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儒的结合

汉武帝“重法治”与“尊儒术”相结合,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这种现象表现在以“《春秋》决狱”。这是汉武帝时法律形式的一个新发展,所谓“《春秋》决狱”就是把儒家五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断案件的法典。

《春秋》一书维护君臣、父子、夫妇的纲常伦理,春秋大一统思想对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十分有利。汉武帝尊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春秋》之义正君臣关系。汉武帝大搞“春秋决狱”。

如令董仲舒弟子“吕步舒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

董仲舒病退后,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问的就是关于春秋决狱之事,董仲舒“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公孙弘所谓“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搞的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不但在镇压诸侯王叛乱中起了作用,并且还严格规范臣下的行为。汉武帝开此先河,对后世有深刻汉代的灰陶龟形砚影响。例如,成帝时丞相乐安侯匡衡非法扩大封邑四百顷,收获租谷千余石,以“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为依据,判匡衡“专地盗土”之罪, “免为庶人”等。这种风气发展到至东汉马融、郑玄等以儒学回答法律问题的“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以《春秋》决狱,表明已把儒家经典作法律用,这说明儒、法两家已日渐相融。

武帝时“赦天下” “赦徒”与特别赦免某一地区、某一事件中罪人的次数频繁。武帝时断狱之次数比过去大为增加。据《汉书·刑法志》载,西汉时断狱最少的文帝,一年之中“断狱四百”。武帝断狱次数骤增,年“天下断狱万数”,或“断狱岁以万千数”。

虽然如此,但武帝时“赦天下”“赦徒”,特别赦免某一事件。某特定地区罪人方面,也不比其他皇帝为少。

从武帝处理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是注意缩小打击面和恩威并举的,例如,元光六年(前129)卫青率众将北击匈奴,李广、公孙敖“失师而还”,回师后,李广、公孙敖下廷尉,以法定罪,对士卒则统统赦免。

对领兵的将领武帝也不姑息,一方面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又让其赎为庶民,到以后需要时,又让其为将军,立功补过。对民众犯罪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元狩六年(前117),这一年因盗铸钱依法当处死刑的极多,所以武帝“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这些事实都足以说明,武帝在重法治、依法治国的同时,又贯彻着儒家以“德教”化人的精神。

以《春秋》决狱和不断赦免罪人、刑徒说明,汉武帝的重法治是与尊儒术结合在一起的。这一点是汉武帝与秦始皇等只知用严刑峻法治国的皇帝的区别,这也正是汉武帝的高明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