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事件(1)

清代的密考制度

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一直是历代王朝完善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清代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许多方面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推向了高峰。在官员管理方面,除了实行“引见”“大计”“京察”等公开的考察、考核制度之外,还创立了借助密折的形式,对地方官员进行秘密考核,成为清代在“文治”方面的一项创举。与“大计”“京察”制度载于清代官员管理的各种则例之中不同,密考制度并未列入国家典章,所以学术界对于清代的密考制度一直研究甚少。本文主要通过对清代朱批奏折等原始文献的重新研究,厘清密考制度的形成及演变。

一、密考的萌芽:清代早期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

1.康熙朝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

谈到清代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就不得不提密折。关于密折的起源,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源自顺治年间,但现在尚未发现顺治年间的密折,现存最早的密折是康熙朝的。从早期的密折内容来看,它的创立是康熙皇帝为及时了解地方民情、掌握地方大员的动态,而暗中指定少数亲信,不时地把他们在地方上的所见所闻秘密进行汇报的一种尝试。如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皇帝在苏州织造李煦奏报苏州得雨、粮价和民情的折子上批复道:“五月间闻得淮、徐以南时旸舛候,夏泽愆期,民心慌慌,两浙尤甚。朕夙夜焦思,寝食不安,但有南来者,必问详细。闻尔所奏,少解宵旰之劳,秋收之后,还写奏帖奏来。”拥有秘密奏事权的人,局限于李煦、曹寅、王鸿绪等康熙皇帝的亲信官员。地方官员的政绩、政声,都属于密折反映地方情形的内容之一。

康熙三十二年朱批苏州织造李煦“尔有奏帖万不可与人知道”

密折是康熙皇帝与其亲信之间的一种秘密而直接的联系方式,康熙皇帝也会在其中特别嘱咐他们留意地方官员的情况。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皇帝在李煦的密折中批示:“近日闻得南方有许多闲言,无中作有,议论大小事,朕无可以托人打听。尔等受恩深重,但有所闻,可以亲手书折奏闻才好。”李煦遂于当年十二月初二和次年正月十九日连续上了《奏为遵旨奏闻原任户部尚书王鸿绪解职后每月差家人进京探听宫禁之事等各情形事》和《奏为遵旨打听王鸿绪每云京中常有密信来等各情事》两道密折,奏报了其所了解的情形,涉及原户部尚书王鸿绪(当时解职在家)、江苏巡抚张伯行等官员多人。

道光十七年(1837)林则徐奏湖北湖南道府各官密考单

总体而言,康熙朝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的特点有四:第一,秘密奏报者的职位不高,但均是皇帝心腹。第二,被考察官员的范围不明确,有大员也有小吏,以大员为重点。也正因为此,康熙皇帝曾再三叮嘱奏报者:“凡有奏帖,万不可与人知道。”“此话断不可叫人知道,若有人知,尔即招祸矣。”“凡奏折不可令人写,但有风声,关系匪浅。小心,小心,小心,小心。”第三,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并不是专门的,只是反映地方情形的密折的一部分内容而已,算是康熙皇帝对地方官员的一种秘密的了解和考察,不具考核的意义。第四,奏报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要求,随奏报人与康熙皇帝的密切程度而有所不同。

2.雍正朝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

雍正皇帝继位后,面临的是一个吏治败坏、国库空虚的严峻的政治局面。为整顿吏治、同治元年(1862)曾国藩奏江苏、

江西、安徽三省提镇密考单革除弊政,雍正皇帝将密折视为推行其新政的重要工具,对密折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建立了密折制度。

雍正皇帝通过建立一整套奏折自缮写装匣、传递,到批阅、发回本人,再缴回宫中的规章制度,使密折的保密制度更加规范、严密。雍正皇帝曾说:“各省文武官员之奏折……皆朕亲自览阅批发,从无留滞,无一人赞襄于左右,不但宫中无档案可查,亦并无专司其事之人。”密折按指定程序送达御前,经雍正皇帝亲自批阅后又密封传递回具奏人,执行后按期回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守了秘密。

作为其施政的重要工具,雍正皇帝扩大了密折具奏人的范围。雍正元年(1723)二月十六日,雍正皇帝曾降谕:“朕仰承大统,一切遵守成宪,尤以求言为急。在京满汉大臣,外省督、抚、提、镇,仍令折奏外,尔等科道诸臣原为朝廷耳目之官,凡有所见,自应竭诚入告,绝去避嫌顾忌之私,乃为忠荩。”由此,密折的具奏人由康熙年间始终局限于皇帝亲信等少数人,扩大至几乎所有中上层官员。与此同时,密折的内容所涉及的领域也扩大了。康熙朝的密折多以官员请安折的形式出现,内容主要集中在地方官民动态。雍正朝的密折则上自军国重务,下至民间琐事,均有涉及。为整顿吏治,利用密折考核地方官员成为雍正皇帝驾驭群臣的一个重要手段,相关内容更是屡见不鲜。

雍正朝对地方官员的秘密考察,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京官到地方出差时,奏报沿途官员的情况。如雍正元年(1723),孙嘉淦以国子监司业被点为江西副考,赴江西途中就上了《奏为途次良乡等各地方民情及地方官考语事》一折。雍正二年(1724),礼部左侍郎王景曾赴山东祭孔,遂将沿途所见官员情况进行了汇报。第二种是地方官员尤其是地方督抚履新时,将赴任途中所见官员或原任地官员情况进行汇报。如雍正七年(1729),安徽巡抚程元章调任浙江总督时,就将在安徽任职时的下属贤员奏报雍正皇帝,以备铨选。第三种是雍正皇帝专门要求地方官员对其周边的同僚的情况进行汇报。如李卫任云南盐驿道时,雍正皇帝就曾暗中嘱咐云南永北镇总兵马会伯:“朕闻李卫狂纵,操守亦不如前,果否?一点不可徇私情恩怨,据实奏闻。”湖南布政使朱纲深受雍正皇帝信任,但雍正皇帝也曾在湖南巡抚王朝恩的奏折上批示:“朱纲舆论不一,朕看他似有欲速成者,据实奏来。密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931页。”这些都属于雍正皇帝为更有效地驾驭群臣而采取的非常手段,属于部分官员之间相互密访、密奏的非正常考核。由于密折的制度化,雍正朝对地方官员的这些举措已经由康熙朝时的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的秘密监督,逐渐演变为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秘密考核,并且由于雍正皇帝的重视,这样的考核越来越独立出来,考核所涉及的官员也越来越多,“密考”已经呼之欲出了。

