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法家的批判

法家的产生应该上溯到子产。《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当时郑国是子产执政,这至少可以说是新刑律的成文化。晋国的叔向诒书反对,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而责难子产“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也回答了一封信,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表明着《刑书》之铸是有迫切的必要。

叔向的书无疑是经过后人润色过的东西,但在大旨上很合乎当时的时代精神。在那新旧交替的时代,叔向站在保守的立场,想维持旧日的礼制而反对新政,认为刑辟之设是“争端”的开始,其实这正是倒因为果。事实上是旧的礼制已经失掉了统治作用,世间上有了新的“争端”,故不得不用新的法令来加以防范。子产说他是为“救世”,正是现实的政治家所表露出的真心话。

这新的“争端”是什么呢?便是春秋中叶以还,财产的私有逐渐发展,私有权的侵犯也逐渐发展,为保障私有权的神圣,便不得不有适合于新时代的法令之产生。子产的《刑书》虽然已经失传,但它的内容是承认私有财产权并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毫无疑问的。有名的《舆人诵》,便是绝好的证明。“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这表明在初期对于私有财产加以新的编制的时候,大家感觉着不自由。然而仅仅三年之后,新编制的意义正是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大家也明白了,于是乎诵声一变。“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私有财产得到保障,而且更加发展了。这位被人讥为“虿尾”的政治家子产,确实是一位新时代的前驱者。叔向尽管反对他的政策,然而时势所趋,更有趣的是仅仅相隔二十三年,而叔向自己的祖国,赵鞅、荀寅“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

在晋国铸刑鼎的时候,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仲尼也曾表示反对的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主张晋国当守唐叔之法度,使“贵贱不愆”,和叔向反对子产时的意见相差有限。这固然也表示时代的新旧之争,但不一定就真是仲尼的话。叔向书和仲尼语都带有预言性质,一言郑之将败,一言晋之必亡,这分明是在晋、郑败亡后,撰述这些故事者的润色。古者“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上一下,待遇云泥,这自然就是贵贱有序。但时代不同了,虽在庶人,有产即尊,虽在大夫,无产即卑。礼必须下下来,刑也必须上上去。这是一种新的秩序,但在过渡时期,和旧秩序比照起来,自然也就是“贵贱无序”了。

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家思想出现。故尔法家倾向之滥觞于春秋末年,这件事的本身也就足以证明春秋中叶以后,在中国社会史上实有一个划时代的变革。

各国都在变法,各国都应该有法家式的前驱者,特书缺有间,我们不能够知其详尽了。在这儿我想就几位代表人物,略略加以叙述。

一 李悝

李悝在严密意义上是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可惜这三十二篇书已经亡佚,只有关于刑律和农政两项还在别的文献里面保存了一些梗概。

《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据此可知秦汉以后的刑律大抵是祖述李悝,而李悝《法经》是治“盗贼”为首要,这便是说,新起的法家精神是以保卫私有财产权为本位的。

李悝《法经》及其刑律虽然失传,但他的遣意遣法,毫无疑问,是被包含在秦、汉以来的律法里面了。《唐律疏议》于此有所补充,足证李悝之法至唐犹存,特略有增损而已。

(原注)“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魏因当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但李悝的建树并不专在于刑律,他还有更积极一方面的经济政策。《史记·孟荀列传》,谓“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可惜他这项教令也遗忘了,仅仅在《汉书·食货志》里面还保留了一点梗概。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原作升,依臣瓒校改);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百五十石之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百五十石之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百五十石之二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余四百石中籴三百石)。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史上应该是极重要的一段文字,在这儿把战国初年的农民生活、田制物价等,都叙述得非常明白。土地依然是国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也显然还保存着井田制的痕迹,而“山泽邑居三分去一”,已经不再是旧时的规整的井田了。“一夫百亩”虽还是古代的孑遗,除经常的“十一之税”而外,还有临时的“赋敛”,生活是独立的,当时的农夫明显地脱离着奴隶的阶段了。这情形依然在过渡时代当中。但最值得注意的是“平籴”。他把收成好的年辰分为上中下三等,把收成不好的年辰也分为上中下三等。收成好,政府便将米谷购上,收成不好便将所购上的米谷平价发卖。中国以后的均输、常平仓等的办法,事实上就是导源于这儿的。这是最有实质的惠民政策,无怪乎“行之魏国”而“国以富强”了。

