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国立太学

汉武帝从即帝位不久,就不断进行尊儒活动,其中产生了深远影响的,还要以置五经博士、兴学校两件事为最大。

置五经博士。据考证,博十一职据战国末已经设立。

汉初承秦制置博士,文帝时博士多达七十余人,博士的构成、作用与秦相似。汉初,儒家经学就有博士。

《汉书·武帝纪》载建元五年(前136)春,置五经博士。由于这时《乐》已失传,儒家的六经只剩五经,而《诗》《书》《春秋》三经已置,所以,要置的只是《礼》《易》两经。

《汉书·儒林传》赞曰: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初,《书》唯有欧阳、礼后(后苍)、易杨(杨何)、春秋公羊而已。至孝宣世,复立大小夏侯尚书,大小戴礼,施、孟、梁丘易,榖梁春秋。至元帝世,复立京氏易。”

这段记载把武帝立五经博士后经学的传授讲得清清楚楚,传授的《尚书》是欧阳尚书、《礼》是后氏礼、《易》是杨何传授的易。到宣帝对经学的传授又增加了几家,至元帝时又增加了京氏易。

如果这个记载不错,后苍就应是武帝时所立博士。况且,在宣帝即位的第二年即本始二年,后苍已由博士升为少府两年。昭帝在位时间仅十四年,而且文献上无昭帝立经学博士的记载,所以后苍立为《礼》博士只能是在武帝时期。

汉武帝置五经博士,是由于《易》《书》《诗》《礼》《春秋》这五经对治理国家有重要作用。置五经博士这一措施对儒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无法低估的。

据典籍所载,中国在夏、商、周时已有学校。汉代国立大学称太学,是武帝时创立的。郡国地方办的学校称庠序,在武帝之前如蜀郡已有设置,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校舍)”,学校才普及于全国。

兴办国立太学是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的建议,董促舒兴太学的建议和办学的具体措施。这些具体措施:一是“置明师”,就是设置明儒家经学之师,也就是后来武帝所设置的五经博士。二是“养天下之士”,就是培养来自全国的学生。三是通过“数考问”了解学生的才学。这样国家就能够得到“英俊”之才。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并付诸实施。建元五年(前136)春“置五经博士”,为兴建太学准备了教师条件。过了十二年,到元朔五年(前124)六月,武帝下了一道兴学的诏书,诏书中讲了制礼作乐进行教化的重要性,并指令太常商议为博士置弟子的事情,以使乡里能崇尚教化,并达到砥砺贤才的目的。

诏书下达后,丞相公孙弘与太常孔臧、博士平等商议,为执行汉武帝诏令的精神,决定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并上报汉武帝批准。决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陛下劝学兴礼,崇教化,砺贤才,以化四方,这是谋求天下太平的本原,先要把京城建成一个“首善”的模范地区。

请求对旧的屋舍加以修建用来兴办学校,为博士官设置五十位弟子,免除他们的徭役。太常要负责选择十八岁以上容貌端正的民众,补博士弟子的名额。

各郡国及县、道、邑中有爱好文学、敬重长上、尊崇政教、顺和乡里、言行不违背他所学的人,县令、侯相、县长、县丞必须报到上属的郡守或诸侯王国相那里,这些上司经谨慎的考察认为可以的,就应当叫他和郡国“计吏”一同到京师晋见太常,让他们和博士弟子一样受教育。

学期为一年,期满,不论是太常所补博士弟子或郡国所选的学生,都要考试。能通一经以上的,可以补文学掌故的缺额。成绩优秀者可以当郎官的,太常要列名簿上奏。如有才学特别优异的,也要随时把姓名奏上。这些人中有不事学习和才具下等的,及不能通达一经的,就罢黜他,推荐他的单位也要受罚。

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需要的治礼和治掌故两种官职,往往以文学和礼义之士担任,因此,请选择博士弟子中名列前茅,俸禄“比二百石以上”的郎,及俸禄百石而能通一经以上的官吏,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的官吏,补郡太守的卒史,每郡各二人,边郡一人。