同治元年(1862)曾国藩奏江苏、江西、安徽三省提镇密考单

京察考语

二、密考制度的形成

1.密考的出现

乾隆皇帝继位伊始,也遇到了如何快速驾驭群臣、稳定政权的问题。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初八日(距雍正皇帝驾崩仅月余),乾隆皇帝在管理两淮盐政布政使高斌的《奏为钦荷圣训惟有敬凛钦遵竭力图报事》密折中明确批示道:“南省督抚各大员优劣品行,朕实不知,可密奏来。再者,朕即位以来舆论如何,人情如何,访闻速奏。”当年十一月初六,高斌就上了《奏为密奏南省督抚并各大员考语事》的密折,对南省督抚及各知府的情况进行了汇报。这是密考的出现,是乾隆皇帝为了快速了解官员情况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与密折出现时非常相似,此时的密考尚是乾隆皇帝少数亲信的特权。密考的对象则是重要省份的知府以上的大员。密考从非正常考核向常规考核的演变也由此开始。

2.密考的扩大化

乾隆元年(1736)三月,乾隆皇帝首次明确训谕各省督抚:朕即位之初,各省道府诸员,皆不深知其人。汝等可将各属员贤否事迹各折奏前来。务须秉公甄别,以备朕录用。”至此,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中层官员的状况,乾隆皇帝推动密考扩大化。各省督抚均需对所属道府以上官员进行考核,并及时奏报皇帝。这同时成为乾隆皇帝加强对官员控制的重要方法。但此时,密考尚未成为一项固定制度。

清代官员考语册

乾隆三年(1738)六月初三日,针对署理广东巡抚王謩在“各保府道贤员自行封奏”一事上的推托之词,乾隆皇帝特发上谕:“朕御极之初曾有旨,著各省督抚将属员贤否具折奏闻。彼时各省督抚皆陈奏一次,乃今并无一人陈奏者,不知督抚等始初有所举劾,及已更换他任,则又有应举劾之属员矣。岂必待朕谕旨屡颁而始为遵旨敷陈了事已耶?即督抚之身不必更换他省仍居原任,而前后数年之间,属员新旧不一。即就属员而论,彼一人之身亦岂无改行易辙者?似此均当随时奏闻。惟以秉公据实为主,不可存苟且塞责之念,尤不可有瞻徇回护之私。如此,则激浊扬清不至差忒,而于察吏安民之道庶有裨补矣。”此时,乾隆皇帝已经明确表明督抚对所属司道府员的密考应该成为一项制度,并于乾隆四年(1739)八月初三又谕:“各省督抚到任数月或一年之后,俱将属员才能分别缮折具奏。”

但是,由于上述两条上谕均没有明确督抚该何时奏报密考情况,各省督抚对密考一事的实际执行情况很不一致。有的上任半年奏报,有的上任一年奏报。如浙江巡抚三宝在“到任已经半载”的时候就上了密考清单。贵州总督张广泗则因“到任已久”却迟迟没有奏报密考情况,引得乾隆皇帝特别嘱咐军机大臣:“俟伊奏事人来,尔等可传旨询问之。”四川巡抚纪山,更因到任“一年之久,始奏藩臬二人,而府道全未奏及”,而遭到乾隆皇帝申斥:“非不留心,则是无知人之明!”鉴于这种情况,乾隆皇帝也多次申明密考的重要性,要求督抚及时密考,随时奏报。如乾隆八年(1743)曾降旨:“近来各省督抚奏事较前甚少,而此三日内竟无一奏折,实数年以来之所未有。……即如督抚折奏属员贤否一事,原欲其常为留心,随时访察,陈奏朕前,以备简用。乃督抚等多有于奉旨之后陈奏一次,虚应故事,后遂置之不办者。夫一省之中,二三年之久,属员更换者不少,岂不当秉公甄别,将才守可称者举以奏闻耶?”可见,密考考语已经成为乾隆皇帝考核、任用官员的重要参考。密考则成为地方官员选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密考制度化

乾隆四十九年(1784)六月初七因各省提督总兵选任的问题,乾隆皇帝对各督抚明确上谕:“嗣后,著各省总督于每年将该省提督是否胜任,及总兵能否整顿营伍防范地方之处,留心体察,据实密奏一次。若河南、山东、山西巡抚兼管提督省份,即著该抚将该省总兵贤否之处据实密奏。其两司道府贤否,亦著各该督抚每年陈奏一次。”从此,密考正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各省督抚于每年年底奏报密考清单渐成惯例。

至嘉庆二年(1797),嘉庆皇帝上谕:“直省督抚每年将所属两司道府贤否于年底汇奏一次。”正式从制度上明确了年终奏报密考考语清单。从此,一直到清朝灭亡,密考这项对地方道府以上官员的考核制度从未间断。由于密考考语清单是在每年年终奏报,密考也被称作“年终密考”。

山东地方官员手镜折

通过对密考制度形成和演变历程的梳理,我们发现,密考是建立在密折基础之上,对地方中高级官员进行的秘密考核制度。密折作为皇帝搜集和掌握地方信息和官员动向的一种特别手段而创立,其内容涉及比较广泛,包含具奏人对皇帝的问候、地方的风土民情、物价雨水、官员的能力操守等。其中涉及官员考察的内容,往往属于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监督、考察,或平级官员之间的相互考察。而密考制度则可以说是密折在官员监督、考核方面专门化的结果。与密折不同的是,密考是各省督抚对所属司道府官员的考核,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正式考核。

三、密考制度与大计制度的比较

在密考制度出现之前,清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是沿袭了明代的大计制度。大计制度由吏部主持,每三年举行一次,该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对地方官员的表现均有固定的考核评语,因此比较僵化。密考制度出现后,与大计制度同时成为清政府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但二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

