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辩思潮的批判

前言

“名实之相怨,久矣,是故绝而无交。

惠(慧)者知其不可两守,乃取一焉。”

《管子·宙合篇》有这样的两句话,这把名家或辩者的发生说明得很清楚。《管子》书是战国时代及其后的文字的汇集,但“名实相怨”之“久”,至迟我们可以推溯到春秋末年。孔子在当时已经在要求“正名”了。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这所说的“正名”,并不是后人所说的大义名分之谓,而是日常所用的一切事物之名,特别是社会关系上的用语。

社会在比较固定的时候,一切事物和其关系的称谓,大体上是固定的。积久,这些固定的称谓被视为天经地义,具有很强大的束缚人的力量。但到社会制度发生了变革,各种事物起了质变,一切的关系都动摇了起来,甚至天翻地覆了,于是旧有的称谓不能适应新的内容,而新起的称谓还在纷纷尝试,没有得到一定的公认。在这儿便必然卷起新旧之争,即所谓“名实之相怨”。在我们现代,正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封建秩序破坏了,通常日用的言语文字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旧的名和新的实已经是“绝而无交”,虽然还有一部分顽固分子,在死守着旧的皮毛,然而大势所趋,聪明的人早知道新旧不能“两守”,而采取新化一途了。春秋、战国时代虽然在社会性质上和现代不同,而作为社会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则是极其相似的。旧时的奴隶制度逐渐崩溃了,新的封建秩序在逐渐产生的过程中。在这新旧交迭的时代,正所谓“青黄不接”,故尔“名实相怨,绝而无交”。例如以“君”而言,旧时是奴隶主,而今时多是由奴隶升起来的头领了。“百姓”在旧时是贵族,而今时成为了庶民。庶民在旧时是贱人,而今时成为了国本。一切都须得调整,因而在意识形态上的初步反映便必然有“正名”的要求。故在战国时期有所谓“名家”的产生,这件事本身也就足以证明在周、秦之交,中国的社会史上有过一个划时代的变革。

“名家”本来是汉人所给予的称谓,在先秦时代,所谓“名家”者流每被称为“辩者”或“察士”。察辩并不限于一家,儒、墨、道、法都在从事名实的调整与辩察的争斗。故我们现在要来研讨这一现象的事实,与其限于汉人所谓“名家”,倒不如打破这个范围,泛论各家的名辩。这一现象的本身是有它的发展的,起初导源于简单的实际要求,即儒者的“正名”;其后发展而为各派学说的争辩,一部分的观念论者追逐着观念游戏的偏向,更流为近于纯粹的诡辩;再其后各家的倾向又差不多一致地企图着把这种偏向挽回过来,重新又恢复到“正名”的实际。待秦代统一六国以后,封建社会的新秩序告成,名实又相为水乳,于是乎名辩的潮流也就完全停止了。这样便是先秦名辩思潮的整个发展过程,我现在想把孔子以后的各家的态度,逐一地加以研讨。

一 列御寇

列御寇,我们要说他是一位辩者,或许有人会诧异,但《战国策·韩策》里面有说到他的学说倾向的一段故事,确和“正名”有关。

“史疾为韩使楚。楚王问曰:‘客何方所循’?曰:‘治列子圉寇之言’。曰:‘何贵’?曰:‘贵正’。

王曰:‘正亦可为国乎’?曰:‘可’。王曰:‘楚国多盗,正可以圉盗乎’?曰:‘可’。曰:‘以正圉盗奈何’?

顷间有鹊止于屋上者,曰:‘请问楚人谓之何’?王曰:‘谓之鹊’。曰:‘谓之乌,可乎’?曰:‘不可’。

曰:‘今王之国有柱国、令尹、司马、典令,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今盗贼公行而弗能禁也,此乌不为乌,鹊不为鹊也’。”

“乌不为乌,鹊不为鹊”便是“名不正”;必乌须为乌,鹊须为鹊,然后才得其“正”。这虽然只是史疾转述的话,但由此可借以推定列子所“贵”之“正”,至少是有“正名”的成分在里面的。

列子的书失传,现存者乃晋人伪撰。他的遗言逸行散见于《庄子》书中的,我们只知道他也是黄老学派的一人而已。

二 宋钘与尹文

宋钘、尹文是稷下黄老学派的主要的一支,宋钘当于齐威、宣之世,尹文稍迟,逮于齐湣,在此为方便起见,一并叙述。

《汉书·艺文志》有“《尹文子》一篇”,属于名家,尹乃宋之弟子,尹既属于名家,可知宋亦有辩者倾向。《韩非·外储说左上》“言有纤察微难而非务也,故季、惠、宋、墨,皆画也”,可引为宋是辩者之证。

但宋、尹之辩均不主张“纤察微难”,《庄子·天下篇》引宋、尹精义有“君子不为苛察”(苛当作苟)之语,可知韩非难宋,与难墨同科,只是难其末流,宋、墨叙在季、惠之下,也就足以表见了。

宋、尹之书均失传,今有《尹文子》乃伪托。但《管子》书里面的《心术》、《内业》、《白心》诸篇即其遗著,《心术》、《内业》属于宋,《白心》属于尹,余已别有考证,今专挹其“正名”之义如次。

宋、尹均主张摒去主观成见(“别宥”),而采取纯粹的客观态度。这种态度,他们称之为“因”——“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心术》)。他们的名理论是从这种基本主张导引出来的。

“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

“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侔)名,督言正名,故曰圣人。”(以上《心术》)

“原始计实,本其所生。知其象则索其形,缘其理则知其情,索其端则知其名。……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原误为‘身名’)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口无虚习也,手无虚指也,物至而命之耳。发于名声,凝于体色,此其可谕者也。不发于名声,不凝于体色,此其不可谕者也。乃至于妄(原误为至)者,教存可也,教亡可也。”(以上《白心》)

这种“正名”的态度可以说是很纯正的,没有脱离实际的效用,也就是“君子不为苟察”的详细的内容了。《吕氏·先识览·正名篇》,引尹文与齐湣王论士,关于“正名”之义有所叙述,为使尹文的正名倾向更明了起见,我们可以把它摘录在下边。

“名正则治,名丧则乱,使名丧者**说也。说**则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故君子之说也,足以言贤者之实,不肖者之充而已矣;足以喻治之所悖,乱之所由起而已矣;足以知物之情,人之所获以生而已矣。”

“凡乱者形名不当也。人主虽不肖,犹若用贤,犹若听善,犹若为可者,其患在乎所谓贤徒不肖也,所谓善而徒邪辟,所谓可徒悖逆也(三徒字原均误作从)。是形名异充而声实异谓也。夫贤不肖,善邪辟,可悖逆,国不乱,身不危,奚待也?齐湣王是以知说(悦)士,而不知所谓士也,故尹文问其故而王无以应。”

以这样一段为冒头而在下面叙出尹文与齐王论士的故事。这段冒头的理论大约也采自尹文的遗书,或者隐括其意而有所发挥。这和《白心篇》的见解很能契合,在大体上我们就认为是尹文的遗说,应该是没有多么大的妨碍的。论士的一段文字,继续述之如下。

“尹文见齐王。齐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尹文曰:‘愿闻何谓士。’王未有以应。

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亲则孝,事君则忠,交友则信,居乡则悌,有此四行者,可谓士乎?’

齐王曰:‘此真所谓士已。’

尹文曰:‘王得若人,肯以为臣乎?’

王曰:‘所愿而不能得也。’

尹文曰:‘使若人于庙朝中,深见侮而不斗,王将以为臣乎?’

王曰:‘否,丈夫见侮而不斗,则是辱也。辱则寡人弗以为臣矣。’(丈夫原误为大夫。)

尹文曰:‘虽见侮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未失其四行者,是未失其所以为士一矣,(此处原衍廿字)而王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士乎?’

王无以应。

尹文曰:‘今有人于此,将治其国,民有非则非之,民无非则非之;民有罪则罚之,民无罪则罚之,而恶民之难治,可乎?’

王曰:‘不可。’

尹文曰:‘窃观下吏之治齐也,方若此也。’

王曰:‘使寡人治,信若是,则民虽不治,寡人弗怨也。意者未至然乎?’

