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两起争夺孩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今天的故事话题,我们要说的是两起争夺孩子的案件。
话说西汉宣帝时,颍州郡有一家富户,兄弟俩结婚后住在一起。不但住在一起,妯娌两个人还一起怀了孕。
这本是好事,但是这位兄嫂挺不幸的,不久孩子就胎死腹中,而这位弟媳妇呢,很快生了个男孩。这位兄嫂特别嫉妒,就把这个男孩偷偷抱走了,说是自己的孩子。
外人都知道两口子一块怀孕的,过去女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也不知道这兄嫂的孩子掉了,所以这孩子到底是谁的,还真不好说清楚。
结果,兄弟俩个反目成仇,打了三年官司,郡州的官员一直无法断案。
当时,黄霸新任颍州太守。黄霸这个人很了不起,后来官至汉朝的丞相大人。听说此事后,他就把两个女人叫来了,又让一个当差的抱着那个男孩,离两个女人各有十步远。然后下令她们同时过去争夺孩子,谁抢到手就是谁的孩子。
两个人一听,都急忙扑了过去,那速度和刘翔跑一百一十米栏差不了多少,你争我抢的。
三岁的孩子被两个女人拉得生疼,就又哭又闹起来。
这时,孩子的亲妈见到孩子这么痛苦,一时舍不得,就松手了,让自己的嫂子把孩子抢去了,但是她心里特难受,坐在地上就大哭大闹起来。
黄霸见到这情景一下子就看明白了,这是弟弟的孩子,于是就对兄嫂严加审问,兄嫂这才认了错。黄霸也觉得这两口子是可怜人,就原谅了他们。
其实,这样争夺孩子的案例那是屡见不鲜,南北朝时北魏时,寿春县有个叫苟泰的人,儿子长到三岁时,被强盗拐走了,这家人急坏了,找了很久,怎么找也找不到。
后来,经过多方查找,才发现原来是灯下影!这孩子闹半天没被拐多远,就在同县的赵奉伯家里养着呢。
苟泰去找赵奉伯要人,但是那时都是半大孩子了,这赵奉伯是真舍不得,一句话,就是说道:“不给。”
苟泰就告到了官府,审讯中,苟、赵二人都坚持说这孩子是自己的,而且都有邻居作证,郡县的官员也一时无法判断。扬州刺史李崇听说这事之后,说道:“这事容易搞清楚啊。”
便叫苟、赵二人与孩子分居各处,不许来往。几十天后,李崇就告诉他们说:“孩子得了疾病,已经突然死亡了。”
这也太突然了,苟泰一听则伤心地嚎啕大哭起来,悲痛难忍,而赵奉伯则仅仅是叹气而已。李崇查问了二人的情况,终于说出实情,说孩子没死,这是自己定的计策。然后他把孩子判给了苟泰,并追查赵奉伯的罪责。赵奉伯最后供认道:“我孩子早亡,所以才冒认了别人的孩子。”
人为万物之灵,极其富有感情,不过对于成人来说,感情平时都被理智所控制,往往不轻易流露出来。一旦碰到了突然事故,理智的闸门再也抵挡不住感情的洪峰。这种母子、父子之情就会从心灵深处迸发出来,这时的感情才是真实可靠的。
黄霸也好,李崇均是借用了这种母子、父子之情,才使得亲子得到了公断。但是我觉得,即便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这些收养或者买受了这些无家可归孩子的家庭,对这些孩子也是十分有感情的,甚至他们失去孩子的感情,不比他们亲生父母差多少。
近年来,公安部下了一系列的文件,为了切断买卖儿童的市场需求,对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让买主人财两空。
收买儿童的人继续抚养他们收买的孩子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因为大部分的孩子被拐卖时都太小了,根本不记得他们到底是从哪被拐来的。
不过有了这个规定之后,买了孩子再想抚养可就是难上加难了。可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该如何安置呢?
当警方知道了这些孩子是被拐卖的,可以通过联网的DNA比对找到孩子的父母。但是对于没报案的,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户口的“黑孩子”。
这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近期,安徽徐州铁路警方解救10名被拐婴儿。然而,看似皆大欢喜,却很快又陷入到另一团矛盾和尴尬当中:这些被解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孩子接回,因为这些孩子本来就是超生的,接回去也要受到计划生育部门惩罚,而链条另一头的收养户又强要挽留,民政部门又拒绝收留,目前被拐婴儿只能留在买婴人家中。
如果思路停留在被拐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买孩子的养父母两端,问题就会显得无解:如果强行交给亲生父母,只能产生更大的悲剧;如果交给买他们的养父母,又会让人产生非法变合法的感觉,这似乎会加剧孩子被拐卖的风险。
到底,这些被拐卖的,亲生父母又不要的孩子该如何安置呢?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然复杂,就不能简单化,既然是社会问题,就必须由社会机构来承担责任。
《收养法》第五条把送养人限定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其实,如果我们理清楚一个事实,问题也许会变得简单一些,那就是让孩子到他最应该到的地方去。这个地方,不一定是其亲生父母所在处,这个地方,也不一定是买他们的养父母所在处,这个地方应该是福利机构、民间机构,以及想要收养他们而且符合条件、有能力收养他们的家庭。同时,无论他们身在何处,都应该被时刻关注,应该有制度、有机构对他们进行定期查访,以保证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此,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才可以通过各种力量的汇集与联手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