可惜的是这样的一位重要人物,而司马迁的《史记》却不为之立传,他的思想渊源和生活出处,我们不能知其详了。《韩非·内储说上》载有他的一段故事,说他曾“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乃下令以射之能中与否决讼狱,于是乎上地的人都习射,后来便因此战败了秦人。又《外储说左上》另有一段故事,说他小用方术,以鼓励他的左右,但反为秦人所败。这些故事都表示他是位善良而相当机敏的人。《吕氏春秋·恃君览》里面又有这么一段故事:

“魏武侯谋事而当,攘臂疾言于庭曰:‘大夫之虑莫如寡人矣!’立有间,再三言。

李悝趋进曰:‘昔者楚庄王谋事而当,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左右曰:王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敢问其说?王曰:仲虺有言,不榖悦之。曰:“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今以不榖之不肖也,群臣之谋又莫吾及也,我其亡乎?’曰:‘此霸王之所忧也,而君独伐之,其可乎?’

武侯曰:‘善。’

人主之患也,不在于自少而在于自多。自多则辞受,辞受则原竭。李悝可谓能谏其君矣,一称而令武侯益知君人之道。”(《骄恣》)

这却表示着李悝具有儒家的气息。同一故事在《荀子·尧问篇》与《新序·杂事一》均作为吴起,假使三占从二,可能是吕氏的门下记错了人。不过从这儿也可以得到一些痕迹,便是吕门离李悝不远,即使是记错了,必须李悝是具有这种色彩的人,然后才能够联想得到。魏文侯时本是人才集中时代,师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臣有翟璜、乐羊、西门豹、吴起,大抵都是儒者。同时还有一位李克,曾参预文侯置相的咨询,《汉书·艺文志》儒家有“《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说者多以为即是李悝的异名,我看是很正确的。因为悝克本一声之转,二人时代相同,地位相同,思想相同,而李悝尽地力之教,在《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则说“李克务尽地力”。儒家中既有李克,法家中又有李悝者,也就如儒家中既有“《公孙尼子》二十八篇”,杂家中又有“《公孙尼》一篇”。《古今人表》中把李悝与李克分为二人,那应该是班固的错误了。

二 吴起

吴起在一般只认为是兵家,但其实他也应该是法家的一位重要人物。在先秦文献中,言兵时固然早已以孙、吴对举,而言法时则是以商鞅、吴起对举的。吴起并不是单纯的一位兵家,即就兵法来说,应该只是法的一个分枝。

关于吴起,我曾经有《述吴起》一文详细论述,在这儿只想把他的面貌再画出一个简单的轮廓。

他曾经师事过曾申,也师事过子夏,自然也是在初期儒家的影响中陶冶出来的人。他曾事魏文侯与武侯,为魏守西河,出于翟璜所荐。后为王错所谗,乃逃入于楚,为楚悼王令尹仅一年,而悼王没。仇视吴起的“楚之贵戚”射杀吴起于悼王尸次。这是悼王二十一年的事。

吴起在魏的期间比较长,在楚的期间比较短。在魏所留下的德政是兵制的建设。魏惠王时公叔痤为将,与韩起战浍北,痤获胜,惠王郊迎,赏田百万,公叔痤不敢受,他曾经这样说过:“夫使士卒不崩,直而不倚,挠拣而不辟者,此吴起余教也”。那时吴起早已死了,惠王还“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以上见《战国策·魏策》)。足见魏国的兵制是吴起的余教。那么魏国的兵制又是怎样的呢?