尹文曰:‘言之不敢无说,请言其说。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有畏王之令,深见侮而不敢斗者,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见侮而不斗是辱也”。夫谓之辱者非此之谓也?以为臣不以为臣者,罪之也,此无罪而王罚之也。’(“以为臣”上下辞意不完,当有夺文。)

齐王无以应。”

这段故事,主要是在宣传“见侮不辱”的主张,其实和“正名”没有多么大的关系。如是纯粹地由“正名”的立场来说,尹文倒是有点玩弄诡辩。因为士之定义,有忠孝信悌的四行本是尹文所给予的,而在齐王的意想里面,士行应该还有第五种的节概,所谓知耻。只是齐王不善辩,所以结果显示得尹文占了胜利而已。此齐王,吕氏以为齐湣王,当别有所据,但《艺文志》“《尹文子》一篇”下,班固自注云“说齐宣王”,不知班固所指是否即此论士之说。《吕氏春秋》一书征引战国时事,于世代亦往往有误,如西门豹引漳水灌邺田,乃魏文侯时事,而《乐成篇》以为魏襄王,即其一证。但尹文能及于湣世,亦不无可能而已。

三 皃说、貌辩、昆辩

《韩非·外储说左上》:“完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乘白马而过关,则顾白马之赋”。

“白马非马”之辩几为公孙龙所专有,据此,可知发之者实是皃说。皃说年代早于公孙龙。《吕氏春秋·君守篇》:“鲁鄙人遗宋元王闭。元王号令于国,莫之能解。皃说之弟子请往解之”。宋君称王只有王偃一代而亡,《荀子·王霸篇》称之为“宋献”。元偃献均一音之转,故宋元即宋献,亦即王偃,元与献均非谥。王偃年代与齐宣、湣相当,皃说之弟子既当于齐宣、湣之时,则皃说必当于齐威、宣之世。准此,余疑皃说即貌辩。貌辩佚事见《战国策·齐策》,又见《吕氏春秋·知士篇》,为读者省去翻书的麻烦,率性把《策》文写在下面。

“靖郭君善齐貌辩(《吕氏》齐误作剂),齐貌辩之为人也多疵(通訾,《吕览》正作訾),门人弗说(悦)。

士尉以证(诤)靖郭君,靖郭君不听。士尉辞而去。

孟尝君又窃以谏。

靖郭君大怒曰:‘刬而(尔)类,破吾家,苟可慊齐貌辩者,吾无辞为之!’于是舍之上舍,令长子御之,旦暮进食。

数年,威王薨,宣王立。靖郭君之交大不善于宣王,辞而之薛,与齐貌辩俱。

留无几何,齐貌辩辞而行,请见宣王。

靖郭君曰:‘王之不说(悦)婴甚,公往,必得死焉。’

齐貌辩曰:‘固不求生也,请必行。’

靖郭君不能止。

齐貌辩行至齐,宣王闻之,藏怒以待之。

齐貌辩见宣王。王曰:‘子,靖郭君之所听爱夫?’

齐貌辩曰:‘爱则有之,听则无有。王之方为太子之时,辩谓靖郭君曰:“太子相不仁,过颐豕视,若是者倍反,不若废太子,更立卫姬婴儿郊师”。靖郭君泣而曰:“不可,吾不忍也。”若听辩而为之,必无今日之患也。此为一。

至于薛,昭阳请以数倍之地易薛。辩又曰:“必听之”。靖郭君曰:“受薛于先王,虽恶于后王,吾独谓先王何?且先王之庙在薛,吾岂可以先王之庙与楚乎?”又不肯听辩,此为二。’

宣王太息,动于颜色,曰:‘靖郭君之于寡人,一至此乎!寡人少,殊不知此。客肯为寡人来靖郭君乎?’

齐貌辩对曰:‘敬诺。’

靖郭君衣威王之衣冠,带其剑。宣王自迎靖郭君于郊,望之而泣。靖郭君至,因请相之。靖郭君辞,不得已而受之。七日,谢病强辞,不得,三日而听。”

由这个故事看来,貌辩确是一个辩者,“多訾”也就是多辩,《庄子·天下篇》“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即此訾字义,貌辩,《古今人表》作“昆辩”,昆乃皃(古貌字)之误,其称“齐貌辩”云者,乃居于齐,故系以齐,犹吴季札之称“延陵州来季子”之类,故其自称其名亦只曰“辩”而不曰“貌辩”,貌辩年代亦当于齐威、宣之世,与兒说同,而又同为辩者,同居于齐,应该同是一人。兒与皃,字形极相类,皃又误书为昆,或改写为貌,致相远隔。说与辩同义,古人名与字每相应。盖说为字而辩为名,故一作兒说,一作皃辩,遂俨然二人耳。姓当作兒,兒乃郳之省,貌与昆均是讹字。

兒说之年代既明,则知“白马非马”之说,于齐威、宣时已流行,公孙龙祖述之,盖亦兒说之弟子或再传弟子而已。“白马非马”,乃将“白马”析而为二,即白与马。故白马与马犹二与一,“白马非马”亦犹二非一。这种分析的倾向,于子思的五行说不无渊源。白于五行属金,马乃地类属土,则“白马”亦犹金与土。如将白马易为白土或白木之类,则其渊源更为明瞭《公孙龙子·通变篇》有“青骊乎白而白不胜,……是木贼金也”之说,即以青属木,白属金,而为此奇语,可为白马说亦渊源于五行说之旁证。

兒说之思想系统不明,与齐宣王论靖郭君一节都只是常识问题,无从挹取精义。但《国策》称其“外生,乐患趋难”,又由公孙龙为道家别派以逆推之,兒说恐是宋钘、尹文一系的人物。

四 告子与孟子

《孟子》书中有告子其人者,主张“性无善无不善”,主张“仁内义外”。又主张“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我认为他也是黄老学派的一人,和宋钘、尹文当属于同一系统(说详《宋钘尹文遗著考》)。

这个人又见《墨子·公孟篇》:

“二三子复于子墨子曰:‘告子曰:“〔墨翟〕言义而行甚恶”,请弃之’。子墨子曰:‘不可。称我言以毁我行,愈于亡(无)。有人于此翟甚不仁,尊天事鬼爱人。甚不仁犹(原误独)愈于亡也。今告子言谈甚辩,言仁义而不吾毁(不毁吾言),告子毁(毁吾行),犹愈亡也。’

二三子复于子墨子曰:‘告子胜为仁’。子墨子曰:‘未必然也。告子为仁,譬犹跂以为长,隐以为广,不可久也。’

告子谓子墨子曰:‘我治国为政’。子墨子曰:‘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今子口言之而身不行,是子之身乱也。子不能治子之身,恶能治国政?子姑亡,子之身乱之矣’。”

据这几节看来,告子名胜之说是可以相信得过的。孙诒让《墨子间诂》注云:“《文选·陈孔璋为曹洪与魏文帝书》云:‘有子胜斐然之志’,李注引此文释之,则崇贤似以胜为告子之名……无确证,疑不足据”。但《墨子》原文胜字如讲为动词,亦欠顺适。

告子既逮见墨子,而又与孟子同时,可见他必长于孟子,而墨子的年代也不会太早。他长于孟子,故孟子说他“先我不动心”。他与墨不全合,与儒亦相非,可为他是属于黄老学派的一证。他既“言谈甚辩”,足证他也很有辩者的倾向。在《孟子》书中与孟子辩难之辞,虽只是片面的记录,也尽可以作为这种倾向的证据了,且引“生之谓性”和“仁内义外”的两条辩难以示例。

一、生之谓性辩: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曰:‘然。’

‘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

曰:‘然。’

‘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二、仁内义外辩: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於!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欤?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欤?’”(《告子上》)

两辩都是以告子辞穷而终结,似乎是告子打败了。然而这只是片面之辞。假使告子的书还在,那所记录的一定又是两样。

第一的性辩,两人虽同在辩论一个性的对象,但两人对于性的界说各自不同。告子的“生之谓性”是由道家万物一体观出发的,在这种根据上说来,当然就是“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即是所谓“呼我为牛则为牛,呼我为马则为马”,犬牛人马,在作为本体的显现上没有什么不同。孟子的性观是由五行说出发的,五行的配剂不一,万物之性因有差别,而以人性为具足圆满,故人性不同于犬性,亦不同于牛性,故谓“人性善”,谓“人异于禽兽”。这样,两人在外表上虽像同在论一个东西,实则无异于你在说东,我在说西。关于“仁内义外”之说,《墨子·经说下》也是反对的。

(《经》)“仁义之为内外也,过(原误为内),说在仵颜。”

(《说》)“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利亦不相为内外。其为‘仁内也,义外也’,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也。若左目出,右目入。”