先用背诵经书多的,如人数不够,再选择掌故中的优异者补俸禄为“中二千石”的属吏,文学掌故补太守的属吏。由这些人备员,递补缺额。

以上新立的条文,请著录在法规上,其他仍如旧律。皇帝批示说“可以”。从此以后,公卿大夫和一般官吏,很多都是文质彬彬的文学之士了。

从上述内容可知,武帝时兴办了太学,太学的老师就是儒家的经学博士,太学的学生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太常遗派的博士弟子五十人;另一部分是郡国选送经太常批准的“得受业如弟子”地方派遣生。这两部分学生学习一年后要经严格考核,并按学习的等次分派到皇帝身边做郎官,和被委派到中央一些机构和郡国守相下做属吏,学习不及格的罢黜。武帝之后博士弟子名额逐渐增加,昭帝时增加到一百人,宣帝时增加二百人,元帝时增至千人,成帝末增至三千人,到东汉末增加至三万人。

地方办的学校以景帝后期文翁在蜀郡办学最早。武帝时,令郡国“皆立学校官(校舍)”,地方办的学校在全国才普及起来。

汉武帝即位后,通过诸如《举贤良对策》活动、置五经博士、兴办太学和使地方学校得到普及等,促进了教育与儒学的发展及使儒生加入国家官吏集团。《汉书·儒林传》赞曰: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为博士置弟子),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渐)盛,支叶蕃(多)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兴办学校之举不但为当时培养了大量儒生充任了各级政府官吏,而且这种现象以后维持了两千多年,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影响。

汉武帝要改革,要前进,就需要通过法治清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此外,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重要方法,想把国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这就是汉武帝重法治的原因。

周代重德治,对旧贵族的利益和特权是很维护的,所以《礼记·曲礼上》中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的学者指出,周代的礼,也包含着法。春秋战国随着法家的出现提出了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用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二是公正执法,要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

这就要求以法治国,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也称这一学说为“刑名之术”。他认为,具体的法令条文叫名,依据法令条文进行赏罚叫刑。名是刑的根据,刑应合乎名。这就叫“刑名之术”。由于中国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探讨汉武帝的法治思想离不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汉武帝继承了先秦和汉初执法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国,是突出的。武帝妹妹隆虑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儿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当死,隆虑公主临死前,以金千斤、钱千万为其赎罪。

按汉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钱赎罪的,所以武帝批准了。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又犯法当死,因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做主处决他,又请示武帝决处其罪。

武帝“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 ‘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朔前上寿,曰: ‘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书》曰: ‘不偏不党,王道****。’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汉武帝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可以说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武帝执法严明,如方士栾大,在乐成侯丁义的推荐下来到了武帝身边,靠诈骗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赏给他大量财富,并封其五利将军、天道将军、乐通侯等官、爵,授其六颗金印,还把自己的女儿、卫皇后生的长女嫁给了他。

但后来武帝发现了他的诈骗活动后,坚决处死了他,并对推荐他的乐成侯丁义也判处弃市。

王船山就此事说: “乐成侯丁义荐栾大,大诈穷而义弃市。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小惩而大诫,小人之福也,惩一人而天下诫,国家之福也。义既诛,大臣弗敢荐方士者,畏诛而自不尝试也。义诛,而方士公孙卿之宠不复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显赫。其后求仙之志亦息矣,无有从谀(奉承)之人也。故刑赏明而巧言谀媚之人收敛。武帝**侈无度而终不亡,赖此也夫!"王船山称赞汉武帝的严明执法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甚而说武帝最后没有亡国,就依赖于他的执法严明。

从上述两个例子来看,武帝不分亲疏贵贱、公正执法,确实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传,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汉武帝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就需要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汉书·刑法志》说: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这次条定的律令特点是:

法令文深、严酷:《汉书·张汤传》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汉书·刑法志》说: “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所谓律令文深、严酷。法令条文繁多、严密。《汉书·刑法志》说武帝时法网渐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上述记载说明,汉朝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皇帝令制定的一种稳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质、名称、轻重的准绳。汉武帝时,据《晋书·刑法志》说张汤做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共计三十三篇。

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六十篇,武帝时制定三十三篇,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五。上引《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统称汉律,后亡逸。后世所说汉律,就是指上述这些篇章。

令,就是皇帝的诏令。《汉书·宣帝纪》注引文颖说“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科,按犯罪性质分类进行处罚的条律称科或科条。《释名·释典艺》云: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后汉书·梁统传》载:“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

比,是以旧的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遇有案子与其比较进行判定,所以称为“决事比”。

法律条文的明显增加,使“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武帝就是“霸王道杂之”的开创者和实践者,尊儒且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孙弘和从狱吏中提拔起来的张汤、杜周等执法大臣,用严刑峻法打击诸侯王叛乱、豪强、商人、农民起义。因此说以法治国是汉武帝治国的重要办法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