一是考核的对象不同。年终密考的对象是地方道府以上官员,包括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以及提督、总兵等;而大计考核对象是全体地方官员,上至布政使、按察使,下至州县官员。

二是考核形式不同。年终密考是督抚以密折的形式将地方官员贤否状况直接汇报给皇帝,严密性高,且频率高,每年一次。而大计是公开的“巨典”,每逢大计之年,按照《吏部则例》的相关规定,吏部通知各省督抚,督抚再行文布政使、按察使二司进行考核。考核完毕后,督抚以题本形式将结果上报给皇帝。

三是年终密考的考语与大计考语的侧重点不同。年终密考的考语主要侧重于官员的能力和操守两个方面,考语的内容相对比较丰富、生动。而大计考语则侧重于官员的政绩,考语固定分为“卓异”“平等”“入于八法”(后改六法)三等,分别意味着优、中、差。

四是对道府以上的官员而言,年终密考与大计对仕途的影响不同。年终密考的影响实际更大。这是因为:首先,大计为三年一次,而密考为每年年终即需汇报,密考的频率更高,意味着官员获得皇帝了解和提拔的机会也更多;其次,大计制度已经很成熟,其考语存吏部备案,由吏部按等级给予处理。“卓异”且经皇帝面察合格者,以应升之缺回任候升,同时获加一级奖励;“平等”者照常供职;“入于八法”者要受到革职、降调以及勒令休致的处分。能够影响官员仕途的是“卓异”的奖励和“入于八法”的处分。而密考的考语则直接呈报皇帝,由皇帝亲自过目,在崇尚乾纲独断的清代,这对官员的任用和提拔影响很大。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正月,张集馨奉旨补授陕西督粮道请训时,道光皇帝曾言:“汝操守闻甚好,前此申启贤(山西巡抚)年终密考,称汝操守。汝今此去更要坚持,老而弥笃,人臣所以励晚节也!”陕西督粮道是向来著名的肥缺,由此可见,年终密考对官员仕途影响之大。

四、密考制度的意义

清代以前,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除大计制度外就是通过向地方派驻专门人员的方式来实现,如明朝的厂卫制度,但这种方式的结果往往是,监督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逐渐合流,不但没有实现监督和考核,反而造成了地方官僚机构的膨胀和民众负担的增加。清代由密折制度演变出密考制度,通过督、抚两人对所属官员的密考,帮助皇帝完成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是清代在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创新。

首先,如前所述,密考较之大计,考语更加详细,也就更能反映官员的真实情况,所以密考制度是大计制度的佐证和补充。

其次,由于密考考语是督、抚两人对治下同一批官员分别做出的,如果督、抚两人对同一官员的考语不谋而合,则该官员的能力和操守是比较有保证的;而如果督、抚两人对同一官员的考语不一致,则自然会引起皇帝的疑心,从而启动对相关官员的调查核实,并做出进一步的裁决和处理。这一方面可以考核两司道府官员的能力和操守;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督抚两人进行监督,从而走出了层层监督、层层加码的历史旋涡。清代,在没有增加特别机构的情况下,密考成为皇帝笼络亲信、了解官员动态、牢牢掌控地方官员的有效方法,保证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管理效力和效率。

但密考制度化以后,也越来越趋于形式化。特别是到了清后期,各省督抚往往“以常语泛填”,导致密考考语越来越僵化,和大计考语无大差别,基本失去了密考原来的意义和功用。

清代官员回避制度

中国历史上实行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是朝廷为防止官场中的请托说情、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在任命官员时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规定。所谓回避,即避嫌之意,亦即互相避开或调离,不在同一衙门或同一地区任职。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制度上设置一道屏障,防止官员相互交通。该制度始行于西汉,后经历朝不断总结完善,至清朝时期,已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回避制度,这种制度,对今天的人事干部管理也不无借鉴。

一、回避制度种种

清朝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涉及人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区回避:做官距家500里

中国人重乡情,但盘根错节的乡里关系,也往往会对官员施政带来干扰。为割断官员与原籍乡土的诸种联系,唐宋两朝就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元朝把这项规定叫作避开“脚根地面”;至明朝,太祖朱元璋鉴于以丞相胡惟庸为首的淮右勋贵集团结党教训,将全国分成三大任职区,实行的是“南北更调”制;到了清朝时期,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上到总督、巡抚,下到州县佐杂,乃至不管地方事务的河道、盐务等诸官吏,任职必须回避本籍,具体规定是任职地须避开籍地五百里。

这里的“籍”,又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原籍,就是祖籍、本籍,为官员本人世代居住的地方;二是寄籍,即官员本人或父辈离开原籍,长期寄居生活的所在地;三是商籍,即商人从事经商活动的地方,有些官员的父辈在非原籍地经商,如果其子辈有科举考取功名授官职时,就必须回避其父辈经商所在地的职位。

清廷虽然对籍贯回避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有些官员的籍贯与所任官职的地方相距非常近,所以又增加了接壤回避的规定,也就是任官所在地与籍贯所在地必须有一定的距离。“康熙四十二年谕:嗣后补授外官时,掣得地方,去伊原籍五百里以内者,省虽有别,仍令回避。”

乾隆九年(1744)江苏巡抚陈大受为划一官员回避500里规定事奏折

对于里程的计算,是按官塘大道,还是捷径小路?这里还有一个小故事。乾隆朝以前,规定尚不明确。乾隆九年(1744),新任苏州巡抚陈大受到任后,在详查本省官员官册后发现,关于回避500里的路程计算,有的是按官塘大道,有的是按捷径小路,比如署金坛县(现为金坛区)知县汪凤英,原籍浙江省湖州归安县,由归安县官塘大路至金坛县路程在500里之外,但由乡间小路则在500里之内。所以他就上了一道奏折,请求规定划一。乾隆皇帝为此批示吏部“核议具奏”。同年,经吏部议准,将官员任职回避本籍500里定为:不论官塘大道,还是捷径小路,只要有一项在500里之内,就要回避。“既在五百里以内,自总在应行回避之例。应通行各省现任各员,有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内者,均令呈明该督抚,酌量改调回避。”并规定,对那些未按此规定回避者,“于到任三月以内详请回避者免议,如三月以外详请者,照例议处”。