这见解倒比告子和孟子都更正确,便是仁与义都须有主观与客观的条件,二者偏废即不能成其为仁义。故谓“仁内义外”固不可,谓“仁内义内”也只是说到半边。故如孟子的耆炙之喻,使“秦人之炙”过咸或有异味,那便不能说“无以异于耆吾炙”,这明明也就是“耆炙亦有外”了。

但在这两项辩论里面,值得我们注意的,便是告子与孟子都在以白羽、白雪、白玉、白马作白描式的辩材,这也足以证明兒说的“白马非马”之说在当时已见流行。只是在这儿孟子与告子亦有基本上的不同,在告子是白的共相同一是白,表现而为白的东西也同一是此白;而在孟子则认为白的共相有种种差别,白的东西所表现的白不同一白,故白羽之白不同于白雪之白,白雪之白不同于白玉之白;或白马之白不同于白人之白。在这项认识上,告子正不失其为道家的态度,是一位典型的观念论者。孟子是较为客观的。

孟子在当时是以“好辩”而受非难的人,据现存的七篇书看来,他真有点名不虚传。他不断地在和人辩,和宋牼(钘)辩,和淳于髡辩,和告子辩,和许行之徒辩,和墨者辩,和自己的门徒们辩,辩得都很巧妙,足见得他对辩术也很有研究。他自己也大有自信,他说他“知言”——“诐辞知其所蔽,**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公孙丑上》)。甚么是诐辞、**辞、邪辞、遁辞,可惜他没有给予一定的界说。所蔽、所陷、所离、所穷是怎样,他也只是心照不宣,没有加以说明。而如何去“知”的方法,他也没有透露一点出来。这应该是可惜的事。

不过孟子以他儒者的立场,始终是偏向于伦理一方面的。他说他的“好辩”是“不得已”,他是想“正人心,息邪说,距跛行,放**辞”(《滕文公下》)。在这儿他所说的邪说**辞便只是“杨朱、墨翟之言”了。

“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仁义充塞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

他真是在那儿作鼓振金的大张挞伐。所谓“无父无君是禽兽”,自然是溢恶之辞;而如“率兽食人,人将相食”,也不免近于危辞恫胁。不过他所说的“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倒也确实是当时的情形。当时属于杨氏的黄老学派,在齐国的稷下学宫里面最占势力,而此外又有列御寇、庄周、惠施、季真等助扬其波澜,杨氏势力张于东北。墨家巨子已正位于秦,深得秦惠王的信任,而此外还有“南方之墨者”及“东方之墨者”适秦,墨氏势力遍于西南。就这样,两家几乎把当时的中国中分了。在这时,儒家是最倒楣的时候。儒家在早期也曾红过一时,在孔子的弟子或再传弟子时代,受到鲁穆公、魏文侯乃至楚悼王的保护,差不多是垄断了关东六国。但一转瞬间便大倒其楣,在孟子时代,尽管他本人有唯我独尊的抱负,尽管也“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以传食于诸侯”,然而跑齐、跑梁、跑宋、跑滕,都找不到一个适意的主子,而结果是终老牖下。

《庄子·列御寇篇》里面有一段寓言,把当时学术界的兴替揭发得很有意思。虽然是很脍炙人口的一段寓言,然而它所包含的学术史上的价值,却完全为人所忽略了。

“郑人缓也,呻吟裘氏之地,只三年而缓为儒。河润九里,泽及三族。使其弟墨。儒、墨相与辩。其父助翟。十年而缓自杀。其父梦之曰:‘使尔子为墨者,予也’。翌明尝视其良(埌),既为秋柏之实矣。”

文中“翌明”二字原作“阖胡”,不可通,以意改。

这寓言不一定是庄子自己著的,大约是出于已经道家意识化了的他的弟子之手。这不用说纯是讽刺,但一定有它所反映的现实。儒者迂缓,故假借“缓”字以为儒者之名。缓成功为儒之后而“河润九里,泽及三族”,表示儒者确实曾显赫过一个时代。然而不久便为后起的兄弟墨翟所掩盖,帮助墨翟的“其父”,可以认为是影射当时保护墨家的上层势力。就这样,墨翟得到帮助而走了红运,仅仅“十年”便逼得儒者之“缓”自杀了。缓的自杀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是儒者自暴自弃了,所剩下的余子只是些坟堆上的“秋柏之实”;另一种是儒者不再“缓”了,起而积极地斗争了起来,又显露了一些生机。作者的用意虽然不十分明了,但作品是反映现实的,我们从孟子和荀子的积极起来斗争的事实看来,似乎以后一种的解释较为合理。

五 惠施与庄周

惠施是先秦诸子中的一位巨匠,但可惜他的书籍失传,他的遗言逸行仅留存于《庄子》、《荀子》、《吕览》和《战国策》诸书。特别要感谢庄子,因为他们是好朋友的关系,替他保存得较为丰富。

“惠施多方,其书五车(龉龃),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也。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

这是《庄子·天下篇》所保存下来的惠施的重要的学案,虽然只是一些梗概,但他的思想体系尽可以从这儿探索得出。

以“大一”的观念放在第一位,无疑他也是黄老学派的一人,以前有人认为他是墨家,那是完全错了。这“大一”便是黄老派的本体,也就是“道”,是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范畴的。故尔它的定义是:“至大无外”。由此,可知惠施是否认人格神的存在的。《吕览·爱类篇》匡章谓惠子曰:“公之学去尊,今又王齐王,何其到(倒)也?”“去尊”,在宇宙观上应该是无神,而在政治论上自然也就是无君了。

“小一”的观念,是惠施的独创,这无疑很类似于印度古代思想的极微与希腊的原子。这个东西也小到超越了空间和时间,故定义为:“至小无内”。惠施无疑是把道家的本体观和儒家的五行说综合了。其所以要建立这种极大极小的相对二元论的原故,应该是为便宜于宇宙万物之生成的说明。宇宙万物虽然都是“大一”的显现,但“大一”如何化而为万殊,在必要上似乎便不能不认为是由于含有无量数的“小一”。万物便成于各种一定量的“小一”的集合。故从这儿生出同异。一般表面上的同异,那是很小的,如禽兽均有足,此其表面的大同;禽二足而翼,兽则四足,此其表面的各为小同。表面的大同与表面的小同之异,这是“小同异”。如从本质上说来,万物都是“大一”的显现,这是“万物毕同”;万物都是各以不同量的“小一”积成的,这是“万物毕异”。要这样的同异,就是“大同异”。从这儿自然可以导引出“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观念来,因为天地万物尽管不同,而同是出于“大一”,自然同是“一体”,也就须得“泛爱”了。他这“泛爱”虽然有类于墨子的“兼爱”,但不仅出发点不同,即其范围与目的也都不同。墨氏“兼爱”只是限于人类,“交相利”是他的目的。惠子的“泛爱”及于天地万物,爱本身就是他的目的。把惠施和墨翟混同的见解,那是皮毛的见解。

“小一”之小,要超出乎我们所能想象的细小之外。普通所谓“无厚”,即使小或薄到不能积量的程度,然而和“小一”之小比较起来,它依然是大,而且有厚至千里那么大。这就是所谓“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

“大一”之大,也超出乎我们所能想象的巨大之外。普通以为天尊地卑,山高泽深,但那有形的天地的距离和山泽的悬异,把来和“大一”的大比较起来,实在小到等于没有。这就是所谓“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这话在《荀子·不苟篇》也有撮述,是“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齐、秦袭”的意思自然也就是:尽管在常识上认为齐、秦的距离很远,然和“大一”的大比较起来,那两国只是重叠的。齐、秦如袭,则燕、越亦如袭,即燕之北与越之南亦如袭,由至大者视之只如一点,故又说:“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南方无穷而有穷”,大约也是作这样的解释。古人一般认为南方是无穷际的,《墨子》和《荀子》书中都有这样的表现。《墨子·经说下》:“南者有穷则可尽,无穷则不可尽”。《荀子·正名篇》:“假之有人而欲南无多,而恶北无寡,岂为夫南者之不可尽也,离南行而北走也哉?”但尽管是怎样的寥远,总得有边际,和“大一”之大比较起来,实在也是有限的。

以上大抵是限于空间的看法。“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则是从时间上着眼。一切都流徙无常,一切都在变,宇宙间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但这变是不是在朝进化的方向走呢?我们看不出。可能他依然还是免不掉循环的观念,因为“方中方睨,方生方死”,反过来也就是“方睨方中,方死方生”。庄子的见解有些地方和他相同,如《齐物论》的“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也就是这个公式的完整形式了。