“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闵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汉书·刑法志》)

由这段文字看来,可知齐的技击创始于孙膑,魏的武卒创始于吴起,秦的锐士创始于商鞅,魏的武卒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呢?《刑法志》引用了荀卿的话(案出《荀子·议兵篇》):

“魏氏之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这是一种常备兵的设置,这无疑便是所谓“吴起余教”了。他的兵书四十八篇,在《汉志》属于“兵权谋”类,可惜已经失传,现存“《吴子》六篇”乃是伪托。他的兵法自然无从得而详悉了。

《吕氏春秋·执一篇》载一故事,乃吴起与商文争相(《史记·吴起传》误作田文),吴起曾举三事自负。第一事是:“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第二事是:“今日置质为臣,其主安(爰)重,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爰)轻”。第三事是:“士马成列,马与人敌,人在马前,援桴一鼓,使三军之士乐死若生”。以军事列在第三位,而以政事列在第一位,足见吴起自己也并不以兵家自甘。他在楚国的一段短暂的期间便纯粹是以政治家的姿态出现的。但他在楚国立了些什么法制,详细的情形可惜一样地无法知道了。只他所执行的一些原则,在各种文献里面略有散见。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损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史记·吴起列传》)

“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王以所不足益所有余,臣不得而为也。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苦之。”(《吕览·贵卒》)

“吴起教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和氏》)

“吴起事悼王,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必有伯主强国,不辞祸凶。”(《战国策·秦策》范睢语)

“吴起为楚悼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南收扬越,北并陈、蔡,破横散从,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同上蔡泽语)

据这些资料看来,吴起行之于楚的办法,和商鞅后来行之于秦的,差不多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吴起也应该列入于法家的。只是他在楚国行法未久而遭了暗杀,以致前功尽弃,因此他的法家履历便不及商鞅的那么显著了。

吴起的态度,是扶助楚国的公室和私门斗争,而主要的策略是在争取人民。“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自然是强迫贵人们和他们的所属去垦荒,而贵人们所遗留下的土地,大概是收归国有了。“以扶养战斗之士”,“以奉选练之士”,自然就是收回国有了的土地的用途,而这些“战斗之士”或“选练之士”应该就是由人民选拔出来的。就这样使人民得到了解放和富裕的机会,借此以和私门争取不足的人民,并诱致邻国的人民。怎样“扶养”或“奉”的情形无从知道了,只他苛于大臣封君,而惠于人民士卒,是毫无疑问的。在这儿我感觉着吴起不失为当时的一位革命的政治家,他的不幸是在悼王死得太早。假使悼王迟死,让他至少有十年或五年的执政期间,则约定俗成,他的功烈决不会亚于商鞅。战国的局势主要是秦、楚的争霸,吴起的霸业如在楚国成功,后来统一了中国的功名恐怕不必一定落在秦人的手里了。

三 商鞅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卫人而年辈略后。他也是在魏文、武二侯时代儒家气息十分浓厚的空气中培养出来的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也是从儒家蜕化出来的。《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初见秦孝公的时候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再进说以“强国之术”,而后孝公大悦,遂见任用。这些大概是事实。这也表明他虽然学过儒术,但他是更重实际的一位政治家,也很想“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的。故他不用于魏便尽可以远走高飞,入秦而谋魏;入秦乃因孝公宠臣景监而求见,可见他是怎样的不择手段。有名的欺骗公子印以败魏师的事,虽然是兵不厌诈,人各为主,但那样的出卖朋友,出卖故国,实在是可以令人惊愕的事。

但他是一位时代的宠儿,生当大变革的时代,又遇着信任专一的孝公,使他能够放手做去,收到了莫大的功名,他比起李悝、吴起来实在是更加幸运的。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后果,甚至于我们要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的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的幕,都是不感觉怎么夸诞的。

商鞅的“变法之令”,在《列传》中叙述得比较详细。“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主要是重耕战,贱工商,奖励告密,实行连坐。“奸”是什么呢?当然就是盗贼及违反法令者之类了。《韩非》书中也屡次提到商鞅变法的故事,所说的情形更为综括,但大抵和《列传》差不多。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奸劫弑臣》)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定法》)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和氏》)

只有“燔《诗》、《书》”一项为《列传》所无,不知究竟是不是事实。假如是事实,那焚书之事便不始于秦始皇了。在商鞅入秦之前,秦国可能已有“《诗》、《书》”,如《书经》中的《秦誓》是秦穆公誓师之辞,《国风》中有《秦风》,多系襄公时代的诗。传世《石鼓文》,据我所考定,也是襄公八年时的作品,而它的情调结构颇近于大小《雅》。但这些高度的文化生活只限于上层,而秦国老百姓的一般生活则是非常原始的。请看商君的自白吧: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这些事是在孝公十二年。“作为冀阙,筑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可见商君也在著手于文教工作,他假如曾经“燔《诗》、《书》”,主要是在防止上层的文弱化吧。

