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公司的摇篮——企业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为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提供共享支援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设施,是一个创造成功的、创新型新企业的综合系统,有组织地、适时地为尚处于“卵”状态的企业供给其成长期所需要的“营养”条件,以促使其成长,成功地造就充满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换言之,企业孵化器是一种“受控制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试图创造一些条件来训练、支持和发展一些成功的盈利的企业和培育企业家。也就是说,企业孵化器是为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减轻风险,培育可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独立生存的企业的一种服务性机构。这种机构有许多明显的特点:人驻的企业是经过审慎选定的,它们往往正处于发展的早期或初创时期,并具有发展潜力;这里给每个租户提供工作空间,提供企业运营所需设施,例如通信和管理设施;负责训练、开发和帮助提高企业家的管理能力;提供关键的诸如法律和金融方面的专业性服务;租金和服务费用合理以使新建企业不至于负债过重;在企业孵化器中经过3~年“实习”,企业家取得业务“资格”,从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另觅场所扩大发展规模。

近几年来,孵化器作为一种知识经济下的新型经济组织,在国外悄然发展起来,目前已形成迅猛发展的趋势。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创办企业的适应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孵化器可以为初创的小公司提供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创业资金和一系列的支持服务,使其成长为成熟的企业。孵化器为那些勇于创新而缺乏创业资金与管理经验的高科技人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业机会,从而推动并加快了科技成果向市场化、产业化的转变。

1.企业孵化器的功能

企业孵化器自诞生之日起,就将自己定在新兴企业“保姆”这个位置,并一直致力于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根据世界各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和提供的服务,企业孵化器通常为小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1)向新建小企业提供场地

这是企业孵化器的基本功能。场地包括办公、实验和生产用地。提供的房租要让客户负担得起,且搬进、搬出都很方便。

(2)为客户公司提供后勤服务

提供一系列共享的后勤服务,包括:收发文件和信件、办公室设备及家具、复印、文字处理与打印、计算机设备、商业图书馆、安全设施、库房、接待设备及接待员、会议室、电传电话、秘书工作、食堂以及孵化器场地的维修等。

(3)帮助企业家制定经营规划

企业孵化器向申请的小企业人员提供基本训练和一般性指导,帮助他们制定一份周密可行的经营计划。这也是企业孵化器筛选、考核申请进入孵化器企业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这一步,筛选出那些市场前景有相当把握的企业进入孵化器,以保证较高的孵化率。

(4)提供科研设备

进入孵化器的公司大多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但他们一般都缺乏研究尖端技术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孵化器通常利用其与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促使大学或科研机构向客户公司无偿或廉价提供科研设备。

(5)帮助解决资金

帮助小企业打通与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的联系渠道,建立孵化器自己的种子投资基金,或作为风险投资的代理人,为小企业进行资金担保,简化资金借贷手续,使财力资助更方便。

(6)帮助开发市场

通过孵化器与其他机构的联系,建立地区、全国乃至国际市场支持网络,帮助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市场。

另外,还为客户公司提供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为客户公司的职工,包括经理进行创业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有步骤、系统地培养具有特色经营小企业的人才,即挑选可孵化的创业家;鼓励创建小企业的精神,树立成功创业样板等。

依据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不同,孵化器的职能也各有取舍,但设立孵化器的根本宗旨是一样的,那就是为那些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较高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办初期、急需扶持的小企业提供资金、形象设计、协调、专家和开发服务,使它们得到迅速成长和发展。

2.企业孵化器的建立和运作

企业孵化器的目标是为经过挑选而进入孵化器的新建企业提供低价的生存条件和相关信息,帮助企业制定、评审、修订业务计划,组织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使新企业迅速成长,在几年内离开孵化器独立经营。因此企业孵化器一般至少必须具备包括生产车间、办公用的房屋和通讯等办公设施及行政、经营专家和秘书人员在内的一系列条件。通常国外一个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

这是一个繁琐而又复杂的过程,包括可行性论证、运营计划、引进人才等。这一阶段从决定成立孵化器并着手进行调研开始,到进驻办公场所开始受理企业进驻申请结束。需要说明的是,优秀的管理团队是企业孵化器成功运作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开办前期准备阶段即应着手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团队应该具有以下的标准:管理人员平均年龄要年轻化,教育水平要高而且具有国际运作的能力;企业孵化器总经理聘请高素质、高水平、国际化的复合型人才,应能独立参加国际会议或交往活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并有较强的公共活动能力和一定的国际经贸知识;全体管理人员应精通英语、企业经营、贸易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为吸引和培养适应国际化运作的孵化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国际猎头公司、外国企业孵化器、科学园区、国外商会、中小企业组织、留学生团体及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和团体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互相交流信息,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商信息。

(2)创业阶段

为了企业孵化器的生存,这个阶段着重更快更多地吸收企业进入孵化器。可以适当多收一些已有一定效益的公司,同新办小企业相比,它较有把握交付租费。这时,孵化器与租户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传统的房东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虽然也提供后勤服务,但很注重孵化器应有的管理咨询等服务。当租户公司占满了孵化器的场地之后,这一阶段就结束了。该阶段可能持续1~3年。

(3)业务发展阶段

该阶段孵化器基本实现了自身的收支平衡,至少是房租收取基本与维持生存的费用相抵。在这一阶段,孵化器一般开始与租户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参与管理,并逐步完善接收企业的步骤与企业毕业的标准与程序。

(4)成熟阶段

这个时期孵化器已经成长为一个盈利的服务机构,已经可以对各种租户公司提供很全面的管理咨询服务和完善的后勤服务;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公司数大大超过其接纳能力。这时,孵化器已有较严格的企业接收标准,以保证其接收的企业中,能力强的企业占较大的比例;已有明确的挑选程序进行孵化企业的周转;孵化器的收入来源不仅有租费,还有投资所盈利润、租户公司产品销售提成、管理咨询所得等。

3.孵化器对企业的选择

(1)对孵化企业的选择

孵化器成功的标志是其孵化企业的成功。不同类型的孵化器毕业率相差颇大。美国的企业在孵化器中的平均入驻时间为2.2年。开办7年以上的孵化器平均年毕业企业3.1个,开办4年以下的孵化器平均每年毕业企业1.5个。因而,孵化企业的选择非常重要。在确定孵化器的形象、主要任务的同时,就要确定选择孵化企业的标准,并实施比较严格的接纳步骤,以保证自己的孵化质量。

我国的企业孵化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有严格的人选标准,具体如下:

①入驻企业必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科委的火炬计划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从事上述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

②人驻企业要有开发、生产行为。申请入驻企业不能仅仅是一个咨询部门、中介部门或贸易公司。许多创业中心强调进驻企业应致力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要有生产行为。所谓生产行为包括零部件的生产、整机组装、总体调试、检测或是整个的生产过程。

③入驻企业要有成长潜质。新建小企业尽管整个生产过程未能独立,都要与外界协作,但是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发展性和市场前景,企业的开发项目技术含量高,有批量生产的前景,有市场潜力;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能够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企业的领导人进取心强、有志于规模发展,则同样可以申请入驻。

④人驻企业要能符合创业中心的基本条件。创业中心承载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容量,只能为人驻企业提供一个优化的共享环境,不可能满足每个企业的需求。企业应适应创业中心提供的条件如供电量、供水量、楼板负荷、噪音与污染标准、允许设备高度等,超出条件限制的企业是无法被接纳。附录: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0年7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企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人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