“今日适越而昔来”是从时间流徙的观念生出来的诡辞。是说你今天到越国去,但等你来到越国的时候,那来到越国的一瞬间已经成为过去了。这话的确是有点吊诡,庄子便特别表示过反对,他说:“今日适越而昔至也是以无有为有”(《齐物论》)。

“连环可解也”,大约是以不解解之。庄子所谓“得其环中以应无穷”,连环如各得环中以运,则彼此不相拘束,是不解而自解了。

大体上惠施的理解,有些和近代的微分、积分、量子、电子、天文年、地质年等那样的观念相近,在先秦诸子中最有科学素质的人恐怕就要数他。《天下篇》还叙述有这样一段故事:

“南方有倚(畸)人焉,日黄缭,问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辞而应,不虑而对,偏为万物说。说而不休,多而无已,犹以为寡,益之以怪。”

问已问得颇有科学的精神,答想必也答得很有道理。可惜他的“万物说”失传了,“怪”是怎样的“怪”,也无从得而知了。《天下篇》批评惠施“弱于德,强于物,其涂隩”;又悲他“逐万物而不反,是穷响以声,形与影竞走”;足见他虽然是一位观念论者,而却是一位客观的观念论者。

《吕氏春秋·有始览》一篇颇疑采自《惠子》。其文云:“天地有始。天微以成,地塞以形,天地合和,生之大经也。夫物合而成,离(丽)而生。知合知成,知离知生,则天地平矣。平也者皆当察其情,处其形”,“天地平”似乎就是“天地比”。接着叙述“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寨,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一一列举出了它们的名字。更举出四极四海之内的广长的里数,冬至夏至日行的轨道。最后的几句是:“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众耳目鼻口也,众五谷寒暑也,此之谓众异。则万物备也。天斟万物,圣人览焉,以观其类。解在乎天地之所以形,雷电之所以生,阴阳材物之精,人民禽兽之所安平”,这些话也同“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相合。关于天地、雷电、阴阳、材物之说,应该就是答黄缭问的那一套“万物说”,这是还有“解”的,可惜也都失传了。

庄周的思想和惠施有相近似的地方,但他们的思维动向断然不同,惠施是向外穷索,庄周是向内冥搜。虽然同是观念论者,而有侧重主观或客观的不同。在《庄子》书中两人辩论的故事颇多,差不多每一个故事都足以表示他们在方法论上的对立,姑且举《秋水篇》中的一例为证。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

庄子曰:‘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矣,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惠子非鱼,没有客观的根据,不敢断定鱼之快乐;庄子非鱼,却以主观的推测,敢于断定鱼之快乐。扩充惠子的方法,必然会陷入于不可知论,扩充庄子的方法也必然归到同一的陷阱,结果同样成为诡辩。其实鱼的快乐是可以知道的。当其未受惊扰时,悠然出游的时候,应该如庄子所说是快乐的。当其受了惊扰而慌忙逃窜,那情形便是反证。因此,根据鱼的客观异态,参证以人的主观自觉,确是可以判定鱼的忧乐。惠子的完全否定是诡辩,庄子的“我知之,濠上也”只是偷巧地把“安”字作为何处解释,同样是在玩弄诡辩的遁辞。

庄子也是异常好辩的人,他的辩才也非常犀利,但他在理论上却是否定辩的作用的一个人。《齐物论》有下列一节脍炙人口的话:

“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耶?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尔)果非也耶?其或是也,其或非也耶?其俱是也,其俱非也耶?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乌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乌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乌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乌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耶?”

这正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可知论,照着这样的逻辑推阐下去,不仅辩的效用不可知,就是一切的事理均不可知。两种观念论,无论主观的或客观的,都有着同一的归趣,在惠子与庄子两人可以说得到了很辉煌的代表。但他们却都不满足于不可知论,而于宇宙人生有所建说,因而便都不免流于独断。故如庄子虽然否定辩的效用,而他本人不仅好辩,且为一世的辩论之雄。他所标榜的是超越的辩论,他“不谴是非”,而在事实上却是提出了一个第三种的是非。

“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

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齐物论》)

印度的逻辑被古代的翻译家译为“因明”,语源便采自这儿,但这儿的所谓“因”,所谓“明”,事实上只是玄学上的见解,和逻辑术是很有距离的。首先他把万事万理认为流徙无常,而谓为“方生方死,方死方生”,这是对的。执著的人认为一成不变,仅执一端,因而“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未免都是妄执,这也是对的。但因此要混合彼我,不分是非,在混混茫茫之中找出一个超现实的莫须有的“道”来,认之为绝对的是(“是一无穷”),反乎此者则为绝对的非(“非一无穷”),那却完全是独断。这由庄子自身的逻辑也就足以批评他了,便是——使异乎儒与墨者正之,既异乎儒与墨矣,乌能正之?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可乎可,不可乎不可。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恶乎然?然于然。恶乎不然?不然于不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同上)

拿一个相对的观念(指),说另一个相对的观念不成其为观念,不如拿一个绝对的观念(非指)来说相对的观念之不成其为观念。拿一个相对的砝码(马),说另一个相对的砝码之不足砝码,不如拿一个绝对的砝码(非马)来说相对的砝码之不足砝码。天地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这就是一个绝对的观念。万物是一个实质的东西,这就是一个绝对的砝码。以天地万物一体观来混化着一切相对的差别和是非,闭着眼睛把宇宙还诸浑沌,于是乎他便以为把物论齐一了。这是一个伟大的诡辩。

有一部分的道理是对的,如像“可乎可,不可乎不可”或“然于然,不然于不然”。万事万理尽管是变动的,相对的,但总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它们是有可与不可或然与不然的相对。尽管可的忽焉变而为不可,然的忽焉变而为不然,但总有一段时期它是可或然。而当它变成不可或不然的时候,又有可或然的东西来和它相对。因此,说“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那是对的;但进一步便说“无物不然,无物不可”,那便是狂断。譬如人有病的时候,我们不能说凡是人都是病的;物有朽的时候,我们不能说凡是物都是朽的。细草(莛)与房柱(楹)无分,癞子(厉)与西施同美,岂不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是同样的诡辩吗?

六 桓团与公孙龙

“辩士无谈说之序则不乐,察士无凌谇之事则不乐。”(《庄子·徐无鬼》)

辩察之士到了桓团与公孙龙,差不多只是为辩察而辩察,观念的游戏可以说是登峰造极。

“卵有毛。鸡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火不热。山出口。轮不辗地。目不见。指不至。物不绝(原作‘至不绝’,据《列子·仲尼篇》校改)。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枘。飞鸟之景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狗非犬。黄马骊牛三。白狗黑。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尤)也。”(《天下》)

这里所揭出的二十三事,有的可解,有的不可解。有的可以知其确是属于公孙龙,如“鸡三足”、“目不见”之类,有的便不能确知其谁属。我在这儿不愿逐句加以解释,只在下文就其确有根据的,可以叙述到而已。

桓团,伪《列子·仲尼篇》作韩檀,其身世不详,成玄英《庄子疏》,以为与公孙龙同是“赵人,客游平原君之家”,不知何所据。公孙龙倒确是赵人(见《史记·孟荀列传》及《汉书·艺文志》),而且也确曾客游平原君之家(见《史记·平原君传》)。《艺文志》名家有“《公孙龙子》十四篇”,扬雄《法言》称“公孙龙诡辞数万”(《吾子篇》),然今书仅存六篇——《迹府》、《白马》、《指物》、《通变》、《坚白》、《名实》;就中《迹府》一篇显系后人杂纂,数万诡辞仅余一千八百余言而已。

事迹是怎样,书缺有间,我们姑且不必过事追求。单就现存的《公孙》书看来,他的思想也分明是黄老学派的系统。他是把黄老学派的观念论发展到了极端的一个人。

在他看来,一切现实的物只是观念,而观念本身倒是实在,天地间没有观念便不会有万物。观念本身,自为因原,自然显现,无待于物,而物则有待于观念而后成其为物。他的《指物论》,所推论的便是这个思想。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

“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

“指”和《庄子》“以指喻指之非指”之指完全相同,相当于现今所说的观念,或谓之共相。指与物对立,指为实而物反为虚,荀子所指责的“充虚之相施易”(《儒效》)应该就是这种见解。《名实论》对于这层意思还有一些补充。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依常识,仍以万物为天地所产,但天地与万物均为“物”,则天地之上必然尚有产生天地的东西。这东西依《指物论》说来,自然就是“指”了。而物之所以成其为物的是“实”,故“指”即是“实”。指有所充而显现为物必得占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那便是“位”。“位”当然也是由“指”所实现出来的了。这些都完全是道家思想。

