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出合

武帝登上帝位之后,边境烽火不断,灾荒又频频发生,致使财政日渐困难,特别是从元朔年间到元狩四年(前119)几次北出击匈奴,加之移徙灾民,使国家财政空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打击工商业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类专卖与算缗告缗等改革措施逐渐出台。

中国古代的私人煮盐、冶铁业主要是从战国至西汉初期发展起来的。其著名的猗顿、邯郸郭纵、宛孔氏、鲁曹邴氏。蜀卓氏、程郑等。

中原地区的煮盐、冶铁业者使用的劳动者主要是民。当时盐铁业中经济关系是一种“浮食奇民”“役利细民”的经济关系。

盐铁业主称“浮食奇民”,劳动者则是“细民”。《盐铁论·复古篇》记载: “往者(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

当时的盐铁业主“豪强大家”使用的劳动者是“放流人民”,在数量上一家聚众有时竟至“千余人”。这些“放流人民”远离家乡, “依倚大家”,并与他们发生了类似“朋党”的封建依属关系。上述记载指的均系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般情况。

西汉初期西南地区冶铁业中奴隶制成分较严重。蜀临邛(今四川邛崃县)卓氏冶铸“富至童千人”,程郑亦以冶铸富至“僮数百人”。临邛距少数民族地区很近,可在少数民族地区买到廉价奴婢。因此,这两个以盐铁业起家的奴隶主不能代表中原地区的一般情况,只能说明临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冶铁业中奴隶制经济成分较为严重。

因为盐是人民的生活必需品,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 “无盐则玉龙望天玉饰(汉)肿”。铁器是劳动人民的主要生产工具,《盐铁论·水旱篇》说: “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器用便利,则用力少而得作多,农夫乐事劝功。”

《盐铁论·禁耕篇》说: “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仇(草莱)灭,仇仇灭则田野辟。"

铁器还是制作兵器的主要原料,《盐铁论·复古篇》云: “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

盐铁有广阔的销路和市场。因此,战国至汉初涌现出的大富豪以盐铁业者尤为突出。这些大盐铁业者“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即向上与国家争利、对下又垄断人民的谋生之路。

在国家遇到财政危机时,这些大富豪竟然无动于衷。汉武帝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菀盐铁,即实行盐铁官营,其目的就是把盐铁业的收益收归国有,以解决财政困难。

汉武帝为实行盐铁官营,采取了以下措施:

元狩四年(前119),武帝任用齐地大煮盐者东郭咸阳、南阳大冶铁业者孔仅为大农属官大农丞,主管盐铁方面的事情,侍中桑弘羊以会计计算用事“言利事析秋毫”。这三人筹备盐铁等有关经济、财政改革方面的事情。

山海、天地出产的自然资源的税收原归掌握天子私人财政的少府管理,实行盐铁官营时转归掌握国家财政的大农管理。这一变化有利于大农以国家代表组织全国盐铁的生产和销售,并以其收入充作国用。

元狩五年(前118),孔仅、东郭咸阳提出实行盐铁官营的具体办法如下:一是禁止私人经营盐铁业,对敢于私铸铁器、煮盐的人,用铁钛这种刑具带在左脚上,并没收其从事生产的器具。二是出产铁的郡自然要设铁官,不出产铁的郡则设置“小铁官”冶炼废铁,属所在县管辖。

汉武帝令孔仅、东郭咸阳乘驿遍巡天下盐铁处,设置盐铁官,取缔私营盐铁业。并任命原来的盐铁业主为官营冶铁业中的官吏。

元封元年(前110),又令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主管天下盐铁事务,进一步推行官营盐铁。

在这一过程中,推行盐铁官营的政策是认真的,违背政策的官吏要依法严惩,如元鼎六年博士徐偃等循行天下, “矫制(假托君命)”让胶东、鲁两国煮盐铸铁,被处死就是一例。

汉武帝时,全国有二十七郡设有盐官,共设盐官三十攻处或三十六处;有四十个郡国设有铁官,共设铁官四十八处、四十九处或更多。其具体数字各家所说常互有出入。设盐官最多的为今山东地区,设十二个。其次为今河南省,设八个,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云南安宁县(益州连然),西北方地处今内蒙自治区的朔方、五原,今宁夏固原县(安定三水),今广东广州市(番禹)都设有盐官。今湖南郴州市(桂阳郡)、四川宜宾市(键为郡)、甘肃临洮县(陇西郡)也设有铁官。各郡国的盐铁官直属大农丞管辖。

