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完善监察制

汉武帝对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创设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

是一位第一流的封建皇帝。他在这方面的贡献主要有:设置丞相下的监察官司直,从而完善了汉初丞相、御史大夫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监察的制度,并强化了丞相和御史大夫两府互相制约的机制。

设置了司隶校尉,强化了对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的监察与治安。

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强化了对地方郡国的监察,以及御史中丞、司隶、司直、部刺史等监察官员之间互相制约的机制。

西汉建立之后,监察是由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副丞相)负责。高帝即位后置丞相,汉十一年更名为相国。相国拥有很大的监察权,如秦朝设“监御史” “掌监郡”,是监察地方政府的专职官吏。汉不设“监御史”,监察地方,然而却往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临时派遣丞相史监察地方州郡。其后,至惠帝三年(前192),在丞相提议下先在三辅地区,后又在其他州恢复监察御史。

《通典》卷三十二《州牧刺史》条载: “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

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 “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察探),并监督察御史”。为加强丞相在监察方面的作用及力度,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从汉初至武帝,丞相这一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负责监察的最高官员,高帝时派丞相史监察地方,惠帝时派监御史监三辅及地方州郡,文帝时又派丞相史督监察御史,武帝元狩五年又设司直佐丞相惩治不法,说明丞相在监察方面的重要作用。

御史大夫, “掌副丞相”。作为副丞相,虽不是专职监察官,但有负责监察的任务,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作为副丞相有辅助丞相搞好监察的义务;二是御史大夫的属官中有一个“秩千石”的御史中丞,是专职监察官,其办公地点在宫廷中的兰台,除“掌图籍秘书”外, “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御史中丞从其地位来讲,更似皇帝的家臣,有利于皇帝直接掌握和了解情况。其实,御史大夫,也是从战国时国君的侍从、近臣、亲信掌管文书典籍、议定法令传递诏书的御史中逐渐提拔起来的。易于领会、贯彻皇帝的意图,为皇帝所掌握。

可以看出西汉时主要的监察以掌握在丞相手里,其下设“秩比二千石”级的专职监察官司直;御史大夫辅助丞相行施监察权,下设“秩千石”级的专职监察官御史中丞。

司直的职责是“佐丞相举不法”,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前者为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属下的大员,后者为皇帝的近臣、亲信;二者共掌监察大权正反映了相权与皇权互相制约而又协同的关系。

西汉初皇帝下诏书时,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审阅,下诏时由御史大夫下相国、相国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御史中丞)下郡守。

成帝、哀帝时御史大夫都曾更名叫大司空,哀帝时的大司空朱博说:“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

从君权制约相权上来理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与丞相、司直的关系,朱博这句话的含义就会迎刃而解。这也就是说丞相和副丞相的关系这样那样地反映着相权与君权制约而又协同的关系。

丞相、御史大夫(副丞相)作为当时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又负责监察,说明从汉初到武帝初期监察权从属于行政权,二者没有分离。这是西汉初期监察制度的特点。武帝在丞相下设主管监察的司直,秩比二千石;御史大夫下又有御史中丞,秩千石管监察。皇帝利用两府职能互相制约。因此说,武帝时设司直完善了行政长官管监察的制度。

汉武帝对监察制度有完善、有创立。完善者如在丞相下置司直专“佐丞相举不法”就是一例。创立者如设置司隶校尉与部刺史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创立大大强化了监察机制,使监察权与行政权相对独立地分离了出来。这不仅完善了汉代的监察制度,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宝贵贡献。

司隶校尉原是军官名称,地位列将军之下。西汉末定其地位“比司直”,也就是说是个“秩比二千石”级的官员。司隶原是周代的官名,《周礼·秋官》负责治安的司寇的属官有司隶,其职责率徒隶捕盗、巡察,是个管治安的官员。司隶校尉的“司隶”之便由此而来。

司隶校尉设置的背景是武帝晚年发生了巫蛊案。所谓巫蛊是巫师用邪术嫁祸于人,就是把木偶埋入地下,日夜诅咒,可置所咒之人于死地。

征和元年(前92)发生丞相公孙贺之子公孙敬声与阳石公主诅咒武帝的巫蛊案,次年又出现了江充诬太子刘据巫蛊案,导致太子与丞相大战长安,死数万人,皇后、太子自杀。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武帝在征和四年(前89)设立司隶校尉,令其持皇帝赐予的符节带中都官(京师请官府)徒兵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滑”。后来罢黜所带徒兵,监察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郡、河内郡、河南郡)和弘农郡,这样一来,校尉便从最初负有特殊使命的以治安为主的官员转变为监察京畿七郡的监察官员。

从事实来考察,设立司隶校尉后,确实可以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所有官吏,用法不避权贵,如成帝时司隶校尉曾两次弹劾丞相。安乐侯匡衡,

第一次是因元帝时匡衡与御史大夫甄谭阿从中书令石显,所以成帝初即位时, “司隶校尉王尊劾奏:衡、谭居大臣位,知显等专权势,作威福,为海内患害,不以时白奏行罚,而阿谀曲从,附下罔上,无大臣辅政之义。罪至不道”。成帝赦免了匡衡。

第二次是司隶校尉王骏等人劾奏匡衡“专地盗土以自益”等,成帝认可,自“丞相免为庶人”。在这里可看出司隶校尉确实可以“察举百官”, “刺举无所避”。东汉时司隶校尉“无所不纠,唯不察三公”。另外,蔡质《汉仪》曰,司隶校尉“职在典京师,外部诸郡,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尊卑。入宫,开中道称使者,每会,后到先去”。应劭《汉宫仪》曰: “司隶校尉纠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州郡国无不统。”到了东汉司隶校尉对皇太子、三公以下的百官都可纠察,对所统管的京畿七郡之外的“旁州郡国”也可监察,地位极为特殊。然而,司隶校尉又受着御史中丞的督察。