商君主张严刑峻法,他自己是有一番理论根据的。《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有下列的一节文字。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这“公孙鞅曰”以下的话见今《商君书·靳令篇》,但和这《靳令篇》大同小异的文字复收为《韩非》书的《饬令篇》。在这儿似乎透露出了造作《商君书》者为谁的一个线索。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其作伪之最显著者当推《徕民》与《弱民》二篇。前者言及“长平之胜”,乃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长平,坑降卒四十二万人之事,在商君死后八十二年。后者不仅语袭《荀子·议兵篇》,而言“秦师至,鄢郢举,……唐蔑死于垂沙”,乃楚怀王二十八年,秦昭王六年时事,也不是商君所能见到的。伪此书者,我疑就是韩非的门人,乃韩非死后留仕于秦者,揣摩商君之意而为之,文多槁瘠,意杂申、韩,故如《靳令》这篇文字,既被编为《商君书》,亦可收入《韩非》书了。

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的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的公家也被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吴起变法于楚,商君变法于秦,都是这种意义。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

“十二年,初取小邑为三十一县(《列传》同,《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

“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

“十四年,初为赋。”(据《史记·六国表》)

把旧有的井田制打破,承认土地的私有而一律赋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因为这一变革,故地方制度也不能不变革,故有县令以下的“有秩史”等有薪俸的公家官吏出现。县令以下的职官,汉时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三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吏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巡,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后汉书·百官志》说得比这更详,在里之下便是什伍的单位,“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这些“秦制”不用说也就是商君的遗法了。这些新兴官吏,主要是用来推行法令和征收赋税的,而在本质上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机构,同时不用说也就是一些地方上的有产者参预政权的梯阶了。

关于爵秩等级,汉人也是沿用着的。《汉书·百官表》云:“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颜师古注云以组带马曰,簪者言饰此马也)。四、不更(颜注云:言不豫更卒之事也)。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颜注云: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颜注云: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小上造。十六、大上造(颜注云:言皆主上造之士也,案《秦本纪》及《商君书》均作‘大良造’,传世《商鞅量》亦称‘大良造鞅’,则上字盖后人所更易)。十七、驷车庶长(颜注: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颜注: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皆秦制”。这些秦制,当然也一样是商鞅的遗法了。

《列传》还纪述有“平斗桶权衡丈尺”一事,这也是后来秦始皇“同律度量衡”的张本。这事是在孝公十八年,存世《商鞅量》可为证。量作长方形的熨斗状,并不甚大,其铭为:“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之〕一为升”。器底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刻辞,足证商君之法沿用未改。马叔平告余云:“此量尊字即寸字,十六寸二分积为升,与《王莽嘉量》同”。马曾以《新莽嘉量》尺度其长广深度,其容积与文相合,因知新莽度量仍系周、秦之旧。这更可以说是商君遗法传世的物证了。

商君时的秦国社会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由于土地制的变革,表示得非常明了。此外如上举“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是解放奴籍;“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便是自由民依然可以降为奴隶。又《荀子·议兵篇》说到秦国的兵制: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忸之以庆赏,鳅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厄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

据《汉书·刑法志》,这是秦昭王时的“锐卒”,而所沿用的是商君旧法。这儿也表示着过渡时代的面貌,成了“锐卒”的只要打仗得到五名著甲者的首级,不仅自己解放了奴籍,而同时还可得到五家的家奴。

商君的法,自然也并不就十全十美,祖述他的韩非也曾简单地批评过他,第一说他行法而不用术,第二说他的法未尽善。

因为行法而不用术,故虽使“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结果是把富强供给了人臣的把持。“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定法》)

法未尽善处,只举了一项以之为例: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剂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定法》)