清初,对于本籍接壤回避并不包括满洲八旗官员,究其原因,清初八旗官员很少有担任地方基层职务的,所以问题并不突出。随着满洲八旗进入官场的人数不断增多,到乾隆时期,把对汉臣的规定也扩大到了满洲旗人身上,对于满洲补授直隶州县官员,凡在500里以内者,悉行回避。

2.亲属回避:小官避大官

俗语说,是亲三分向。正因为此,西汉最早实行的官员回避是“避亲”,唐、宋两朝称之为“避亲法”。避亲分两种:一种是血亲回避,一种是姻亲回避。血亲包括祖父子孙、叔伯兄弟、亲母之父舅等;姻亲包括妻之父及兄弟姊妹夫、己之女婿、儿女亲家等。凡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衙门任职,也不能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机构任职。回避的方法是,不论辈分长幼,只要官阶不同,均以小官避大官。

在清朝,官员回避之制规定之详前所未有。清代顺治时,就已做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康熙五十五年(1716)又补充规定,凡大学士之子弟,不得任内阁学士。这些规定,主要限定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乾隆时,进一步扩大应回避的人员,将外姻亲属也列入必须回避人员之内:要求在京的各部院满汉堂司各官员,有外姻亲戚关系者,如母之父与兄弟、妻之父及兄弟、本人之女婿、嫡甥等,若在同一个衙门任职,官职低者回避。如,雍正朝孔子的后裔孔毓珣调任两广总督,其族叔孔琏兴时任广东盐运使,为了避嫌,孔琏兴调离;光绪八年(1882),左宗棠调任两江总督,其女婿黎福昌其时正任江西试用道,为避嫌,由江西巡抚李文敏出面奏报皇帝,让黎福昌回避,改任浙江。光绪皇帝为此批示:“黎福昌系与左宗棠翁婿至亲,著准其改指浙江以道员候补。黎福昌著交部带领引见,朕察其人才如何,再行发往。”

光绪八年(1882)左宗棠女婿黎福昌回避折

对于特殊的部门,清朝规定了职务回避,一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如父兄在京现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抚之职,其子弟不得被考选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据实禀奏回避。又如军机处,清朝规定,不许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军机章京,防止他们内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军政机密。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等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对于孔姓族人也专条规定,凡遇大比之年,有孔姓为主考官或同考官时,所有族人不论籍贯在哪,均得进行回避,究其原因为“圣裔散处各省者皆依衍圣公辈行,不紊昭穆”。

在官员回避中,只有在官位相等时,才能按辈分长幼和任职先后回避。

3.师生回避:重在座师与门生

中国历史上的座师与门生,包括授业师生和乡试、会试中的考官与考生等。中国古代以科考取官为主,该科主考官与考中的生员等,即为师生关系。因为乡试考中者成为举人,会试考中者成为进士,都可以从此直接进入官场做官,故当时很讲究座师与门生以及同年之间的关系。所以,官员的任职回避制度着重注意考官与门生。清朝规定,门生与座师为上下级关系的,门生官大时,座师要回避;门生官小时,座师要及时报部,以咨备案。牵涉刑名钱粮等重要职位和案件,师生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时,均以官小者回避。关于师生回避的范围,清廷曾于雍正七年(1729)做出明确的规定:凡乡、会试,“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如考官外任督抚,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咨部存案,遇举劾时,于本内声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属官内有系伊取中者,申报督抚存案,如有举劾,于督抚本内亦将该员与司道谊系师生之处,一并声明,以凭查核。”至于府州以下官有“谊关师生”而为上司下属的,或者是督抚司道的下属佐贰官中有师生名分的,因关系直接,或牵涉刑名钱粮之案,故依定例,一律令官小者回避。此外,像学政与各府州县的教职官也谊属师生,嘉庆元年规定,“凡教职俸满甄别保题及大计卓异保荐等项”,学政不得在会衔题报中列名。

4.科场回避:亲属考官不同场

主考官及同考官的子弟不得同入试场,后来回避对象扩大到五服之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科场回避制度发端于宋代,到了清代,朝廷规定,凡乡试、会试主考、总裁和其他考官的子弟均不得入场。雍正继位后,下诏令要求考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在考场而另编座号,再派大臣出题阅卷,相当于宋代的“别头”。乾隆以后,科考选人回避制度更为严厉,回避亲属范围更加扩大。

5.产业回避:职权区域不得有私产

中国封建社会的产业主要是田庄、墓地。宋朝曾规定,不许官员“指授有产业去处”,并禁止官员在自己管辖区内买田置业。宋真宗时,曾有浙江华州知州崔端在部下创置产业,事发被劾,追究罢职,产业没收。宋孝宗时,朱熹受命担任江东提刑,他再三辞免,理由是“祖乡徽州婺源县,正隶江东,建有坟墓、宗族及些小田产,合该回避”。清朝乾隆间亦规定:盛京州县等官,“如有田庄在境,亦令呈明回避”。

6.选官回避:选官不能选至亲

中国历史上虽然有“举贤不避亲”之说,但多数拥有“举贤”权的人,并不能做到大公无私,往往是重亲超过重贤。当清朝皇帝发现有的大臣在拣选官员时,竟将“本人至亲挑入”的事情后,皇帝觉得需要制定法规,以示“限制”。嘉庆年间,经吏部等官员集议奏准,规定:与选人员若与钦派选官大臣有宗亲或姻亲关系者,一般照京员回避之例,令官小者回避。

7.听讼回避:判官不能审办关系案

听讼回避属于司法的一项制度,指受理案件的官员如与当事人有服亲、姻亲、受业之师、老上级、本籍的官长有司以及素有仇隙之人,应该回避对本案的审理。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

除以上几种主要的回避制度外,还有交往回避、部门回避等。

二、回避制度的执行

为保证回避制度的切实执行,历朝政府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

(1)吏部选官时严格审查。如候选官要向吏部呈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内开本人原籍、祖籍、寄籍、祖孙三代身份等内容,作为任官时的参考。需要回避姻亲的,则要在注册里详细说明。吏部对每个官员的履历要认真审查,和回避规定无抵,再予以补任分发。