官营盐铁业中的主要生产者是民、卒、徒、佣工、工匠等。

盐铁丞孔仅、东郭咸阳上书谈到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时说:“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其意是:由官府招募民人从事煮盐,官府供给煮盐用的大铁盆(牢盆)等生产工具,并按煮盐数量给生产者以雇佣价值(包括口粮),产品全部由官府统销。

服役的卒及其代役佣工是煮盐、冶铁业中的主要劳动者, 《盐铁论·禁耕篇》说: “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耕者多不堪,责(债)取庸代。”

这说明煮盐、冶铁的地方路途遥远,劳动强度大,服役卒不堪忍受,借债雇人替自己服役。这说明服役的卒及其雇来的代役庸工是官营盐铁业中的劳动者。盐铁在运输过程中也费时、费力,且耗资巨大,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盐铁业中卒、徒是主要生产者,卒是服徭役、兵役的农民。徒是刑徒,是罚服苦役的罪人。汉代的罪人服有期徒刑按法律规定一般是一年至五年,期满释放。刑徒在服役期间不能任意买卖和杀害,刑徒不是国家的财产和物件。

刑徒与奴隶是性质不同的劳动者。刑徒在法律地位上是民的一部分。由于卒、徒的工作达不到标准(作不中呈),就令征发服役的民众去帮助,这便促使更役越来越频繁,百姓苦不堪言。

此外,官营盐铁业中劳动的也有奴婢。如武帝后元元年(前88)让赵过推行代田法,曾在“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就说明盐铁业中有奴婢从事劳动。虽然如此,但官营盐铁业中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婢。在武帝、昭帝时官府奴婢普遍不事生产,而是“坐禀衣食” “垂拱遨游”的寄生者。

武帝官营盐铁之后,官营盐铁业中的劳动者是服役的卒、刑徒、招募的民、佣工、工匠。虽有奴婢,但奴婢不是主要成分。

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的作用,意义主要如下:

在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主管盐铁之前的元鼎五六年间汉连年出兵,费用大,都是靠盐铁官营等经济改革的收入来解决的。

盐铁官营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还是为了建本业抑末业,防止盐铁业主利用经济力量结成封建依附集团即“朋党”与官府对抗,禁其“**侈”生活,防止其兼并农民的土地。这个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内应当说是能够达到的。

有利于打击分裂割据势力。盐铁官营,有助于削弱诸侯王的经济势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和发动叛乱。

官营冶铁业规模大、人力充足、资金雄厚,专业分工明确,有利于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官营冶铁业中所制造的大型、中型犁壁、犁铧、犁冠齐全的犁头和赵过推行代田法时使用的新式农具耧犁有助于农业技术、新的耕作方法的发展、推广。

《盐铁论·水旱篇》载大夫曰, “家人合会”的小作坊生产,炼出的铁质量差,使“铁力不销炼,坚柔不和”。而实行盐铁官营,则“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财用饶,器用备。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这一论断当反映了一定的客观事实。

盐铁官营也有其问题和失误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盐铁官营是一种垄断性的经营,产品的品种少,社会需要又呈多样性,其他各种冶铁业又被禁止,因此无法满足社会多种需求。

《盐铁论·水旱篇》说: “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这些情况应是符合实际的。

二是官府管理盐铁的官吏多是从盐铁业主转化来的,这些人从中作弊扰民。虽然有这些问题和等等失误,武帝在当时条一件下实行盐铁官营的重大作用和意义仍然不能全部加以否定。

均输、平准是国家垄断商品的运输、买卖、价格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改革措施。在解决国家财政困难方面曾起过重大作用。

“均输”一词,古已有之。《盐铁论·本议》说: “盖古之均输,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非以为利而贾万物也。”这说明古代的这种“均输”活动与武帝时官府通过均输从事商业经营为国家谋利是不同的。

汉武帝时的均输推行经历过两个时期:一是元狩五年(前118)铸五铢钱,孔仅、东郭咸阳提议实行盐铁官营,过了三年,到元鼎二年(前115)置均输。这次实行还处于试验阶段, “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二是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置均输到了实质性的推行阶段。

这一年因为诸官府囤积货物在市场上出售,互相争利,使物价上涨,而转输所得的货物有时还不够抵偿雇工运输的费用,所以桑弘羊“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天子以为然,许之。”

