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小公司制定的优惠政策

小公司的另一优势,体现在我国政府对小公司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上。我国政府制定鼓励小公司发展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1.鼓励发展小公司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见本章附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全文分为八章25条。八章分别为:鼓励技术创新;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组织领导。文件指出:“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它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包括了产业指导制度、信息服务制度、预算资助制度、税收减让制度、技术支持制度和担保协助制度在内的系列政策措施,是各项具体政策体系形成的基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包括资金融通、信用担保、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等,将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其各项职能也将由政府承担逐步转向社区组织承担。

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1999年7月,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要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理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具体措施有;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行使合法权益等。

1997年,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宇[1997]326号),肯定技术可以作价人股,为开办民营科技企业创造了条件。1999年11月,国家科技部、原国家计委等6个部门发文《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1999年5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发文《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指出“创新基金不以赢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创新基金分为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几种方式,具体规定: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无偿资助数额为100万~200万元;资本金投人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文件的颁布,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辟了新的资金渠道。

国家特别鼓励扶持的中小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科技创新型,都市吸收劳动力型,社区服务型。

3.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00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 372号文)。2002年5月,原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按照文件精神,我国将以城市为依托,以中小企业专门服务机构为核心,利用和优化现有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形成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确定上海、深圳、青岛、哈尔滨、成都、兰州、镇江、抚顺、温州、滁州等10个城市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优化资源,集中优势;立足服务,讲究实效,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

4.实行优惠税收

按照1994年改革后的税制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l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利润在3~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乡镇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贫困地区企业等,享有不同程度、不同期限的减免税优惠。1998年7月1日开始,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由过去的6%调减为4%。

5.解决资金供应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文件要求: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加强配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文件,各大银行都成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部,加强了中小企业的贷款工作,改善了服务。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8]278号),进一步放宽了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条件。文件内容有10条:金融服务体系;信贷工作方法;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再就业安置;为大中型企业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中介服务体系;贷款管理;引导与督促。

中国人民银行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最低额度限制。

2000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政府性基金“市场开拓资金”,其帮助对象是中小企业。

6.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共9条,分别阐述了指导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和担保种类、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程序、协作银行选择和担保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等问题。根据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机构以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再担保机构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到1999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的80个城市建立了担保机构,其中部分省市区建立了再担保机构。

为了加强该项工作,2001年4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3月,国家财政部颁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7.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

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290号),文件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花色品种,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具体措施有: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积极开展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中小企业实行产品免检制度等。

8.建立高层次的政策协调机构

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条:指导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推动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国家第一次在政府机关单位设立专司中小企业的司局,充分说明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重视。中小企业司制定的工作方针是6个字:规范(规范中小企业的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扶持(制定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服务(通过政策的、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控,促进服务体系的建设)。

2000年成立了由原国家经贸委牵头,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12个部门参加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国各类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统筹领导和政策协调。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划,我国将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和发展促进体系,彻底改变中小企业发展长期缺乏系统政策和健全的融资、信誉、中介等促进体系支持状况,这将直接导致小公司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