(2)当事者个人及时请调。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遇到该回避处,每个官员都要及时主动奏请回避,否则会受到处罚。宋仁宗时,宰相文彦博与参知政事成戡为儿女亲家,“俱曾陈乞回避”;清朝岳钟琪调任川陕总督时,其子岳浚正任西安同知,岳钟琪马上奏报,将岳浚改调直隶口北道。还有些未经上任,先请回避。但也有少数官员,贪恋官位,该回避时,不愿及时回避,因而受到处罚,这种事例,也是每朝都有,比比皆是的。宋高宗时,户部尚书王俣“差妻党宋敷监酒库,不避嫌”,被人揭发罢职。宁宗时省试,同知贡举施康年,知其之子施清臣应举而不避嫌,施康年被罚。清雍正年间,广东巡抚杨永斌与粮道陶正中结儿女姻亲,杨的儿子与按察使黄炜结姻亲,黄炜又与肇庆知府刘广、惠潮道胡恂是儿女姻亲。他们彼此姻亲及亲,却不请调回避,官官相护,称霸地方,后被海关监督上奏揭发,都被议处调任。清朝政府为了保证回避制度的执行,规定候选官员向吏部投供验到时,都得随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如实填写原籍、祖籍、寄籍等情况,以及祖孙三代身份等。如有需要回避姻亲者,应在有关注册文结内一并声明,有的则在掣签分发到省后,向督抚提出补调。官员领凭赴任后,所在督抚还得进行审核,“确查所指之省有无先行流寓、寄籍、置买田产,与本身父子胞兄弟、胞伯叔侄开设典铺及各项经商贸易,及在各衙门协办刑钱等事,取具同乡官印结,声明是否顶替”,然后咨报吏部,“以凭核办”。违反回避规例,比如应该具呈声明而没有如实说明,或“故意捏饰,希图规避”等,要受到革职、降一级到三级调用以及罚俸等处分。主管官员若有“徇私瞻顾”,或“讳饰隐匿”“扶同捏报”者,也要受到革职、降调和降级留任等处分。

三、回避制度的特例

封建专制主义时代,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只要皇帝有特旨,按规定必须回避的也可以不回避。宋神宗时,吕公弼为枢密使,又任命其弟吕公著为御史中丞,吕公著一再辞职,神宗不允。哲宗时,谏官范祖禹请求依例与执政韩忠彦避亲,哲宗不许,说“卿等公心,必不为亲戚不言,且为官家”。清朝时期,更有桂林陈宏谋两任两广总督、溧阳史贻直两署两江总督、祁阳陈大受出任两湖总督,以及浙江朱珪曾任浙江学政,大兴翁方纲、通州白容主考顺天乡试等,“都是以本省人做本省官,不符合回避规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都领有皇帝的特旨。如陈宏谋出任两广总督时,乾隆皇帝专下谕曰“陈宏谋籍隶广西,但久任封疆,朕所深信,可不必回避”。史贻直调属两江总督时,本人亦“以本籍疏辞”,而“诏弗允”。能得到皇帝特旨者,首先是得到了皇帝的充分信任,同时也是工作的特殊需要,所以仅是少数特例。

四、回避制度的利弊

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是中国一千多年来吏治经验的总结,这种制度具有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减少官员行使职权和处理公务时各种关系的干扰,防止官场上以亲戚、朋友、同乡、同学等关系为纽带结党纳派、营私舞弊、澄清吏治,以及避免官员形成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都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即便对我们今天人事干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意义。但有些也有一定的副作用,特别是地方州县官,均要异地任职500里外,因为不熟悉当地民情风俗,甚至存在语言隔阂,无法正常任事,往往不得不委权于幕客吏役,因而造成胥吏弄权的结果。还易使官员滋生“短期行为”,甚至有的为了哗上取宠、显示政绩以求早日升迁,会匿灾不报、苛征钱粮、虐民媚上。

清朝对台湾移民政策

在中国台湾现有人口中,有土生土长的台湾人,但更多的是祖辈上从大陆去的汉族移民。从元朝至元年间,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立巡检司后,福建泉州一带人民,就开始陆续移居至仅一水之隔的台湾岛,这些早期来台的汉人保留着自己的语言习俗,成为台湾先住民的一部分。明朝时期,随漳、泉一带海上私人武装集团进入台湾,漳州、泉州之人前往投奔者日多。至17世纪郑成功赶走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后,不少忠于南明的遗臣和众多不愿归顺清朝的文人士子也跟随郑氏集团一起来到台湾。明郑时期的台湾,汉人移民已有近20万人。

清朝时期,是大陆向台湾移民的一个**时期。但是,清政府在对台移民政策上,长期顾虑重重,政策时紧时松。特别在清朝前中期,曾多次下达渡台禁令,直到清末才完全开禁。因此,对台移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成为清朝200多年间开发治理台湾及加强对台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清政府的对台移民政策经历了由严禁到弛禁,再到完全开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开后禁,愈来愈严

一般情况下,民间的自发移民,多是因为躲避战乱或遇到灾荒之年,百姓不得已背井离乡移民他处,而政府支持下的移民或禁止移民,则多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或为充实边疆,或为疏解人口,或为减少政治压力,或为增加赋税。

清朝对台移民政策,主要是为了稳定对台统治。这时的清政府,虽然得到了台湾,实行的却是“为防台而治台”的方针。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里曾经是明郑的根据地,许多移民是郑成功的部下,反清复明意识最为强烈。二是清政府认为:台湾孤悬海外,交通便利,容易成为隐匿奸匪之地,“远隔重洋,形势险要,人民聚多,则良奸不一,恐为地方之害”,“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所以,为防止台湾人口日增,重蹈郑成功在台抗清的覆辙,从康熙朝起,直到雍正十年(1732)之前,清政府从各方面对台湾人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和防范,禁止大陆人民迁移至台湾。

但是,这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有着一个从疏松到严禁的过程,特别是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之初,清政府一度同意大陆人民移台。