经过上述两个时期的试办、推行,各地设立了均输官,均输法才在全国得以实行。

桑弘羊是“均输”的创办者,对均输的解释最有权威性。按其所言,原来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地方特产贡输,但不考虑道路远近,路远的自然花费大,由于诸多原因有的物产经过运输变成了“多苦恶”的次品,运来的次品货物有时还抵偿不了运费。因此在各郡国设立的输官,专门负责营运,这样就节省了路远郡国的运费,因此就名曰均输。

《史记·平准书》载元封元年桑弘羊推行均输时“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其意是:令远的地方贡给的物产最贵时商贾转运贩买的价格作为贡赋,而货物由各地均输官互相转运到价高的地方出售和买进。在这里可看出均输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运输过程中通过买卖物品而赚取利润。

从有关均输的记载,把均输法的内容归结如下:在大农设均输令、群国地方设均输官,负责办理有关均输的事务;把各地输京的贡赋等物品按时价转运至价高的他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贩运,最后把国家所需物资运到长安。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省远方郡国的运费负担;又可使国家在辗转贩运中赢利,并得到质量好的物资。通过均输转运的物资有盐铁、丝麻织品、布帛、粮食等。

均输好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首先,均输的实行与盐铁官营等措施结合,解决了当时政府的财政危机。

据《史记·平准书》载,就在桑弘羊大力推行均输的元封元年(前110),武帝“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封禅),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后又推行“吏得入粟补官"等措施,使“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这说明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推行的均输、盐铁官营等措施在解决国家面临的财政困难方面是成功的。

均输转贩运来的物资还起了供“兵师之用”、防水旱灾荒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偏远地区运输的负担。

《盐铁论·力耕篇》载大夫曰:

“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畜(蓄),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

如元封四年(前107)大灾荒,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户籍)者四十万”等等就是靠均输储存的物资赈济的。

同时,有利于减轻偏远地方的运输负担和减轻摇役。这就是《盐铁论·本议篇》所说的“均输则民齐劳逸”。

再次,打击了靠贩运物品发财的大商人。从春秋末到战国就有靠转贩物品发财的大商人。《史记·货殖列传》载: “汉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蹄财役贫、转毂百数”,贩运物资经商成为巨富,洛阳的史师财至七千万就是一例。而均输实行后,许多物资转运由均输官组织进行、盈利归了国家,这对转运商是一个重大打击。

均输在执行过程中现出了不少弊端,国家原来是要求把各地出的物产、特产输往中央,但执行时却发生了舍弃农民生产的东西、索取农民不生产的东西,又设法迫使农民贱卖货物以供上求。

有的郡国还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让农民制作布絮,官吏任意刁难,收购入官。这些情况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应当说在封建官僚政治下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难免的,贤良文学的这些指责当是事实。只看均输执行的好的一面,不见其弊病,也是一种片面性。

再看一看平准的含义与作用。平准是在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在各郡国设均输官之时于京师长安设立的。设置的意图,《盐铁论·本议篇》大夫曰: “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

其意是说在京师设立“委府”,接受、储存各郡国均输官输入京师的货物,即收拢天下货物。货物贱时就买进来,贵时就卖出去。国家掌握着物资,商贾无法经商谋利。所以称之曰平准。

平准、均输结合起来就可收到“平万物的物价而便百姓”的效果。《史记·平准书》则进而陈述了平准设置的背景、采取的措施、出现的情况、所要达到的目的,内云: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 “平准”。

这段话的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在郡国设均输官的同时,在京师设平准官,接受均输官输送来的货物;二是令工官制造车子和其他器具,供均输、平准官用,所需费用都由大农供给;三是大农所属诸官掌握了天下的货物,物价贵就卖出去,物价贱了就买进来;四是这样做的结果,使富商大贾无法谋大利,天下就会反回到立国的根本“重农”上去,而一切物价也就不会暴涨。这就使天下的物价得到抑制,所以名曰平准。

借此也可看出平准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由大农各官掌握天下货物,通过贱买贵卖,增加国家收入,解决财政困难,同时又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二是平抑物价,有利民众。具体执行时则由大农下属的平准令负责。平准令,秩六百石,相当于大县县令,下属员吏一百九十人。