这段文字有点含糊,“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似乎是假设。商君的法应该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官中既包含有医匠,故韩非引伸之,便为“斩首者令为医匠”。韩非所反对的,因而也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而已。假使是这样,那么韩非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斩首者可以为官,官类甚多,为上者自可以量材录用,决不会让不懂医匠的人去做医匠的。

商君的法必然有缺点是毫无问题的事,可惜我们现在已不能知其详尽了。至于他的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见《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本文不再赘述)也是这样。“术”是执法者以私智私慧玩弄法柄的东西,这倡导于老聃、关尹,而发展于申不害,再结穴于韩非。故如申不害与韩非,严格地说时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家了。

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他们的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一定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商君正是这种法家的成功的代表,他的行法不避亲贵,因太子犯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等到太子即位,公子虔之徒实行报复的时候,诬告商君造反,发吏逮捕,商君只好逃亡,然而找不到地方潜藏,因为“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如留宿无稽的人,发觉便须连坐),没有人敢于收容,结果他是被秦惠王车裂了。就这样,商鞅真可以说是弄到了“作法自毙”,然而在这儿正表示他的大公无私;鬼祟的权谋数术,专为一人一姓谋利益的办法,是还没有把他污染的。他的身世虽然是一个悲剧的结局,但他的事业确是成功了,吴起未能收之于楚的,他却已收之于秦,在他确实是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便是偶然碰着秦孝公命长,而楚悼王命短。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假使掉过来,楚悼王命长,秦孝公命短,则吴起必能成功于楚而收到变革中国的全功。或者两个王者都短命,则秦、楚之外的国家必会有完成这项使命的。

使商鞅成了功的秦孝公,我们也不好忘记,他确实是一位法家所理想的君主。他能够在二十余年间让商君一人负责,放手做去,不加以干涉,真是难能可贵的事。《战国策·秦策》载他要死的时候,打算传位给商鞅,而商鞅不受。这大概是事实,也正表示着秦孝公是怎样一位大公无私的人,而对于当时的新潮流,就连君位禅让说,都是想躬行实践的。古时候的政治家要想成功,最难得的是这君臣的际遇。齐桓公之于管仲都远不如这秦孝公之于商鞅,至于后代的刘先帝之于诸葛亮,宋神宗之于王安石,更是大有愧色了。

四 申不害

申不害与商鞅正整同时,迟商鞅死一年,其当韩国之政比商鞅之当秦政亦较后,学者多称“申、商”,叙申于商之前,殊觉不甚妥当。

申子虽被汉以后人称为“法家”,其实他和李悝、吴起、商鞅等的倾向完全不同,严密地说时是应该称为“术家”的。《韩非·定法篇》说得很清楚:“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饬也。”术是“帝王南面之术”,就是所谓权变,这和“法”认真说倒是不两立的东西。“术”导源于黄老,故司马迁以老、庄、申、韩同传,而说申“学术以干韩昭侯”,这是很有分寸的。

《申子》书,司马迁以为二篇,《艺文志》以为六篇,可惜都失传了,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是一些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似乎就只有《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我们不妨把它整揭在下边:

“夫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难破家也,乱臣不难破国也。是以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莫得专君焉。今人君之所以高为城郭而谨门闾之闭者,为寇戎盗贼之至也。今夫弑君而取国者,非必逾城郭之险而犯门闾之闭也,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矣。今使乌获、彭祖负千钧之重而怀琬琰之美,令孟贲、成荆带干将之剑卫之,行乎幽道,则盗犹俞之矣。今人君之力非贤于乌获、彭祖而勇非贤于孟贲、成荆也,其所守者非特琬琰之美、千金之重也,而欲勿失,其可得耶?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

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人臣之事,非君人之道也。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共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镜设精,无为而美恶自备。衡设平,无为而轻重自得。凡因之道,身与公无事,无事而天下自极也。”

既名为《大体》,大约就是他的根本义了。从这儿可以看出,他的主张完全是以人主为本位。“一臣专君”,他可不问这“一臣”的政见如何,即定为“乱臣”,为“弑君取国者”。人主对于臣下,也就如富家贵室之对于“寇戎盗贼”。这个观点就是他的根本义的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要人君使用手段,装着一个糊涂的样子而一点也不要糊涂。他在教人君“无为”,事实上是说不要做粗杂的事,而是要做精微奥妙的机密的事。“正名”即是所谓“综合名实”,是他所特别强调的,但要怎样才可以做到呢?怎样才能够“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呢?虽然书缺有间,找不出明文,但也不外是多设特种网罗,以侦伺所谓“寇戎盗贼”之行径而已。