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皇帝采纳施琅等人建议,在台湾设立府县,派官治理。次康熙二十三年十月,下令解除从顺治十八年实行的《迁海令》,复展沿海边界,同时开放福建、广东、浙江、江南四省海禁。一时沿海内外,许多船只,或贸易或采捕,纷纷漂洋过海,往来台湾。同时,由于施琅平台之后,将明朝宗室、郑氏官员、兵卒等迁回大陆内地安置,加之各地难民相继返回原籍,台地出现了人散地荒、汉民寥寥的情形。面对这一情景,不少台湾地方官员都主张招徕大陆移民到台开垦。首任诸罗县令季麒光提议,照昔年奉天四州招民之例,酌议名口,就现任候选官员,或纪录,或加级,广劝招募。台厦道陈瑸也认为台湾为宜谷之地,其间旷土尚多,弃之可惜,漳、泉等郡居民仅一水之隔,应广为招徕,以闲旷之地处之,使之乐业于其中,做到民无失业,地无遗利。经招徕抚绥,虽当时民间响应并不热烈,仍不失为清初台湾移民的一个**。

但是,在开海禁、同意招徕民人赴台的同时,清政府又下达了一系列禁令,采取了一系列严格限制移民的措施。

一是驱逐在台无妻室产业的居民回大陆。康熙二十二年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二是严格控制过台人口。规定:只有已经在台居住暂且回大陆而要重返台湾的人,方可过台,但必须由地方官给印照,再经厦门同知验照后方可放行。其他未曾定居台湾的人,严禁过台。如有地方官擅自发给印照者,即行严参;如有未领印照过台定居者,即行严拿,从重治罪。

四是禁止赴台官员携带眷属。清政府采取此举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台湾人口增殖;二是留其家眷为人质,以防在台官吏发生反侧。不仅民人不许带眷属,官员也不许带眷属。康熙六十年对官员进一步严申:“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家眷。”

五是严惩偷渡。在官方严禁移民政策的迫使下,偷渡成为闽粤地区人民赴台的主要途径。特别在康熙朝后期,经过近20年休养生息,福建沿海一带人口压力又有所增加。自康熙四十年左右,大陆渡海来台移民的数量开始增多,有的商船和营哨船只,不顾清廷禁令,将无照之人偷渡来台,每船多达百余名或200余名。自厦门出港,用小船载至口外僻处登舟,到台湾用小船于鹿耳门外陆续运载,至安平镇登岸,以至台、厦两同知稽查莫及。

为防止民人偷渡,清政府规定:“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等分别治罪,文武官员议处,兵役治罪。”“如有充当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偷渡之人杖八十,递回原籍;文武官失察者分别议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奴,老者烟瘴充军。”康熙五十年,台湾知府周元文重申内地人民来台必须在原籍申领照单的规定,倘仍有不请照偷渡者,必非良民,俱照私越关津例逐名惩处,押回原籍。康熙五十七年,从福建总督觉罗满保奏议,重申:“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盘验,一体护送由澎而台。其从台湾回者,亦令盘验护送由澎到厦。凡往来台湾之人,必令地方官给照方许渡载,单身游民无照者,不许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别严加治罪,船只入官。如有哨船私载者,将该管官一体参奏处分。”

这些禁令,虽然清政府在康、雍时期多次重申,但因不符合台湾发展和人民需要的大趋势,所以往往“禁者自禁,渡者自渡”,最终也未能完全禁止。雍正七年,闽浙总督郝玉麟曾直言奏报:偷渡之人被拿获的仅占十分之一。因此,从雍正中期开始,清朝对台移民政策,逐渐有所松弛。

从雍正十年(1732)前后至同治十三年(1875),是清政府对台移民政策弛禁阶段。弛禁的主要体现是,从准许官民携眷入台到设立官渡。

官员早期的疏请

关于能否准许携眷入台问题,早在雍正初年闽台地方官员就曾多次上达条陈议论,他们认为禁止一切人员携眷过台的规定,有很多弊端。首先是,造成台湾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自北路诸罗、彰化以上,淡水、鸡笼山后千有余里,通共妇女不及数百人;南部凤山、新园、琅峤以下四五百里,妇女亦不及数百人”;台湾府四县之中,“其诸罗、凤山、彰化三县皆新住之民,全无妻子”;“男多于女,有村庄数百人而无一眷口者”。其次,这种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带来的结果,一是在台民人为搬移眷属计,许多人只好冒九死一生偷渡,因而致使这一时期的偷渡之事层出不穷;二是眷属没能偷渡入台者,“既无家室,无久远安居之志,且既无父母、妻子系念,所以敢于作为不法之事”。这些人构成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其三,对于台属官员来说,不许带眷属既不合亲情又不合常理,有些人“思家之念,几俱疯狂”,因而往往不能安心在台工作。

因此,早在雍正二年(1724)就有官员建议:凡是台民有家属在内地者,应允许具呈给照赴内地搬取。雍正五年,闽浙总督高其倬从安定和治理台湾的角度,上疏奏请准许大陆人民搬眷过台,“请嗣后住台人民,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台。若实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垦种之田,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令其搬往安插”。认为这样可使无家无室之民遂其有家有室之愿,盖民生各遂家室,则无轻弃走险之思,“实安静台境之一策”。对这些疏请,清政府虽未敢遽然允纳,但此后政策上逐步开始松动,直到完全解禁。

官员带眷入台弛禁经过

先是雍正九年(1731)出现了准许个别官员带眷入台的例子。这年,汀州知府王仕任奉旨调台,他向总督申称,随身只有一妾,而妾生之子又在襁褓,大陆无可寄托,希望能携同赴台。总督上奏请旨,清帝特旨恩准道:“随他本人之意可也。但将折奏恩准情由令众知之,以免后人之效法开例。”但既有破禁之例为先,完全解除禁令也就为时不远。

再到雍正十三年(1735),清政府对官员携带家眷的范围进一步放宽了。是年,经巡台御史柏修奏请谕准:台湾文武各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携眷过台”。这一政策的颁布,解决了一部分台员生活中的问题。但终因年龄的限制,仍有诸多官员家眷不能过台。

直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这一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该年,有诸罗知县李炎,年届55岁尚无子嗣,但因限于年龄已过40岁,妻妾无法过台。闽浙总督钟音为此专折具请,得到乾隆皇帝的恩准:“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者亦听其便。著为令。”至此,不许官员携眷入台禁令,终于全部废除,彻底解决了台员的后顾之忧。