公孙龙也采取着分析主义,在客观上是把实物自体分析为无数的“指”,而在主观上又把感官的官能也完全分离着。有名的《白马论》,专门讨论“白马非马”,照公孙龙的理论看来,这个诡辞倒非常的简单。即是把由视觉得来的白与由统觉得来的马,分析为两项事物而成白与马。以数目字而言便如一加一。一加一不是一,则白与马自然不是马了。

“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不苟篇》。“出乎口”是“山出口”之误,“入乎耳”疑是“人参耳”之误。)

由这种分析主义更漫演而为《坚白论》,所谓“坚白石二”。坚是由触觉得到的认识,白是由视觉得到的认识,故坚与白析而为二。认识了坚的时候,白是离开了;认识了白的时候,坚是离开了。离开了也并不是说离开了石头,而是藏在了石头里面。藏了也并不是谁把它藏了,而是自己藏了。故“坚白石”是坚石与白石,而坚石是坚与石,白石是白与石,故始终是二。

“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

“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见与不见,离。一二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

“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有见焉,有不见焉。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与藏。”

感觉与感觉之间的联结作用他把它除掉了,因此更进一步他便摒弃了人的精神作用。

“坚以手而手以捶,是捶与手知而不知,而神与不知。神乎?是之谓离焉。”

感官不能单独认识事物,须得有所凭借,而所凭借的更没有认识事物之力,因而他便推论到感官与所凭借者同样没有认识事物之力(其实这是悖理)。精神凭借感官以认识事物,感官既没有认识事物之力,故精神也就没有认识事物之力(这同样也是悖理)。因而所见所感之物,在他看来,是事物本身之自见自感。坚是自己坚,白是自己白,坚白不现于石的时候,它们是普遍存在,虽然看不见,摸不到,而它们是实际存在,只是自己隐藏了就是。

“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白固(苟)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石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

就这样自离自藏,或隐或现,各个现象都看成各自为政,而人的精神作用因而也就被阉割了。这和另一种唯心论者的“一切物由心造,心外无一法”,要算是走到了另一极端。无疑,公孙龙和惠施,是同属于客观的观念论者。

“白狗黑”当与“白马非马”为类。白马非马,白马亦非白。故白狗非狗,白狗亦非白,白狗非白,故可云“白狗黑”。“犬可以为羊”,“狗非犬”,应该都是这同一公式的漫衍。

“孤驹未尝有母”。孤驹非驹;驹有母,非驹则无母。故“孤驹未尝有母”(《列子·仲尼篇》作“孤犊”,解为“非孤犊也”,即是此意)。

“黄马骊牛三”。黄骊色一,牛马二,一而二,故三。或牛马一(准“二无一”之例,牛马为合体),黄骊色二,一而二,故三。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疑即《列子·仲尼篇》公孙龙所言善射者故事之隐括。“善射者能令后镞中前括,发发相及,矢矢相属。前矢造准而无绝落,后矢之括犹衔弦,视之若一焉”。后矢之括未离弦,论其势则“不止”,论其情则“不行”。

公孙龙的诡辞差不多全部是观念游戏,在今天他的著作多所散佚,成立那些诡辞的论据已多无从考索。自来学者虽肯在考索方面用工夫,事实上等于猜谜而失掉了谜底,猜中与否无由判决。但问题倒不在乎那些诡辞当作如何解释,而宁在乎那些诡辞究竟有怎样的社会意义。以何原因或用意而产生了那样的诡辞,倒是我们治历史的人所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然而一般研究古代思想的朋友们,却偏偏不肯注意到这些上来。

准《公孙龙子》现存的余说而言,所有一些诡辞都可以演绎为两种相反的社会意义。例如“白马非马”可演绎为“暴君非君”或“暴人非人”,依前者则杀暴君非杀君,遂富有革命性,依后者则杀暴人非杀人,遂成为暴政的口实。又例如“坚白石二”可演绎为具有两种相反属性的人,例如“忠实的特工”或“壮烈的叛徒”,如取其忠于上层则不妨忽视其对下层的恶行,反之,如忌其有害于上层则不妨抹杀其对下层的德惠。又例如“二无一”,则为集体之中无个体,这朝进步方面看,可以成为为应天顺人而诛独夫,但朝反对一方面看,亦可成为为维持秩序而除暴徒。反正两面都可以用,要问公孙究竟属于那一面。

故如公孙龙之流,我们不能认为是毫无政治意义的逻辑思想家,假如我们忽略了他的诡辞的社会意义,那我们便是受了他的蒙蔽。事实上他自己也时而透露着自己的立场,例如他说“异则君臣争而两明”,“两明而道丧”,虽然只是在用作比喻,以喻立辞不宜有矛盾,但在他的政治主张上分明表示着臣不能与君相争,争则天下丧乱。这把先秦的初期学者的革命意义完全否认了。

七 墨家辩者

墨家后来分为了三派,据《韩非子·显学篇》,我们知道这三派是:相(柏)夫氏之墨,相里氏之墨,邓陵氏之墨。《庄子·天下篇》也提到了这分派的情形,而说得较为详细。

“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己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奇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至今不决”。

相里勤不用说就是相里氏,五侯大概就是柏夫,这两派属于北方。邓陵与苦获己齿属于南方,与前二派相合仍是三派。派别之分不知始于何时,但彼此之间有斗争,是不容忽视的。

墨家染上了辩者的色彩,似乎在孟子当时便已经开始,孟子说:“距杨、墨,放**辞”。《庄子·外篇》也爱把杨、墨之辩相提并论。

“骈于辩者,累丸结绳窜勾,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无用之言非乎,而杨、墨是也”。(《骈拇》)

“钳杨、墨之口”——“知诈渐毒颉滑坚白解垢同异之辩多,则俗惑于辩矣。”(《胠箧》)

宋钘、尹文、惠施、公孙龙之流属于杨派,墨家辩者自属于墨派。墨家于学后于儒,故并称为儒、墨,而于辩则后于杨,故并称为杨、墨。虽然只是一二字的序列,而是有历史的层次在里面的。

墨者之辩在现存《墨子》书中有《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共六篇,在先秦名辩中要算是最有幸运,保存得较为完整。这几篇东西,近五十年来经过不少学者的研究,内容大部分达到了可以通读的程度,但最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却一般地被忽略了。一般的学者都只认为六篇文字是一家,但其实至少有不尽相同的两派,在某种见解上是完全对立着的,即是《经上》、《说上》和《经下》、《说下》在某种主张上是完全对立着的。这也并不是我的什么新发现,因为《天下篇》已经说得很明了,墨家三派是“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奇偶不仵之辞相应”的,“相訾”即是相反驳,“相应”即是相和同,可见墨家辩者的主张不尽相同,而时相驳斥,本是先秦所公认的事实。

第一,关于《坚白论》,《经上》派和《经下》派的见解是完全相反。《经上》派主张盈坚白,《经下》派则主张离坚白。

(《经上》)“坚白不相外也。”

(《说上》)“坚: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

“坚白之撄相尽。”

这和公孙龙的坚白相离是相反的说法。“不相外”即不相离,要不同处于一物才“相外”,即“异处不相盈”。同处于一物则“不相外”即“相盈”。若是“坚白石”,则坚与白之接合遍于一石,有坚处即有白,有白处即有坚,两者相合无间,不能分开。

(《经下》)“一,偏弃之。谓而固是也,说在因不(否)。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脩。”(此处“不”字读为否,当连上,与“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同例,旧连下读,遂使《经》与《说》不能相通。又“俱”字疑是“不见”之误合。)

(《说下》)“二与一亡,不与一在,偏去。……见不见离,一二不相盈,广脩,坚白。”

这却是“离坚白”的见解,与公孙龙完全一致。《经》文虽然略有问题,而《说》文则明白如火。所谓“一偏弃之”或“二与一亡,不与一在”,即公孙龙“二无一”之义,故当“牛马”连为一名时,“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说下》)。这也和“羊合牛非马”,或“青以白非黄”,是同一例。坚与白囿于石焉,则可偏去坚或白而为坚石或白石,即所谓“可偏去而二”。其所以“可”的原故,便是因为白可见,坚非可见,见与不见相离,故坚与白不相盈。广脩亦同此理,盖见广时不见脩,见脩时不见广,二者亦相离而不相盈。这些都完全同于公孙龙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经下》还有分说。

(《经下》)“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

(《说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知焉,可。”