“何以知其聋?以其耳之聪也。何以知其盲?以其目之明也。何以知其狂?以其言之当也。故曰:去听无以闻则聪,去视无以见则明,去智无以知则公。去三者不任,则治,三者任则乱。以此言耳目心智之不足恃也。耳目心智,其所以知识甚阙,其所以闻见甚浅。以浅阙博居天下,安殊俗,治万民,其说故不行。十里之间而耳不能闻,帷墙之外而目不能见,三亩之宫而心不能知,其欲东至开梧,南抚多,西服寿靡,北怀儋耳,若之何哉?”

“耳目心智之不足恃”,假使是作为纯粹的认识论上的问题,在两千多年前便能有这样深刻的见地,倒不失为大有哲学价值的命题;然而申子的本意并不是这样,他是教做人主的人听见要装作不听见,看见要装作不看见,知道要装作不知道,深藏不露,免得人有所提防,因而去听一切,见一切,知一切。《韩非·外储说右上》另外引用了他的一些话,刚好是把这层意思揭穿了。

“申子曰:‘上明见,人备之。……其知见,人惑之;不知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司(伺)之;其有欲见,人饵之。故曰:吾无从知之,惟无为可以规(窥)之’。

一曰:申子曰:‘慎尔言也,人且知汝;慎而行也,人且随汝,尔有知见也,人且匿汝;尔无知见也,人且意汝。汝有知也,人且藏汝;汝无知也,人且行汝。故曰:惟无为可以规之’。”

知道的要装作不知道,不知道的要装作知道,要弄得别人把你不明其妙,那你就显得微妙神玄,深不可测了。这简直是一种恶性的专制独裁主义,同在《外储说右上》所引的另外几句话,更可以说是画龙点睛了。

“申子曰:‘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因此在申子的治下是没有言论自由的,他曾经说过:“治不逾官,虽知不言”(《韩非·难三》及《定法》)。守着自己的岗位,不准多说话。话都不准多说,自然不准乱动乱想了。故他又说:“明君治国,而(能)晦晦,而(能)行行,而(能)止止,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意林》二所引)。明君要把天下人当成木偶,完全靠着自己的“方寸之机”在那儿运转天下。

申不害贵“因”,贵“数”,均取则于慎子,但慎子一以“法”为依归,以“法制礼籍立公义”,在法之前即人君亦不能“以心裁轻重”,所谓“大君任法而弗躬”,所谓“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正是把李悝、吴起等实际家的措施理论化了。而在申子则是以“术”为凭借,而把法放在不足轻重的地位的。虽然他也在言法:

“君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治,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类聚》五十四,《御览》六三八所引)

“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正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同上,又《文选》颜延年《宴华林诗》李注及邹阳《狱中上书吴王》注)

这只是蹈袭慎子等纯正法家的语柄而已,他自己的实践倒反而是玩弄公法。《韩非·定法篇》曾经这样批评过他:

“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这所说的仿佛只是“奸臣”在玩弄法轨,其实申不害之所以“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正是便于自己用术的人好上下其手。这种态度是和理论的法家慎到,实践的法家李悝、吴起、商鞅诸人,全相刺谬的。这正是法家与术家不同的地方,商鞅与申不害不同的地方。

“魏之围邯郸也,申不害始合于韩王,然未知王之所欲也,恐言而未必中于王也。王问申子曰:‘吾谁与而可?’对曰:‘此安危之要,国家之大事也,臣请深惟而苦思之’。乃微谓赵卓、韩晁曰:‘子皆国之辩士也,夫为人臣者言不必用,尽忠而已矣’。二人因各进议于王以事。申子微视王之所悦以言于王,王大悦之。”

这件故事又见《韩非·内储说上》,而内容稍有不同,但两说合勘,可以看出事件的全貌。

“赵令人因申子于韩,请兵将以攻魏。申子欲言之君而恐君之疑己外市也,不则恐恶于赵;乃令赵绍、韩沓尝试君之动貌而后言之,内则知昭侯之意,外则有得赵之功。”