清政府对于官民携眷入台问题的解决,历雍正、乾隆两朝近半个世纪,其间并非一帆风顺。特别关于民人携眷入台问题,历经反复,四禁三弛,才最后确定下来。

雍正十年(1732),广东巡抚鄂弥达奏:台民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人人有室家之系累,谋生念切,自然不暇为非。更令有司善抚教之,则人人感激奋兴,安生乐业。雍正皇帝批令该折交大学士鄂尔泰等会议。鄂尔泰认为:“有田产生业、平日守分循良之人,情愿携眷来台入籍者,地方官查明本人眷口,填给路引,准其搬眷入台。”此折很快得到朝廷批准,谕令实施。这是清政府第一次同意解除民人携眷入台禁令。

雍正十年首次开禁后,很快出现了新的移民**。但由于移民剧增,清政府一时着了慌,于乾隆五年二次下达禁令,“停止给照,不准搬移”。所以,清政府第一次开放民人搬眷来台,实行8年就停止了。

但乾隆五年禁令的结果,并未能禁止台湾移民,只是增加了民间的偷渡人数。乾隆九年,巡台给事中六十七目睹严禁偷渡的各种弊端以及百姓偷渡来台的各种惨状,上疏建议:嗣后内地游旷之民,仍照严禁偷渡,不准给照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在台而子孙欲来台侍奉;或子孙在台置有产业而祖父母、父母内地别无依靠欲来就养;或本身在台置有产业,而妻子欲来完聚者,应准其呈明内地原籍地方官,查取地邻甘结,给予印照来台。此奏于一年之后获得朝廷批准,于是有了第二次允准民人携眷入台政策的弛禁。

然而,这次弛禁政策,又因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的奏请,实行期限仅仅一年,期限过后,清政府重又开始严禁,不准给照,停止民人带眷入台。这次禁令实施时间较长。直到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上疏,历述自雍正以来各地方官为闽粤人民请求准予搬眷过台的经过,以及清廷对此一问题处理的情形;痛陈停止搬眷以来人民为家庭团聚而冒险偷渡所遭受的种种苦难及允许搬眷之有利无弊,再次提出开放民人搬眷之禁,并提出开禁办法:“准许在台有业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妇、孙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内地者,先赴台地该管厅县报明原籍眷口姓氏,开造清册,再移明内地原籍查对相符,由该管道府发给路照,各回原籍,搬接过台。”吴士功的奏疏经有关部门议复后,得到清廷的批准,清朝第三次开了民人赴台携眷之禁。

这次开禁,较前两次在政策上更加宽松,仅就可搬眷属范围而言,不仅有其妻妾、父母、子女,更上及祖父母,下及孙男女,乃至同胞兄弟,均属可携眷属之例。按此推算,一人可带家眷少在近10人,多则可达几十人。但是,这次开禁政策从乾隆二十五年五月至二十六年五月,也是仅仅实行了一年,所以成效并不显著。

乾隆五十三年,林爽文事件之后,钦差办理将军事务的福康安在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时,认为闽粤人民皆渡海耕种谋食,居住日久,置有田产,将其父母妻子从原籍搬取来台,共享天伦之乐,亦属人之常情,若一概严行禁绝,转易启私渡情弊,建议对携眷渡台一事,毋庸禁止。“嗣后安分良民,情愿挈眷来台湾者,由地方官查实给照,准其渡海;一面移咨台湾地方官,将眷口编入民籍。其只身民人,亦由地方官一体查明给照,移咨入籍。”这一建议经大学士、九卿议复,由乾隆皇帝谕准施行。因此,困扰台湾移民多年的携眷渡台问题终于得到彻底解决。清政府对于携眷入台问题的宽弛和开放,适应了两岸有骨肉之情的人民团圆的要求,也顺应了台湾发展的需求。这是大陆移民渡台政策的一大改革。

随携眷入台政策的开放,清政府对内地人赴台探亲也做了相应规定。除手续上一般要办理的具呈、领照、保结外,明确规定,探亲人员准在台居住五个月。

增加航线设立官渡

清政府对台移民政策上的弛禁,还表现在增加渡台航线及主动设立官渡上。

由于移民的增加,台湾人口增长,经济迅速发展,两岸贸易交通日益频繁。因此清政府不得不在清初厦门至安平一条对航海线的基础上,于乾隆四十九年增开鹿港与泉州蚶江间对口通航,五十七年再开放八里岔(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门间的对口通航。

七省沿海图(局部)台湾

另外,在准许台民携眷入台政策实施后,由于手续繁冗,官吏敲诈,偷渡之事仍无法禁止,为争取主动,乾隆五十四年,经闽浙总督福康安奏请,开始设立官渡。官渡公开渡船人应办的手续和船位票价等事项,使乘渡人感到“官渡便于私渡,而私渡并不省于官渡”,自是乘官渡者日多。大陆对台航线的增加和官渡的设立,为大陆人民入台提供了方便,加速了人口流动,偷渡问题自此开始缓和。

第三阶段:完全开禁

清政府主动废除一切移民禁令,准许大陆人民自由入台的政策,正式颁行于光绪元年(1875)。

沈葆桢的奏请

台湾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门户,一直是各殖民主义国家觊觎的地方。17世纪以来,荷兰占据过它,西班牙侵略过它,英、法等国染指过它,美国、日本更是对其虎视眈眈,企图据台湾为己有。同治十三年(1874)发生了日本借口琉球渔民被害出兵侵台之役,清政府派赴台湾与日交涉的大臣是时任福建船政大臣的沈葆桢。在办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沈葆桢深感台湾地位的重要,因此上折清廷,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开发经营台湾的举措,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废海禁、招垦户,准许大陆人民自由入台。他建言:内地人民向来不准偷渡,近年虽然法令有所松弛,但并未明文开禁,地方官虽想设法招徕,又恐与成例不合。所以今欲开山招垦,必先招民,而招民不先开禁,则民仍会裹足不前。因此,为招集垦户开发山地,必须先行“将一切旧禁概予开豁,以广招徕”。沈葆桢的建议得到李鸿章等一批洋务派官员的积极赞同和支持,也很快得到清廷批准。光绪元年正月初十,清廷批准了沈葆桢的建议,正式下谕称:过去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与开除。其贩卖铁、竹两项,并著一律弛禁,以广招徕。《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三,第二页,光绪元年正月,中华书局,1986年。所以,光绪元年正月起,台湾正式全面开禁。

