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励精图治兴汉室

体恤民情重农业

秦汉时期土地占有状况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皇帝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还可分封给臣下,《汉书·食货志》说“宗室有土”,颜师古解释说“有土,谓国之宗室受封邑土地者也”,也就是说受分封后,封邑中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被分封者只有占有权。

其二,经战国到西汉时期的发展,可以转让、买卖、出租土地的私有法权也得到了保护。因此,武帝时土地兼并发展了起来。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有云: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官僚地主“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委积,务此而亡(无)已,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

《史记·货殖列传》也说从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以及山泽产品开发、销售的(虞)人“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

从事各种行业而后逐渐发展为中小地主的大有人在。《史记·货殖列传》称有封邑的衣食租税的特权地主,对封邑之中的民户每户每年平均收二百钱,拥有千户的封君每年进项达二十万, “朝觐聘享出其中”,其生活丰衣足食,快乐美满。而“无秩禄之俸、爵邑之人”的从事农、工、商的庶民地主,家产一万钱每年平均可增殖二千钱,有百万家产的每年收入二十万, “而更徭租赋出其中”,其生活也是很幸福的。

由于他们没有封邑,所以称之曰“素封”。

随着社会上各种地主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的佃农。这些记载表明,随着上地私有制的发展,各种地主发展了起来,贫富两极分化,阶级矛盾已日趋尖锐。

汉代虽然皇帝或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然而对土地的占有却存在着不同形式。

其一,隶属于国家各级官府的无主荒地、草地、山川、园林、池泽等,这些土地皆被称为公田,有的还可以开垦。

其二,国家各级官府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牧场、苑囿、池泽,等等。其三,地主占有、经营的耕地、牧场、山林、池泽等。

其四,农民占有、使用的耕地、牧场、山林等。这种土地占有的不同形式彼此间还可以相互转化。

汉武帝时期,国家及其各级官府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牧场、山林、池泽土地占有形式显著扩大是一个突出特点。汉武帝时困“师旅数起,粮食不足”,为“赡诸用”,因此要立“田官”,在国有土地上直接经营农、牧业。

这些官营农牧业像官营工商业一样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官营农业中央分别由大司农(管理国家财政并兼管农业)、少府(管皇室财政)、太仆(掌马政畜牧)、水衡(掌山林池苑)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例如京师三辅地区、郡国以及其下属县在所属公田上也设置官营农业,并设立农掾、田曹等农官管理。西北边郡的屯田上也设置农官,如农都尉、护田校尉等进行管理。

汉武帝时国家各级官府直接经营的官营农牧业所占土地大为扩大,那么这些国有土地是从何处来的呢?其来源有以下几种:高资富人、豪杰名家迁徙后遗留下的土地。迁徙东方大族高资富人、豪杰名家是西汉的传统国策。

汉武帝时曾三次迁徙东方高资富人、豪杰于关中,留下的土地归郡国政府处理使用。这些土地便是地方郡国公田的来源之一。

打击商人、豪强没收的土地。把没收商人地主的土地交归大农等四个部门管理经营,其范围遍布中原地区各郡县。这样,商人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就转化成了国有的公田。

开发各级官府掌握的荒地和开发西北边郡的土地。西汉时期从中央至地方政府都掌握着待开发的荒地、山林、苑囿。西北边郡一些郡县就有很多可开发的土地。其后,随着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又设置了新的郡县,这些郡县都有大量土地可开发。武帝就组织人力在西北边郡大量开发荒地,实行屯垦。

改革亩制增加农民耕地使用面积。汉武帝利用迁徙东方大族、打击豪强、没收商人土地、开发荒地等方式扩大国有土地,接着又通过“假民公田”,屯田等方式把这些土地转给农民使用。汉武帝还推行大商制,增加农民的耕地使用面积。

中国自秦朝起,官营农业就是采取把公田“假”给民人的方式经营的。汉武帝时通过迁徙富民、打击商人、豪强。开发荒地在中原地区设置官营农业同样是用假民公田的方式经营的。

那么,什么是“假”呢?假可作借讲。贫人无田,假(借)别人的田耕种,出假(借)税,这就是最初的租佃关系。

后来,唐代颜师古注释《汉书》时说假的含义是“权以给之,不常与”,又说“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

唐人李贤注《后汉书》时说“假,犹租赁”。这样, “假”就成了秦汉时期租佃关系的代名词。汉代所谓“假民公田”就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

京师三辅地区的公田,被称之为三辅公田,由于秦汉时期京师长安的长官称内史,故又称内史公田。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分为右内史、左内史,太初元年(前104)又把长安及属县划分为三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称为三辅。

《汉书·沟恤志》载: “(武帝)曰:今内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其议减。”师古曰: “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郡谓四方请郡也。”

这一记载和有关注释说明:一是农民“假”种公田是有租约的。二是不仅内史所辖三辅公田采取“假”田方式经营,其他郡国也是如此,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内史”所辖京师地区的稻田征收的假税过重而已。三是三辅公田上征收的假税显然不是一般民田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如果是三十税一的田租就不会发生租额重不重的问题,也不会发生议定减轻的问题。

这种类型的“假民公田”显然是用租佃方式经营的,其租额比“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要轻得多,但比“三十税一”的田赋一般来说又要重。而这里耕种公田的民户一般来说是官府的佃户。

汉武帝为什么要在“假民公田”保持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收的假税又相当轻呢?汉武帝即位之初土地兼并就已经相当严重,董仲舒建议“塞兼并之路,以赡不足”,司马相如在《上林赋》也希望他“以赡氓隶(贫穷农民)”。

汉武帝“假民公田”的对象主要为贫穷破产的农民。这些贫穷农民“假”到国有土地后,就有了土地使用权,收的假税又轻,这就使他们的个体小农经济得以维持和休养生息。

这样做的结果使贫困农民能够生活下去,统治者的统治也就能维持下去,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也就得到了缓和。

这正是汉武帝英明睿智之处,也是他实行儒家“德治” “仁政”的一个产物。不仅如此,从武帝开始“假民公田”成了汉代的一个传统,例如宣帝地节元年(前69)诏“假郡国贫民田”,宣帝地节三年(前67)诏“假公田,贷种食”等,直至东汉还是如此。

汉武帝时随着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通过徙民屯田和军屯,开发西北地区。东汉应劭说, “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是说汉代开发西北等边地是武帝时开始的。武帝时曾四次向西北地郡大规模徙民进行民屯和军屯。

四次一共徙了多少人去边地,确切数字已无法知道,但根据有关记载着至少也有一百万人左右。

可以看出汉武帝时在西北边郡的军屯,也是规模巨大。例如元狩四年(前119)从朔方(今内蒙黄河河套地区)到今甘肃永登一带通渠置田官,有吏、卒五六万人屯田。元鼎五六年(前112一前111)则有张掖、酒泉、朔方、上郡、西河、河西等地开田官,其时有六十万人屯田。

这种巨大的屯田规模为后世发现的居延汉简的有关记载所证实。开始,国家对军屯吏士实行供给制,士卒在屯田上的收谷亦当交公。

后来,由于军屯的士卒可以带家属,军屯上出现了民屯户,封建租佃关系可能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东汉初马援在上林苑屯田就采用封建租佃关系可说明这一点。

汉武帝在西北边郡的民屯、军屯对中国后世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曹操在《置田令》中说: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曹操在许昌等地屯田便是在总结汉武帝在西北边郡屯田的基础上推行的。所以说,武帝在西北边郡的大规模屯田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