应当说平准的推行在其初期或贯彻的好的时期对平抑物价、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商人牟取暴利诸方面都曾起了积极作用。平准与均输、盐铁官营等措施一起对解决武帝时的国家财政困难都起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平准的推行也有消极作用。一是平准是国家对商业活动的垄断,即所谓的“擅市”,这便少不了用封建专制的办法通过行政命令经商。而所谓“猥发”(乱发号令)来经营商业,就难免要侵犯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官吏不可能都是良吏,贪官污吏杂混其中,与奸商互相勾结,强迫百姓贱卖贵买,从中渔利,结果就会扰民、乱民。三是平准使“商贾无所贸利”,必然会侵犯一些中小商人的正当利益。

因此,在均输、盐铁官营、平准推行过程中,就有人对国家垄断性的商业经营提出责难,《史记·平准书》载卜式指出: “郡国多不便县官(官府)作盐铁,铁器苦恶,贾(价)贵,或强令民卖买之。” “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吏坐市肆行列之中),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盐铁论·本议篇》载“文学”说的一段话,集中责难平准的弊病,内云: “县官猥发(乱发号令),阖门擅市(官府垄断市场),则万物并收。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侔(谋)利。自市,则吏容奸,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这就说明平准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弊端。

均输、平准是国家通过垄断商业活动增加收入以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虽然有其积极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难免出现种种弊病。

酒类专卖是武帝执政时实行的最后一项官商垄断经营,亦为最先被解除的一项官商专卖经营。

酒类专卖在汉时称之为“榷酤”。 “榷”在《说文解字》和有关注释是过河的横木,后来转义指专卖而言。“酤”通沽,指买酒、卖酒而言。这便就是武帝时所说的“榷酤”。

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夏,因天旱, “禁酤酒”,实际上是通过禁止买卖酒,而达到让人们少酿造酒而节约粮食的目的。

景帝末年,随着经济繁荣,粮食充足,就解除了买卖酒的禁令。景帝

后元元年(前143)夏,令“大醐(大聚饮)五日,民得酤酒”。根据文献记载,西汉解除酒禁就是从此时开始的。

此后,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元朔三年(前126)、太初二年(前103)、太始三年(前94)都有今天下或令民“大醐五日”的记载,遇大的礼仪活动也有赐民牛酒的记载。

随着酒禁的解除和酿酒业的发展,酿造和买卖酒就成了一项明显能够获取暴利的事业。

武帝所推行的几项经济改革,盐铁官营是在元狩四五年(前119—前118)开始实行、元封元年进一步推行;均输则在元狩五年试办、元封元年(前110)推行并在此同时设置平准。

元封元年是武帝推行其主要经济改革措施重要的一年。正是这些官营工商业措施帮助武帝渡过了当时的财政困难。收入增多了,支出也随之增大。

元封年间以后主要的开支有以下几项:一是礼仪活动,从元封元年武帝泰山封禅后,按规定每五年要去泰山修封、增封一次,有时不到五年就去一次,每次皆耗资巨大。

此外,汉武帝接连到汾阴祭后土、到雍祭五帝、到各地去祭名山大川,这类礼仪祭祀活动所用钱财加起来也耗去大量钱财。元封二年(前109)堵塞黄河瓠子决口,在全国兴起了一个兴修水利的**。这一活动虽是正当的发展生产的需要,但也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元封以后水旱灾荒频繁,有时受灾面积大、灾情重、流民多,赈济灾民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新开拓地区修建障塞等军事设施、戍守士卒给养、新置二十多郡的开销用费等等都是庞大的。

武帝奢侈的生活、毫无算计的赏赐也用去巨额钱财。若再加国家机构运转所需正常的费用如官吏的俸禄等,其耗费真可以说是天文数字。尽管桑弘羊等人尽心竭力地进行经济改革、增加收入,国库中仍然不会有太多的积存。

太初元年(前104),武帝使李广利率“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伐大宛,次年败还敦煌,太初三年(前102),又增六万人令李广利伐大宛。

太初四年(前101)春,李广利轿大宛王首、获汗血马归。这次战争两次共征兵数十万人,前后四年,路途遥远,最后胜利返回至玉门者仅万余人、马千余匹。

天汉二年(前99)李广利又率三万骑出酒泉至天山击匈奴先胜后败而归,李陵率步卒五千败降匈奴。

这时新的财政困难又出现了。天汉三年(前98)春“初榷酒沽”,这一条法令禁止民间酿酒、卖酒,这一财源遂为国家垄断。此后,酒类专卖就成武帝后期设置的官营专卖事业。

武帝去世之后,昭帝始元六年(前81)二月诏郡国贤良文学开了盐铁会议,问民疾苦。会上,贤良文学全面否定了武帝时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类专卖等经济改革措施,并提议罢黜。

