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货币

汉武帝经济改革的首要目标锁定在改革货币制上。

货币是人类社会流通的所必不可少的相互间交换劳动价值的工具,它的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无可替代的。

汉初的币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金属货币是有价值的,不过铸造的铜币却远远离开了其实际价值,造成物价不稳;二是国家无法垄断铸币权。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曾试图统一货币。

秦始皇使用的办法是废除战国时混乱的币制,并把货币分为两等:黄金称上币,重一镒(二十两);铜钱为下币,重半两(十二铢),重如其文。但在一般民众中多用铜钱,所以铜钱成使用最普遍的货币。

汉朝建立后便开始改革币制,上币黄金重一斤(十六两),汉廷认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民间铸的这种铜钱称为荚钱或榆荚钱。

榆荚钱按规定重三铢,后来越铸越轻,有的甚而实重不过一铢(24铢为一两)。因为钱的方孔大,圆周像四片榆荚,薄而小,故称为“荚钱”或“榆荚钱”。钱铸得越轻价值就越小,对铸钱者越有利。

货币减重,再加上当时物资匮乏,商人囤积居奇,导致物价暴涨,“米每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因币轻难用,所以高后二年(前186), “行八铢钱”,因八铢钱太重,铸造货币用钢太多,又禁止私人铸钱。

所以,从财政需要的角度出发,高后又为货币减重,高后六年(前182)“行五分钱”,即半两十二铢的五分之一,民众也称为荚钱,虽禁止民间盗铸,实际并未禁绝。

文帝前元五年(前175),因荚钱多而轻,兼之价值小,为方便起见,又改革币制,铸四铢钱,币文为半两,实际重量为半两(十二铢)的三分之一,所以又称三分钱。

文帝又“除盗铸令,使民放铸”。贾谊在谏词中指出,让私人铸钱,祸害太多,祸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犯罪者甚多,法律规定铸铜锡为钱, “敢杂以铅铁”等作伪者,犯黥罪,可不夹杂者就不能得利,夹杂铅铁之类虽少,但“利甚厚”,故非法铸钱屡禁不止,犯罪人数日有所增。

二是各郡国铸的钱轻重有别,彼此换算麻烦,有的地方对太轻或太重的钱不予接受。

三是社会发生了弃农而去采铜铸钱的现象,即所谓“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多),释其来耨,冶熔炊炭,奸钱多,五谷不为多”。

因此,贾谊要求政府把铜收归国有,禁私人铸钱。文帝并未接受这个建议。

国家允许私铸、开放铸钱,为分裂割据势力和某些官僚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吴王濞就在铜山中铸钱,壮大了经济势力,富等天子,最后发动了叛乱。邓通是个佞臣,由于文帝把蜀郡严道(今四川荥经县)铜山赐予他铸钱,发了大财,财过王者。国家开放铸币权,获利最大的是他们。

由于国家放弃垄断铸币权,危害很深。这种情况急需改变,景帝即位后,以“盗出徽(边境)外铸钱”罪抄没邓通全部家产,又平定吴王濞等的叛乱,消灭了两个铸钱大户。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即私铸钱和伪造黄金判死刑,禁止采黄金、珠王作货币使用,景帝后元三年(前141)诏: “吏若征发民众采黄金珠王就如同雇佣工采黄金珠玉一样,坐臧(赃)为盗,二千石(郡守)听者,与同罪。”

从这里可以看出景帝试图通过严厉打击制止货币制造方面存在混乱现象。

武帝执行时期,共进行六次货币改革。

建元年间进行了两次改革,第一次发生在建元元年(前140)。《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行三铢钱”。师古曰: “新坏四铢钱,造此钱也,重如其文。”

第二次是建元五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师古曰: “又新铸作也。”《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 “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后人认为所谓三分钱即半两十二铢的三分之一重,故称三分钱,实际是重四铢。

文帝时所发行的四铢钱,其文半两。所以,这次武帝的“行半两钱”(一两为二十四铢),实际是恢复文帝时四铢钱。这次改革由于盗铸的缘故又没有成功,盗铸的办法是铸重量轻的钱或磨取四铢铢钱的铜屑再用而铸新钱,这样就发生了“钱益轻薄而物贵”, “远方用币烦费不省”,故此,不能不进行新的币制改革。

元狩四年(前119)第三次改革:元狩四年,在卫青、霍去病分道北击匈奴,又迁关东贫民于关以西七十余万口之时,财政严重困难,汉武帝进行了第三次币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有:

发行新币“白金三品”:是以银与锡白色合金铸造的三种货币:一种是龙文币,重八两,圆形,名“白选”,值三千钱;第二种是马文币,重六两,方形,值五百钱;第三种是龟文币,重四两,狭长形,值三百钱。这些货币都大大超过了它的实际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盗铸白金币,可获厚利。所以发生了《史记·平准书》所说的“盗铸请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史记·酷吏列传》也说,当时“民为奸,京师尤甚”。发行“白金三品”的目的本来是为“造币以赡用,而摧浮**并兼之徒”。

在“吏民”如此“盗铸”的情况下,这一目的自然无法达到。后来政府稍为降低了白金币的作价,民众并不重视、使用,政府以法令强制无用。过一年后,至元鼎二年(前115)终于废除了。

发行白鹿皮币:以一尺见方的白鹿皮做皮币,价值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见天子聘享献礼时,要用皮币垫着所献的币才能行通。

造了皮币后,武帝与张汤问大农颜异,异回答说:“现在王侯朝贺用的是苍壁,价值数千,而垫着它的皮币反而要四十万,壁是主要礼物,皮币是陪衬,这不是本末不相称吗?”颜异后因此被张汤判处死刑。因皮币价格之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后来亦被废除。

“销半两钱(四铢钱),更铸三铢钱,文重其文”。这时要销熔半两(四铢钱),更铸三铢钱,是因四铢钱已被磨损减重,近于三铢,所以不如更铸三铢,以求一律。

至于钱上所刻铸“半两”二字已失其意义。更铸的三铢钱,就把三铢二字也刻铸在钱上面,名实相符,重如其文。更铸三铢钱的另一目的是为了让它和标价高的白金币共同流通,彼此相补。

三铢钱还是出了问题,问题出在盗铸者为三铢钱减重,或盗铸时杂以铅锡,或销熔旧“四铢钱”铸比三铢钱轻的三铢钱。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的三铢钱维持不下去了。有关机构陈言“三铢钱轻,易奸诈”,需要进一步改革币制。

元狩五年(前118)第四次改革。元狩五年, "乃更请诸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其特点是铸钱技术有了显著改进,就是以往铸钱只一面有文,背面无文,可磨取无文的背面铜屑铸钱。

这次规定背面再加铸一道边,使人无法磨取铜屑,再熔铸新币。这是防止盗铸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措施。虽然如此,但因这次铸钱是令各郡国铸,郡国官吏多铸奸钱,钱轻,所以又出了问题。

从造白金币和五铢钱以后五年中,赦免官吏和民人因盗铸金钱被判处死刑的几十万人;那些没有被发觉因争利互相攻杀的无法计算;因自首而被赦免的又有百余万人。

然而,自首的人还不到盗铸金、钱人数的一半;天下有许多人都在盗铸金、钱。犯法的人太多了,官吏无法尽诛,于是派遣博士褚大、徐偃等人分路巡行郡国,检举、弹劾郡国守。相中兼并土地的非法谋利之徒。

元鼎元年(前116),武帝进行了第五次币制改革。《史记·平准书》云: “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

在这种情况下,公卿请下令, “京城铸造钟官所铸的‘赤侧(边)钱’,一个‘赤侧(边)钱’等于五个旧铜钱,交纳赋税和官用的非用‘赤侧钱’不行”。赤侧钱发行后,白金币价格减贱,过了一年多,白金币废不行。

过了两年, “赤侧钱”贬值,想了种种办法使用,还是不便,就被废除了。

元鼎四年(前113)第六次改革,这次在废“赤侧钱”的同时“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武帝在元鼎二年,年初置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其属官有均输、钟官、辨铜三令。

武帝在这次币制改革时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完全禁止地方郡、国铸钱,专令上林苑三官铸钱,三官一般认为就是均输、钟官、辨铜三令。这说明铸币权完全收归了中央或皇帝。二是下今天下非三官钱不能流通,地方郡国以前所铸货币全部作废销熔,其铜转归上林三官。这样,国家就完全控制了货币的铸造权。

由于上林三官铸的五铢钱成色好、分量足,又难以磨取铜屑,私人盗铸这种钱不合算,基本上制止了盗铸现象。

汉武帝时期多次对币制改革,最后解决了汉初币制遗留下来的两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发行成色好、重量适中、难以盗铸的五铢钱,稳定了币制。后来汉代沿用五铢钱,历魏晋南北朝仍在不断地铸造和使用五铢钱。

国家垄断铸币权是需要的,一直到近现代各国都垄断着制造、发行货币的权力。武帝在当时实行了这一点是个了不起的成就,它有利于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和稳定国家的经济生活。

可以看出,武帝时期的币制改革最后取得了成功,在中国货币史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