这是刻就坚的一面来说,坚是用手的触觉而知的,白则用目而见,故坚可知不可见,白可见不可知。见者与不见者可离,故知者与不知者亦可离。不知不见者在公孙龙说是“藏”,此则说是“存”,存藏一义,并无区别。

(《经下》)“不坚白,说在无,久与宇。坚白,说在因。”

(《说下》)“无坚得白,必相盈也。”

这一项的《经》和《说》,在文字上似乎都有夺误,不甚了了。但“无坚得白”是公孙龙的用语,所谓“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是说见石白时不见其坚,知石坚时不知其白,不知其坚,只见其白,便谓之“无坚得白”。“不坚白说在无”,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久与宇”三字或许是衍文,如非衍文,则是以时间(久=宙)与空间(宇)之相离申说坚与白,与“广脩”同例。“宇南北,在旦又在暮。字徙,久”(《说下》)。清早是这个空间,晚上是这个空间,空间在移动,这移动便成为时间,但我们能见空间而不能见时间,故时空相离。坚与白正如此,但普通谓坚白不相离者则是因袭之见而已,故说:“坚白,说在因”。准此推理,《说》文“无坚得白,必相盈也”,当是说白与石之“相盈”或坚与石之“相盈”,而不是坚与白之“相盈”。或疑“必”当为“不”,则刻就坚与白而说,亦可通。

第二,关于同异之辩,《经上》派与《经下》派亦有“相訾”之处,唯不如坚白之辩的显著。《经上》派的同异观是根据常识来的,《经下》派则颇承受惠施的主张,有时和公孙龙的见解也十分接近。

(《经上》)“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同异交得于有无。”

(《说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贫庶?)有无也。……”

(此项引例甚多,辞意均不甚了了。)

把同异均分为四种,又列出“同异交得”,都不外是常识的归纳。《经下》派则主张“物尽异”,“物尽同”,同异有大小。

(《经下》)“止类以行爻(原误作人),说在同驷(然?)异说。推类之难,说在〔异〕之大小,物尽同。”

(《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谓四足兽与牛马异(原作‘牛马与’,依孙诒让校改),物尽异(原作‘与’,依孙校改),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同。”

《荀子》有“以类行杂”之语,此言“止类以行爻”,是说不要用推类之法以打通淆杂。推类之法有难通之处,说同则物无不同,说异则物无不异:因为同异有大小。这和惠施的“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可以说是完全合拍的。

因此,重不必同,合亦或不能一。

(《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说在重。”

(《说下》)“狗:狗犬也,谓之非(原误为杀)犬,可。”(《庄子·天下篇》,“狗非犬”,成玄英疏引《墨子》曰,“狗犬也,然狗非犬也”,即据此,可知“杀”乃讹字。)

(《经下》)“知狗而自谓不知犬,可(原误为‘过’)也。”

(《说下》)“智:智狗重智犬,则过。不重则不过。”

这两条是一个理论,而各有一讹字,以致《经》与《说》均互为矛盾。但这讹字是容易更正的,因为(一)“谓之杀犬可”不仅与《经》文相反,且不成文理,得《庄子疏》之旁证,可知“杀”必为“非”。(二)“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乃常识问题,无须乎说,故不仅与前条《经》文和本条《说》文相反,照论理推之,“过”亦必为“可”之误。就这样,原文得到更正,我们可以知道《经下》派的见解是:重不必同。其所以不必同的理由虽未详说,但与《经上》派的“二名一实,重同也”的见解是相反的。

此条无说,“拒”字恐亦有误,但合者可为一或不可为一之意则甚明,大约取例于水与乳则可合而为一,取例于水与油则不可合而为一。这与“俱处于室,合同也”显亦“相訾”。

(《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说下》)“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凡方均相类,均合乎方之法理,但有质之异,如或木或石,亦可有量之异,如或小或大,是则方虽类而不必同。这和“有以同,类同也”亦不同调。

(《经下》)“物甚不甚,说在若是。”

(《说下》)“物:甚长甚短,莫长于是,莫短于是。是之是也(耶)非是也(耶)者,莫甚于是。”

这是说物无定是,自其长处而言之则物莫不长,自其短处而言之则物莫不短,自其同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同(是),自其异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异(非是)。这更完全是惠施式的“合同异”的见解。

(《经下》)“是(不)是与是同,说在不州(周)。”

(《说下》)“不:是是,则是且是焉。今是交(原误为文,下同)于是而不于是,故是不交,是不交则是而不交焉。今是不交于是而交于是,故交与是不交同说也。”

此即《小取篇》:“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不是”。唯《小取》离而异之而此则合而同之,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例如白马是马,这是没有问题的,便是“是是,则是且是焉”。但白马是白马而不是一般的马,那么白马是马便有问题。白马是马成问题,白马便可能不是马。白马不是马而又是马,故白马是马和白马不是马,可以得到同样的说明。

就这样,《经下》派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同于公孙龙,关于同异之辩近于惠施,与《经上》派确是不同。在坚白同异之辩以外,在《经下》中与惠施、公孙龙相同的辩辞还很多,我现在逐条揭举在下边。

(《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

(《说下》)“知:白(原误合二字为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

这是说感官的知识不能得到真知识,而可以获得真知识的主动者在感官之外,但这主动者为谁,却没有说出。这和公孙龙的见解相近,甚至连用语亦同。公孙云:“白以目〔见,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坚白论》)。公孙是连精神作用的独立性也是否认了的,《经下》虽然没有言明,但既采取“离坚白”的论调,在论理上也应该不至于和公孙相反。

(《说下》)“火: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我有,若视日。”(日原误为曰。)

“火不热”是《天下篇》辩者诡辞的一项。《淮南·诠言训》旧注:“公孙龙以白马非马,冰不寒,炭不热为论”。“炭不热”即“火不热”,可知此诡辞属于公孙龙。此《经》与《说》文均有误字,《说》文旧亦未得其读,释者所释多与原意相反,因而遂谓墨与公孙龙相反,其实是错误了。说火热,只是因为我感觉着热,假如我无感觉,则火无热可言。犹之目得日而视明,但如盲目无睹,则虽有日而无明。这种思想仍归结于感官知识之不足以认识客体,我们的感官以为热者而火的本身不必热,我们的感官以为冷者而冰的本身不必寒。冰之寒,火之热,只是感念的输入而已。

(《经下》)“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参。”(参原作累,依孙校改。)

(《说下》)“有指:子智(知)是,有(又)智是吾所失(原作先)举,重。则子智是,而不智吾所失(同上)举也,是一。谓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则当指之(此)智告我,则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参直(正)之也。若曰必独指吾所举,毋指(原作举)吾所不举,则者固(诸故)不能独指,所欲相(将)不传,意苦(原作若)未校(皎)。且其所智是也(耶)?所不智是也(耶)?则是智是之(犹)不智也,恶得为一,谓而(尔)有智焉,有不智焉?”

这儿所说的“指”,当然也是《指物论》的“指”,但这儿不是论指的原理而是论指的应用。文字虽然略有讹误,意思是很明了的。它是说人在发表意见或认识的时候,必须从对象的正反侧三面来加以推敲。从正面来指示出一种认识还不够,还须从反面来指示它,便是所谓“兼指”。假若再从侧面来证明,便是所谓“衡指”,“参直”。“参直”者参证也。假如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只是从正面来单独表示的时候,那这单方面的知究竟是知不是知还无从断定,因而可以说是一无所知的。这道理并不怎么深玄,公孙龙《指物论》本非全豹,是否原也包含有这些道理不得而知。

(《经下》)“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色(原作也)、逃臣、狗犬、遗者。”

(《说下》)“所:春色(原亦作也),其势(原作执)固不可指也,逃臣不智(知)其处,狗犬不智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

这是说指亦有时而穷,每每有知之而不能指之的事物,即是观念难于构成,或已成观念难于表达。例如“春色”这种东西,无论是属于自然或人身的情态,都难得刻画。逃跑了的奴隶你不知道他跑到了什么地方,在古代没有照相术的时候,你也刻画不出他的相貌,尽管你自己一见就可以知道他。逃跑了的狗或犬也是一样,连名字你也不知道(狗有时有名,且自知其名,此似泛指)。遗失了的环镯之类,你就是再精巧的匠人也不能够原样再造出一个。这大约就是二十三事中的“指不至”的详细说明。

(《说下》)“狂:牛与马惟(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又)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羊(原作牛)而牛也可,故曰〔有不可〕。”(“有不可”三字原夺,以意补。)