但是,若全部罢黜这些措施,国家的财政开支又从又从何而来?因此,这年七月,下令“罢榷酤官”,取消了酒类专卖,其他的经济改革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算缗是国家征收的财产税。告缗是没收隐瞒向国家少缴纳、不缴纳财产税的有产者的财产。这两项政策主要打击对象是中家以上的工商业者。

缴纳财产税,原是西汉初期规定的一种制度。景帝后元二年(前142)五月诏曰: “今訾(资)算十以上乃得官。”服虔曰: “訾(资)万钱,算百十七也。”这里“七”应是衍文,实际是资万钱,缴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此处的财产税是针对有产民户的,并不是专门针对工商业者的。

武帝即位后,逐步通过征收财产税方式把打击的矛头指向商贾,《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六年(前129)“初算商车”注引李奇曰: “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至于商贾车船如何出算赋,则无说明。

元狩四年(前119)冬, “初算缗钱”。所谓缗,是指穿钱的丝线,用丝线穿钱,一千钱一贯,一贯出算二十钱,实际等于一百钱出二钱,税率为百分之二。这是现金税。这一年公卿上言: “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少府存钱)以振(赈)元元(民众)异时(昔时)算轺车(小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接着,又提出征收财产税的办法:

诸贾人未作贳(赊)贷卖买,居邑贮积滞留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自报),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即缗钱二千纳税一百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六。

对于各种要缴纳租税及铸做器物的“手力”做工的“诸作”, “率缗钱四千一算”,一算百二十钱,平均一千钱纳三十钱,一百钱纳三钱,税率为百分之三。比商人减少了一半,算是对手工业者的优待。

可以和吏相比的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小车)一算;商贾轺车二算(二百四十钱);船五丈一算。

隐匿财产不申报和申报不全的,罚戍边一年,没收全部本钱。揭发申报不实的商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给之。

有市籍的贾人及其家属,不准占田,以便农。如果违令占田,就没收其土地、奴婢在内的所有财产。

以上算缗钱的条文中说明,算缗钱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些规定的推行受到了以商人为主的豪富们的强烈抵制,以商人为主的豪富们争相隐匿财产,逃税漏税。对这种情况,武帝发动了一场全国性的告缗运动,使向商人征收财产税的算缗钱,发展成为一场剥夺商人财产的运动。这是元狩四年(前119)的告缗令。

武帝发动全国性的告缗运动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元狩四年(前119)发布告缗令后,原想树立正面典型,鼓励富豪把财产税缴给国家。恰巧那时有个叫卜式的人,曾上书愿以家产之半捐给国家,以助边费。

中国著名帝王

元狩四年,卜式又捐钱二十万,以助国家徙民实边的费用。因此,武帝就拜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赐田十顷,布告天下,使天下民众都知道这件事情。哪知此后百姓还是没有人捐献财产帮助国家,而且还隐匿财产,逃缴财产税。根据此情形,武帝就想通过告缗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元狩六年(前117)冬天,武帝开始令杨可告缗,而右内史义纵认为是扰民之举,于是令其部下捕杨可的使者,武帝大怒,遂判处义纵死刑。

于是,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等官吏分赴郡国各地治缗钱, “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这次告缗,打击的不仅仅是商贾,非商贾的一些富豪也被打击而家产被没收。

汉武帝对这次告缗所得的财物,作了如下的处理:所得到的缗钱分给各官府;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耕垦郡县所没入官府的田地;没入的奴婢,分到各苑养狗马禽兽,或分给各官府。

元鼎五年(前112),武帝在新秦中地“除告缗”;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管天下盐铁、推行均输、在京师立平准,国家财政方面有了新的来源,所以“不复告缗”。

汉武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通过剥夺商人等的财富,确实得到了大量的财物、土地,奴婢等。但告缗所起的破坏、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严重的。

告缗令的消极作用是巨大的,如果民众只想吃喝玩乐,社会还能有什么前途。好在告缗令推行了四年,到元封元年(前110)就停止执行了,也算是一种幸运。

汉代的卖爵、卖官、赎罪等措施武帝以前就实行过。武帝只是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推行这些措施,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汉初卖爵、赎罪制的演变。卖爵赎罪的制度,始于汉初,惠帝元年(前194)规定: “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注引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这项制度一举两得:对罪人来说可通过出钱赎罪,一级二千,出六万,买爵三十级免死罪,获解脱;对国家来说这除了是一种德政外,还可得到一笔收入,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