随后,清政府又在厦门、汕头、香港等处分设招垦局,广招大陆人民赴台。

清政府鼓励民人赴台措施

为鼓励人民赴台开垦,清政府还颁行了种种优惠政策。规定:凡应募往台者,免费乘船,官给口粮、种子和耕牛。每人授田一甲,每10人耕牛4头、农具4副,“三年之后,始征其税”。并且赴台之人,自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给银八分、米一升;什长加银四分;百长月给银九两、米三斗;尾后半年,什长、垦丁每名日减银三分,予限一年半为期。

至光绪十年(1884)台湾建省,清政府又在台湾设立了招垦总局,以巡抚刘铭传兼抚垦大臣,下设各路抚垦局,专门主持招垦工作。这些措施,促进了大陆人口移台,也促进了台湾经济的较快发展。

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台湾巡抚刘铭传为启用台湾巡抚关防日期事奏折

纵观清朝对台移民政策,不论严禁、弛禁还是开禁,措施不同,但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巩固对台湾的统治。但由于禁止政策不符合台湾发展的趋势和民意,所以虽历经曲折,多次反复,终在民间移民**的冲击下,逐步打破禁令,将台湾向全国人民开放。这个过程从一个侧面记载了清朝对台湾治理方针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反映了台湾历史发展的轨迹,更深深地体现了祖国人民对台湾一往情深的骨肉情结,这种情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将使台湾和祖国大陆永远不分离。

台湾风俗图(一)

台湾风俗图(二)

“百年禁教”期的天主教政策

从清康熙四十六年(1707)康熙皇帝第一次明确谕令禁止西洋传教士在中国传教,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再度允许西洋天主教在中国传播,中经雍正、乾隆、嘉庆及道光朝前期,共130多年,史称“百年禁教”。“百年禁教”不仅对清朝中期中西文化的交流,而且对以后中西政治、外交等关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一直是中外史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2003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美国旧金山利玛窦研究中心合作,编辑出版了《清中前期西洋天主教在华活动档案史料》4册,这是继20世纪三四十年代,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辑出版《康熙皇帝与罗马教皇关系文书》、“天主教流传中国史料”等清代专题教案史料后,第三次编辑出版的清宫所存专题性教案档案史料。该史料共汇集档案1230件,档案时间从顺治元年(1644)到道光三十年(1850),基本全部是“百年禁教”时期的内容。

一、“百年禁教”期各朝政策之变化

康熙朝:从容教到禁教

德国传教士汤若望像

从明朝末年利玛窦开始,西方传教士进入中国,他们以科学技术和美术绘画为敲门砖,打开了向中国传教的大门,并以修订历法为始,进入宫廷,

开启了朝廷启用传教士的先河。明朝灭亡后,清初的顺治和康熙皇帝为了参用西洋历法,将撰修《崇祯历法》的传教士汤若望留在了北京,任为钦天监监正,并允许其在中国自由传教。

但是发生在康熙时期传教士内部的礼仪之争,使这一局面迅速逆转。起初,为了便于在中国传教,以利玛窦为首的一批耶稣会士顺从中国礼仪,对教徒的祀祖、祭孔、敬天均不禁止,并以“天”或“天主”来称上帝,但是一部分传教士则斥为不当。康熙四十五年(1706),教皇克雷茫十一世派特使多罗携“禁约”到中国交涉,他在南京发表公函,公布了教皇禁止中国礼仪的文件,要求中国教会无条件地执行。康熙皇帝深切地感受到天主教与中国儒家思想的严重对立。他对大臣说道:“汝等知西洋人渐渐作怪乎?将孔夫子也骂了。”

此后,教皇不顾康熙皇帝的反复声明,再次颁布谕令,强行禁止教士行中国礼仪。并要求所有的在华传教士宣誓,无条件地服从,并且他第二次派人出使中国。康熙五十九年十二月(1721年1月),传教士将教皇的禁令译成中文,进呈御览。康熙皇帝阅后,愤怒地批示:“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从此,康熙皇帝对传教士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天主教政策由宽容变为明令禁止。

崇祯历书

礼仪之争和教皇的错误决策,导致了康熙皇帝下令禁教。然而康熙一朝禁教政策实行得并不严格,并且康熙皇帝一再表示,凡领了传教印票,又遵从中国礼仪的人,“朕不叫你们回去”。只有那些不服从中国礼仪的人,“不准在中国传教,一律返回欧洲”,“自今不守利玛窦规矩的人,断不准在中国住,必逐回去”。并且要“令技术人留用”。所以,尽管康熙皇帝屡屡重申要将传教士逐回西洋,而实际上,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之前,并未有大的驱教行动,此时的康熙皇帝,虽有反洋教之意,然无反洋教之决心。而当其真正感到天主教是“异端小教”,并决心禁止时,已到了康熙末年。所以真正开始落实其制定的禁教政策,并实施大规模驱逐传教士行动的则是雍正皇帝。

雍正朝:逐教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皇帝“不可不敬天”谕

禁教首要的是驱逐传教士。雍正元年(1723)雍正皇帝即位不久,就接到闽浙总督觉罗满保的奏报:“西洋人在各省起盖教堂,潜住行教,人心渐被煽惑。”他提出:“应将各省西洋人除送京效力外,余俱安插澳门。”雍正批示道:“应如所请。天主堂改为公所,误入其教者,严行饬禁。”并要求“或给予半年数月之限,令期搬移”。后经在钦天监服务的西洋人戴进贤恳请,雍正皇帝同意延缓了传教士迁移澳门的时间。第二年,再经两广总督孔毓珣议请,允许各省西洋人“愿回国者回国,不愿回国者,可暂住广东省城天主堂”。这是雍正皇帝第一次下令大规模逐教。这次谕令下达后,各省传教士虽未马上全被驱逐回国,但已陆续被逐往广东省城一隅,各地教堂也有许多被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