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拓宽社会福利服务

让老人、残疾人的生活更舒适

韩国正迅速地向人口老龄化社会迈进。在当时看来即将来临的2000年,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要超过7%,由此进入了高龄化社会,至2022年,高龄比例将超过14%。在韩国,高龄比例从7%增长到14%的时间只有22年。对此,与经过较长时间进入高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相比,韩国政府对迎接高龄化社会准备得不充分。

为了有效地迎接高龄化社会,政府将对可以自立的老人提供参与社会的机会,对不能自立的则为了保障收入制定多样的政策。即对丧失生活能力的低收入阶层的老人,通过国家的资助,保障其收入、保健医疗、居住等基本条件。对有经济能力的中上层老人,通过扩建有偿福利设施,按市场原则提供福利服务。同时,对有劳动力的老人,扩大就业、自愿服务等参与社会的机会。此外,对必须医疗、疗养的老人,扩大在家护理服务、老人专门疗养设施(NursingHome)等。

对于残疾人,除了完善各种福利设施、制度外,还要保障他们顺利地参与社会活动。首先,将分散在福利、教育、雇佣等各方面的与残疾人相关的服务连接起来。此外,将现在法定残疾人范围,即从视觉、听觉等外部残疾为主,逐渐扩大到难以治愈及必须经过长期医治的慢性心脏疾患等内脏疾病和重症神经疾患等。

为了补助低收入、失业的残疾人生计,将扩大生计补助手段,积极探讨残疾儿童的抚养、重症残疾人的护理等手段。此外,为了减轻残疾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对购置车辆者扩大减免各种税金、费用等,同时也逐渐减免所得税、遗产税、居民税等。此外,至2000年4月,国家级地方自治团体的所有办公场所,义务性地设置方便残疾者的设施,并逐渐扩大到公共场所。

在普通学校,为了残疾人增设特殊班级,扩大正常儿童与残疾儿童共同受教育的合并教育方式,同时对重症残疾人提供特别教育服务。此外,有实效地促进公共机关及企业残疾人义务教育制度。通过增设残疾人职业设施,使难以在普通企业就业的重症残疾人也能得到工作和谋生机会。此外,通过有效地运作残疾人雇佣信息中心,以解决残疾人的失业、求职的困难,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残疾人的发生,将制定多方位的产业灾害、交通事故等的预防政策。

健康的社会来自健康的家庭

为了维持健康的社会,须使每个家庭健康。为此,以家庭主义价值观为基础,形成家庭—邻里—地域社会一国家相联的福利共同体。国民政府为建立体现社会福利关系法及意念的健全家庭,将促进综合性的家庭福利政策。针对最近急增的家庭暴力、性暴力也将实施相应的措施。

在韩国全部贫困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颇高。为此,政府在扩大援助低收入母子家庭的同时,尽快扩充母子家庭能够自立、自生的基础。

最近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家庭结构在急剧变化,并因经济缘由家庭的缺损、离散与日俱增。所以,儿童福利服务势在必行。为此,政府将向儿童提供智力、精神、身体等社会发展所需的保健与营养、安定的经济、家庭、学校、面临社会暴力时的保护、快乐舒适的居住环境等儿童福利措施。

政府为了保护像缺损家庭儿童那样需要社会保护的儿童,将现行的事后处理为主的服务福利对策,转向事先保护为主的对策。

即事先解决将有害于儿童成长的环境结构要素,为出走青少年创造循循善诱的教育环境。与此同时,制定防止虐待儿童的制度,完善制造物、交通、建筑物等个别法律规定安全规章,使儿童的安全首先得到保障。

以往制定住宅政策立足于中上层收入者的供给,所以忽视了对低收入阶层公共租赁住宅的供应。此外,依据低收入阶层援助居住费制度,虽然执行房租资金贷款制,但因限定范围实际得到者寥寥无几。

所以,国民政府为了解决公共援助必须的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在今后5年内建设包括5万户国民租赁住宅的50万户公共租赁住宅。为了解决建设公共住宅时所需的财源负担,在建设租赁住宅外,由地方自治团体将现有的中高档住宅及私人出租房屋购入或租入,以合适的租价出租给援助对象。

与此同时,经常考察租赁资金及居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扩大现试行中的低收入者房屋租金援助,渐次引入直接补助住宅费制度。特别是因再开发住宅,缩小了低收入阶层的居住空间,所以加强对低收入阶层居住环境的改善,把住宅改良事业的恩惠,也转向低收入者。

国民政府将把供给者为中心的福利行政体系,转向以需要者为中心的体系。此外,制定反映地域特性的综合计划,在做福利预算时,增加地方自治的自律性,并扩大国民参与福利政策的计划及执行过程,以提高福利服务的质量与利用者的满意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把握政策方向与设定全国性标准,地方政府则具体执行,由此合理地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作用与职能。

同时,分阶段扩大目前在5个地域示范性地实施的保健福利事务所,并通过运作保健福利事务所,将现在的保健业务与社会福利业务相结合,为国民提供方便有效的保健福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