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体国民信赖的社会保险

韩国建立并完善了产业灾害保险(1964年)、医疗保险(1977年)、国民年薪(1988年)、雇佣保险(1995年)等四大社会保险,并通过不断扩充公共救济与社会福利服务,形成了一定的社会保险结构。但迄今社会福利服务,不论在量与质方面均不足,很难满足国民急剧增长的福利需求。以往更注重于量的增长,所以,尽管扩大了获利范围,但相应的生活质量未能得到提高。

与此同时,社会成员缺乏应该具有的共同体意识,对“脆弱”阶层的安全设施也尚未完备,对他们的援助也没有摆脱施舍的性质。

所以,国民政府决定摆脱消极的福利提供,为了未来通过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的援助,建立自救与扩大再生产等生产性福利制度。此外,为了搞活民间福利活动,创造社会条件,由此为建立和睦的福利共同体而努力。

国民政府将尽快落实产业灾害保险、医疗保险、国民年薪、雇佣保险等四大保险制度。此外,为了给国民提供方便、高质的服务,使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效率化。为此,在第一阶段促进加入者管理及保险金赋课、征收业务的一元化;在第二阶段,通过促进支付与项目管理的合并,将四大社会保险之间相互重复的功能及组织进行有效的调整。

此外,为了维持恰当的国民负担与受惠标准,探讨有效的筹措财源方式,开发能够均衡提高阶层间负担的保险金赋课体系。与此同时,促进社会保险与民间保险间合理的互补关系。

1998年10月始,将国民年薪制度扩大到城市私营者,由此进入了"全体国民年薪时代"。以此为契机调整了现行的低保险金负担与高年薪体系,得到年薪的年龄也将逐渐提高。与此同时,提高国民年薪所积资金的运用受益率,并提高运营过程中的透明性与专业性。此外,在国民年薪与公务员年薪等相互不同的公共年薪间,导入相互相连的“通产年薪制度”,使改行后,年薪支付权的连续性得到保障。

为了用有限的医疗资源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将采取提高保险金使用效率的方针。此外,为了合并现行的按行业分管医疗保险的制度,首先合并地域与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管理公团。接着,将包括工作单位组合的所有医疗保险组合一元化。对雇佣保险,将它发展成为保障失业者的收人、稳定雇佣劳动者、开发职业能力的既综合又均衡的雇佣保障制度。特别在低增长、高失业的时期,每个劳动者均面临失业的危险,所以,应搞活雇佣保险。

产业灾害保险的适用对象,当时计划将于2001年扩大到不足5人的小企业,并改善产业灾害保险的测算方式,同时,使征收体系效率化,保险财政健全化,提高负担的均衡性。

国民政府将把生活保护制度改善成为对丧失劳动力的低收入阶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阶层创造自生、自力的条件。特别在确定保护对象时,资产标准按家庭人口划分等级,并引进仅资助实际收入与最低生活费之差额的补充供给制度。以前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上、未满65岁者,并被确认为非残疾劳力时,视为有劳动能力则不予资助。但从今以后,对有无劳动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对患病及事实上已经丧失劳动力的家庭,视其情况资助生活费。此外,将生活保障对象收容到公共设施的做法需要诸多费用,所以要扩充在家保障事业。另外,为了使“脆弱”阶层尽快融入社会,将加强职业再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