这说明的意思,前半是很明了的,后半便稍微有些纠葛。牛马之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之,固然不行:因马亦有齿,牛亦有尾。但如以牛有角、马无角说之也不正确:因牛亦有无角者,如初生之犊、角尚未生,或折角之牛、角已脱落,这样则“不非牛”的犊或折角牛也成了“非牛”;而有角者不限于牛,如只以有角为牛,那么“非牛”的羊也可以成为牛了。像这样的偏举,他认为是狂举。要怎样才不算狂举,虽然没有说,大约一定要多方面的举证,所谓“兼指之”“衡指之”,才能算是正举的。

这见解也是承自公孙龙,连论式也是相同的。公孙云:“羊合牛唯(虽)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通变论》)。即“狂举”之名亦相沿于公孙,具见《通变论》。

(《经下》)“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

(《说下》)“牛:〔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把“牛马”作为一个集体名辞看,牛马便只是牛马,它不是牛也不是马;也如O(氧气)与H(氢气)合成水,水便是水,而不再是O与H。这论式只是“白马非马”的变形。公孙龙《通变论》更扩充了一些,而提出“羊合牛非马”。说明是“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合(原作而)牛非马’可也。”“羊牛二”,二者非羊非牛,当然更非马了。

(《经下》)“彼彼此此(原作‘循此循此’)与彼此同,说在异。”

(《说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此)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彼(原作此)也。”

这也完全是公孙龙的论式,《名实论》云:“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此外和公孙龙说相同之点还有几处,今一并叙述如下。

(《经下》)“均之绝不(否),说在所均。”

(《说下》)“均:发均县(悬)轻重,而发绝,不均也。均,其绝也(耶)?莫绝。”

这是“发引千钧”的说明。《列子·仲尼篇》:“龙诳魏王曰:有意不心,有指不至,有物不尽,有影不移,发引千钧,白马非马,孤犊未尝有母。”晋人得见《公孙龙》全书,可知“发引千钧”之说乃公孙龙之诡辞。但此辞并不诡,只要千钧之物的重心得到,一发实足以引之。以“均”字为说,分明也就是重心求得的意思了,《列子》“发引千钧,势至等也”,为意正同。

(《经下》)“景(影)不徙,说在改为。”

(《说下》)“景:光至,景亡。若在,尽古息。”

这是“有影不移”的说明,也就是《天下篇》的“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常识,认为飞鸟之影在地上动,实则飞鸟虽动,而鸟影乃是刹那刹那的个别投影的衔联。飞鸟一移,光即到达地面,前影立即消失。前影如是存在,即是光线受着遮拦,那是会永远存在的。故鸟虽飞而影不徙。影之移,乃是不断地有新影改造,投在地上的原故。《列子·仲尼篇》说明“有影不移”云“影不移者说在改也”,正同《经下》。这或许是依托者蹈袭《墨经》,或许也可能是同出于《公孙龙子》。

(《经下》)“非半弗,则不动,说在端。”

《(说下》)“非: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必半,毋与非半,不可也。”

殆是之别体。这是对于二十三事中“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的反驳。半应有两种方式,即所谓“进前取”(竖剖)与“前后取”(横断)。竖剖到极细时,只如一点之端,再不能中分为二。横断到极微时,也只剩下一点以为中心,仍不能再断。既必半,不能成半便不可再了。就这样以破“取半不竭”的诡辞。这个诡辞不知是否出于公孙龙,如果是,则《经下》派与公孙龙亦有“相訾”之处。

要之,《经下》派受惠施、公孙龙的影响极深,与《经上》派实不相同。《经下》派是“离坚白,合同异”,《经上》派是“盈坚白,别同异”,这层,我们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大取》)“语经者非白马焉。执驹焉说求之,无说,非也。”

(《小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这都是反对“白马非马”之说,引伸下去,也是反对“离坚白”的。

(《大取》)“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锤之不至,异。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尺乃度,锤乃量,故虽同为“不至”,而性质不同。假使同以“远近”之度而言,则“不至尺之不至”与“不至丈之不至”,便是同类。)

(《大取》)“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异,有不然之异。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长人之异,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此也)人也,与首(道)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同异之处。”

这都是站在常识范围的别同异的立场,与惠施、公孙龙及《经下》派相反。

故《大取》、《小取》与《经上》或许同派,只是时代的先后不同。《大取》、《小取》的年代应该在后,《大取篇》有“爱二世有厚薄而爱二世相若”,余疑“二世”即秦二世。如果是,那么这两篇文字当出于秦汉之际了。

但《经上》、《经下》与《大取》、《小取》亦有相同之点。它们同样承认辩的价值。

(《经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说下》)“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这都是主张辩必有胜负,目的是在反对庄子。庄子是主张“辩无胜”的,已详上,不重述。因为注重辩,故《大取》对于立辞的理路有所阐发,而《小取》对于辩论的方式更多所发挥。

(《大取》)“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其所生,忘(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这一段文字似乎多少有些夺文,上文相距颇远的地方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句,说者谓当与此衔接,若然,则“故”、“理”、“类”为一辞所必具的要素,似乎有点像印度因明学的三支:宗、因、喻。但原意终不甚明悉,“辞以类行”之下所举十三类,都是些典故,故实遗亡,几乎无一类可以索解:有“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这一类,所指的似乎是阳子的故事。《庄子·山木篇》云:

逆旅主人的爱其一妾,并不因为人不誉为美而不爱,反过来,他的不爱其另一妾,也并不因为人誉为美而爱。这似乎就是所谓“爱人非为誉也”了。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爰)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命物而得名,合名而成辞,比辞而成说,取其类之同者,去其类之异者。此处所说的“类”似是泛指理路之同异。名据《经上》有“达、类、私”之分,《说》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然〕”。达名是大公名,类名是小公名,私名是固有名词。但实物之名以外,动作云谓之字,似乎变称为名,所谓“声出口,俱有名”,这样便很近于逻辑术上所说的端了。名之用法谓之谓,《经上》,“谓:命、举、加”(命原作移,据《说》改)。《说》云,“谓:狗去(原作犬),命也。狗吠(原亦作犬),举也,叱狗,加也”。同一狗名,有三种云谓程式,命谓如今言呼格,举谓如主格,加谓如宾格。像这样初步逻辑术或文法学的分类,可惜并不详尽。

关于辩论的方法,《小取篇》列出或、假、效、辟(譬)、侔、援、推,七种。各项的界说是:

“或也者不尽也。

假者今不然也。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辟(譬)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否)、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这七种里面只有譬、侔、援、推,四种是真正的辩术,故下文云:“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既视为“不可不审”“不可常用”的东西,可知墨家辩者并没有把这些视为必须遵守的规律,他们只是把一般通用的法门略作敷陈而已。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于墨辩中已具备。其实辟是譬喻,侔是比附,援是援例,推是推详或推诿,“是犹谓”是推详的手法,“吾岂谓”是推诿的手法,都是属于推。论敌的侧面攻击我避开,我对论敌的主旨则不妨专施侧面攻击。《吕氏春秋·**兵篇》云,“援推、兵也,”足证所谓援、所谓推,并不是专为寻求真理的法门,而是辩敌致胜之术数。

但《小取》的作者尽管审慎,而他在援推的辞例上便不免自陷于错误。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

“杀盗非杀人”这个主张,在墨家特重私有权的立场上是有它法理上的用意的,但遭了儒家和道家的反对。《荀子·正名篇》:“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庄子·天运篇》:“杀盗非杀人〔也〕,自为种(钟)而天下耳,是以天下大骇”(原文乃评夏禹之辞,禹为墨者所宗,故借用墨者语以示讥刺)。经了这样的反对,墨者便想从名理上来找寻立说的根据,所据的只是援术,便是你能这样说,为什么我不能这样说?但援来援去,其实只是诡辩。问题只在盗与人两名的相对的涵义上。“盗人,人也”,这个“人”是把盗包含着的大共名。“爱盗,非爱人也”,这个人是把盗除外了的小共名——所谓好人。如果说“杀盗非杀好人”,那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定要坚持“杀盗非杀人”,结果是把盗摒绝于人之外,盗者只是豺狼虎豹、格杀勿论的东西,暴君酷吏得到凭借,人民可以无噍类了。

八 邹衍

阴阳家的邹衍对于名辩的态度,却完全采取的是正常的立场。《史记·平原君传》:“平原君厚待公孙龙,公孙龙善为坚白之辩,及邹衍过赵,言至道,乃绌公孙龙”。《集解》引刘向《别录》,更详叙其事。

