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民众施德政

汉武帝在位五十四年,其间,水、旱、蝗、地震等灾害计约三四十次。汉武帝每闻灾警都积极采取措施,关心民众疾苦,他对救灾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例如建元六年(前135)“河内失火,烧千余家”,为这件事,武帝派汲黯为使前往视察慰问,汲黯回来报告说,民人家中失火,房屋相近延烧,没有什么可忧虑的。臣途经河内,贫穷之民约有万余家因水旱受灾,有的竟“父子相食”,臣斗胆以持有的皇帝所给的“符节”为凭证,用河内仓库中的粟赈济贫民。现在请归还“符节”,并请治臣假托君命之罪。武帝认为汲黯贤德就释免了他。

另外,元光三年(前132)黄河在瓠子决口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堵塞,元封二年(前109)武帝亲临决口,堵塞成功,使东南十六郡免去水害。这都说明武帝对治理灾害的认真态度。

汉武帝用徙民的办法来解决灾荒问题。用这种办法解决灾民问题似乎是汉政权的传统,例如汉高帝二年(前205)"关中大饥,米斛万饯,人相食”,刘邦采取“令民就食蜀汉”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汉武帝也采用徙民的办法解决灾民问题,只是规模更大,而且组织更严密、迁徙地更远,元鼎六年(前111),由于崤函山以东遭受水灾,数年不收,有的地方人相食,方圆二三千里的地区皆受灾。

《史记·平准书》载武帝下诏说:“江南火耕水耨,令饥民得流徙就食于江淮之间,想留居那里,就可以在那里留下居住。”又派遣使者沿途不断地加以关照,并运来巴、蜀地区的粮食赈济贫民。

汉武帝还采取让富豪用“假货”的方式救济灾民。例如,元狩三年(前120)汉武帝曾派“谒者”为使除“劝水灾郡种宿麦”外,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

元狩四年(前119)赈灾时也有一条措施是“募豪富相假贷”。

汉武帝对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数量多的处理值得注意。元封四年,夏,大旱,关东流民二百万,其中无名数(无户籍)者四十万。公卿都建议“徙流民于边”,丞相石庆自请辞职。武帝认为问“民所疾苦,惟吏多私,征求无已,迁走的可以免去官吏征求,留居原地的则被烦扰,所以朝廷特设流民法,以禁官吏重赋”。

武帝又指出: “现在流民愈多,丞相不以法绳责长吏,而请求迁徙四十万贫民,摇动百姓,幼儿年不满十岁,也得跟随家长迁徙受罪,朕失望焉!"

在元封四年(前107)是如何采取措施安置这些流民的,史籍已无记载。而且,从此以后,再未见到汉武帝有什么较大的安置受灾和贫困破产民众的措施。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中国古代有恤贫养孤、尊老爱幼的传统。汉代的皇帝从文帝开始对关照鳏寡孤独的生活就很注意,例如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遣“谒者”赐“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前元十三年(前167),在下诏改革刑罚和减轻田租的同时“赐天下孤寡布帛絮”。“谒者”是从事礼义活动的官员,汉政权在探视灾民时,有时常派“谒者”为使,含有关照、慰问、礼遇之意。汉武帝即位后,对关心民众疾苦的这些活动非常重视。

武帝恤鳏寡孤独的目的就是为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武帝从元狩元年(前122)四月的诏书中说“哀夫老耄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悯焉”。至于尊奖孝悌力田则是倡导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孝,指孝顺、善事父母;悌,敬爱兄长,顺从长上。在宗法家长制社会中,家族内部能够孝悌,在社会上则对上级官吏就能忠顺。力田,指尽力于农业生产而言。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农为本,把农业生产搞好,社会才有个稳定的基础。因此,汉代在乡、里设有孝悌、力田的乡官,负责督导这两方面的事情。

武帝还把赏赐分为四个级别:一是“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二是赐“乡三老、弟(悌)者、力田帛,人三匹;三是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四是赐“八十以上米,人三石”。赏赐的物品是帛、絮、米,说明解决的主要是吃穿问题。

