致,那么可以通过澄清事实的方法。但是如果争论双方是由于对某种境况的态度不一致,那么就不好用逻辑经验主义所倡导的逻辑推理或事实检验等方法。[8]
较之波普尔,史蒂文森也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但是史蒂文森的研究在于对伦理学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即把伦理学问题区分为逻辑的、事实的和态度的三个板块,并认为前两个板块可以通过分析方法来解决,只有道德态度问题非分析方法所能及。就总体而论,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不论从思维方式还是具体结论,基本上是分析主义的。
本著的这种梳理就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贯穿于分析运动始终,但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理解及其探索却一直在探索过程中;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与分析运动本身,正是在这种探索过程中不断地演化着。从摩尔到史蒂文森,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二分法;从罗素到波普尔,分析运动也不是原来的分析运动。
[1] 张云鹏:《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学术月刊》2005年第5期。
[2] 陈真:《事实与价值之间——论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第6期。
[3] 〔奥〕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卷],陆衡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128页。
[4] 〔奥〕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下卷],郑一明、李惠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404页。
[5] 〔奥〕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卷],陆衡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125、126页。
[6] 〔奥〕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下卷],郑一明、李惠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420页。
[7] Charles L.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 ,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44:114,115.
[8] 陈真先生在这个问题上做了非常详尽的分析,我们的有关叙述部分基本上源自陈文《事实与价值之间——论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