“齐使邹衍过赵,平原君见公孙龙及其徒綦母子之属,论白马非马之辩以问邹子。邹子曰:不可。彼天下之辩有五胜三至,而辞正为上(原误作下)。辩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抒意通指,明其所谓,使人与知焉,不务相迷也。故胜者不失其所守,不胜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辩可为也。及至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声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夫缴纷争言而竞后息,不能无害〔为〕君子。坐皆称善。”

“邹衍睹有国者益**侈,不能尚德,若《大雅》‘整之于身,施及黎庶’矣,乃深观阴阳消息,而作怪迂之变,《终始大圣》之篇十万余言。其语闳大不经,必先验小物,推而大之,至于无垠。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大并世盛衰,因载其祥度制,推而远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国名山大川通谷禽兽,水土所殖,物类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称引天地剖判以来,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以为儒者所谓中国者,于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国名日赤县神州。赤县神州内自有九州,禹之序九州是也,不得为州数。中国外如赤县神州者九,乃所谓九州也。于是有裨海环之,人民禽兽莫能相通者如一区中者乃为一州。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环其外,天地之际焉。其术皆此类也。然要其归必止乎仁义节俭,君臣上下六亲之施,始也滥耳。”(《史记·孟荀列传》)

据这段概述看来,他的立说的原则是注重经验与类推,验小以推大,这是对的,但大到无垠,那便太超越限度了。他并不和道家那样作超现实的空想,他的学说内容是历史与地理。历史观是从现代推到古代,创立了他的“终始五德说”,他是把儒家的阴阳五行扩大了。地理观是从中国推到海外,创立了他的“大九州说”,也是把儒者的九州说扩大了。他的过失是失于夸大,但在两千多年前能有这样丰富的想象力,倒是值得佩服的。

“终始五德”之说在《吕氏春秋·应同篇》保存了一部分。

“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乃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曰:‘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办生于水,汤曰:‘金气胜’。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含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水气至而不知数(速)备,将徙于土。”

“终始五德说”虽在承认革命上和五行气运说不甚相同,但它在五行相继,终而复始的一点上,依然采取着循环变化的观念,看不出人事界的发展,所以它的革命性依然是有限度的。而尤其可怜的是,这种有限度的革命学说,没有得到它的正当的发展,似乎就在邹子存世的当时,便已经起了质变。《史记·封禅书》上说得很明白。

“自齐威、宣之时,邹子之徒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而宋毋忌、正伯侨、充尚、羡门子高最后,皆燕人,为方仙道,形解销化,依于鬼神之事。邹衍以阴阳主运,显于诸侯,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迂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

是这些不通的方士,把邹衍学说和道家的方仙,墨家的鬼神苟合了起来,于是才构成了汉儒所说的阴阳家的怪态,邹衍从此也就蒙上了污垢了。

邹衍的主要思想很明显地是儒家思、孟一派的发展,九州见于《禹贡》,五行见于《洪范》,都是思、孟一派的儒者的创说。邹衍出自儒家,故“其归必止乎仁义节俭,君臣上下六亲之施”,依然保存着儒家的态度。《淮南子》曾揭载他的一段逸事,“邹衍事燕惠王尽忠,左右谮之王,王系之狱,仰天哭,夏五月,天为之霜”(《太平御览》卷十四所引,又见《文选》卷三十九注),这也是儒者所愿夸示的一种道德。邹子的为人和立说是这样,他对于辩要采取平正通达的态度,我们是可以理解的。

荀子在儒家中是参加辩争的最积极的一位代表。孔子虽然主张“正名”,但他想不说话——“予欲无言。”孟子虽然好辩,但他说是出于不得已——“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到了荀子,则成为“君子必辩”,而于辩中分别出小人、君子与圣人。

“君子必辩。凡人莫不好言其所善,而君子为甚焉。……君子之行仁也无厌,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言‘君子必辩’。小辩不如见端,见端不如见本分。小辩而察,见端而明,本分而理,圣人士君子之分具矣。有小人之辩者,有士君子之辩者,有圣人之辩者。不先虑,不早谋,发之而当,成方而类,居错迁徙,应变不穷,是圣人之辩者也。先虑之,早谋之,斯须之言而足听,文而致实,博而党正,是士君子之辩者也。听其言则辞辩而无统,用其身则多诈而无功,上不足以顺明王,下不足以和齐百姓,然而口舌之均,噡唯则节,足以为奇伟偃却之属,夫是之谓奸人之雄。圣王起所以先诛也,然后盗贼次之。盗贼得变,此不得变也。”(《非相》)

所谓“圣人之辩”应该是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那种境地者的言论,见理已经明澈,无须乎预备,横说顺说,都正当而有体统。这是侧重在内容——伦理,并不是侧重在形式——论理。所谓“小人之辩”是泛指当时的诸子百家,就是儒家的别派也是包含着的。他的《非十二子篇》便是证明。玄嚣、魏牟、陈仲、史鯂、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都被他骂倒了之外,子思、孟轲也被他骂得很毒辣。但他所最不高兴的似乎就是名家,惠施、邓析被他骂到的机会很多,而且有时是破口大骂。

“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不苟》)(邓析颇疑是墨家别派邓陵之误,陵或作林,后人不察,误改为邓析。邓析虽辩,但与战国时辩者实异其统类)。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非十二子》)

“不是非然不然之情,以相荐撙,以相耻怍,君子不若惠施、邓析,若夫谪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使贤不肖皆得其位,能不能皆得其官,万物得其宜,事变得其应,慎、墨不得进其谈,惠施、邓析不敢窜其察。……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坚白同异之分隔也,是聪耳之所不能听也,明目之所不能见也,辩士之所不能言也,虽有圣人之知未能偻指也。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知无害为巧,君子不知无害为治。王公好之则乱法,百姓好之则乱事。而狂惑戆陋之人乃始率其群徒,辩其谈说,明其辟(譬)称,老身长子不知恶也,夫是之谓上愚。曾不如相鸡狗之可以为名也。”(《儒效》)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他是在向时代呼吁,大喊其“正名”,但这和孔子时代的“正名”的要求,已经有点两样了。孔子当时主要是想正旧的名,而荀子则是想正新的名,反而在旧名里面,又发现了一段光辉。所以他说:“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就这样对于新旧来它一个调和。

其次他是反对“合同异”的,同异一定要使它明白,是非一定要准确,名实一定要相符。“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即是使不同的形物,离开实际,眩而为同,那种“合同异”的办法是要不得的,它使“贵贱不明,同异不别”。这样便致意思不能相通,事功无由推进。所以他主张别同异:“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正名》)。

同异之起由于五官,五官与客观接触,即所谓“天官之当簿其类”。“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反之,如异类异情者,则其天官之意物也自异。故形色以目异,声音以耳异,甘苦以口异,香臭以鼻异,疾痒以体异,由感而生喜怒哀乐之情,情复以心异。人同此官,人同此心,则同者必同,而异者必异。因之便诱导出了他的“制名之枢要”。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又)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又)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如蚕化为蛹之类)。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正名》)

《正名篇》更进还作了一些名实期命说辩等的界说之外,对于名学的方法依然没有什么发明。“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辩”,所谓命即是名,所谓期当是形容之意,这些程序也是常识。说辩要怎样才能合理,怎样便是悖理,他在方法论上毫无建树,而只注重在所说的内容,便是所谓“道”——“道也者治之经理也。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情而喻,辩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辩则尽故,以正道而辩奸,犹引绳以持曲直。是故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是圣人之辩说也”。这是他所标榜的辩说底最高阶段了,然而只是伦理上的“道”的演绎。他不是想探索名辩法则的论理以寻求真理,而只是根据一种主观观念的伦理放为说辞而已。故尔他的方法也和墨家《经上》派差不多,至多只做到了一点正名与推类的工作。

在名学方法上虽然没有用到什么工夫,荀子的兴趣却是偏向在心理揣摩的方面去了——“凡说之难,以至高遇至卑,以至治接至乱。未可直至也,远举则病缪,近世(曳)则病傭。善者于是间也,未必远举而不缪,近世而不傭,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赢绌,府然若渠匽隐栝之于己也,曲得所谓焉,然而不折伤”(《非相》)。这主要是说逢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是揣摩形势,揣摩心理。但要怎样才能够“与时迁徙,与世偃仰”,而“缓急赢绌”适得其度,他也没有说出一个道理来。这倾向到他的弟子韩非,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有名的《说难》及《难言》诸篇便是从这儿滥觞起来的。但这种探索只能属于宣传术或所谓雄辩术的范围,而异于所谓逻辑学了。

(194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