文景时卖爵赎罪制度又有发展, “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规定: “令民人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爵),稍增至四千

石为五大夫(第九等爵),万二千石为大庶长(第十八等爵),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景帝时, “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及徒复作(一年刑),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

文景时期卖爵比惠帝时的发展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惠帝时卖爵以钱计,文帝时则以粟计。二是惠帝时卖爵级别共三十级,一级二千;文帝时期是按二十等爵制卖爵,从二等爵上造与九等爵五大夫,相差七级,每级平均差价级为四百八十四石余。从五大夫至十八等爵差九级,平均每级差价为八百八十八石多。可知文帝时卖爵是卖的级越高,差价也就越大。三是惠帝时仅能卖爵赎罪,文帝时发展为卖爵不仅可以赎罪,还可以免除摇役。四是景帝时除“复修卖爵令”,减其价外,还特别提到一年刑的称复作或罚作的刑徒可通过“输粟县官”除罪。这一点与惠帝、文帝时的卖爵赎罪也有差别。

武帝时的卖爵、卖官、赎罪。汉武帝时期随着内外兴作的增多,国家财政时常出现困难,而卖爵、卖官与赎罪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财政困难的应急措施而被采用

元朔二年(前127),遣卫青等率数万骑击匈奴取河南地,又徙民十余万人筑朔方城等导致“费数十百巨万,府库并虚”,"乃募民能人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俸禄),及人羊为郎,始于此”。

元朔五年(前124),大将军卫青率六将军与十余万军队击右贤王。元朔六年(前123)大将军又率六将军击胡,府库耗竭。为解决财政困难,武帝令有关机构商议“令民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商议的结果,奏请置武功爵及其有关的买卖、减罪、补吏、封官的办法。

有关内容有以下几点:

其一,武功爵共十一级,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回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口军卫。

其二,买武功爵时起初一级为十七万,以上每增一级加二万,买十一级,共计三十七万。

其三,买到武功爵第五级官首的,可以优先补吏;武功爵的第七级千夫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等爵五大夫,如果有罪可以减二等;武功爵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显示军功,所以军功大的可以越等授爵,大的封侯或授卿、大夫,小的可以为郎、吏。这些规定曾付诸实施,如楼船将军杨仆就曾以武功爵的第七等千夫而为吏。

元鼎二年(前115), “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以往是让民买爵、买官、赎罪,这次则是吏“入谷补官”,值得注意。

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 “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合缗”。

天汉四年(前97)秋, “冷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太始二年(前95)秋, “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从惠帝、文帝时的令民出钱、出粟,到武帝时的入奴婢,入羊可以买爵、买官、赎罪;又从令民、募民这样做,发展而为令吏也这样做。

这说明从惠帝、文帝、景帝到武帝时卖爵、卖官、赎罪制总的趋势是在发展和扩大之中。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制度有像近现代发行公债的制度。这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从国家有了财政困难要私人拿出钱帮助国家解决困难这一点二者是相同的。

但区别在于近现代国家发行公债到期还本付息,汉代买爵到一定级别可以免除徭役似乎与还本付息有点相似,但总的看来汉代是以爵位、官位、减罪来抵消私人出的钱、粟、奴婢、羊,这与近现代发行公债就显著不同。

有的富人买到爵位、官位后得到了相应的特权,又利用这种特权去加倍搜刮钱财、勒索民众,这就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武帝的卖爵、卖官、赎罪制度也可以说是饮鸩止渴。

以上是武帝在经济改革上的措施,除此,武帝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例如,在通西南夷的过程中,曾“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於都内(国都长安内)”,此法与宋代的折中法、明代的开中法颇有相似之处。

再如,武帝为增加财政收入曾改革口赋制度,原来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武帝改为三岁起征;又口赋原规定人二十钱,武帝令加三钱,以供“车骑马”。

武帝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在损害了富商大贾利益的同时,而且也常常损害了一般民众的利益。对这些措施的评价自古以来就有正、反两种不同的意见。

武帝在世时,卜式就对经济改革的一些措施持否定态度,而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则对这些措施持全面否定的态度。问题不在于这些措施在当时有没有消极作用,而在于它有没有起积极的进步作用。

武帝推行这些经济改革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当时面临的财政困难,而这些措施推行的结果成功地解决了这种困难。

这些措施的推行还大大加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经济力量,而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在当时正起着进步作用。如果从具体历史条件出发,可以看出武帝推行的经济改革措施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在历史上确实起了积极的进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