文帝时恤鳏寡孤独赐帛只有一次,景帝时一次也没有,武帝在这方面远远超过了他的祖父和父亲,他在这方面有七次,元狩元年(前122)赐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元狩六年(前117)六月:“遣博士大(褚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元封元年(前110)夏四月在泰山封禅后诏书中要求对封禅所至的博、历城、蛇丘、梁父四县“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元封二年(前109)夏四月,又“赐孤独高年米,人四石”。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南巡,又封禅泰山,又“赐鳏寡孤独帛,贫穷者粟。”元封六年(前105),幸河东,祠后土, “赐天下贫民布帛,人一匹”;太始三年(前94),武帝幸东海、琅琊,赐所过地方“鳏寡孤独帛,人一匹”。

从恤鳏孤独、赐帛、米等的次数和尊高年、免赋役、赐帛和米的次数来看,武帝时远远超过了文帝、景帝时期,而且其措施更为具体,有利于执行。

汉武帝即位后,注意施行德治,还表现在对因种种原因沦为官奴婢与刑徒。犯罪的人进行赦免和大赦天下方面。

武帝即位,建元元年(前140)五月“赦吴楚七国孥(妻、子)输在官者”,对参加吴楚七国之乱官员的没为官奴婢的妻子,加以赦免,其目的明显是为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给这些人以自新的机会。

赦免刑徒、罪人,汉文帝时有两次,一次是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春正月诏“民谪作县官(官府)及贷种食未人,人未备者,皆赦之”。第二次发生在文帝三年秋七月、八月因济北王刘兴居反,赦免了与此次事件有关的吏民和士兵。汉武帝时因重大祭祀活动和其他特殊原因也赦免了许多刑徒、罪人。

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在一定范围、地区内赦免刑徒、罪人两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免刑徒、罪人六次。武帝在这方面远远超过了文帝。

汉武帝在“赦天下”的措施上也大大超过了他的祖父和父亲。文帝在位二十二年, “赦天下”四次;景帝在位十五年, “赦天下”五次;武帝在位五十四年“赦天下”和“大赦天下”十九次。武帝的次数为何如此多呢?这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

其一,文帝、景帝时一般都在即位和有大事时“赦天下”,汉武帝则除此之外,还在改年号时赦天下。汉武帝一生共用了十一个年号,一般改一个年号就“赦天下”或“大赦天下”。

建元元年(前140)、元光元年(前134)、元朔元年(前128)、元狩元年(前122)、元鼎元年(前116)、元封元年(前110)、天汉元年(前100)、太始元年(前96)、征和元年(前92)、后元元年(前88)都有“赦天下”或“大赦天下”的记载。如元朔元年春三月,武帝就下诏: “朕嘉唐(尧)虞(舜)而乐殷周,据旧以鉴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

那么为什么武帝每六年改一次年号呢?为什么元狩之前未建年号制度时也是六年“赦天下”一次呢?这和秦的水德制度有关,水德制度下数以六为纪,已成习惯,所以武帝就沿用了下去。

其二,受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如果发生灾异和祥瑞,这年也“赦天下”。如元光四年(前131)五月地震, “赦天下”;元封二年(前109)六月,因甘泉宫内产芝(灵芝),九茎连叶,武帝以为是上帝降临的祥瑞,所以下诏“赦天下”。

其三,武帝对祭祀很重视,进行了重要的祭祀活动后,也“赦天下”。如元封五年(前106)春三月,武帝至泰山,增封,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夏四月,下诏“增修封禅,其赦天下”。

天汉三年(前98),武帝于三月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接受郡国上计)。夏四月, “赦天下”。

太始四年(前93),武帝幸泰山,把高祖于明堂,因受计,后又祀景帝于明堂,又修封。这年五月,武帝“还,幸建章宫,大置酒,赦天下”。

由于以上原因,武帝“赦天下”的次数就比文、景时期要多。而“赦天下”次数多,又说明了他给罪人、刑徒重新做人的机会多。

汉武帝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赈济灾民等等一系列的德治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农民起义。