赵绍即赵卓,韩沓与韩晁自系一人,而名必有一误。考魏伐赵围邯郸,是在魏惠王十七年,赵成侯二十一年,韩昭侯九年。赵被魏兵,故遣人求救于韩,于时乃申不害相韩之第二年,与“始合于韩王”之说正相合。韩国究竟参加了那一边,两说都不明,但就史事看来,就在昭侯九年,韩侯朝魏于中阳,其明年魏又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足证韩国是参加了魏的一边,而拒绝了赵的请求。朝魏于中阳一事,《韩策》曾有一段说客的话加以赞扬,谓出于“申不害之计事”。

“昭厘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贤士也,韩与魏敌侔之国也。申不害与昭厘侯执珪而见梁君,非好卑而恶尊也,非虑过而议失也。申不害之计事曰:‘我执珪于魏,魏君已(原作“必”)得志于韩,必外靡于天下矣,是魏弊矣。诸侯恶魏必事韩,是我俯于一人之下而伸于万人之上也’。夫弱魏之兵而重韩之权,莫如朝魏。昭厘侯听而行之,明君也。申不害虑事而言之,忠臣也。”

参合起来,可见申不害先生是怎样的狡猾。他本心是想答应赵国的要求的,恐怕韩侯疑心他“外市(倚仗外国的势力买空卖空),唆使赵、韩二人去试探韩侯的结果,知道了韩侯是倾向魏国的,故改变自己的本心,尽力迎合,率性更劝韩侯执珪朝魏,与魏结为同盟。他这人是怎样的无主张,无定见,专门逢迎上层,以图固宠持禄,是明白如画的。

《韩策》另外还载有一件事体,是“大成午从赵来,谓申不害于韩曰:子以韩重我于赵,请以赵重子于韩,是子有两韩而我有两赵也”(这事亦见《韩非·内储说下》,大成午误作大成牛,《史记·赵世家》复误为大戊午,《汉书·古今人表》与《韩策》同)。我疑与前“赵令人因申子于韩,请兵净以攻魏”者是一件事,那个“人”就是这位大成午。大成午是赵国的宰相,可能是当国家危急的时候,赵相亲自出马了。这个揣测如不误,那他对于申不害的提议虽然很受欢迎而却没有被接受,便是那没有下文的下文了。

“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

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

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

一日,申子请仕其从兄官。

昭侯曰:‘非所学于子也。听子之谒,败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谒?’

申子辟舍请罪。”

这个故事也见《韩策》,“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两句作为“循功劳,视次第”,前一句虽然没有什么不同,而后一句颇有悬隔,“视次第”便可能是专看资格说话了,不知那一边近乎真实。但无论怎样,由这儿又可以看出,申子这个人是怎样的言不顾行。他嘴里尽可以讲些漂亮话,做起事来却是两样,这也正是所谓“术”了。言行一致,表里通彻,那里还有什么权变呢?假使果然是“因能授官”的话,则法家的主张是“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怨”的。只要申子的从兄是一位人才,申子尽可以据理力争,为什么一遭拒绝便要“辟舍请罪”?申子之所以如此,足见他自己心虚,也足见他的从兄不一定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而申子只是循私请谒,偷巧尝试。《韩策》在“辟舍请罪”之下更加了一句,“曰君真其人也”(老头子究竟厉害!)这似乎更是有心形容申子的卑鄙了。司马迁说“申子卑卑”,无疑也是包括着他的人格在说的。

申子所事的韩昭侯,倒确也是相当厉害的一个人物,《韩非》书中有好些处关于他的逸事,都表示着他是一位爱弄小智小慧,自作聪明的人。故事琐碎,无须乎多举,只举一事以示例。

“韩昭侯握爪而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此察左右之不诚。”(《内储说上》)

这“爪”恐怕是爪甲上的套饰,故所以能够“握”之而“佯亡”。像这样,专爱使用些小诡计,什么小事情都要管的人,断断乎是难于侍候的,而申子却做了他将近二十年的太平宰相,不显得申子真是有天大的逢迎本领吗?韩非责备他“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实在也未免求之过高。他不仅不是那样的人才,而且也没有那样的野心。他的恶性的独裁主义恰足以使他与韩昭侯相安无事而已。

