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制的主要原则

任何商业往来都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因为有公平交易为前提,才有贸易的存在。牵涉几十亿元的国际合同如此,在巷口杂货店买一块面包也是如此。一切商业交易,包括我们称之为雇佣关系的交易,背后都是“以物易物”,以一样东西公平交换另一样东西。

在复杂的组织关系中,交易的条件很容易就被忽略了。从表面上看,企业主与员工的关系是一种公平交易,企业主出钱,交换员工的时间与才干。但从更深一层来看,企业主其实是拿资源来交换一套他所想要的成果,因此他期待员工能提供那套成果。但一般管理员工的方式,却把时间和才干当成大事,成果反倒无关紧要。今天的知识工人与企业主之间的公平交易,比商店顾客与老板之间的公平交易微妙得多,管理上也复杂得多。

此外,公平交易的复杂性与日俱增。正如许多观察家所指出的,知识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阶层要有创意,对成果有所允诺,有判断能力,并且要有自行裁决的自由。现在的组织越来越不要求生产工人日复一日重复同样的工作,或一个口令一个动作的行事。而需要他们具有更多的个人判断和自行裁决能力,雇佣交易的条件也越来越模糊不清。我们到底期待“知识工人”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或成果呢?

权责协定帮助领导者和经理人界定组织的复杂性。它把往往不曾言明而且容易误解的买卖关系,转化为明确的期待、允诺、成效和后果。一份经过充分协商的权责协定,可以通过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以及预期的报酬与实际的报酬,向共同工作者阐明他们应如何进行公平交易,无论他们的关系是老板与员工,或者是同事。(我们用员工一词泛指所有受雇于组织的人,不论其身份是资深执行长、中层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或兼职的员工。)

权责协定是个人与他的经理、同事、团队队员和顾客之间的特定个人承诺。权责制的基础有6项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不可或缺,这6项原则总和起来,便构成权责制的务实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