设置初期司隶校尉是直属皇帝的监察、治安官员。由于征和元年丞相公孙贺父子、阳石公主等贵戚都陷入了巫蛊案,次年,卫皇后、太子刘据也陷入巫蛊案。征和四年,武帝设司隶校尉,赐予符节,带一千二百徒兵“捕巫蛊,督大奸猾”,自然是不避贵戚、丞相等高官的,具有直属皇帝、直接受皇帝指挥的特殊身分。正因为司隶校尉有此特殊身分,所以可以“无所不纠”。

也正因如此,司隶校尉的地位就在变化之中, “元帝初年四年去节,成帝元延四年省”。直到西汉末成帝绥和二年(前7)成帝死,哀帝即位才又复置,更名为“司隶”,并规定其“属大司空,比司直”。

东汉时司隶校尉仍居特殊位置,不仅以搏击权贵、宦官而闻名,而且有“廷议处九卿上,朝贺处公卿下”的特殊身份。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为武帝时设立的司隶校尉,后来转化成了专职的监察官,拥有相对独立的不隶属于最高行政长官丞相的监察权。

汉武帝在监察制度方面另一创设就是置十三部刺史。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控制,以此来加强中央集权,在当时这是非常必要的措施。

《汉书·地理志》载: “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

在这些郡国中,从高祖到武帝共增加六十六郡国,如再加秦原有的三十六郡,总数已达一百零二个郡国。管理这样众多的郡国,事务繁杂、难度大,需要分州、部管理。

《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注引师古曰: “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

部是当时的区域单位,一部的地域范围就是一州。关于部刺史主要有以下需要明确的问题。

班固在《汉书·地理志》说“至武帝攘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趾。北置朔方之州,凡十三部置刺史”,但在所列郡国名称中只有十二部刺史,另加司隶校尉所辖京畿七郡共计十三州部,内无朔方州部刺史。

这是班固留下的一个矛盾。杜佑《通典》州牧刺史条和南宋徐天麟撰两汉会要均持此说。据《汉书·武帝纪》及《百官公卿表》等有关记载,一般均认为武帝置刺史十三部,加上司隶校尉所辖京畿七郡,共为十四部。其名称和所监郡国数如下。

豫州刺史,监三郡一国:颍川郡、汝南郡、沛郡;梁国。

冀州刺史,监四郡六国:魏郡、巨鹿郡、常山郡、清河郡;广平国、真定国、中山国、信都国、河间国、赵国。

衮州刺史,监五郡三国:东郡、陈留郡、山阳郡、济阴郡、泰山郡;城阳国、淮阳国、东平国。

徐州刺史,监三郡四国:琅邪郡、东海郡、临淮郡;泗水国、楚国、广陵国、鲁国。

青州刺史,监六郡三国:平原郡、千乘郡、济南郡、齐郡、北海郡、东莱郡;胶东国、高密国、苗川国。

荆州刺史,监六郡一国:南阳郡、南郡、江夏郡、桂阳郡、武陵郡、零陵郡;长沙国。

扬州刺史,监五郡一国:庐江郡、九江郡、会稽郡、丹阳郡、豫章郡;六安国。

益州刺史,监八郡:汉中郡、广汉郡、巴郡、蜀郡、键为郡、越需郡、蚡柯郡、益州郡。

凉州刺史,监十郡:安定郡、北地郡、陇西郡、武威郡、金城郡、天水郡、武都郡、张掖郡、敦煌郡。

并州刺史,监六郡:太原郡、上党郡、云中郡、定襄郡、雁门郡、代郡。

幽州刺史,监九郡一国:勃海郡、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辽西郡、辽东郡、涿郡、玄菟郡、乐浪郡;广阳国。

朔方刺史,监四郡:朔方郡、五原郡、西河郡、上郡。

交趾刺史,监七郡:南海郡、郁林郡、苍梧郡、交趾郡、合浦郡、九真郡、日南郡。

司隶校尉,监七郡: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弘农郡、河东郡、河内郡、河南郡。

上述十三部刺史和司隶校尉所监郡国共一百零三个,这就是说西汉所辖郡国全在监察之中。

其次,十三州部刺史监察郡国的内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就是说刺史所监察的内容,都是依据皇帝诏令中规定的条文来监察的。

刺史的监察内容是犯法的豪强地主和郡国守、相等二千石级的官员,并对这些官员进行罢黜和升迁;并且,还有“断治冤狱”的司法权。

由于刺史是按皇帝诏令的内容治狱的,故称诏狱。监察的范围限制以上述六条为准,不在其内者不察。汉武帝让刺史以“秩六百石”而监察二千石的郡太守、诸侯相,此做法很受顾炎武赏识,顾在《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中说, “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十三部刺史的设置是汉武帝时期在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上又一大创设。

从武帝设十三部刺史后,御史中丞的地位明显提高,杜佑在《通典》卷二十四《中丞》条中说,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员,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盖居殿中察举非法也,及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今之(唐朝)御史大夫任也武帝时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

又云至东汉初光武帝时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

《通典》这一记载说明从武帝时起御史中丞地位逐步提高,武帝时起设司隶校尉可监察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然司隶校尉又受御史中丞的督察,体现了互相制约的关系。

另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成帝绥和元年(前8)和哀帝元寿元年(前2)曾两次反复把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改御史中丞为御史长史。把“掌副丞相”的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改为御史长史则变成了御史台的长官。这也就是说,御史中丞从副丞相御史大夫的隶属下成为独立的最高监察官。御史中丞作为专职监察官,从行政权的隶属下,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御史合作为独立的监察机构便在此时产生了。

汉武帝完善、创立监察制度,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并为后世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