值得补充的,是先秦名辩思想的潮流,在申子手里发展到了政治上的实用方面,便是综合名实,所谓“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圣人贵名之正”。这更发展而为后世的名分论。包含《慎势篇》的《吕氏春秋》的《审分览》,各篇理论率与申子相符,我疑都是取材于《申子》书,否则也是申子说的敷衍,且引用下列一段文字以为正名之义的注脚:

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不审名分,是恶壅而愈塞也。壅塞之任不在臣下,在于人主。尧、舜之臣不独义,汤、禹之臣不独忠,得其数也。桀、纣之臣不独鄙,幽、厉之臣不独辟,失其理也。

今有人于此,求牛则名马,求马则名牛,所求必不得矣;而因用威怒,有司必诽怨矣,牛马必扰乱矣。百官、众有司也,万物、群牛马也,不正其名,不分其职,而数用刑罚,乱莫大焉。

夫说以智通而实以过悗(愚忳),誉以高贤而充以卑下,赞以洁白而随以污德,任以公法而处以贪枉,用以勇敢而堙以罢怯,此五者皆以牛为马,以马为牛,名不正也。故名不正则人主忧劳勤苦,而官职烦乱悖逆矣。国之亡也,名之伤也,从此生矣。白之顾益黑,求之愈不得者,其此义耶!

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矣。不忧劳,则不伤其耳目之主。问而不诏,知而不为,和而不矜,成而不处,止者不行,行者不止,因刑而任之,不制于物,无肯为使。清静以公,神通乎六合,德耀乎海外,意观乎无穷,誉流乎无止,此之谓定性于大湫,命(名)之曰无有。”

这一大段文字,我不惮烦地把它抄了下来,我们请拿来和上举申子遗说相印证,便可以知道是很合符契的。例如上举“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的那些话,差不多有点不知所谓的,而这儿的“问而不诏,知而不为,和而不矜,成而不处,止者不行,行者不止”,却等于是详细的注释。《吕氏春秋》本是一种杂纂的类典,故我相信这些文字可能就是申子的遗文,至少也可以说是申子学说的引申了。

结语

以上我把前期法家追踪了一遍。除子产是一位时代的前驱者,虽应时而立法,但无一定的法理意识之外,其他如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便都是以学者的立场,以一定的法理为其立法的根据的。但从这儿可以踪迹出两个渊源。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谓“子夏氏之儒”,慎到和申不害是属于黄老学派。但慎子与申子亦复不同,慎子明法,而申子言术,慎是严格意义的法家,而申是法家的变种——术家了。慎虽属于黄老学派而后于子夏,可知他的明法主张是受了子夏氏之儒的影响。因此,前期法家,在我看来是渊源于子夏氏。子夏氏之儒在儒中是注重礼制的一派,礼制与法制只是时代演进上的新旧名词而已。《论语》载子夏论交,“可者与之,其不可者拒之”,正表明着法家精神。荀子骂子夏氏之贱儒“正其衣冠,齐其颜色,嗛然而终日不言”,也正活画出一幅法家态度。思、孟一派的大宗师子游氏更笑“子夏之门人小子”舍本逐末,只“可以当洒扫应对进退”,要算是尽了轻视的能事。根据这些,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子夏氏之儒在战国时代确已别立门户,而不为儒家本宗所重视了。《韩非子·显学篇》言儒分为八:“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而独无子夏氏之儒,要在这样的认识之下也才可以得到了解。那是因为韩非把子夏氏之儒当成了法家。也就是自己承祧着的祖宗,而根本没有把他们当成儒家看待的。然而秦、汉以还,子夏这一派又成了儒家的正宗,不仅是礼教的渊源,而且序《诗》,传《易》,受《春秋》,差不多六艺的传授都出自子夏氏。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些都是古文家们所伪造的传统。其所以然的原故,是秦尚法而汉尊儒,法与儒在事实上已混为一家,故尔后起的古文家们在方便上便大捧其子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